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简述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典型经验做法(一)德国德国是近代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而其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问题的背景下逐步完善的。
19 世纪,大量德国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
1855 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根据该法规,每个地区依据居民人数对贫困居民进行补贴。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
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883 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
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所得转移,适合农村劳动力收入低的特点。
此外,只要农民工本人参保,其配偶和子女便可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德国规定,凡月收入低于610 马克的工人,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总体上体现了“高收入帮助低收入、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宗旨。
在养老保险方面,德国实行了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
1889 年,德国颁布《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规定所有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此保险。
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范畴。
(二)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1601 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
1795 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
1897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工人赔偿法》,规定在工作危险较大的行业,雇主应对因工伤或丧失工作能力者给予赔偿,随后政府又将该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和其他行业。
1948 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无收入或低收入者可领取国民救助金,极大保障了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的正常生活。
美国社会救助及其主要内容
浅谈美国的社会救助及其主要内容社会救助在美国亦被称为公共援助,是帮助贫困阶层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和享有某些权益(这里主要是指接受高等教育)的社会保障项目,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应用更多的是”社会福利”的概念,其主体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社会救助。
1935年罗斯福执政时,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这也标志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初步确立。
[1]经过几十年的演变与发展,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日趋完善。
目前,政府提供的社会救助有70多项,主要有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补充保障收入、医疗救助、住房补助、食品补助、教育补助、一般援助等。
一、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afdc)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是联邦政府推行的向贫困家庭提供现金补助的项目,这也是在美国备受争议的一个救助项目。
该项目专门用于帮助那些双亲之一缺少的家庭(如配偶一方亡故、离婚或出走)、残疾人家庭、未婚生育的单亲家庭、双亲属于失业状态并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双亲俱全家庭等。
对于受供养的子女,通常救助到18岁,18岁或18岁以上的子女就不能再享受该项救助。
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的前身是1935年联邦政府颁布的、作为社会保障条例一部分的”对贫困儿童补助计划”,当时该计划的重点是以孩子的名义对其母亲给予帮助。
但根据该计划,若一个家庭里居住着有能力和身体健康的父亲,那么这个家庭就不能得到该项救助。
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做父亲的离家出走。
1962年,”对贫困儿童补助计划”被更名为”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更名后强调的是对家庭单位的补助。
此项救助的费用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尽管联邦政府支付此项救助一半以上的费用,但该项目的行政管理权却委托给了州政府。
由州政府决定项目受益资格标准和受益水平。
因此,不同的州制定的标准差异较大,资助的标准也不相同。
给付标准由各州根据受益人的家庭收入和救助标准决定,申请补助者必须接受对其资产、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的调查。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与差异,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首先概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演变和主要功能,强调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随后,文章通过对比分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揭示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立法保障、财政投入、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分析了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典型模式和实践案例,总结了不同国家在社会救助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障、增加财政投入、优化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概述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政策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它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通过国家财政支持,结合社会各界的参与,为那些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这些救助措施覆盖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拾生活信心。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中国建立了以城乡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生活救助体系。
通过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他们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中国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提供特困供养服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帮助。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窗口CHUANGKOU 法治了“公共援助”这一新概念,主张彻底废除以惩戒穷人为主要目的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
(“公共援助”一词以后又衍生出“社会救助”一词,两者基本可以相互代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保障法两大阶段,其立法体现了以下规律:立法先行是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必要条件;国家责任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立法理念经历了从道义到权利的转变;法律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社会救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基础。
542020·102020·10会或手工业行会向贫病者提供的慈善救济。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对社会的控制,普鲁士王国于1842年颁行了《普鲁士穷人照顾法》。
统一德国后,又在首相俾斯麦的支持下,建立了包括医疗保险(1883年)、工伤事故保险(1884年)、残疾和养老保险(1889年)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后被其他工业国家纷纷仿效。
作为强制性的个人风险预防机制,社会保险制度在德意志第一帝国时期由帝国国会统一立法,由地方公共财政承担的社会救助的立法则仍交由各州负责。
最早的全德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法是魏玛共和国1924年颁布的《帝国救济义务条例》和《关于公共救济前提、种类和范围的帝国基本原则》。
二战后,联邦德国于1961年制订了《联邦社会救助法》,对社会救助作了一般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救助起,因为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社会福利支出剧增,社保制度滋生了“失业陷阱”“贫困陷阱”等问题。
2005年1月1日起,《联邦社会救助法》被作为《社会法典》的第12部法律并入该法典。
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将具有就业能力的失业者的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救助金合并为失业金,作为寻求工作者的基本保障由2003年颁布的《社会法典》第2部来调整。
德国此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首先是强化个人的责任,强调获得社会保障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但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回馈社会,为社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受助者同时还应自负其责地管理其获得的救助金。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就诊或住院。 韩国颁布法律对国家有功人
员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救助。有 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 士 , 战 死 、战 伤 、殉 职 、公 伤 的 军 警 , 殉 职 、公 伤 的 公 务 员 , 武 功 勋 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其遗 属。对他们的待遇包括年金、生活 津 贴 、看 护 津 贴 、住 宅 资 金 、抚 恤 等 , 还 进 行 教 育 保 护 、就 业 保 护 、 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 款、减免交通费等。
19 世纪末, 德国俾斯麦政府 创建了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以预防 为主对付社会经济风险的新的社 会保障手段很快在欧洲各工业国 流行开来。德国的社会救助主要是 对一般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和特殊 家庭的救助。除了食品费、生活费、 燃料费以及杂费等日常生活费外, 还包括代为缴纳医疗、养老保险 费、支付丧葬费等。对高龄、残疾、 妊娠、妇女生育等特殊需求者,其 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 30%。
另外, 儿童补贴也是德国社 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只要有子女 的家庭都可以得到家庭津贴,子 女越多得到家庭津贴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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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高先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 补充, 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 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 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 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 划。社会救助制度在发达国家有 着悠久的历史, 无疑对我国有着 一定的借鉴作用。
英国: 救助立法时间悠久
英国政府对贫困群众非常重 视,早在 1834 年,英国就制定了 新《济贫法》,主要是确认社会救 济属于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确 立社会救济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5.儿童营养补助。主要是为 哺乳期的母亲、婴儿、5 岁以下儿 童而设立的, 每年都有数千名妇 孺享受这种补助。
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02区域治理THE WHOLE WORLD作者简介:蒋浩飞,生于1996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蒋浩飞摘要: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公民最低限度基本生活所需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先进诸国的制度实践正好为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本文首先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介绍了美英德日四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对其基本特点进行了总结,并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救助;国际经验;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法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1)03-0102-0003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起源是1993年于中国部分地区引入的面向生活困难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形成于1999年颁布实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救助制度也进一步丰富,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发挥核心作用,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发挥辅助作用,临时救助发挥补充作用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虽然我国已建立起广覆盖的社会救助体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法制化水平欠佳、救助水平低、城乡分立、地区差异明显、管理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
一、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显著问题(一)法制化水平亟待提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发布机关为国务院,效力级别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偏低。
这导致《办法》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也未能予以覆盖。
(二)社会救助制度不统一(1)城乡分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立由来已久,在制度创设之初便已显雏形。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失业: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38号令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医疗:2001年4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68号令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141号令
关于第1次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6日实施的政府第158号令
20%
8%
基本医疗保险 9%+1%
2%+3元
失业保险
1.5%
0.5%
工 伤 保 险 0.83% (浮动费率全市统筹)
生育保险
0.8%
合计
33.13%
10.5%
缴费工资基数
❖ 本人上一年(1-12月)月平均工资总额 ❖ 低于上一年本市月平的60%,以60%算 ❖ 高于上一年本市月平的300%,以300%算 ❖ 无法确定时,以上一年本市月平算 ❖ 初次就业、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工作
后第一个月工资为缴费基数 ❖ 工资总额: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
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06年自由职业者缴费构成
❖ 养老:高档=32808×28%=9186.24元 中档=32808×22%=7217.76元 低档=580×12月×22%=1531.2元
❖ 失业:高档=32808×2%=656.16元 低档=580×12月×2%=139.2元
释 义(三)
❖ 过渡性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 员,要本着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从92-97年 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以统一的系数进行调整,从而 确定 金额= 92-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98.7.1前的缴费年数%
美国社会救助制度
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 五保供养制度 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 五保供养制度
现金
现金和实物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农村集体经济、地方和中 央财政共同负担
Thank
You !
只能用来购买人的食 品以及用来生产食品 的种子和种苗,不得 用于购买酒精饮品、 烟草、维生素或药品 宠物食品、热食品、 在商店内食用的食品 以及其它非食品类商 品(种子、种苗除外 )食品券只可用于购 买规定的食品,不能 兑换现金。
医疗援助(MEDICAID)
。 •于1965年设立, 目的是为部分 低收入个人、 家庭提供医疗 服务支持,帮 助无力支付医 疗保健费用者 享受基本的医 疗卫生服务, 费用由联邦政 府与州政府共 同承担 医疗援助项目 包括住院服务、 门诊服务、产 前保健、儿童 免疫、医师服 务、专业护理、 家庭护理和X 光服务及早期、 定期检查、诊 断和治疗服务 等。
福利类型
提供职工 (单位) 福利、关 怀贫弱职 工
自愿、资助 服务及其他 非营利性服 务
脱贫、收 入保障、 医疗救助 、住房补 贴等
中 支持程度 美
强 弱
弱 弱
弱 强
弱 强
美国
项目 SSI TANF FOOD STAMP SSI 目标群 体 贫困老年人、失明者、残疾人
中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制度 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
20世纪80年代至今,美国社会 救助制度的改革阶段。随着福利 开支的日益庞大,迫于公共舆论 及财政负担的压力,自20世纪 80年代开始,美国对社会救助制 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 影响比较深远的是克林顿时代通 过的《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调整 法案》。
美国社会救助主要内容
一、贫困标准的设定
1965年,美国依据家庭规模和家庭总收入两个因素制 定了一条贫困线标准,随后每年都重新测算、核定。 2005年美国家庭贫困线是:单身年收入9570美元、两 口之家12830美元、三口之家16090美元、四口之家 19350美元、五口之家22610美元。如果一个家庭的年 总收入低于当年联邦政府划定的标准线,就被认定为 贫困家庭,有权获得政府资助。全国统一贫困标准的 设定,保障了多数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到社会救助体系 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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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 摘要:还在为写论文而发愁吗?为你编辑了学习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希望能帮助您写论文,供您参考!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各项目中出现最早的一种制度,是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为满足贫困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社会认可的最低生活保障。
从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颁布《济贫法》开始,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体系完善、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救助制度。
但是高水平的社会救助体系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利影响。
其中比较严重的是问题是所谓的福利陷阱,受益者对社会和政府的依赖越来越严重。
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西方学者开始对社会救助进行反思,各国政府把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
一、无责任即无权利对受益者的工作要求 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的明显趋势是对获社会救助的人们增加工作要求。
在英美产生巨大影响的第三条道路扬弃传统左派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政策,主张实行不承担责任就没有权利的积极福利政策,主张福利既是每个人的权利,也要求每个人尽义务,以此鼓励形成自立而不是依赖性的福利政策氛围。
在美国,克林顿的福利政策折衷性质明显,它是不受约束的市场资本主义的右倾观念与社会平均主义的左倾观念相结合的产物。
其社会保障主要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困境,在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寻求平衡,其理念从最初的单纯性救济改为工作性福利(welfare-to- work)、由原先的普遍福利转为有限救助、由建设福利国家变为发展多元合作。
这种转向的标志便是在社会救助中增加对工作的要求。
例如,接受援助的单亲父母两年内需要每周工作至少20小时;2000年进一步增加到每周30小时,核心家庭每周至少要求工作35小时。
美国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救助受益家庭的就业目标。
1997年,社会福利受益家庭至少要求实现25%以上的就业,核心家庭则要达到75%;2002年社会救助受益家庭就业率增加到50%,核心家庭则要达到90%。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简述
围。比利时最近也准备审查申领人父母 及成年子女的财力情况。总而言之,各 国政府趋向要求家庭和社会互助在整个 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就业审查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在失 业人口居高不下的压力之下,纷纷引入 或强化就业审查制度,要求社会救助对 象必须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与政府 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并接受适当 的工作安排。未通过就业审查的人,将 被降低社会救助水平或剥夺领取资格。 在美国,2000年起政府要求接受援
地方政府负贵具体事务
荷兰的救助标准由中央政府确定, 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务,中央财政的补 助款项达到社会救助支出总额的80% 左右。日本中央政府根据不同地区制定 不同的救助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 施,中央财政承担75%左右的资金。瑞 典由中央政府制定建议标准,地方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该标准进行 调整。除极少数项目(如对新移民前3年 的救助)外,其余均由地方政府出资。芬 兰也是由中央政府确定救助标准,地方 政府负责具体管理,但近年来开始允许 地方政府对救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瑞士 则由中央政府制定社会救助政策的大方 向,实际救助标准由地方自行掌握,地 方政府负责资金。但是,也有个别项目 由中央政府制定标准。挪威由地方政府 自行制定救助标准,自行管理;中央政 府根据自己掌握的补助标准和各地实际 救助的人数给予补助。韩国的社会救助 经费由中央、道和郡市三级负担,中央 负担比例从50%到80%不等。
_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各国社会救助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 有明确的针对性,只对自我保障有困难 而确需救助的人给予救助。为此,各国 一般通过财力审查和就业审查来确定申 请人领取救助金的资格。 财力审查 即根据国家规定,对申请人及相关 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资产状况进行审查, 不足特定标准时才予以救助。大多数国 家在社会救助标准之外都规定一个免审 额度,即允许申领人持有少量的资产或 收入,视同无资产、无收入,不抵扣社 会救助金。在财力审查的范围方面,大 多数国家只考虑申领人及其配偶的现有 财力。但在有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 瑞士、日本,申领人的父母、祖父母、 成年子女的财力状况也在考虑之列。在 法国,老年救助金(属专项救助)申领人 的法定继承人的财力状况都列入审查范
英国的社会救助
英国的社会救助英国社会救助制度历史发展过程漫长,立法频繁,曲折多变,充满争议,为世界各国发展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英国的社会救助也称收入限定性补助,是对那些工薪收入和其他收入无法维持生活的家庭给予的一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社会救助的主要项目有:基本收入维持、付所得税、住房补助和社会基金。
社会救助属社会的无条件帮助,直接与受益人的收入水平联系,而与保险缴费无关,救助完全体现了人类道德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首要启示是:贫困问题是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
其次,必须加强对缓解贫困及其社会影响的必要性、紧迫性与重要性的认识,这既关系到社会秩序与社会发展,又关系着社会公平与社会平等问题,是社会体系有效运作的社会基础。
第三,价值判断、道德标准与严格规管穷人是贯穿英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两个主线。
与此对应的主题是结构力量、社会责任与公民权利。
英国社会救助的发展过程是后者逐渐取代前者的历史过程,而且这种转变具有在世界范围内普及的历史意义。
第四,社会救助制度与政府是把双刃剑。
社会救助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需要统筹兼顾,力争将负面影响最小化。
贫困救济是个既非常灵敏,又非常危险的社会管理手段。
如果制度安排与政策目标科学合理,救助制度就会发挥积极作用。
否则社会救助制度便会适得其反,既无法发挥社会稳定与社会整合的积极作用,又会成为社会冲突与社会排挤的制度根源。
英国社会救助制度中形成的依赖文化、耻辱感与社会排挤是其潜在负面功能的典型例证。
第五,救助制度设计与贫困救济行政管理本身是个重大现实议题,直接影响贫困救济效果社会状况。
如何管理穷人,既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又不削弱他们的工作动机,实现贫困救济政策的预期目标,这是摆在福利决策者与福利行政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英国人人有房住是一项基本人权。
英国每100户居民有113套住房,空出的住房公房占多数,因而有了保证人人有房住的雄厚物质基础。
为此,英国制定了消除无家可归者的政策,并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一个区的公民中有人成了无家可归者,区政府要负法律责任。
美国社会救助制度
二、美国社会救助主要内容
(一)、贫困标准的设定
1965年,美国依据家庭规模和家庭总收入两个因 素制定了一条贫困线标准,随后每年都重新测算、核 定。2005年美国家庭贫困线是:单身年收入9570美 元、两口之家12830美元、三口之家16090美元、四 口之家19350美元、五口之家22610美元。如果一个 家庭的年总收入低于当年联邦政府划定的标准线,就 被认定为贫困家庭,有权获得政府资助。全国统一贫 困标准的设定,保障了多数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到社会 救助体系之中。
(四)科学管理专项救助
为了防止被重复救助,扩大救助覆盖面,美国政府对各项救 助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设定了不同的救助标准。
美国
中国
项目 SSI ,TANF ,FOOD STAMP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制度
SSI
目标群 TANF 体
FOOD
中
STAMP
美
SSI
社
会 TANF 经济调
救助 查
项
援助对象:一是绝对性救助群体,即联邦政府规定各州政府必 须救助的绝对贫困人群;二是选择性救助群体,即各州政府可 以自主决策选择救助的贫困人群
医疗援助项目包括住院服务、门诊服务、产前保健、儿童免疫、 医师服务、专业护理、家庭护理和X光服务及早期、定期检查、 诊断和治疗服务等
医疗救助(MEDICAID)
(二)、美国社会救助项目 救助项目
现金救助
贫困家庭临时援 助(TANF) 补充性保障收入 (SSI)
非现金救助
医疗援助 (MEDICAID) 住房救助 (House Relief) 食品券 (Food stamp)
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
美国“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TANF,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由议会通过立法产生,并于1996年在克林顿总统授 权下成立。由《个人责任和工作调解法案》(PRWORA)缔造的 TANF计划,脱胎于之前作为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的一部分而存 在的“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计划”(AFDC,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因此,人们依靠自身能力,通过工作、个人收入和财产自助,以及通过向其他人宣称权利而自助,通过社会福利机构或有能力提供支持的家庭成员的帮助而自助,都是个人获得基本生计时应当优先考虑的途径和选项。
二是体现个体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社会救助应当根据救助项目的性质、类型、范围,考虑个人的特殊情况,特别是该被救助者的个人需要和当地情况,合理满足被救助者的救助愿望。为了能够平等地对待情况相同的救助申请者以及简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德国在社会救助制度中建立了标准化的救助等级,为相同的需求提供平等的福利对待。虽然社会救助机构有标准的等级和一揽子的福利,但是,对个人需求的具体考量依旧具有优先地位。这体现在:德国的社会救助不限于财政援助,也包括有关社会事务的咨询。这种个人化的援助在增强自力更生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超越了社会援助。
主要内容
德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有社会救济、住房津贴、青年津贴、儿童津贴等项目。其中,社会救济是最低层次的保障,主要面向那些生活贫困的低收入群体持续发放,目的在于让那些处于陷入生存困境的群体通过接受救济能够维持一种符合人性尊严的基本生活。同时,政府也希望通过这种救助能够帮助贫困人群重返劳动力市场、获得自立的能力。社会救济的发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
住房津贴主要是面向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及残疾人、老年人发放,用来减轻他们的房租负担。凡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住房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除此之外,德国许多城市还出资建造了社会房,廉价租给需要社会救助的人群。青年津贴则是针对没有能力承担教育培训费用的中学生和大学生发放的。他们可以申请这项补贴来获得平等的学校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机会。儿童津贴也是德国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只要有子女的家庭都可以得到家庭津贴,子女越多得到家庭津贴也越多。
然而,20世纪80年代,随着德国失业率的攀升和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提高,贫困人口开始增多,领取社会救助的总人数迅速膨胀,救助支出也急剧上涨。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益放缓的经济发展速度难以支撑德国持续增长的福利开支,包括社会救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时期。根据施罗德政府提出的社会救助改革方案(哈茨IV),2005年1月1日起《联邦社会救助法》作为第12篇并入德国《社会法典》。此次改革核心理念是拽紧“福利”与“工作”之间的联系纽带,从原来强调再分配和权利,转而强调社会融合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个人在获得福利待遇时也要在能力范围内履行社会责任。其主要内容是将具有就业能力的失业者的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救助金合并为失业金II,为求职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则成为主要是为了因应紧急事件或突发状况所产生的困境,作为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就业能力以及处于特殊困境的人提供合乎人性尊严的最低生活保障。
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中共郴州市委党校杨香军一、国外社会保障制度概述纵观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1.萌芽时期(1601—1834)。
大致为从新、旧济贫法的颁布这段时期。
1601年英国政府《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规,规定政府有义务对贫民进行救助。
旧济贫法的颁布主要是针对16世纪前后,以英国为首的欧州各国开始进入工业化的早期,与之相伴随的圈地运动后,农民被迫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一部分成为产业工人,一部分沦为乞丐与流浪者。
这些流民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导致社会动荡、矛盾突出,统治阶级的地位受到严重挑战。
于是出台《济贫法》,由于旧济贫法对于贫困的救助条件比较宽松,救助内容也比较慷慨。
进入18世纪以后,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产业工人迅速增加,但失业,工伤,疾病等问题也日益增加,因此在城市里一个大规模的贫民阶层逐渐形成,这么大规模的贫民阶层救助,政府财政不堪重负。
于是在1834年又推出《新济贫法》,《新法》对贫困者救助的条件十分苛刻,比如接受救助者必须牺牲人格尊严,必须在贫民所里接受救济,不得外出;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条件限止,《新济贫法》广受垢病,又加上受经济危机等原因,1929年《新济贫法》被迫废止。
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特征是社会救助型,其性质是居高临下的施舍,接受救助者要对救助者感恩戴德,两者处于一种极不平等的地位。
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目标是防止被统治者反抗。
2.形成时期(1834—1929)。
大致是从英国《新济贫法》的颁布到大危机发生前形成的。
这段时期旧的社会救助制度在逐渐衰落,新的保障制度开始形成。
最典型的就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就是德国三部法案的颁布:《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保险法》。
推出这三部法案的推出也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德国统一成立德意志帝国后,统治阶级雄心勃勃,极欲进行对外扩张,但当时国内矛盾重重,劳资关系恶化,产业工人风险突出,受马克思主义等思想的影响。
国外护理社会救助
国外护理救助部分(加粗字体是重点)外国的护理社会救助一:美国的护理社会救助(一)产生老年人处在生命周期的晚年,由于经济状况变差和身体状况的下降,使老年人面临更大的医疗风险和财政风险,一方面老年人对需求的增多,另一方面疾病治疗和长期护理的费用更加昂贵,这些因素结合起来使得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意向老年人提供保险,即使有商业护理保险,其保险费也高的惊人,因此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1965年,有关医疗照顾和医疗援助的立法正式生效,后来医疗改革计划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老年人的医疗照顾计划,另一部分是针对穷人的医疗救助计划。
医疗救助比医疗照顾包含更广的的长期护理费用补偿,他可以支付因为慢性病或者损伤导致的长期护理和看护服务。
在大部分州,医疗救助是家庭和社区长期护理费用最大的公共支付者。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医疗救助计划几乎成为了一项长期护理计划,半个世纪以来,美国的医疗救助计划承担了一半以上的长期护理服务,而且长期护理费用占了整个医疗救助总费用的一半以上。
因此医疗救助几乎成了一个长期护理计划。
(二)内容1 救助对象和内容救助对象:低收入的老年人以及有较大医疗开支的人。
救助内容:在美国,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在护理院内接受长期护理和在家庭社区内(HBCS)接受长期护理两项内容。
家庭社区护理服务是一种在美国医疗照顾和救助服务支持下建立的各个州规定的尝试性服务。
联邦法律中仅规定了护理院护理,没有规定和家庭社区护理服务,也不允许选择长期护理。
家庭社区长期护理服务的享受资格是由州政府来决定的,不同的服务类型有不同的的标准。
一般来讲,家庭社区护理服务的对象一般包括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和智力迟缓者等。
但是一些基本服务是必须包括在内的,包括住院和门诊服务、化验和X光服务、熟练护理和家庭健康服务、医生服务、家庭计划以及周期性健康检查等。
此外各州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提供非机构的LTC项目,如日常生活社会辅助,成人日健康护理等。
简述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简述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也源远流长。
从美国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到现在全球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封闭式社会保障制度、开放式社会保障制度和全球式社会保障制度。
1.封闭式社会保障制度:封闭式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源于19世纪晚期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即著名的“自由市场原则”,其理论要求政府应当尽量减少行政官员的干预和管制,营造自由市场的氛围,让企业家自由经营,由市场自我调节,以期达到更高层次的经济发展。
那时社会保障制度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政府只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不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政策。
2.开放式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初期,封闭式社会保障制度受到挑战,出现了伦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如托尔斯、班杜拉等开放式社会保障制度理论的倡导。
他们认为,政府有责任保障人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应当为每个公民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
这一理论受到不断的发展和深入,社会保障制度也由原来的封闭式改为开放式,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政策从此出现,如政府提供的医保、社会救助、低保等。
3.全球式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末,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地演变着。
新世纪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已经超出了国家的范畴,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全球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应当建立以全球为目标的全球社会保障制度。
如联合国诞生的《全球社会保障系统框架》。
全球式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和为全球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公共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全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社会需求。
从以上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由封闭式社会保障制度向开放式社会保障制度较为渐进,并越来越关注全球的发展,在不断的完善修改之中推动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同时,西方国家也一直在努力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形式,用更严格的考核机制、更高的服务水平和更明确的发展思路,努力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以满足社会贫困人口及其它需要保障的群体需求。
第十章 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
第十章西方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经验第一节各国社会救助概况一、社会救助水平与各国救助标准尽管自19世纪末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险,很快为欧美各国普遍采用,大多数西方国家纷纷建立起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不同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并没有能够取代社会救助。
在20世纪30年代遍及欧美各国的经济大萧条中,社会保险所起的作用还是不及社会救助来得重要。
如英国政府面对300万失业大军,在1930年和1934年连续颁布了两个失业救助法,扩大对失业者得救助范围。
在法国,主要也还是依靠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建立的范围广泛的社会救助网来渡过难关。
美国著名的罗斯福新政,主要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以工代赈,即组织大批失业工人修建公共工程,这是典型的社会救助手段。
社会救助以其保障的基础性和直面贫困与弱势群众等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即使是最富裕的国家和最发达的社会也是如此。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式的变化,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与改革又逐渐成为各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社会救助水平问题在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个普遍的社会救助(或称公共援助)制度,以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因为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原因生计断绝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境地。
这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社会的意义尤甚,可以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社会措施之一。
纵观一部社会救助发展史,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即社会救助的水平也应该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社会救助水平一般用替代率来衡量。
它可以定义为救助金平均水平与相同家庭结构人群的平均收入之比。
表10-1 OECD国家社会救助金替代率(1992年数据)(单位:%)从表10-1可以看到,24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金的平均替代率分别为39%和57%,对有子女的救助对象提供的救助金比无子女救助对象高出18个百分点。
社会救济助理论认为,个人的预期收入是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的,对于社会救助制度处于建立或改革之中的国家而言,其社会救助水平应设置为既能维持受救助者的基本生活又不致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合理层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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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美国出版的《社会工作百科全书》曾述,“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划”。
社会救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着“保底”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 立法情况
任何一项制度的顺利推行和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国外许多社会救助十分完善的国家,都相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
可以说,立法的完善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根本保证。
如英国早在1601年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济贫法》,对贫困群体和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予以津贴补助。
1834年又制定了新的《济贫法》,明确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实行社会救助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并成立了专门管理局。
此后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文,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始于20世纪初,称为济贫事务和福利事务。
政府在1942年制定了关于政府救济的法令,第一次对公共救助的享受条件、救助种类和程度作出了全国统一规定。
1962年前联邦德国颁布了新的《联邦社会救助法》,对特殊困难者进行社会救助作了具体规定,此后又进行了几次修改,改善了救助的支付方式,扩大了对残疾者
救助。
1975年绝育和计划生育救助也被
列入《联邦社会救助法》。
上世纪90年
代初两德合并后继续实行上述法规。
美国独立以后,1935年罗斯福总统
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从
而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较为完整的社会
保障制度,并首次明确了“社会保障”
的概念。
后经历届政府的多次修改和补
充,逐步形成了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救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
国称为公共救助或福利补贴。
■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各国社会救助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
有明确的针对性,只对自我保障有困难
而确需救助的人给予救助。
为此,各国
一般通过财力审查和就业审查来确定申
请人领取救助金的资格。
财力审查
即根据国家规定,对申请人及相关
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资产状况进行审查,
不足特定标准时才予以救助。
大多数国
家在社会救助标准之外都规定一个免审
额度,即允许申领人持有少量的资产或
收入,视同无资产、无收入,不抵扣社
会救助金。
在财力审查的范围方面,大
多数国家只考虑申领人及其配偶的现有
财力。
但在有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
瑞士、日本,申领人的父母、祖父母、
成年子女的财力状况也在考虑之列。
在
法国,老年救助金(属专项救助)申领人
的法定继承人的财力状况都列入审查范
围。
比利时最近也准备审查申领人父母
及成年子女的财力情况。
总而言之,各
国政府趋向要求家庭和社会互助在整个
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就业审查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在失
业人口居高不下的压力之下,纷纷引入
或强化就业审查制度,要求社会救助对
象必须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与政府
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并接受适当
的工作安排。
未通过就业审查的人,将
被降低社会救助水平或剥夺领取资格。
在美国,2000年起政府要求接受援
助的单亲父母两年内每周工作至少30
小时,核心家庭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
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救助受益家庭的
就业目标,社会救助受益家庭就业率从
1997年的至少实现25%提高到2002年
的50%以上,核心家庭的标准则由75%
提高到90%。
在英国,政府对以下四类人员实
行严格限制:一是年轻失业人员,英国
政府要求失业6个月的18岁至24岁的
年轻人必须从以下四种方案中做出选
择——在私人部门工作(雇主得到补
助)、在志愿性部门工作、从事环境保
护工作、接受全职教育或培训;二是单
亲父母,英国政府制定了特别行动计
划,通过工作寻求、建议和培训帮助单
亲父母找到工作,必要时可以为那些再
次全职学习的单亲父母提供小孩的照
看;三是长期失业人员,英国政府规
定,雇主雇用一个已失业两年或两年以
上的失业者可从政府获得为期6个月的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简述
■邓新华 袁伦渠
29
2007.12
CHINALABOR
每周75英镑的工资补助,年龄超过50岁的人还可享受特殊援助;四是残疾人或者长期患病的人,这类人也可获得额外的补助,目标是帮助残疾人或长期患病的人找到工作或者帮助那些已工作的人继续工作。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使那些依靠福利生存的特殊人群走上工作岗位,摆脱对福利的依赖,建立社区不同部门(包括雇主、志愿性组织)、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新型关系。
救助标准
一般来说,各国社会救助金的标准都比社会保险金低,但没有领取期限的限制。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控制救助费用的一个方法是降低替代率。
例如,加拿大许多省已经降低部分救助金和特殊补助金费用,其他救助金则通过控制费用增长而后依靠通货膨胀达到缩减的目的。
这迫使社会救助享受者在成为受益者之前广泛动用个人资源提高收入水平。
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加救助者主动寻找工作的热情,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救助制度的“养懒汉”效应。
■ 救助项目
英国社会救助的项目很多,甚至有些是福利式的救助。
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救助、老龄救助、儿童救助、残疾救助、失业救助及疾病救助等内容。
低收入家庭救助是对收入低于官方规定贫困线家庭的救助,救助金随政府规定的贫困标准而变化。
低收入者还可以取得一部分取暖费,有子女的可取得学校免费牛奶和免费膳食以及免缴国民保险费,还可以享受房租补贴等。
老龄救助主要是对年满80岁、没有资格享受养老金
或只有少量养老金的老年人给予补助。
残疾救助包括残疾人的保姆补贴、活动补贴和重残补贴。
英国社会救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细分救助对象,按照不同的
救助对象,给予不同标准的救助。
具体来说,主要是从年龄差异、家庭成员承担责任差异以及“单身户”与“家庭户”差异进行划分。
德国的社会救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包括残疾人、老人、病人、孕妇、产妇、在国外的德国人;另一类是低收入家庭的救助,这种救助面向全社会。
除了食品费、生活费、燃料费以及杂费等日常生活费外,还包括代为缴纳医疗、养老保险费、支付丧葬费等。
对高龄、残疾、妊娠、妇女生育等特殊需求者,其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30%。
此外,为解决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及残疾人、老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实施了住房补贴救助。
凡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住房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
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有子女困难家庭的资助,政府以现金资助单亲有子女家庭,或父母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是养老及困难补贴,主要是对老年人和残疾人发放现金补贴;三是免费医疗,为了使穷人获取医疗服务的项目,在美国所有的资助项目中该项目耗资最
大,由联邦和州政府分担;四是食品券补助,以解决贫困阶层的基本生活;五是儿童营养补助,主要是为哺乳期的母亲、婴儿、5岁以下儿童而设立的,每年都有数千名妇孺享受这种补助。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安居计划、教育救助、就业培训援助等,帮助贫困家庭获得教育、住房、培训和就业的机会,增强自救、
自助和发展能力,解决长期依赖政府救助的问题。
■ 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担中央政府统管
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
等国由中央政府确定社会救助标准并负责具体管理,由中央财政拨款。
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务
荷兰的救助标准由中央政府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务,中央财政的补助款项达到社会救助支出总额的80%左右。
日本中央政府根据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承担75%左右的资金。
瑞典由中央政府制定建议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除极少数项目(如对新移民前3年的救助)外,其余均由地方政府出资。
芬兰也是由中央政府确定救助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管理,但近年来开始允许地方政府对救助标准作适当调整。
瑞士则由中央政府制定社会救助政策的大方向,实际救助标准由地方自行掌握,地方政府负责资金。
但是,也有个别项目由中央政府制定标准。
挪威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救助标准,自行管理;中央政府根据自己掌握的补助标准和各地实际救助的人数给予补助。
韩国的社会救助经费由中央、道和郡市三级负担,中央负担比例从50%到80%不等。
中央、地方政府分别负责制度
法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中央政府定标,中央负责管理,部分专项救助由相应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资金来自中央政府及缴费;其他非现金救助由地方政府出资并负责管理。
卢森堡由中央政府负责确定救助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前3个月到1年的开支由地方财政承担,以后的开支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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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