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浦东新区法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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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浦东新区法院函

关于谢永康一人继承母亲遗产房产权

建议理由之一:

根据母亲生前立遗嘱,明确将房产权、个人财产指定由谢永康一人继承

法定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执行》

理由之二:

谢永康是残疾人,年龄60岁老人是一个缺乏劳动力缺乏生活来源,“双缺继承人”孤身一人,风烛残年。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力。

理由之三:

兄姐妹谢宝康、谢秋萍、谢春燕、谢春华等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并赠予谢永康一人所有。并有监护人谢秋萍以及以上姐姐负责谢永康的百年。望法院公正裁定。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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