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江水利枢纽工程毕业设计计算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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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江水利枢纽工程毕业设计计算书-
本设计以O 江流域的水文、地形、地质为基础,通过调洪演算确定了坝型及枢纽布置、大坝设计、泄水建筑物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进行简略的计算。在设计中对经济、技术及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比较,拟定相应的斜心墙土石坝设计方案。
本设计以O 江流域的水文、地形、地质资料为基础,通过调洪演算确定了水库的特征水位,进行了枢纽布置;对大坝、泄水建筑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设计。通过编制施工组织计划,确定了枢纽工程各主体部分的进度。设计中考虑了经济、技术及安全等方面的因素,并对各部分可行的方案进行了比较,确定了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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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计算机网络域名与商标相冲突的案件。本案判决是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酋例生效判决,也是人民法院就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作出的酋例生效判决。本案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第一,确认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二,法院在审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调定;第三,确立了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
案情
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Procter &Gamble,简称P&G公司)
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76年5月,(瑞士)P&G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等。原告(美国)P&G公司(中译为宝洁公司)于1992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从(瑞士)P&G公司受让上述商标。1994年6月,宝洁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宝洁公司还在中国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宝洁公司自
199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产品上使用其“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宝洁公司使用“safeguard”商标的香皂在中国销售时,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肢佳”。“舒肤佳”等商标。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近十年来,“舒肤佳”香皂在国内贸易部、行业协会、调查机构组织的评选和调查中,其市场综合占有率和市场销售份额在香皂类商品中多次位居前两名。200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之一。
1999年1月18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在此之后,原告宝洁公司曾书面通知被告,称被告注册的系争域名使用了原告的“safeguard”注册商标,而“safeguard”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商标没有联系,要求被告对注册的域名进行修改或子以注销。被告于1999年11月书面答覆原告,称其对原告所述情况有疑问,要求原告派人来协商解决。2000年1月3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并于同年2月1日,再次注册系争域名。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原告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肤
佳”。“舒肢佳”等商标的注册人,这些商标享有很高知名度。然而,被告晨铉公司却将原告“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丑)判令被告晨铉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宝洁公司还主张”safeguard“商标系驰名商标,要求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有关规定,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晨铉公司辩称:原告的“safeguard”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原告中文“舒肢佳”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不能说明其英文“safeguard”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安防”的英文表述为“safeguard”,所以,被告注册“”域名属善意在先注册,并非恶意抢注行为。
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宝洁公司系“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原告为宣传”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销售份额。”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在消费
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所以,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应当被认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被告晨铉公司在申请注册”safeguard“为其三级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反,被告应当知道原告”safeguard“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优良信誉和广泛知名度。被告仍然实施该注册行为,阻止了原告将其”safeguard“商标在”。“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应当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损害了”safeguard“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晨铉公司注册的”域名无效,被告晨铉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销该域名。
晨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safeguard”具有“保卫、保护”的含义,它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的意思吻合,因此上诉人将“safeguard”注册为三级域名并无不当,该域名与被上诉人“safeguard”商标相同是一种巧合,上诉人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抢先注册。二、上诉人因变更名称而再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系争域名。上诉人两次注册系争域名均很顺利,说明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知名度并不高,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也不知道“safeguard”是被上诉人的商标,同时说明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不存在恶意。三、给予被上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