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乡民政办

责任人:民政助理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见附件2)

(二)《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9]37号)(见附件3)

(三)《齐齐哈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见附件4)

三、条件和标准

持有本地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人员,均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待遇。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

(四)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五、受理

(一)个人申请。由户主向繁荣乡人民政府乡民政办提出出

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二)调查。繁荣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与初审,并张榜公示7日。

六、审查与决定

对初审无异议的,由繁荣乡人民政府乡民政办填写《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应在《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予以审批,纳入低收入家庭管理,并出具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由乡民政办告知申请人结果;对复审不合格的,退回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30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富裕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index.asp)

九、监督检查

执行《县乡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县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

附件1: 《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制度》流程图

附件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附件3:《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附件4:《齐齐哈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办理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制度》流程图

附件2: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 007〕24号)、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但同一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三条市、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对各县、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七条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各县民政局会同县财

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认定标准每年由市、县政府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家庭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含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借贷收入:主要包括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