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制度

合集下载

低保工作制度

低保工作制度

低保工作制度为加强我社区低保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动态管理的操作程序,不断提高保障质量。

根据《西安市莲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申请制度一、凡社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由户主申请办理。

二、申请对象户口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主所在地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向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

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对象原则上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1、申请书; 2、城镇居民户口薄、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3、其他材料(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社区收入证明、下岗职工生活费及保险证明、离退休养老金证件、就业状况证明、残疾证、居委会证明、离婚判决书、扶养赡养法律文书等)第二章入户调查制度一、社区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及时的入户调查。

二、入户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家庭情况复杂的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三、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看家庭生活状况,询问家庭成员的构成和收入,听取周围群众的有关反映,尤其是向社区财务室了解其劳动保障方面的收入。

申请人务必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

调查人员不得徇私、作假、收受礼金。

第三章民主评议制度一、社区设立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小组。

成员由社区党支部书记、行政办主任、低保工作人员、职工代表、低保户等5 到 9 人组成。

二、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必须是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新申请的对象的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议,提出是否享受低保的意见。

第四章群众监督制度一、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低保工作法规、制度、工作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让群众知情,接受监督。

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延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二)低收入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动态管理;(五)按需认定;(六)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办法。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成年但无生活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统计、物价、房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1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1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西安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和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是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审批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查、收入计算、核定、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统计和市税务等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原则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面临各种临时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在200元至250元,大连开发区在290元至360元之间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要坚持针对突出困难、有效实施救助的原则;坚持实效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与低保救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专项救助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员,享受以下救助待遇:1.就业救助。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救助,优先推荐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后就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农村低保有关制度一、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制度(一)成立村(居)委员会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二)评议小组职责对农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评议并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三)评议小组议事的程序1、由村委会在____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调查核实,并由____名以上调查人填写《____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农低保评议小组会议,将会议记录、签到册、评议记录存档。

3、将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及初步确定的程度类别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____天以上。

4、村(居)委会将其他相关材料一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审核制度(一)成立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组成成员。

乡镇长、分管乡镇长、社会事务办人员、其他部门负责人。

(二)审核小组职责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三)评议程序1、乡(镇)政府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2、由乡镇长或分管乡镇长主持召开乡镇农低保审核小组会议,对申报的农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记录存档。

3、乡镇政府根据评议情况进行公示____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将拟定对象____报县民政局。

(二)评审委员会职责1、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

2、对有争议的农低保对象组织人员重新调查研究核实。

3、对评审会议的记录、签到册、评审结果存档。

4、乡镇在村务(政务)公示栏上公示____天以上。

5、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议事日程1、接到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

2、审核后乡镇人民政府公示____天后,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镇人民政府公章,上报县民政局。

低保审批制度模板

低保审批制度模板

低保审批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保审批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低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

第三条低保审批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村(居)委会协助进行。

第四条低保审批程序分为申请、核实、评议、公示、审批五个阶段。

二、申请第五条申请低保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低保的家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三)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

三、核实第七条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实。

第八条核实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查阅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二)向申请家庭的成员、邻居、同事等了解情况;(三)查询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四)其他必要的核实方式。

四、评议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核实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

第十条评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家庭的情况介绍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评议结果应当场公布,并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

五、公示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在评议结束后,将评议结果在申请家庭的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

六、审批第十四条公示结束后,民政部门应当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通过的,民政部门应当为申请家庭发放低保金,并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审批不通过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七、纪律与责任第十七条低保审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山东省低保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山东省低保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山东省低保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二、政策所针对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三、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持有我县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目前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年4200元,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526元);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四、办理材料(一)需申请人提交1、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全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申请户主一寸照片2张;3、根据需要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离异家庭需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6周岁以上提供在校证明(需注明毕业时间);4、赡养人签订《赡养承诺书》(制式,由镇村提供),提供赡养人婚姻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及收入、财产证明等材料;5、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授权书》、《申请低保人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财产状况声明表》(制式,由镇村提供);6、由申请人阅后签字的《申请告知单》、《低保诚信承诺书》(制式,由镇村提供)。

(二)需镇(街道)、村(居)协助提供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一式两份、入户调查表(申请人签字);2、镇(街道)入户调查照片(要能反映出申请人身体、家庭生活状况);3、民主评议记录和评议结果复印件(加盖村居公章)、民主评议记录表;4、城乡低保审核公示单;5、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1、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六、办理流程七、民主评议程序低保民主评议成员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公安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人员产生,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低保办理规章制度

低保办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低保办理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低保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原则;(三)依法行政、民主监督原则。

二、申请与审核第四条低保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

第五条申请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家庭收入证明;(三)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一)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二)家庭收入状况;(三)家庭财产状况;(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八条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审核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与发放第九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并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一条低保金的发放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档案,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31•【字号】长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发改、价格、财政、统计、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房产、建设、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

(三)针对专项救助进行。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七条城乡低收入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均有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依据有关专项救助制度的规定申请相应社会救助的权利。

低保评定相关工作制度

低保评定相关工作制度

低保评定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低保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评定对象和条件1. 评定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3)因疾病、残疾、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2. 评定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3)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

三、评定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 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 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批准,发放低保证。

四、评定标准1. 家庭人均收入:以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如住房、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总值不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

3. 特殊情况: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评定标准。

五、监督管理1.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定期对低保评定工作进行核查,确保低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定期对低保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3. 低保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或减发手续。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万府办〔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2日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有关工作,根据《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对全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全面认定,通过增强兜底功能,建立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通过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逐步健全完善分类分层、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巩固脱贫成果,减少和遏制返贫,逐步缩小低收入群体城乡差距,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增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认定条件及审批程序(一)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

低保审批管理制度

低保审批管理制度

低保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低保审批管理制度是为了落实国家对贫困群众的保障政策,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本制度适用于低保审批机构与审批人员的管理工作,旨在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审批标准,有效防止低保资金的滥用与浪费,维护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

二、审批机构与人员的设置1. 低保审批机构应当设立在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确保审批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审批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包括审批主管、审批人员、资格审核人员等,他们应当具有相关的政策法规知识和审批工作经验。

3. 审批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

三、申请资格与条件1. 低保救助对象必须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

2.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如有保障情况需要提供保障材料。

四、申请流程与方式1. 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低保审批机构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

2. 审批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

3. 审批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其审批结果。

五、审批标准与程序1. 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批标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批,并确定其低保救助金额。

2.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复审两个环节,审批人员应当仔细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真实情况,并进行现场走访。

3.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需告知其原因和申诉途径。

六、审批结果的管理与评估1. 审批机构应当建立低保救助对象的档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救助金额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定期更新。

2. 审批机构应当对低保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七、资金使用与监督1. 审批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低保资金使用标准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 审批机构应当建立低保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理指南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理指南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理指南(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7)54号)明确城市低保边缘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低保边缘户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比照低保相关程序执行。

申请条件办理所符合的条件办理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明(附授权书);2、申报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应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残疾提供人残疾证明;3、家庭及其成员户籍、身份(近期照片)、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附家庭收入状况申报表、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

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

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镇(街道)。

为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覆盖面低、对象不够精准、审核审批周期长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权责相对统一,使得审批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城乡低保制度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增强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满意度。

二、申请审批程序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后,各镇(街道)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步骤为:群众申请->镇(街道)受理家庭情况调查信息核对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城乡低保执行。

(一)群众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作为户的基本单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

支出型贫困家庭中产生刚性支出的困难群众本人和重残(含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城乡低保申请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材料和致贫困难相关材料。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明。

(二)镇(街道)受理申请人书面提出城乡低保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必须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受理后须让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总2页)-CAL-FENGHAL-(YICAI)-Company One 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政策解释一、“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对象:(一)城乡低保家庭。

该类家庭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

(二)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其本人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市民政局印制)。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该类家庭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市民政局印制)。

二、2009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本市(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0%,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97元的家庭。

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三、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符合城乡低保条件或城市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家庭按照本市城乡低保制度的管理办法申请审批:低保边缘家庭的资格认定主要是参照城乡低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即:(-)申请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

其中,上述第3、第4项规定所提供证明的要求参照本市城乡低保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村委会受区(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1、受理申请,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形式,通过《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基本情况公示书》,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通过社会救助评议小组评议,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武民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民政局2020年9月23日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资金发放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74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细则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可以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区民政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审核确认工作规程,加强对街道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确保便捷、及时、高效,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在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审核确认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低保管理制度改革

低保管理制度改革

低保管理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低保制度的透亮度、公正性和可连续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对低保管理的相关事项,包含低保申请、审批、发放、核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低保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需是公司员工或其直系亲属。

2.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人没有其他合法收入来源。

第四条申请程序1.申请人填写低保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料子,包含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

申请表和料子应提交给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2.人力资源部将低保申请表和料子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

3.初审通过的申请,将进入复审阶段。

复审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低保资格证明。

第五条审批权责1.人力资源部负责低保申请表和料子的初审和复审工作,确保申请程序的规范和公正。

2.相关部门应乐观参加低保申请的审批工作,依照公司制度和政策要求进行审核。

3.低保申请的最终审批权由企业领导进行。

第三章低保发放与核查第六条发放标准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依据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企业财务情形综合确定,确保发放金额合理、公正。

第七条发放程序1.低保发放按月进行,发放周期为每月的10日至20日。

2.低保金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核查要求1.企业应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核查,确保低保金发放到位。

2.核查周期为每年一次,核查内容包含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就业情形等。

第九条核查程序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低保对象的核查工作,准备核查所需的料子。

2.核查由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第四章制度保障第十条培训与宣传1.企业应定期组织低保相关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低保制度的理解与遵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乡民政办责任人:民政助理二、权力行使依据(一)《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见附件2)(二)《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9]37号)(见附件3)(三)《齐齐哈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见附件4)三、条件和标准持有本地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人员,均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待遇。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三)收入证明;(四)家庭财产状况证明;五、受理(一)个人申请。

由户主向繁荣乡人民政府乡民政办提出出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调查。

繁荣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与初审,并张榜公示7日。

六、审查与决定对初审无异议的,由繁荣乡人民政府乡民政办填写《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后,应在《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予以审批,纳入低收入家庭管理,并出具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

由乡民政办告知申请人结果;对复审不合格的,退回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30日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富裕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index.asp)九、监督检查执行《县乡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执行《县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附件1: 《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制度》流程图附件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附件3:《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附件4:《齐齐哈尔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办理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制度》流程图附件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 007〕24号)、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但同一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三条市、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对各县、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七条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各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认定标准每年由市、县政府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第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家庭收入具体包括:(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含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借贷收入:主要包括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有价证券、投资本金和其他借贷收入等。

3.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出租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等获得的收入。

4.出售财产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5.知识产权收入:家庭成员通过创作、发明创造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创造获得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由此带来的收入。

著作权或专利权人将著作权或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所得的收入。

6.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下列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与扶助资金;(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十)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十一)经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相应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培训或职业介绍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三)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造成被赡养、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四)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如拥有私家轿车、空调、高档组合音响、摩托车、高档服装、首饰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及存款、有价证券累计在千元以上)的;(五)除个人居住外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的;(六)因吸毒、赌博、嫖娼、酗酒造成生活困难且以上行为尚未改正的;(七)对于个别离异家庭,在夫妻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又主动承担全部抚养子女义务,离婚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且本人无生活来源,但对方有生活来源,本人及子女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八)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的;(九)其他按县、区政府规定不予认定的。

第十二条享受优惠政策将户口迁入大庆的家庭,原则上户口迁入时间满5年后,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2007年10月1日后按照户籍投靠有关规定落户我市的人员,家庭收入与被投靠人家庭合并计算。

第四章家庭收入计算第十四条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至少要对申请人家庭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以月平均收入作为认定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其所在单位盖章认定。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且今后不可能予以补发的,经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私营业主诚信申报,经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当事人收条等综合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与赡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及扶养义务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的计算方法:1.具有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低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实际给付计算。

2.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

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 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收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