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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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作者:李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二)承包方的义务
➢ 1.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十三章>>第三节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1: 原告诉讼代表人彭某某系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某村某
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2年依法取得了该组田0.404、土 0.77亩的承包经营权,2006年9月20日原告办理了五保户到某 敬老院生活后,2010年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某村某组口 头将原告承包经营的田一块0.31亩收回并发包给了被告倪某某 耕种;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确认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 镇某村某组与被告倪某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 由被告倪某某返还原告的1.2亩承包地;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 承担。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十三章>>第三节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2: 案外人王如发于2005年1月6日向被告后垵村村委会第一
小组承包了位于集美区后垵村一组的的后田旱地,与后垵村村 委会签订了《农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承包地块坐落、 面积面积十五亩;承包期24年,承包金及缴交方式。合同还约 定,如遇征地拆迁本合同终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承 包人所有,且被承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未到期承包金。 原告于2005年1月10日,向案外人王如发转包了上述承包 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该讼争地于2010年1月因“岩内社区 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需要被国家依法征收,征收部门于2010年3 月,将该15亩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0000元/亩、按 时交地奖励金8000元/亩拨付至被告后垵村村委会的账户。
第十三章>>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首次登记1.适用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水域、滩涂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申请人、承包方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是否符合要求;(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承包方核发封皮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变更登记1.适用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2)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2)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3)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后者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土地经营活动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是自然人,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验,且符合当地相关政策的规定;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经营农业生产的能力和条件。

2. 土地使用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特征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当地相关政策的规定。

3. 合法来源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证明其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保障农民利益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性质”的原则,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权益。

总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还要遵守当地政策和规定,保障农民的利益和权益,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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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承包经营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在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承包经营土地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概念1. 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

2. 土地承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3. 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包括家庭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两种方式。

三、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承包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承包程序: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承包方式、承包费用等事项。

(3)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承包方式、承包费用、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流转主体:承包方、发包方、土地经营权受让方。

(2)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

(3)流转程序:承包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流转方式、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发包方保护: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方保护: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争议解决: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与调整(1)收回条件: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

土地法中的承包权与土地使用权

土地法中的承包权与土地使用权

土地法中的承包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农村而言,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基础。

土地法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法中的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法中的承包权承包权是指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

土地法对承包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承包期限的确定土地法规定,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

这一规定确保了农民长期稳定地使用土地,有利于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同时,土地法还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方享有优先续承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

2. 承包权的不可侵犯性土地法明确规定,承包权是不可侵犯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收回、变更或者侵占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民的承包权。

3. 承包权的有偿转让土地法规定,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农民或者农业经济组织。

这一规定充分发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功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二、土地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利。

土地法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这一规定为土地使用者提供了多样化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利于满足不同需求的土地使用者。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

这一规定确保了土地使用者长期稳定地使用土地,有利于土地使用者进行经营和开发活动。

3.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土地法还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适用本法。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首先,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方式和使用期限。

根据细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划拨、协议转让、招拍挂等方式获取,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30年。

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为农民实现土地流转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其次,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限制。

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征用或者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分割、合并或者转让给非农业户口人员等。

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其被侵犯和滥用。

再次,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方式。

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自愿放弃、协议终止、退出平整、承包互换等方式退出。

这一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细则规定了土地流转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等细则。

根据细则,土地流转需要经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按照流转协议执行。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细则明确了农民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细则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保护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障。

其次,细则的实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管理办法,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再次,细则的实施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纠纷处理办法,为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依据和途径,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是对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保护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11页]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11页]

四、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 在该土地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承 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经营权人充分的、合理的 补偿。
五、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存在于一定的承包地上,否则便失去 了存在的基础。承包地的灭失,虽然非常罕见,但确实存 在,比如靠近河流的耕地随着河床的冲刷而倒塌,土地因 下面采矿被掏空而塌陷等。此时,存在于所消灭的承包地 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六、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必须以承包方的存在为前提,如果 作为权利主体的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其所享有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
2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 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 等服务。
4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 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农村 用于农业的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用益物 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 消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由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 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 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延长。

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承包经营权主 体是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具
有身份性
承包经营权客 体是集体所有 或者国家所有 由集体使用的 土地、森林、 山岭、草原等
自然资源
承包经营权内 容是承包土地 的使用、收益 和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的权

承包经营权是 有期限的,一 般在30年至70
年不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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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0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0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 0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06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第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 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 责任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违反法 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生纠 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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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长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具有长期性,一般以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 为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单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言简意赅的阐述您的观点。单击此处添加正文, 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言简意赅的阐述您的观点。
流转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如转让、出租、抵 押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转让合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05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05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4、房地产流通阶段:税费负担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 护税及教育费附加、转移登记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 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5、房地产保有阶段:税费负担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共计税12种、费和基金500余项。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施正文的分析,在税费和出让金的总额中,税所占的比例仅 是7%左右,93%是费和出让金。 税费成本经过几轮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比重不断上升, 在他开发的楼盘中,最近的项目,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支出 已经占到房价成本的61%。 有学者调查认为,这一成本在房 地产开发中大约会占到50%。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 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享有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 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 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
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五、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⑵ 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⑶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⑷ 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 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为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章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性质、获取、变更、终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及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其主体是承包方,而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于国家。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增加农业产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意义十分重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应当依法程序进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承包;二是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第一种情况,农民承包土地,需要取得集体所有的同意,并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土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方案等相关条款,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承包租金。

对于第二种情况,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土地承包发包方案,按照发包方案进行招投标、公开竞价或协商确定承包方。

承包方应当依法依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遵守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分为正常变更和特殊变更两种情况。

正常变更包括承包期限到期、承包经营权转移等,特殊变更包括土地面积不足或超过承包面积、产权纠纷等。

对于正常变更,承包期限到期,可以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续期、重新承包或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权转移需要满足多种条件,符合规定的交易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手续。

对于特殊变更,土地面积不足或超过承包面积,应当及时调整承包面积;产权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后,再行处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是指原承包合同依法终止或被迫终止。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据以研究的案例及问题2008年,某村集体与该村村民甲签定一份山岭承包合同:将该村周围的一处山岭发包与甲。

合同履行期问,政府希望对此山进行绿化,发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山并无所有权。

于是,政府以此为由要求将山收回。

与甲协商无果。

法院处理意见:一种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签订的山岭承包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真正的权利人国家如果不追认,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村民应将山岭返还给所有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国家所有的山岭发包给村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还有一种看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在误认为自己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村民甲承包方和承包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政府所代表的权利人国家。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可依所有权收回山岭,村民甲是否要将山岭交回?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没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甲签订的承包合同行为的性质。

明确此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村民甲能否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山岭的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对抗性等等。

本文拟对诸多问题做出一一探讨与回应。

善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之片无权处分发包方对无所有权的土地实施的发包行为是否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否认的观点认为《合同法》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买卖及赠与,发包行为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

本文对此展开探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

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首次出现于《合同法》第五十条。

该条自起草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其进行评判。

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适用范围。

对于抵押、出租、承包等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涉不多,而这正是本案之关键。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一、申请条件1、首次登记: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未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林地以及用于林业种植、生产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应当与其上的森林、林木一并申请林权首次登记,林权包含林地或用于林业种植、生产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及其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

(1)依法以承包方式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首次登记;(2)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等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林权首次登记;(3)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土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3)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4)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5)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6)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7) 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8) 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土地的;3、转移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2)继承;(3)互换;(4)作价出资(入股);(5)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分割或者合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4、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

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善意取得刘杨(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湖南岳阳414006;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要:中央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日益深化,主要表现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经营权可以单独进行流转。

土地经营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可以单独流转,就涉及到当事人在取得土地经营权时是否适用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厘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而分析土地经营权取得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条件,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承包土地经营权,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313(2021)01-0078-0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飞速发展得益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农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由此,中国农村在改革开放初期实现了生产力的第一次飞跃。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时代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亟待更深入的改革,推动生产力再次飞跃。

农民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应享有更多的权利,才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才会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民目前享有的核心权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从立法上保护了农民的权利。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四化”同步发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了新的变化,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必然趋势。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改革的内容以及随后颁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进行流转,但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个体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农业土地的经营、收益和处分权利。

通过农村承包经营权可以获取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可以投资种植、养殖等农业经营活动。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者授予的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这种方式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方式,将土地提供给企业、个人等使用。

第三,城市土地使用权。

城市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城市建设者、房地产开发商等使用的权利。

通过城市土地使用权,企业或个人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商业用地开发等经济活动。

第四,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租赁协议,以租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租赁可以是长期的,如工业用地租赁,也可以是短期的,如农田租赁。

第五,土地交换。

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协商达成协议,互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调剂与交换。

第六,土地征收和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将土地从土地使用者处收回,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补偿土地使用者因土地被征收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七,土地竞拍。

土地竞拍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报价者。

竞拍是一种市场化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通常用于城市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总结起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土地交换、土地征收和补偿以及土地竞拍等。

在中国,这些方式各具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农村承包经营、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一土地签订两份承包合同

同一土地签订两份承包合同

同一土地签订两份承包合同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发包方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

这种情况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并不少见,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确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律师解答,我们可以分析并解答这一问题。

首先,当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时,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 如果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那么该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这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登记是确立土地权利的关键环节。

一旦承包方依法登记,其土地经营权就得到了法律保障。

2. 如果两个承包方均未依法登记,那么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这是因为合同的生效时间决定了承包方的权利优先级。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因此,先签订的合同对应的承包方具有优先权。

3. 如果依据前两项规定仍无法确定土地经营权归属,那么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这一规定强调的是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和使用承包地。

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其次,为了规范承包合同的签订,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一份完整的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 承包土地的用途。

5.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对承包土地的合法经营权。

总之,在同一土地签订两份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确权问题的处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承包方应当依法登记、合法占有和使用承包地,遵守合同约定,以确保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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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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