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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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名称:

第八条住所:,公司以自己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人缴纳的出资额,且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人必须在公司设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出资人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出资人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

第十三条出资人,住所,

身份证号码。

出资人承诺只投资设立此一个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再投资设立其他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次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及义务

第十四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缴足。

第十六条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出资人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公司随时将出资人的姓名及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

第十九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法足额缴纳出资额;

3、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指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3、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出资人指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公司经理对出资人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1名监事,由出资人指派,或者视具体情况经出资人与职工协商推举。

第二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出资人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监事列席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有权对执行董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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