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后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左肾挫裂伤、左肺挫裂伤、左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其犯罪动机是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法律轻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乙两人在某市某小区内发生口角,甲因言语攻击导致乙情绪激动,乙遂用拳头猛击甲面部。
甲被打后感到疼痛难忍,随即就医。
经诊断,甲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故意伤害案件,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乙故意伤害甲,致甲轻伤二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案件争议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存在以下争议:(1)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乙在争吵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甲,但仍故意用拳头猛击甲面部,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甲的故意,故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轻伤二级?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是指: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或者一处以上肋骨骨折,或者一处以上骨盆骨折。
本案中,甲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
(3)乙的行为是否属于特别残忍手段?本案中,乙用拳头猛击甲面部,虽然手段较为残忍,但并未造成严重残疾,故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乙进行讯问,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
2.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甲作为被害人陈述了自己的遭遇,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根据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犯罪类型,指的是主体故意实施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安全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被认为是一种故意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伤害,对于保护社会安全、维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故意伤害罪案例,探讨该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力度,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影响。
案例一:刀砍事件某市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刀砍事件,事发时伤害罪犯持刀将一名路人捅伤,导致其丧失生命。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人员致其死亡的罪行,构成要件包括作案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在本案中,伤害罪犯通过持刀行凶,明显具备故意性,而伤害行为导致他人失去生命也符合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考虑到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即导致生命丧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依法可判处较重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他人安全。
案例二: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某市某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将一名骑车人撞伤,导致其永久性伤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的判罚与伤害后果有关。
在本案中,肇事者明显违反交通规则,并造成了他人永久性伤残。
这种情况下,该案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依法可判处有期徒刑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交通安全。
故意伤害罪的典型案例不仅有上述两种情形,还可以涉及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不同领域。
这些案例的存在反映了部分人对法律意识的薄弱性和道德观念的缺失,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个人安全和人权保护的关切。
为了防范和打击故意伤害罪,加强宣传教育和提高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在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于刑事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对于潜在犯罪人群,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快法律程序,提高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打击效果。
法律例子真实案例(3篇)
幼儿园廉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廉洁小卫士成长故事在幼儿成长的过程中,廉政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幼儿园作为儿童教育的最初起点,开展廉政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培养孩子们的廉洁意识和道德品质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幼儿园廉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结,重点围绕“廉洁小卫士成长故事”展开。
1. 廉政教育的重要性廉政教育不仅仅是一种规章制度,更是一种社会风气和道德观念的培养。
幼儿园作为儿童教育的基础阶段,廉政教育的开展可以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培养他们的良好品质和道德观念。
如何将廉政教育引入幼儿园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幼儿园廉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2.1 制定针对幼儿的廉政教育课程通过设计生动、有趣的廉政教育课程,引导幼儿了解什么是廉洁,如何进行廉洁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2.2 开展校园廉政教育主题活动通过举办主题活动,如“廉洁小卫士成长故事”大赛、廉政手工制作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培养孩子们的道德情操,增强廉政观念。
2.3 建立家校廉政教育合作联盟家长是孩子廉政意识的重要影响者,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
建立家校廉政教育合作联盟,促进家庭与学校相互配合,引导幼儿在家庭和学校都能接受到廉政教育。
3. “廉洁小卫士成长故事”活动总结3.1 廉政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廉洁小卫士成长故事”活动中,孩子们积极参与,他们了解到廉洁的重要性,明确了廉洁行为的标准,培养了孩子们的道德意识和规范行为。
3.2 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活动中,部分孩子对廉洁意识认知较为模糊,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相关课程的教学,让孩子们深刻认识到廉洁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
3.3 对下一步活动的展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举办更多形式多样的活动,如廉政绘画比赛、廉洁表彰大会等,营造更加良好的校园氛围,引导孩子们在快乐学习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4. 个人观点与总结幼儿园廉政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培养孩子们的良好品质和道德观念至关重要。
通过“廉洁小卫士成长故事”活动的开展,我们看到了孩子们对于廉洁意识的逐渐认知和接受。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二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对该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 案件经过(1)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较好。
2019年7月某日,李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一时冲动,拿起手中的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
(2)王某头部受到重击,当场倒地,李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头部受到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3)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案件事实,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后,故意拿起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致使王某头部受到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二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A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一时冲动,故意伤害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
这充分说明了故意伤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也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理智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2.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罪名,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故意对
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案件屡见不鲜,其案情复杂,处理程序繁琐,对于法律人士来说,需要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故意伤害罪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甲某因与乙某发生口角纠纷,情绪失控,持刀将乙某左手臂划伤,导
致乙某受伤。
本案中,甲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情绪失控,持刀伤人,其行为明显属于
主观故意,即甲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仍然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法律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某公司员工丁某因与同事发生矛盾,将同事丙某推下楼梯,导致丙某
严重受伤。
本案中,丁某因与同事发生矛盾,情绪失控,将同事推下楼梯,致使其严重受伤。
在这一案例中,丁某的行为同样属于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故意伤害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丁某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
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广大公民来说,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免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加深对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促进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法律中的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某(男,25岁)因与邻居王某某(男,30岁)在邻里纠纷中发生争执,导致王某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因房屋修缮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主观故意的内容。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犯罪主体:张某某年满25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张某某持刀刺伤王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某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王某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某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故意内容包括:(1)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受伤,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8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甲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甲、乙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曾就土地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争执过程:2018年4月某日,甲、乙双方再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
乙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威胁甲。
3. 伤害发生:甲试图躲避乙的铁锹,但未能成功。
乙连续打击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
4. 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乙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乙持械故意伤害甲,造成甲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乙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甲,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1. 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乙的行为造成甲的实际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旨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
犯罪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是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而心生怨恨,遂于某日将李某打伤。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未果,心生怨恨,认为李某是王某追求路上的绊脚石,因此产生了伤害李某的念头。
2. 犯罪过程:某日,张某在李某下班途中等候,当李某路过时,张某手持一把匕首,突然冲上前去,对着李某的腹部猛刺数刀。
李某当场倒地,张某见状,逃之夭夭。
3. 犯罪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的腹部受到严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罪学分析1. 犯罪原因:本案中,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而心生怨恨,这是其犯罪的直接原因。
此外,张某缺乏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2. 犯罪类型:本案属于个人犯罪,张某因个人恩怨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
3. 犯罪预防: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当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与手段: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个人恩怨,手段残忍,这表明其心理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
在犯罪过程中,张某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进一步说明其犯罪动机的恶劣。
2.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2. 二审法院审理被害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张某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重伤,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犯罪情节及量刑(1)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其重伤,犯罪情节严重。
(2)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加强邻里关系和谐: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强化法律意识:公民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刑法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张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外地。
2019年2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李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案件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张某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3)张某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量刑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结合本案,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考虑到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判决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六、总结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分析。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无业。
2. 被害人基本情况: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3.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王某与张某因某工程项目合作产生经济纠纷。
- 2020年4月,双方在某咖啡厅会面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 2020年5月,王某在张某下班途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 案发后,张某立即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2. 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3.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罚。
-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属于矛盾激化型犯罪。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件启示1. 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依法维权,避免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关系。
一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2. 刺伤李某后,张某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3.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1.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中,张某在刺伤李某后逃离现场,并未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工作将其抓获。
因此,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处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 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逃避法律制裁只会加重自己的罪责。
3.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判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4. 本案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2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律刑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30岁)因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在工作中有纠纷,双方产生矛盾。
在一次偶然的相遇中,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对嫌疑人王某进行刑事拘留。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王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王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3. 犯罪情节(1)犯罪动机:王某与李某因工作纠纷产生矛盾,后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其犯罪动机为报复。
(2)犯罪手段:王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手段残忍。
(3)犯罪后果:李某被刺伤,重伤二级,造成严重后果。
(4)犯罪情节:王某犯罪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刑事诉讼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依法进行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工作纠纷与李某产生矛盾,但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持刀故意伤害李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法律逻辑学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对法律逻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的探讨。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案件事实认定(1)李某与张某存在邻里纠纷。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这一行为具有故意性。
(2)李某的行为已对张某造成伤害。
根据法医鉴定,张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3)李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案件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4. 法律逻辑学在案件中的应用(1)演绎推理。
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一规定是法律逻辑学演绎推理的体现,即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过程。
(2)归纳推理。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伤害性、社会危害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相符。
这是法律逻辑学归纳推理的体现,即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过程。
(3)类比推理。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具有相似性,可以将其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进行类比。
这是法律逻辑学类比推理的体现,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案件性质。
三、结论本案中,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体现了法律逻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逻辑学推理的分析,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 犯罪过程:某日,王某与张某因土地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情绪激动,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刺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重伤二级,造成严重伤害。
4. 被告人供述: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张某的人身权利。
-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即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案件定性: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表示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2. 量刑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犯罪案例及法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男,25岁)与嫌疑人李某(男,28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天,李某酒后驾车至张某家附近,持刀将张某砍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案件事实经调查,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房屋修缮问题产生纠纷。
张某在修缮房屋时,因施工噪音影响到了李某的正常生活,双方多次发生口角。
在一次争吵中,李某酒后驾车至张某家附近,情绪失控,持刀向张某砍去。
张某躲避不及,被李某砍伤。
案发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行为定性李某酒后驾车至张某家附近,因邻里纠纷持刀将张某砍伤,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主观故意:李某在饮酒后,明知持刀伤害他人会构成犯罪,但仍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2)手段残忍:李某持刀砍伤张某,致其重伤二级,手段残忍,严重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3)后果严重:张某因李某的伤害行为,造成重伤二级,严重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量刑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二级,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段论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张三故意伤害案》为例,运用三段论分析方法,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三段论分析(一)大前提: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2. 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指对他人身体造成实际损害,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
3. 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指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
(二)小前提:张三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张三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
根据案件事实,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 张三持刀刺伤李某,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2. 李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达到重伤程度。
3.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三)结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三段论分析,大前提为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小前提为张三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结论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张三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刺伤李某,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且李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达到重伤程度。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致李某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律适用与启示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原公诉机关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田,又名刘二毛,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河县朱顶镇梁巷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红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4)五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红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学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红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认定,2004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红田与朱志兵(在逃)、贺士金、张运柱四人开四轮机到朱志祥的重晶石矿上帮朱志祥拉设备,矿上四川籍工人甘中明等人以矿主朱志祥欠他们工资为由不让刘红田等人拉设备,为此,刘红田、朱志兵与甘中明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红田伙同朱志兵对甘中明拳打脚踢,致甘中明外伤性脾破裂被摘除。
经五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甘中明的损伤属重伤。
五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红田无视国法,因琐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及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因同案人未归案,无法分清主从犯,且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亦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刘红田始终不承认殴打了甘中明,故此意见不予采信。
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上诉人刘红田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原判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诉人刘红田的供述证实,其上去拽甘中明时二人都摔倒了。
2、被害人甘中明的陈述证实,其倒地时有二个人用脚踢自己。
3、证人朱志祥、张运良、贺士金、张运柱、江永志、陈善刚、李锡良、何梅林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刘红田伙同朱志兵拳打脚踢甘中明的事实经过。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甘中明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其损伤已构成重伤。
5、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绘制的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及周围情况。
6、被害人病历证实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刘红田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互相印证,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原判已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刘红田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
经查,上诉人刘红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人重伤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原判根据上诉人刘红田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刘红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田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刘红田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2. 3. 4. 5. 6. 7. 8. 9.
10.
每个人都会老,父母会比我们先老。
当父母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很多事情做得不好的时候,请不要嫌弃他们,并请维持他们的“自尊心”.
当他们不爱洗澡时,请抽空定期帮他们洗身体,因为纵使他们自己洗也不可能洗干净;
当我们享受美食的时候,请替他们准备大小适当、容易咀嚼的一小碗。
他们不爱吃,可能是因为牙齿咬不动了。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其实,每位母亲都是一位漂亮的仙女,她们有一件非常美丽的衣裳。
可是当她决定做某个孩子母亲的时候,当她准备呵护某个生命的时候,就会褪去这件美丽的衣裳,变成一名普通的女子,一辈子,平淡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