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份安委会会议纪要(专题纪要〔2019〕1号)
内部信息专题会议纪要第1 期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份安委会会议纪要12月24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安委会主任殷作如主持召开了公司2018年12月份安委会会议。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学习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安委办〔2018〕2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锅炉—1—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海洋〔2018〕158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降低或撤消5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通知等文件。
会议通报了8起煤炭行业事故:一是2018年12月4日,鄂尔多斯乌兰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圪台煤矿发生运输事故1起,死亡1人,轻伤1人。
二是12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渝西矿业集团富家洞煤业有限公司井下38308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是12月7日,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唐阳煤矿发生1起事故,死亡3人,轻伤3人。
四是12月11日,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正锦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五是12月14日,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莲花塘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六是12月15日,重庆能投集团渝新能源公司下属逢春煤矿副斜井发生因箕斗连接装置断裂造成箕斗下滑,致现场作业人员10人中7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
七是12月18日,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井下3100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八是12月19日,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芦塘煤矿井下+620m—750m轨道上山上部车场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会议听取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司12月份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和2019年1月份安全工作安排,各部门就有关督办落—2—实问题完成情况进行补充汇报,公司领导对近期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0•【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促进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依然十分严重。
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改革发展长远目标的内生动力和根本保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摆上更加重要位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煤矿年群众安全工作安排意见
煤矿年群众安全工作安排意见
针对煤矿年群众安全工作,我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宣传培训,加强群众安全意识。
包括矿山安全知识、
事故案例分析、逃生自救技能等内容。
通过举办安全演练、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
高矿工和附近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2.建立安全检查体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矿区周边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这包括巡逻、巡查、巡视等方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组织专业人员对煤矿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善、设备运行正常。
3.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装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
处置突发事故。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援装
备和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利用各种渠道,如媒体、广播、电视等,开展安全生产宣
传活动。
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公众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强调矿工和周边居民的安全责任。
5.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落实。
并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督促责任单位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总之,煤矿年群众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从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应急救援、宣传活动、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推进。
通过加强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
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矿工和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
[实用参考]2018煤矿安全规程.doc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X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
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
我局关于2018年注销4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第六批)
我局关于2018年注销4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公告(第六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我局关于2018年注销4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第六批)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按规定进行了资料审查,经2018年11月27日局长业务会议研究,同意以下煤矿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村煤矿
2.河南安林煤业有限公司
3.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环分公司
4.平顶山天安煤业天力有限责任公司先峰矿
特此公告。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1月27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鄂安办[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8〕37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2018年4月10日,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在开工整改期间,违规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穿通采空区发生瓦斯事故,造成4人被困。
目前事故还在抢险救援之中。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举一反三,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并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煤矿事故隐患,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此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所有煤矿。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煤矿安全自检自改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情况(见附件1),重点检查2017年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报告指出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煤矿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
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要求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煤矿企业培训管理情况(见附件2)。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应当及时 接受培训,掌握煤矿灾害防治、 核定办法、核定标准和核定必备 条件等知识。
十三、煤矿向主管部门提供的资 料(办法第十五条)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十七、对月度和年度能力的规定(办法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 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 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 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 1/12。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 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 群众和舆论监督。
十、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的确 定(办法第十四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 部门(单位)分别为: (一)市(地)属、市(地)以下煤矿,由上 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意思是我 省除凉山州益门煤矿是市属煤矿、川煤 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 司以外,其余煤矿的主管部门就是各市 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十四、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办法 第十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川煤集 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等主管部 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报告书》和现场进行核查。
(一)资料方面(主要是《煤矿生 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审查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如下:
1、报告是否编写完整,签字是否符 合要求;
7、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 水等设备检测和性能测试报告等;
8、各大系统的能力是否符合要 求:
9、各种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10、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2018年《煤矿安全规程》题库
2018年《煤矿安全规程》题库一、填空题(共40题)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3、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
4、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
5、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6、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7、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8、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135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9、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10、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1、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12、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13、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要求,我部编制了《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现予公布。
附件: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急管理部2019年3月30日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基本情况2018年,应急管理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不断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渠道,拓展公开内容,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同时积极答复公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应公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一)主动公开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信息。
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下拨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调拨中央储备救灾物资等情况。
每月、每季度、半年、年底定期组织召开国家减灾委部际灾情会商会,统筹各类平台发布灾情。
同时密切关注各地汛情、震情和其他灾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二)及时发布灾害警示信息。
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专设《灾害预警》栏目,全年发布各类重大灾害警示信息137条。
各级消防部门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发布消防安全提示信息6.5亿条,发送消防安全手机短信60.7亿条,利用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楼宇电视、车载视频等刊播消防安全提示类信息1.3亿条。
煤矿安全承诺书2018
煤矿安全承诺书2018煤矿安全承诺书2018篇一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
安全是一个恒久而沉重的话题,安全和幸福永远相伴,惟有安全才能幸福。
煤矿工人特殊的工作环境决定了我们更应该把安全放在首位。
积极参加矿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学习活动,在循序渐进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真正达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
为保证安全、保证可以更好的适应自己的工作岗位,在以后的日常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做到三不伤害.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摆正安全位置,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感悟安全,启迪人生,安全是我们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安全是构筑幸福大厦的坚固根基。
没有安全我们将寸步难行,没有安全我们将会失去一切,安全就是生命!承诺人:日期:煤矿安全承诺书2018篇二各位领导、同志们,下午好:根据我矿20xx年,坚决实现年终零事故指标,为切实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全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确保矿井安全健康发展,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创造稳定的安全环境,我们机运工区,将严格遵守以下承诺:1、严格认真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理念,遵照安全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程、制度,认真执行,认真做好先安全后生产工作。
2、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3、全力搞好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工作,切实抓好机电现场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隐患蔓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关于2018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部分条款的解释
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为便于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和使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现将部分条款说明如下: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本款中的“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部门。
3.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本条中的“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4.第八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息,是证明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重要材料,应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文件材料重要的要保管30年”的规定执行,安全培训档案可为书面档案,也可为电子档案。
5.第十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2018年安全工作意见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安全工作意见为提高矿井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保持高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2018年安全生产目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胜则全年胜、安全稳则全矿稳”的观念,以强力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为总抓手,继续高举“标准化”大旗,突出依法依规生产、“双防”机制建设、班组建设、教育培训、科技创新、装备升级、自动化减人等重点工作,确保矿井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奋斗目标(一)安全目标:全矿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较大非人身事故。
(二)质量目标:矿井保持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三)风险预控目标:完善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格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流程,各类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四)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不断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水平,消灭新增职业病病例。
三、主要措施(一)突出标准落实,全面保持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作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
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公司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积极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体系,提升矿井抵御事故风险能力,让标准化成为全公司安全工作的行为准则,有效防各类事故。
在各大系统基本达标完善的基础上,各分管领导和成员按标准要求强化监督力度,继续深化标准化工作,由点到面对照标准要求详细全面不留死角的对矿井全面进行整改,力求做到精细化、标准化。
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做到日常化,正常化。
矿班、组长以上干部要严格抓好现场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的隐患。
继续开展达标推进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以上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问题为借鉴,实现标准掌握再透彻、标准执行再细化、标准验收再严格。
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方案为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生产效率,特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方案,以规范矿山生产秩序,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一、安全管理责任。
1.1 矿山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1.2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生产措施。
2.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矿工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做到安全生产自我保护。
2.2 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矿山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通道、紧急疏散通道、安全警示标识等,确保矿山生产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2.3 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山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秩序。
三、应急预案。
3.1 制定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置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 加强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减少事故损失。
四、安全生产监督。
4.1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4.2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矿山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总结。
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矿山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矿工能够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做到安全生产第一,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用参考]2018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2018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方案
关于下发《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矿属各科室、队组:为切实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和公司《 2018 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针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特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现予以下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方案山西泽州天泰和瑞煤业有限公司2018年1月 3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方案1 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安全风险的组织管控,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特成立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领导组。
组长:王国计常务副组长:牛子维副 组 长:成建文 牛红岗 关究米 李瑞麟常香旦韩光替 牛 浩 李海兵 张仁义陈军胜成 员:各科室、区队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各专业风险管控小组, 组长为各分管副矿长, 针对每条重大安全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
2 综放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重大风险管控方案2.1综放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重大风险清单风险 事故风险 责任 分管 风险描述管控措施负责人地点类型等级单位负责人1.根据回采面瓦斯涌出量 工作面上 合理确定配风量;31022.确保瓦斯抽采达标;隅角瓦斯超 瓦斯重大 通风 综放 通风科矿长限,引起瓦危险3.对上隅角进行埋管抽放; 助理工作面4.合理确定采煤机割煤速斯事故度。
2.2 综放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重大风险管控方案2.2.1人员组织负责人:矿长分管负责人:通风助理责任单位:通风科、抽放队责任人:通风科科长、抽放队队长现场责任人:瓦斯员2.2.2管控时间3102综放工作面回采期间,该重大风险始终存在,故管控时间为3102 综放工作面回采期间,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此管控方案要求执行。
2.2.3风险区域内最大人数上限单个综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员最多23 人。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区域作业人数最多为 6 人;其中:端头支护工3 人,瓦斯员 1 人、安全员 1 人,其他人员 1 人。
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上隅角区域作业人数,严禁无关人员长时间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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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XX〕99号)、《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XX〕104号)文件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监管、综合监管、行业主管”责任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把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扎实推进“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促进煤矿业主矿长履职守法。
坚持打非治违,深化整顿关闭,推进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攻坚克难,打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严格执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确保煤矿事故人数控制在市、区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三)全面完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四)努力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及兼并重组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一)深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1.强化煤矿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各煤矿要完善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在矿井开拓方案规划、生产系统调整、安全费用使用等重大技术问题上,赋予总工程师特别决策权;当出现危及矿井安全的技术问题时,赋予总工程师一票否决权。
全区所有煤矿按要求配齐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员。
各煤矿要强化安监员盯头蹲面作用,建立“三违”台账,严格考核奖惩。
煤管局安全检查时将把煤矿日常反“三违”情况纳入检查重点。
2.强化煤矿“六大系统”建设。
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系统的作用,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可靠。
入井人员必须配带人员定位识别卡,煤管局将按煤矿每月配带识别卡入井并上传区监控中心的人数作为核定采、掘头面及最大班入井人数的依据。
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紧急避险系统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建成的生产矿井坚决不予复产,技改矿井的紧急避险系统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相关要求建设,确保竣工投产时通过各项验收。
对未按要求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完成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3.强化煤矿“双回路”建设。
未完成“双回路”建设的煤矿要加快进度,与供电部门做好协调,按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双回路”供电系统改造任务,未完成“双回路”建设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未完成“双回路”建设的技改矿井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4.强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增强煤矿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检查、验收、奖惩制度,实现“责任明确、逐级负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格局。
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全方位,继续开展煤矿安全设施、岗位操作、安全管理、技术工艺达标建设活动,实现煤矿岗位达标、专业达标、矿井达标、企业达标,努力提升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对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5.强化煤矿“四化”建设。
各煤矿要着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煤矿抓住国家鼓励和扶持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政策机遇,积极开展机械化升级改造,努力提升煤矿机械化水平。
煤矿企业必须确保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自动化系统,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系统自动化水平。
各煤矿充分利用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
6.强化煤矿安全培训建设。
各煤矿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XX〕104号),结合矿井实际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矿井职工积极参加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强化员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以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实现从农民工到现代工人的转变,确保全体职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强化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建设。
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必须具有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每户煤矿企业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具备全日制煤矿主体专业毕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
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
8.强化煤矿安全文化建设。
各煤矿要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一项惠及职工安全的民心工程来抓,从加强基层班组建设、树立安全生产标兵、创新班前会形式、强化警示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开辟井下安全文化长廊、地面安全文化专栏等方面着手,积极营造“人人讲安全、时时重安全”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感,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同时,各煤矿要充分利用《中国煤炭报》及相关煤矿安全网站,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宣传推广成功做法,各煤矿每季度至少报送1篇工作信息或经验文章至区煤管局。
9.强化煤矿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建设。
各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按规定组织工人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认真落实以粉尘防治为重点的各项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措施,积极改善作业环境,配齐劳保防护设备,有效提高职业病防控水平。
10.强化职工合法权益建设。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对职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
煤矿企业要切实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收入待遇和工资标准,坚持奖励、津贴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倾斜。
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工时制度,配备配齐合格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
11.强化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兼职救护队作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煤矿防灾救灾应急演练,其中一次须在5月底(汛期前)完成。
要认真总结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同时,各煤矿必须与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矿山救护协议,提升综合救援能力。
12.推动社会主义新矿山建设。
以煤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抓手,推动社会主义新矿山建设。
各煤矿要搞好矿区绿化及卫生整治,规范矿渣和废弃生产设施的堆码,对生活垃圾实行集中管理和有效处理,对矿区污水要按照设计完善排污设施,严禁污水不入池处理直接排放,确保矿区整洁、卫生、美观。
(二)提升规模化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13.加快技改扩能建设和管理。
扩建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规范项目建设行为,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厉打击边建设边生产或者只生产不建设的行为,严禁开展与扩建项目建设无关的采掘作业活动。
以工期管理为切入点,实行工期倒排追责制,以“三核定”为监管手段,限时下达进度指标,努力加强技改(整合)矿井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力争XX年8月底前完成杉垣煤矿竣工验收;小井沟、大田湾2户矿井XX年6月底前进入联合试运转,12月底前通过竣工验收;长胜煤矿XX年12月底前进入联合试运转。
技改矿井建设竣工验收率达75%以上,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14.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步伐。
提高小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推进矿井优化生产系统,减少采掘头面个数和下井人员数量;推进支护改革,井下掘进工作淘汰木支护,积极推广煤巷锚杆、金属支架、岩巷锚喷等适用支护方式和技术。
通过安全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生产系统,提升单井生产能力;煤矿加快风井改造,在w52采区实行综合机械化开采,通过扩能立项及能力核定,提升矿井产能至30万吨/年。
15.加快规模重组步伐。
引导煤矿企业认真解读十八大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三个平等”,充分把握行业政策方向,鼓励具有实力优势、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的煤矿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或股份联合的方式,做大做强煤炭产业,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力争XX年底前,组建2-3户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的中型煤炭企业。
16.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XX〕99号)文件对小煤矿关闭的要求,通过省市财政淘汰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的引导,根据区政府煤矿整顿关闭以奖代补政策和煤矿自然退出市场机制,鼓励安全条件和资源条件较差的小煤矿主动退出煤炭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在6月底前上报关闭矿井名单,10月底前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强化对关闭矿井收尾阶段监督检查,严防私采乱挖、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强化联合执法和现场验收,防止死灰复燃,确保矿井关闭到位。
(三)推进规范化管理,确保生产建设安全17.严格业主、矿长责任落实,切实增强责任感。
把业主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业主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每次入井时间不少于3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
凡发现每少1次下井或入井时间不足3小时,每次处XX元罚款;凡发现业主下井弄虚作假,每次处3000元罚款,强力促使业主对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建设条件状况底数清、情况明。
对矿长实行年度扣分淘汰制度,总分12分,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行扣分考核,每月安全例会上通报,扣至6分时予以约谈警示并责令矿长在当月安全例会上检讨,分数扣完即将该矿长淘汰出我区,切实增强矿长的责任感和危机感。
18.认真贯彻落实“双七条”规定,确保矿长守规尽责。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双七条”)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煤矿各类人员认真细致地学习“双七条”,确保贯彻宣传到每一个矿工;二是各煤矿制定落实“双七条”具体措施,逐级进行分解,真正落实到企业每个员工;三是继续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活动,以贯彻“双七条”为抓手,紧紧抓住矿长(包括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不放松,强力推动矿长守规尽责。
19.规范台账记录管理,杜绝企业“两本账”行为。
煤管局统一印制煤矿企业职工班前会、培训会、安全例会、出入井记录、带跟班记录、驻矿员日志、检修台账等记录本并进行编码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或流于形式,实行每月一盘点,杜绝煤矿“两本账”行为。
20.突出每月监管重点,强力“打非治违”。
将突出矿井、事故矿、隐患突出矿、省重点监管矿、管理散乱矿“五类”矿井作为重点矿井盯防,将瓦斯、水患、顶板、机运“四害”作为重点工作把守,将重要节会期、雷雨汛期、倒风期“三期”作为重要时段监管,突出每月安全监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