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权实现之直接实现担保物权

合集下载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26
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 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 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10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11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 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的夏利车质 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 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 甲处。
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 抵押权和质权。他能否行使?
36
[案例]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 2000 元,约定一个月 后归还
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 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
38
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3)届期返还质物
39
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不动产质权 民事质权
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普通质权 3、根据质权的形态
特殊质权
32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书面形式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企业对于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银行对于企业的融资审核更加严格,尽管大量的中小企业需要融资,但由于担保物不足或证明不足,银行往往无法领取企业贷款。

为保护企业的融资需求,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得到完善。

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拥有的用来保障债权的权利,该项权利通常是指以担保物权人的名义占有担保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转让担保物的所有权来实现债权。

在金融行业中,一般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担保协议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以借款人的担保物质押或抵押获得贷款。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制度有着一定的缺陷。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担保物权的处置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担保物权的保全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财产保全方面,传统的担保物权认定制度难以适应现代化的金融市场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法典物权法重新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的保全和处置权。

在新法中,通过立法规定对于债权人和资产处置的限制,增强了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首先,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担保物权进行保全,保全费用应由被担保人承担。

对于所要求保全的担保物,担保物权人有权改变或修理,同时起诉要求修理或恢复。

如果担保物本身不能修复,法院可以判决其赔偿担保物权人相应的损失。

其次,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处置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人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担保物,并解除与担保物相关的债务。

如果借款人不能继续担当债务,担保物权人有权请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同时也有权将担保物出售或在其他适当的条件下出售。

在担保物出售的过程中,担保物权人可以享有拍卖、变卖、协商价钱等多种出售方式。

最后,在新法中,对于担保物权认定制度的完善也进行了规定。

新法中规定了财产保全准则,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认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了在实践中出现的很多争议。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经营管理摘要:本文以《民法典》担保物权变化的规则解读为切入点,从商业银行经营实际出发分析应对策略,防范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以牢牢把握风险防控主动权,更好推进依法治行工作。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全新征程。

《民法典》对我国担保物权规则作出重大修改,以信贷业务为主体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遵循《民法典》最新法律规定,控制法律风险、规范信贷投放、保障主体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成为商业银行尤为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规则变化的背景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

简言之,就是以物担保债权以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越于债权不确定性的明显优势,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债权人自身权利的实现,防止债权难以全部受偿的风险。

担保物权规则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早期的商品交换多数采用以物易物的现货交易模式,交易结构比较简单,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交易流程往往即刻完成。

卖方不用因为钱货交易所产生的时间差而担心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没有进行债权担保的必要。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进步,商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买卖双方交钱和交货的行为之间出现明显时间差、地域差,如何保证后履行一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就成为了摆在交易双方面前的难题。

在这个基础上,现代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并运用的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创新,商业银行愈加重视采用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将其作为控制风险、信贷审核的重要部分。

同时,不同于银行业的社会融资担保类公司大量涌现,担保业务发展迅猛,宏观上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担保触及的业务范围更加普遍,在交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便捷,在消费、融资、进出口等各个环节都施展出重要作用。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

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所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

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则。

案例评析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与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德宇公司向原告金寨农商银行借款900万元,被告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后被告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付。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欠下利息及罚息至还清为止,并拍买抵押物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 一、抵押权概述 • (一)抵押权的概念 •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 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 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二)抵押权的种类 • 1.不动产抵押权。 • 2.权利抵押权。 • 3.动产抵押权。
1999年5月,原告某药用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 订了一份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厂里生产 的玻璃药瓶进行运送,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 字认可,然后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 交给收货方,并负责带回收货后的收条交原告入账后结算 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 0541元,至1999年10月,尚欠被告运输费26 941元,被告多次索要无果。2000年8月,原告又 让被告将价值83248元的药瓶运往某市化学制药厂, 途中被告私自将货扣至某仓库。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也通知原告于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该货 进行处理。到期后,被告将货物以27540元卖出。诉 讼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尚欠 的16115元费用。 被告能否对价值8万余元的药瓶行使留置权?
• • • • • • 2.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第一,最高抵押权的从属性较为缓和。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须预定最高债权限额。 第三,抵押财产特定。 第四,担保的债权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第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决算期)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一般认为发生下列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2)被担保债权的债权额确定。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发生的原因或设立的方式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 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抵押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 登记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 物权。 区分标准:效力的不同
留置性:留置权 优先性:抵押权 兼而有之:质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例: 农民李某以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作抵押, 向镇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年息16%,还款期限二年。借款及抵押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王某的五 岁儿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被焚, 且致李某家一间瓦房损伤严重,事后经 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 一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 火,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2500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 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 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 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
2.流质契约的认定。 3.流质契约的效力。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共同抵押是指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又称 总括抵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 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 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 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 的份额。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清偿、免除、抵消等 2、抵押物灭失 ——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法行使物上代位权 3、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自己或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 押权 4、抵押权人抛弃 ——办理撤销登记或向利害关系人表示放 弃 5、抵押权人与所有人混同,而且没有后顺位的抵押权存在 6、抵押权因除权判决或诉讼期间届满而消灭或不能行使 7、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抵押权,并损害其他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 押权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孳息收取 原则上由抵押人收取孳息,但下列情况下由抵押 权人收取: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物已被法院扣押
2、法律上的处分(设定抵押权、转让、出租) 抵押物的提前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 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抵押财产,但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受让人代 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如无约定按 照法律规定。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诉讼时效届满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为确保乙公司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提供了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位于某市的房产抵押给甲银行。

同时,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丁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1. 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其抵押权是否有效?2. 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是否免除?3. 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一、丙公司抵押权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因此,丙公司对甲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有效。

二、丁担保公司保证责任的免除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于乙公司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偿还借款,丁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过错法院认为,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未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争议。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2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2

案例: ➢原告:民生银行盘锦分行 ➢被告:五峰科技公司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锦州直属库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91号 ➢原告诉讼请求:确认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对案涉五峰科技公司1-21号仓库 内8万吨水稻(粳Jing稻)享有质权并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主要事实: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对五峰科技公司最高授信5亿元,并签署《最 高额质押合同》,质押财产为8万吨水稻。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五峰科技公 司及远成物流公司三方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民生银行盘锦 分行委托远成物流公司对五峰科技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进行保管及监管。 为履行前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远成物流公司与五峰科技公司于2014 年 11月1日签订《仓储租赁协议》。2014年11月26日,民生银行盘锦分行 、五峰科技公司取得北镇市工商局出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状 况一栏中记载名称水稻、所有权归属五峰科技公司、数量8万吨、质量良好 、所在地为五峰科技公司院内。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五峰科技公司受锦州直 属库委托,代为收购粳稻5万吨的事实。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基本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4 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 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 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 效力。
二、主要法律问题 ➢(一)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物权效力 即:银行与购房人就借款合同签订抵押协议并预告登记后,在尚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银 行对该商品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认为:……1、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的性质。一般而言,最高额 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不特定,但质押物是特定的,而案涉《最高额质押合 同》不仅担保的债权不特定,质押物也不特定。之所以说质押 物不特定,是 因为经本院审理查明,21个仓库的库容量远不止8万吨,实际存在多个存货单 位,而粳稻属于种类物,不具有特定权利归属的外在表象,粮食作物也不易 久存,存在倒仓、出库、入库等变动,故质押合同指向的质物8万吨粳稻并没 有特定化。《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远成物流公司保证质押财产的 价值不低于质押财产最低价值;质押财产最低价值由民生银行盘锦分行确定 的单价乘以质押财产的库存数量确定。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 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 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 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 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 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 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 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 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 者补偿金等。”
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 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物权法》没有规定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最高人民 法院的“担保法解释”对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其第71条规定:“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 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 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 物行使抵押权。” 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 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 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 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 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特征 1.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 目的的限制物权。 2. 担保物权限制了债务人或第三人 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3.债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的换价权。 4.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先于无担保 的债权而受清偿。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属性 一、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必须 从属于债权,其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 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物权法》第172条: “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 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 • • • •.流质契约的意义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2.流质契约的认定 注意:流质契约与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的区分 应以合同达成的时间为标准:凡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达 成的协议,为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相反,凡是在债权尚未 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转移担保 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协议则为流质契约。 注意:流质契约签订时间 不一定于担保物权设立时签订。 在担保合同成立后被担保债权到期前签订的、以直接转移 担保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都可能成为流质契约而无效。 3.流质契约的效力 流质契约无效。但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 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 案例:某镇综合公司与本市工业供销服务公司签订一份联合 经营废杂钢合同。合同规定:服务公司向综合公司提供130 万元资金,综合公司负责2000吨废杂钢的运输、加工、销售。 款到半个月后,全部资金返还,另付纯利润19万元,利息按 7.2‰计算。合同签订后,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综合公司资 信无保证,便提出终止合同,后经某镇领导出面说服,本市 信托投资公司并愿意提供担保。服务公司、综合公司及投资 公司共同洽谈、协商,又补签了协议,将还款日期推迟3个月, 利润由19万元改为18万元。合同修改后,投资公司在合同上 签字盖章,表示为综合公司提供保证。之后,服务公司将银 行贷款130万元汇至综合公司帐户,综合公司将其中30万元 用于建镇水泥厂,其余70万元分别汇至江苏、福建等地用于 购买服装、电视机、自行车等。还款期限界至,服务公司派 人前来催款,发现资金已大部被挪作他用,遂诉至法院,要 求某镇综合公司及保证人市信托投资公司返还全部本息及利 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案例:某镇政府为招商引资为某企业 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借款总额40 万元,到期债务人20万元本金、利息 没有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基本原则】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担保物权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
股权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持有的股权作为 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权, 获取短期融资支持,加速 资金周转。
存货担保融资
企业可将存货作为担保物 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缓解库存压力,改善现 金流。
担保物权纠纷案例分析
追及力的实际意义
担保物权的追及力确保了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财产 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维护了担保制度的稳定 性和信用。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协议实现: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在担 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如折价、拍卖、变卖等。
混合实现:协议实现与公力实现相结 合的方式。当事人在协议实现过程中 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法院介入,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
实现电子化、智能化,提高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跨境担保物权制度的协调与合作
03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加强协调
与合作,为跨境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学习担保物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保障债权实现
通过学习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并运用担保物权, 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促进融资交易
担保物权制度为融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有助于推动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受清偿。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定程序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实现留置权后 ,债权人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05
担保物权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案例 分析
担保物权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试卷及答案(八)含答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试卷及答案(八)含答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试卷及答案(八)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

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

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选项B、C中不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构成留置权。

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选项D中是“未到期”,不构成留置权。

【单选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设备故障,同升公司将该套设备送丙修理,因欠丙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丙留置。

关于甲、乙、丙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顺序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丙B.乙丙甲C.丙乙甲D.甲丙乙『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留置权的效力。

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因此选项C正确。

【单选题】6月7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借期半年,拟以一头牛出质担保。

6月8日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债务,该牛归乙所有。

6月9日,甲将牛交付给乙。

7月10日,牛在乙家生下一头小牛。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6月9日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B.6月9日乙的质权设立C.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债务,乙依约直接取得牛的所有权D.7月10日,乙获得小牛的所有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权的效力。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含义的规定。

条文释义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第一,确保债权的实现。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而债务人是否履行给付行为,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

如果债务人的信用较差,债权人实现债权就会面临较大风险;如果债权人没有足够的手段规避这种风险,债权人就只好放弃某种民事活动。

因此,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效力,确保债权实现是现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现代立法为此设计了两种制度:一种是债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另一种是物的担保方式(即担保物权)。

这两种担保方式各有优点。

担保物权制度极大地强化了债权效力,减少了交易风险,可以有效确保债权实现。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融资。

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贷款者可能因担心贷款不能得到偿还而拒绝贷款或者少贷款,这将导致融资活动的减少,也会降低经营者发展生产的能力。

对贷款者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忧虑;对借款者来说,在其信用建立之前,通过提供担保可以补充其信用状况,增强融资的能力。

担保物权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活动的进行。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这里的“抵押权和质权”就属于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例3】甲乙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元交给甲经营,就乙能够 收回投资并 有收益回报,丙为之保证,后法院查明甲乙之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 丙当时不知情。问:丙如何承担责任? ---无责任 【例4】设例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的最高责任是多 少? ---200万元
(四)反担保
反担保也叫作求偿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 权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 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 款。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 重点知识 • 1.担保物权:概念、特征、类型 • 2.担保财产 • 3.担保人 • 4.反担保 • 5.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引读案例
• 银行吸储员王某请于某帮助吸储,于某将5 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代办存款。王某将款存 入银行,却将存款单质押给郑某,向郑某借 款5万元,但存款单没有背书。借款逾期后, 王某未偿还借款,郑某持存款单向银行要 求提前支取5万元存款;于某得知后,要求 银行向自己支付存款。银行对郑和于均予 拒付。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5 万元存款。
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 (二)变更的从属性 •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
有所例外。 •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
① 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综合上述分析,应当认定在法律已设定行使期限后,抵押权人仍长 期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对 之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应使抵押 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因李X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并未 向王X主 张行使抵押权,故对李X的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 灭,王X请求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未办抵押登记的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1日,王X与李X签订协议书,约定王X从李X处借款50万元,期 限自2009 年 8月11日至2009 年 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X 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抵押于李X处。同日,从李X的银行卡号向另一账 户 转款49.72万元。王X向李X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X现金人民币伍 拾万元整。”
担保法解释(2000年)
物权法(2007年)
民法典
第12条第2款
第202条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基本同物权法
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 第220条
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第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意以其所有的房 产作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条款成立。由于第二被 告和原告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条款无效。造成抵押条款无效, 第二被告和原告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第二被 告应在第一被告对本案债务未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 偿责任。 思考问题:是否以抵押物为限?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协议。
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应当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应当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收益权、不动产收费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并应当参照本法抵押权的规定和其他法律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应当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魏沁怡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就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其中物权编大部分内容脱胎于现行《物权法》,采纳了学者建议的“小修小补”模式。

⑬民法学界虽然对于共同担保人是否应当有追偿权、应否设立居住权制度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论,但从先前全国人大官网征求意见的结果来看,整体上还是存在一定共识的。

⑭与此同时,对民法典编纂起到主要建言献策的民法学者似乎忽略了一个交叉学科的问题,即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问题,换言之,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究竟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来加以实现。

对此,笔者将通过对问题缘来法律依据的考证、司法机关裁判立场的考察,在阐明自己立场的前提下,最终提出民法典物权编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方案,从而为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同仁讨论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内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路径的立法演变与裁判立场考察(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路径的立法演变就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而言,民法典草案第410条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其中,前述第1款规定的是担保物权协议实现的模式,对此自然无需赘述;第2款的规定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其完全延续了《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一立场,并未作出任何改变。

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流程

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流程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一)——常规催收与依法收贷常规催收一、定义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一)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二)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三)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四)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五)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四、利弊分析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一)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二)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三)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依法收贷一、定义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案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从法律条文上看,其审限仅一个月,与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担保物权相比,能够极大地节省债权人的时间成本。2015年1月30日公布,并于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实现顺序、人民法院审理要点、审理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相比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的规定,内容上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笔者通过分析上述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当前司法判例,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法律要点进行分析。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与适用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6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目前金融机构为便于行使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一般会在借款合同\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管辖,即由“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贷款人为尽快实现担保物权,同时,又不放弃对借款人主张权利,一笔金融借款纠纷可能需要同时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在客观上增加诉讼成本。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标准不统一 由于当前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各地法院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目前各地法院至少有三种做法:1.不收费;2.按件收费,每件80元、100元、400元不等;3.按标的额收费。 就北京市而言,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未检索到北京市高院出台的专门性规定,但通过分析北京市部分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该类型的案件,北京市法院按照标的额不同,收费不同。比如:(2015)昌民(商)特字第1220号案,标的为2453万元,收取申请费55267元;(2015)顺民特字第1324号,标的约为90万元,收取申请费4267元;(2014)大民特字第28号,标的为392487.09元,收取申请费2917元。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尊重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实现顺序的约定 申请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虽是解决担保物权实现的问题,但其成立与适用也要受合同法的规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如若当事人各方对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并经人民审理后确认属实的,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该申请。 比如,(2015)六民特字第13号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用于抵押的房屋经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抵押房屋他项权证书,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担保物权。但在《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有保证人愿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的约定情形下,申请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而是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该申请条件并未成就。”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准许的条件认定 对于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前提条件为: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成就。对此,人民法院通常要从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上述内容的审核,可通过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进行审理,但对于债务的履行情况,如若仅仅听取申请人的陈述,而无法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或异议,通常难以准确认定优先受偿权的金额。因此,司法实践中,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于无法联系被申请人的情况,通常难以得到准许拍卖、变卖的裁定结果。
比如,(2015)六民特字第13号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认为,“同时,本院考虑到债务人罗钢平无法联系,本院对罗钢平的债务履行情况无法核实,致使申请人优先受偿的金额不能确定。”又如,(2015)无民申担字第00013号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无为工行不能提供高某某、黄某某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且无为工行与高某某所签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本院无法知悉高某某、黄某某对于本案有无实质性争议,因此,无为工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如,(2015)沈河民二特字第00007号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现被申请人刘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不能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故对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