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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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进冀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活动的,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一)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四)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21]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21]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21]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21〕101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1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冀建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冀建办〔2018〕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工作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研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今后,全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申报、办理、发布、查询等均可在平台进行。

现就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平台试运行阶段,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可通过平台试行办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业务。

自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全面实行远程办理,不再受理纸质申报。

届时,我厅将停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信用手册)》(以下简称证书),同时启用系统自动编号和具有扫码验证功能的新版《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

此前已取得证书的,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证书到期后,企业须通过平台重新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手续。

二、操作步骤我省纳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管理的材料设备(附件1),其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其他事项”中选择平台,实名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完成企业信用情况登记核查后(附件2),按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和产品基本信息,上传提交相关资料(附件3)。

省住建厅对企业上传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后,在平台发布产品备案和企业信用详情,向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郑建[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设计及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建筑节能责任目标任务的通知》(豫建〔2008〕38号)精神,以及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行政监管,现将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称市节能墙改办)负责建筑节能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筑节能备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一)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1.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按照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郑建办〔2005〕165号)、《关于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郑建办〔2006〕148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与审查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7〕163号)等规定,由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河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对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套数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和《郑州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副表(暂行)》(附件1)。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冀建材[2006]406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冀建材〔2006〕406号)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有关单位:《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材[2005]103号)实施后,各地加强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管力度,通过进行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基本能够掌握本地建材设备使用现状,了解行业企业的产品信息,有效地进行建材设备使用跟踪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关于建材设备推广应用和限制(淘汰)使用的政策规定,促进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

为便于申报单位准确理解、正确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省建设厅对《河北省实行使用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各类建材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进行了细化,现予印发(附后),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是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四项制度中的重要一项,是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备案的重要意义,并认真加以落实。

二、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一)执行国标、行标的各类水泥、建筑石材和建筑非承重砌块、空心砖;(二)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三、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一)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幕墙、门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硅酸盐水泥;(二)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三)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四)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防冻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中物料提升机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对在两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两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

登记(备案)的具体办理程序按省建设厅下发的《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冀建材[2003]364号文)执行。

二、从事两工地物料提升机安拆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物料提升机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通知要求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拆活动。

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两工地从事物料提升机的租赁和安拆活动。

三、两工地物料提升机的拆装和操作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依法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在两工地从事物料提升机拆装和操作作业。

四、两工地物料提升机经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物料提升机每两年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或二次监督检验,在周期检验有效期内物料提升机转场使用的,可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承市建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承市建发〔2020〕33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为全面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省住建厅《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平台的通知》(冀建办〔2018〕22号)、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承市建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建筑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管理制度1.凡省住建厅要求办理省级备案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在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前,必须首先取得在省住建厅平台办理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而后方可在承德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办理入市信用档案登记。

对于未办理省级备案或逾期未进行年度更新的,不予办理承德市建筑材料信用档案登记。

2.本市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企业办理省级备案时,市建筑节能与材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审核、批准工作。

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企业办理流程为: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及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向市建筑节能与材料管理中心申请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核查。

现场实地核查主要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情况;必要的实验检验条件等。

其中预拌砂浆现场实地核查按照《关于全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5〕6号)执行。

二、严格落实建筑材料入市信用档案登记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加强建筑材料的溯源性,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建筑材料,均应首先通过承德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办理入市信用档案登记,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核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的通知公司属各部门/单位:针对公司设备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为加强管理,动态掌握设备状况,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防止资产流失,根据XXXXXXXXXXXXXXX相关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设备包括建筑施工设备、地质勘探设备、测绘设备、试验(测试)设备、海洋设备、工程物探设备等专业性生产设备。

二、为加强设备动态管理,提高设备资源投入的有效性,要求生产管理部进一步完善设备管理台账,编制设备报表,按月汇总设备信息以掌握公司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安全情况、投入项目和分布情况。

三、月报侧重设备变动信息报送,如项目、地点、起始与结束时间变动。

设备使用部门每月25日前将报表报送到生产管理部,报表格式见附件。

经梳理,现阶段须报送设备月报表的部门和设备类别如下:设备类别和使用部门如有变化,设备管理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按规定报送。

四、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一级设备台账,编制年、季、月机械设备维修与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五、定制设备如生产商未能随机提供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使用部门应组织编写设备操作规程,评审通过后报送到设备管理部存档。

六、设备使用部门要加强设备技术档案管理,保证设备历史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设备技术档案应包括设备采购相关资料、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说明、配件目录、随机工器具登记表、动态运行记录等。

动态运行记录包括运行、维修、维护和保养、调配等。

七、项目部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加强设备日检、月检、进场准入检验和各种安全技术检查,防止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八、设备管理部要加强对设备的现场检查,定期开展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含外租)主要检查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是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安排专人值守、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等。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4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4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进度,制定并执行科学、严格的采购和使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采购管理规定1、采购原则(1)合理性原则:采购应具备合理性,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公开性原则: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遵守相应法律和法规。

(3)公正性原则:采购应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

2、采购程序(1)需求确定:根据工程实际需求,明确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2)供应商选择: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

(3)招标文件编制: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采购合同等等。

(4)招标公告发布:通过合适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提供参与投标的机会。

(5)投标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6)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采购合同管理(1)合同履行监督:对采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时、按量、按质提供所需物品。

(2)合同履行变更:确保变更合同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时防止合同变更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3)合同履行评估: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为未来的采购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使用管理规定1、材料使用管理(1)材料验收:对采购的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2)材料储存:合理储存材料,防止损坏和污染,确保材料的安全和质量。

(3)材料保护:对材料进行合理的保护,避免受潮、受热等情况,防止材料质量受损。

2、设备使用管理(1)设备安装:按照设备安装要求进行安装,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3)设备更新:根据工程需要和设备状况,及时更新设备,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0)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0)

京建发〔2013〕53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使用管理,提高建设、施工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促进材料的合理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导则),请贯彻执行。

各单位可参照本工作导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但不得低于本工作导则要求。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9958943)。

附件: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1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1月20日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1.总则1.1为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使材料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材料合理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

1.3本工作导则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4除执行本工作导则外,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1.5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6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冀建材[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和程序进行简化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备案产品种类根据近年来建材设备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施工现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以下产品的技术较为成熟且质量日趋稳定,不再办理使用备案。

具体包括:建筑墙体材料、建筑排水管道、建筑绝缘电工套管、建筑装饰用胶粘剂、照明灯具、开关插座、中空玻璃、建筑给水设备。

二、简化备案有关程序(一)首次申请备案1、外省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表中出具“现场考察情况”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3、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中“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按产品类别,凡具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近期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不提供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

4、建筑外窗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定期报告1、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2、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检验报告有效期按照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北京市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序号事项名称承办部门办理地址联系电话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亦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口67887498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合服务大厅6071805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81296045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81312822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府前街31号899921866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区车站路49号695445757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69843393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密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459329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延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6910460410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6942680111 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59958555资质审批行政服务大厅政服务大厅1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西城区西直门同内大街275号82141578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东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1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508房间建筑业管理科650221551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鄂建[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实际,决定自2010年10月起,除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湖北省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外,对我省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一、关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

禁止使用非原厂家生产或未得到原厂家许可的替代设备或配件。

房屋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应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400kn?m的塔式起重机。

2、使用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额定起重力矩400kn?m及其以下的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发现其部件或整机存在无法立即弥补的缺陷或无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3、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安全装置不全的简易起重设备,禁止使用门式立柱为三角形截面架体的物料提升机。

4、严禁现场改制物料提升设备,因工程需要确需使用自制的起吊重量超过0.5t起重设备,而且起重平台上有人员作业时,应首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专项方案且经专家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按方案执行。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XX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公布,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

设区市建委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登记和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X围包括:(一)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三)各种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备设施;(四)建筑内各种耗能设备及其相关节能产品;(五)建筑遮阳产品;(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七)各种防水材料;(八)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产品;(九)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产品;(十)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按《XX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各市建委提出备案,各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一)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我区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三)没有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属争议。

(四)区外生产企业应在XX设立分公司或有代理企业,并由该企业XX分公司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材[2005]262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材[2005]262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材〔2005〕262号2005年5月27日)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今年进入3月份以来,我省建筑工地连续发生了4起塔机倒塌、断身、起重臂折断、钢丝绳脱槽事故。

2005年3月6日下午,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衡水市网通公司通信综合楼工程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发生塔身折断事故。

该塔机在吊运蓄水池坑内土方时,塔机在第二附墙架上的第一标准节发生断裂,塔臂及塔身上半部倾倒在地下室地板上,塔机司机随驾驶室一起落下,负轻伤。

事故原因为塔机标准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005年4月7日,秦皇岛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建新小区8#楼工程使用的QTZ315型塔式起重机发生倒塌事故。

该工地钢筋工指挥塔机司机倒运钢筋,塔吊司机超载作业且返向停车,造成塔机倾倒,塔身扭曲,吊臂和平衡臂落地,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为违章指挥,塔机超载作业,力矩限制器失灵。

2005年5月4日,石家庄藁城市廉南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的河北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写字楼工程使用的QTZ20型塔式起重机发生折臂事故。

该塔机在起吊260kg的罐装砂浆时,在起重臂回转就位过程中,距塔身根部12m以外的 13m长起重臂整体弯折,其它部位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形,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2005年5月7日,沧州市运河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沧州市佳和小区10#住宅楼工地使用的QT20-A塔机钢丝绳脱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0)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0)

京建发…2013‟53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使用管理,提高建设、施工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促进材料的合理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导则),请贯彻执行。

各单位可参照本工作导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但不得低于本工作导则要求。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9958943)。

附件: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1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1月20日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1.总则1.1为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使材料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材料合理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

1.3本工作导则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4除执行本工作导则外,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1.5施工单位应设臵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6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冀建材[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9〕140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要求,为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决定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施使用备案管理,并定期发布备案产品目录。

第一批实施备案管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主要包括: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辅料、建筑幕墙、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二、持有效《河北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可持证书原件、有效期内省级以上型式检验报告和鉴定证书等资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装备处换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

三、新申报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的申办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依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材〔2005〕103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在原管理渠道的基础上,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并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情况作为今年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做好日常监督巡查。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实施日期】2008.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能源及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第八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并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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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材〔2009〕527号日期: 2009-09-28 00:00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 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 板、XPS板、网格布;
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期内河北省及以上检验报告;
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
(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

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发现应备案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备案的,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督促该供应单位办理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经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废止。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
2、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
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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