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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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完成形态

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

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

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

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

(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

(2)制造条件:a 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 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 守候被害人到来;e 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 排除犯罪障碍;g 商议犯罪计划;h 勾引同伙.

(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1)着手是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区分的关键点。

(2)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具有侵害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在行为开始的时候已经明显能够认定具有导致结果的客观危险性。

对易考的“着手”情形进行总结:

a 盗窃罪:入室盗窃,撬门时是预备行为,入室后搜寻物色财物是着手。为了入室盗窃,将屋主骗出家门的行为是预备。

b 对于扒窃,手接触到口袋或提包时是着手,为了如果是试探性的拍一拍就是预备。

c 抢劫: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是着手。

d 保险诈骗: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是着手,取得赔偿是既遂。

e 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例如:将妇女向车里拖,准备在车里强奸,向车里拖时就是着手。意图强奸熟睡妇女,上床抚摸熟睡妇女时或脱掉被害妇女的衣服时,虽无暴力胁迫也视为着手。

(3着手的特殊问题:

a 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

手。例如:母亲不喂养婴儿,导致婴儿生命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着手。

b 隔离犯的着手: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纯在时空上的隔离。隔离犯的着手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如果是用邮寄物杀人,则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时为着手。

2、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没有发生。

3、因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相同点,又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分。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如果在行为实行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存在时间间隔,便存在这种分类。前者发生在实行终了后、结果发生前,后者发生在实行终了前。

实行行为是否终了的判断标准:主观上,行为人自己是否认为既遂所需要的条件已经实施完毕;客观上,行为是否已经彻底结束。

例:甲以杀人故意向乙连开四枪,乙中弹倒地,甲认为乙已死亡便离开现场。实际上乙事后被抢救活过来。(实行终了的未遂)

例: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乙没有被打死,甲准备再开枪时被警察逮捕。(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未遂犯与不能犯

(1)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

(2)不能犯: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例如:迷信犯、误把白糖当毒药、在旷野中误把稻草人当仇人射击。

(三)未遂犯的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种类: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消极的犯罪中止);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积极的中止)。

1、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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