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除在岗职工)数量和平均工资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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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事业单位⼯作⼈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事业单位⼯作⼈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对照印发的表格,表内不能填数字的地⽅,已⽤“—”注明。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

(⼀)⼈社统PS1号表1. 编制数量: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2.从业⼈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指本单位所有⼯作⼈员,但不含退休返聘⼈员、借调⼈员。

3.在册正式⼯作⼈员:指本单位在编⼈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员。

4.劳务(⼈事)派遣⼈员:指统计数字截⽌⽇,本单位通过劳务(⼈事)派遣⽅式使⽤的所有⼈员。

5.退休⼈员:指截⽌本年12⽉31⽇,实有退休⼈员的总⼈数。

6.系统:事业单位⾪属的部门所在的系统。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本表审核要点:1.⾏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5配备⼯勤⼈员的机关单位的填法详见附表举例样式。

其余⼀般事业单位按正常填写。

2.列22⾏23-26从业⼈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8⾏8-11完全⼀致。

3.列26⾏23-26退休⼈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9⾏8-11完全⼀致。

4.列21⾏2、⾏4、⾏10、⾏13、⾏15-21应为05.列22⾏6=表6列1⾏21+列19⾏21-列40⾏21+列42⾏21列22⾏11=表6列1⾏2+列19⾏2-列40⾏2+列42⾏26.第⼆⾏“有参公管理⼈员的单位”,⼀般指党校,公益⼀类,⾏业为教育7.⾏23-26列10-16=⾏6-12列18-21,两边数字要完全⼀致。

(⼆)⼈社统PS2号表1.其他等级⼈员:本类型在册正式⼈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员。

2.其他从业⼈员:除在册正式⼈员外的其他从业⼈员。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凭颁发权⼒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部学历、学位管理⼯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1.08.16
•【字号】辽高法〔2021〕104号
•【施行日期】2021.07.1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
通知
辽高法〔2021〕104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21年7月16日
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20年度有关数据,确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四条确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辽政办〔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辽劳社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辽劳社发[2006]81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无缴费能力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的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出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工资总额的有关统计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全国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析及全国平均工资及整体工资(税前月薪)分位值

全国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析及全国平均工资及整体工资(税前月薪)分位值

全国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析及全国平均工资及整体工资(税前月薪)分位值一、2020年全国平均工资及整体工资(税前月薪)分位值工资(Wages,Salary)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在政治经济学中,资本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一、2019年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分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20-2026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业产业竞争现状及投资决策建议分析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5229元,比上年增长10.0%。

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156892元,增长8.1%;专业技术人员105806元,增长9.4%;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70926元,增长11.2%;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60015元,增长9.2%;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59586元,增长8.0%。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最高,是全部就业人员平均水平的 2.09倍;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平均工资最低,是全部就业人员平均水平的79%。

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63,比上年缩小0.01。

分四大区域看,五类岗位平均工资最高的区域均为东部,平均工资分别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182550元、专业技术人员121073元、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79903元、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65729元、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62236元。

五类岗位平均工资最低的区域均为中部,分别为111472元、77152元、55280元、49390元和53390元。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发文文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发文部门:辽宁省人大常委发文时间:1999-5-27实施时间:1999-7-1《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离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管理。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三)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第十条企业以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十一条职工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缴费基数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8%。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向开户银行支取工资。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五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用闲置固定资产或者非经营性资产变现收入缴纳。变现国有固定资产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破产企业应当优先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七条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第十八条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九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当记入下列项目:(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规定应划转的部分;(三)按照规定应当记入的利息。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二)项之和应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第二十三条职工跨统筹范围变更劳动关系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当随之转移。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支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依法继承。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利息,并按年结算。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一)基本养老金;(二)按照规定应领取的生活物价补贴;(三)丧葬补助费;(四)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或者按月领取的救济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第二十七条离退休人员依法享受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委托的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第二十八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曾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和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时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在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前已离退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结算。第三十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应当适时调整,逐步提高,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在本人离退休后或者丧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或者依法继承。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根据本人意愿领取,或者依法继承。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第三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利息,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额外,按照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三十七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及离退休人员有权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有权对本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金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企业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者未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企业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而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追回本金、利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处冒领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减免或者增加企业、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修正,现予公布。

2022年大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2022年大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大连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大连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后续治疗费
(12)、整容费
(13)、康复费
(14)、住宿费
(15)、丧葬费
(16)、财产损失
【大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大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22年大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上一年度大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5000,30000—50000

工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3篇)

工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资水平逐年提高,工资统计数据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的重要指标。

本报告通过对工资统计数据的分析,旨在揭示我国工资水平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政策制定者、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参考。

二、数据来源与处理1. 数据来源本报告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工资统计年报》以及各地区统计局发布的《地区工资统计年报》。

数据时间范围为2010年至2020年。

2. 数据处理(1)数据清洗:对原始数据进行筛选,剔除异常值和缺失值,确保数据准确性。

(2)数据整理:对工资统计数据按照地区、行业、企业性质等进行分类整理。

(3)统计分析:运用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对工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三、工资水平现状分析1. 全国工资水平总体情况(1)工资水平逐年提高:2010年至2020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37747元增长到90347元,增长了1.4倍;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2761元增长到53746元,增长了1.4倍。

(2)地区差异明显:东部地区工资水平最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低。

2010年至2020年,东部地区工资水平年均增长率为10.7%,中部地区为10.1%,西部地区为9.8%。

2. 行业工资水平差异(1)高收入行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工资水平较高,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1.2%、10.8%、10.7%。

(2)低收入行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工资水平较低,年均增长率分别为8.9%、9.2%、9.5%。

3. 企业性质工资水平差异(1)国有单位工资水平较高: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6792元,年均增长率为9.8%。

(2)私营单位工资水平次之: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3746元,年均增长率为10.1%。

(3)外商投资单位工资水平最低:外商投资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814元,年均增长率为8.7%。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模拟卷(一)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模拟卷(一)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模拟卷(一)1. 【单选题】2003年,中国人(江南博哥)民银行将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移交至()。

A. 中国银行业协会B. 中国证监会C. 中国保监会D. 中国银监会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2003年4月25日成立的中国银监会。

1. 【单选题】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移交至()。

A. 中国银行业协会B. 中国证监会C. 中国保监会D. 中国银监会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2003年4月25日成立的中国银监会。

2. 【单选题】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

A.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B.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C. 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或内容上不相容的物权D. 物权受法律保护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二是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

3. 【单选题】单位类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支取金额的存款是()。

A. 单位通知存款B. 单位定期存款C. 单位协定存款D. 单位活期存款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商业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类型。

4. 【单选题】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A. 20%B. 15%C. 10%D. 12%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2007]138号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劳发[2007]138号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企业及其职工。

1、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

条件成熟时,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

从2006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企业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1、从2006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对于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实行5年过渡期。

其中:2006年7月起,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7月起不低于70%,2008年7月起不低于80%,2009年7月起不低于90%,2010年7月以后为100%。

3、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和“4555”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缴费年度,可根据本人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各地区分行业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

各地区分行业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

22373
21146
46025
48444
27667
29278
20754
30732
25548
32715
19850
32889
23549
23210
教育
62074 59105 29812 28149 37544 38950 29522 31799 68003 43107 62328 28944 37422 26629 34988 30396 29320 29623 38848 28210 32737 34566 29840 29092 29837 49947 35556 29171 40583 35149 29980
租赁和商务服务 科学研究、技术 水利、环境和公 居民服务和其他

服务和地质勘查 共设施管理业
服务业
48234
88350
40498
35703
18914
71474
40694
21545
20410
38265
20845
38909
19367
31273
16329
20623
28617
35688
25509
33946
25023
41137
25146
23451
25443
35721
17484
16220
26252
44615
18835
31271
46630
71615
51310
47243
28187
55302
32368
41140
33151
60306
34759
45257

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序言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数据解读报告对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做出全面梳理,从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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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的理解,洞悉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第一节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现状 (1)第二节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3)一、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二、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三、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 (3)四、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五、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六、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七、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八、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第三节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7)一、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7)二、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三、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四、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五、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六、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9)七、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9)八、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第四节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11)一、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11)二、全国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11)三、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11)四、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12)五、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12)六、全国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13)七、全国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13)八、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4)第五节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15)一、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15)二、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15)三、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 (15)四、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16五、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16六、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17七、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17八、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8)第六节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19)一、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19)二、全国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19)三、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 (19)四、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20)五、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20)六、全国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21)七、全国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21)八、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22)第七节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23)一、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23)二、全国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23)三、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分析23四、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24)五、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24)六、全国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25)七、全国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25)八、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26)第八节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27)一、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27)二、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27)三、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分析27三、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27)四、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28)五、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28)六、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29)七、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29)八、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30)第九节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31)一、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1)二、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1)三、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 (31)四、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32)五、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32)六、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33)七、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33)八、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34)第十节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35)一、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5)二、全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5)三、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 (35)四、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36)五、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36)六、全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37)七、全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37)八、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38)第十一节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39)一、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9)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39)三、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39)四、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0)五、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0)六、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1)七、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1)八、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42)第十二节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43)一、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43)二、全国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43)三、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分析43四、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4)五、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4)六、全国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5)七、全国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5)八、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46)第十三节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 (47)一、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47)二、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47)三、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47三、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 (47)四、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8)五、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8)六、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9)七、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9)八、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50)图表目录表1: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 (1)表2: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3: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4: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 (3)表5: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表6: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4 表7: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5)表8: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辽宁省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批发和零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表10: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2: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 (7)表13: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8)表14: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8表14: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8)表15: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9)表16: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表17:辽宁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表18: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11)表19:全国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表 (11)表20: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 (11)表21: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12)表22: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12 表23:全国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13)表24:全国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13 表25:辽宁省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住宿和餐饮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4)表26: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15)表27: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15)表28: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15表28: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 (15)表29: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16 表30: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6)表31: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17)表32: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7)表33:辽宁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18 表34: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19)表35:全国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19)表36: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 (19)表37: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20)表38: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20)表39:全国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21)表40:全国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21)表41:辽宁省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22)表42: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23)表43:全国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23)表44: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23 表45: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24)表46: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24)表47:全国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25)表48:全国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25)表49:辽宁省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房地产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26)表50: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27)表51: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表 (27)表52: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 (27)表53: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28)表54: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28)表55: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29)表56: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29 表57: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30表57:辽宁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30)表58: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31)表59: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31)表60: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 (31)表61: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32)表62: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32)表63: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33)表64: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33)表65:辽宁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34)表66: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35)表67:全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35)表68: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 (35)表69: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36)表70: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36表70: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36)表71:全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37)表72:全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37)表73:辽宁省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38)表74: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39)表75: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39)表76: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 (39)表77: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0)表78: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0)表79: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1)表80: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1)表81: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2)表82: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43)表83:全国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表 (43)表84: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43 表85: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4)表86: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44)表87:全国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5)表88:全国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45)表89:辽宁省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教育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6)表90: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47)表91: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表 (47)表92: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表 (47)表93: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8)表94: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8)表95: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9)表96: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9)表97: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表97:辽宁省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0)第一节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现状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现状详细情况见下表(2018年):表1:辽宁省第三产业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表注:本报告以国家各级统计部门数据为基准,并借助专业统计分析方法得出。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0•【字号】辽市政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现状,有利于政府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落实。

二、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一)“在地统计”原则。

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市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

沈阳市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解读

沈阳市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解读

沈阳市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沈阳市办公厅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解读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首批试点。

2011年7月,在国务院启动城居保试点的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区,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实现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全覆盖。

截至2013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47万人,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数达到360万人。

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对各地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的,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0•【字号】辽政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0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

2.取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3.取消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4.取消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5.取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6.取消劳动合同鉴证。

7.取消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8.取消省直单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9.取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定。

10.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11.取消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

12.取消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属驻沈以外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将高校毕业生见习审核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辽政办发[1999]4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9.03【实施日期】1999.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已印发各地区、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制定了《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

各市要在现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增加30%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对1999年6月底以前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进中心、签协议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在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同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也同步提高30%。

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省政府用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解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1]6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7.07【实施日期】2001.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6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障统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7日为保证全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搞准搞实有关基础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社会保障现状和发展趋势,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常规性社会保障统计制度,参照国家有关调查制度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社会保障统计实施方案。

一、工作分工和指标体系本方案由省政府统一部署,各项统计调查工作由省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分别按调查内容及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由五部分组成:(一)劳动情况。

主要内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统计、单位在岗和离岗职工情况统计等,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社会保障情况。

主要内容:社会保障综合统计、社会保险统计、下岗失业统计等,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社会保障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内容:基本养老、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统计等,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主要内容;定期救助、临时救济、政策扶持和社会互助、资源枯竭型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及家属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未参加养老保险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生活费情况统计等,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主要内容:基本养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辽政办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结合全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要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家庭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一)制订实施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确保发展规划顺利实施。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妇女保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宁2020年12月9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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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节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数量和平均工资情况现状概况 (1)第二节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指标分析 ..3一、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3)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 (3)三、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占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比重统计 (3)四、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4)五、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4)六、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5)七、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5)八、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6第三节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标分析 (7)一、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状统计 (7)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状统计分析 (7)三、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占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重统计分析 (7)四、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5-2017)统计分析 (8)五、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分析 (8)六、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5-2017)统计分析 (9)七、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分析 (9)八、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10)图表目录表1: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数量和平均工资情况现状统计表 (1)表2: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表..3 表3: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4: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占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比重统计表 (3)表5: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表 (4)表6: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表7: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表 (5)表8: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对比统计表..6 表10: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状统计表 (7)表12: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占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重统计表 (7)表13: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5-2017)统计表 (8)表14: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8)表15: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5-2017)统计表 (9)表16: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表17: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第一节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数量和平均工资情况现状概况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数量和平均工资情况现状详细情况见下表(2017年):表1: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数量和平均工资情况现状统计表第二节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指标分析一、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表2: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表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表3: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现状统计表三、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占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比重统计分析表4: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占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比重统计表四、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表5: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表五、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表6: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六、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表7: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5-2017)统计表七、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表8: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八、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表9: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年末总人数(2016-2017)变动对比表(比上年增长%)第三节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标分析一、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状统计表10: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状统计表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状统计分析表11: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现状统计表三、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占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重统计分析表12: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占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重统计表四、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5-2017)统计分析表13: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5-2017)统计表五、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分析表14: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六、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5-2017)统计分析表15: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5-2017)统计表七、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分析表16: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2017 36019.0 4.08%八、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表17: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同全国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有单位其他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6-2017)变动对比表(比上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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