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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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政府决定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国资公司是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市直属企业集团,是被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市政府为市国资公司的出资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出资者权力。

三、市国资公司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包括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等,不行使行业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四、市国资公司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部分大型社会事业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任务。

五、市国资公司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力。

此次授予市国资公司经营的资产包括:市政府办公厅部分代管企业的市权国有资产,市计委所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所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对金融证券保险企业的投资,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经营的企业或国有资产。

六、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定市国资公司授权范围内国家资本金总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宁政办发〔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5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7号)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7号)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7号)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8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8日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充分挖掘存量资产价值,盘活形成新增投资,实现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良性循环,结合南京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总页数】5页(P36-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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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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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2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0【实施日期】2014.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2号)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0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市级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明确后进行处置,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

负责制定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宁政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市住建委 2013年4月)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是提高城市建设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我市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加快深化改革步伐,着力构建投资决策科学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市场化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新格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就我市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巩固提升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深化全市综合改革成果,加快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和各大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进一步健全城建偿债机制,促进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努力实现城建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类推进、主体多元,整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主导和政策引导,同时更加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政企分开、建管分开的要求,理顺体制机制,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做大做强城建领域产业集团,突出主业,重点扶持,确立各融资平台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盘活存量资源和优质项目,实现良性循环。

南京国有资产出租公告最新

南京国有资产出租公告最新

南京国有资产出租公告最新
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国资委、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宁委发〔2020〕4 号文减免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承租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2月免租,3-4月租金减半。

《通知》中提到,此次减免租金的主体是将所属房产出租用于经营的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全资企业、市属集团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支持对象为已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的,且直接自用于生产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负责转租、分租的适用房租减免政策,具体由房产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切实支持实际承租经营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其中:“困难”指服从全市疫情防控安排,减免期内停业或未正常生产经营;“中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在减免方式上,房产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其中:已收取租金的,可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或直接抵减应缴租金;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
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

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1、“五到位”原则。

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苏国资〔2017〕 61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17〕61号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深化省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有关收入分配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一)基本原则。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坚持职工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

以效益为导向,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功能定位,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因素,逐步建立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符合企业承受能力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二)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由企业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年度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同时结合其他因素编制,经省国资委审核后下达。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应按照工资总额年度增幅一般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要求,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时,工资总额预算可高于上年水平;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当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应有所下降。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

以下几类情况不列入省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经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据实列支,主要有:一是纳入年薪制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二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给予的奖励;三是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入;四是市场化聘用的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人才的薪酬;五是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职工技能竞赛,给予技能优胜者的奖励;六是预算年度新增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薪酬;七是其他有关事项。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实施细则南京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实施细则南京市振兴⼯业指导⼩组办公室宁振发(2002)01号⼆○○⼆年六⽉六⽇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业企业“三联动”改⾰⼯作的指导意见》(宁委发[2002]1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三联动”改⾰的⽬标要求1、⽤2-3年时间,按《劳动法》全⾯理顺劳动关系,建⽴企业⾃主⽤⼯、劳动者⾃主择业的市场化配置新机制;进⼀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离休、退休、托管、保养等⼈员的基本⽣活保障;千⽅百计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下降到50%左右,建⽴新的诚信体系;在全社会⼯业资本总量进⼀步扩⼤的同时,国有资本的⽐重逐步调整到30%左右,主要集中在“三⼤⽀柱”和“六⼤重点”⾏业中竞争能⼒较强的50家企业;中⼩企业全⾯放开搞活,在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的同时,⼤⼒吸引境外资本、外地优强资本、民间资本,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组转制;产业升级,结构优化,资本运⾏质量明显提⾼。

2、“三联动”改⾰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资产状况,形成多元产权结构、充满⽣机活⼒的混合型所有制企业,做到产权清晰,资产责任主体明确;落实债务主体,清理了断内债;理顺劳动关系,离休、退休、托管、保养等⼈员管理主体明确,基本社会保障得到落实。

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件的要求,建⽴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严格治理,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4、中外合资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组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组发[2000]17号)⽂件的要求,对中⽅国有股权代表和⾼级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要求。

5、⼤中型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国有⼤中型企业建⽴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国办发{2000]64号)⽂件的要求,建⽴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企业管理。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试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试行意见为积极稳妥地搞好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原则,积极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进一步促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

既要有利于发展,大胆探索,又要把握好步骤,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坚持改制转企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

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要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资产原则上应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即使不能一次性退出的,也不宜再控股。

同时,职工的原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要彻底转换,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市场化用工和分配制度。

3、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改制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改革。

在制订改制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

要合理确定资产转让方式,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绝不允许借改制、转制之名,以各种形式侵吞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苏政发 [2002] 135号【发布日期】2002-10-31【生效日期】2002-10-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 [2002] 1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步伐,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有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好的大企业、大集团。

但国有经济战线过长、数量过多、分布不合理,部分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矛盾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从推进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高度,下决心打好国有企业改革这场攻坚战。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江苏实际,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大胆采用一切有利于搞好国有企业的措施。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

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积极深化国有大型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开创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到2005年,基本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布局调整和企业改组。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有1-2户企业集团营业收入突破500亿元,形成一批营业收入达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不同层次的企业集团群体。

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

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

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8.08•【字号】宁价费[2000]404号•【施行日期】200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2000年8月8日南京市物价局)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切实降低改制和发展成本,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企业改制收费标准。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评估、验资、产权转让、司法公证等中介机构收费,严格按照省、市政府“要低于现行规定最低收费标准50%”的原则收取,(具体见附件一(略))。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及其他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具体附件二)。

二、规范收费行为。

除本意见确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若上级有权部门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及本意见没有明确但涉及到企业改制的收费项目,须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各有关收费部门、单位必须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认真执行减免收费的政策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摊派。

严禁各部门、单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强买强卖,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代理等服务变为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禁利用职权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四、加强企业改制收费的监督管理。

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动新时代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

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动新时代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

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动新时代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目录1. 内容概要 (3)1.1 背景与意义 (4)1.2 研究目的与内容 (4)1.3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5)1.4 报告结构安排 (6)2. 国有企业改革回顾与现状 (7)2.1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8)2.2 国有企业当前改革成效分析 (10)2.3 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挑战 (11)3. 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性 (12)3.1 国有企业改革的时代内涵 (13)3.2 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 (15)3.3 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的紧迫性 (16)4. 深化提升行动的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16)4.1 深化提升行动的基本原则 (18)4.1.1 坚持党的领导 (18)4.1.2 坚持市场导向 (19)4.1.3 坚持问题导向 (21)4.1.4 坚持改革创新 (22)4.2 深化提升行动的总体目标 (23)4.2.1 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4)4.2.2 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25)4.2.3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27)4.2.4 强化国有资产监管 (28)5. 深化提升行动的主要任务 (29)5.1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30)5.2 优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布局 (31)5.3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32)5.4 加强国有企业和企业家队伍建设 (33)5.5 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35)5.6 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36)6. 深化提升行动的实施路径与策略 (37)6.1 政策措施与保障机制 (39)6.2 试点先行,模式创新 (40)6.3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实效 (42)7. 推动新时代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43)7.1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44)7.2 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政策建议 (46)7.3 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 (48)7.4 提升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49)1. 内容概要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深化提升行动,是推动新时代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3]15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3]15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3]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将《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成立港口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港口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任组长,副市长奚永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委、国资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局、交通局负责同志组成。

日常工作由市经委、国资办和交通局具体负责。

二、行政机构设置设立南京市港口管理局,与市交通局合署(对外挂南京市港口管理局牌子)。

在市交通局内增设港口管理处,受委托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增加5名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

港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由市政府委任,其他干部选用时原则上优先考虑原港务局工作人员。

港口管理局依法管理全市港口行政事务,主要职能为:(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协同编制港口发展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宁政办发[2005]115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振兴办、国土资源局、国资委拟定的《“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市振兴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二00五年十月)为进一步规范“三联动”改革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支持改制后企业加快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提出“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如下:一、“三联动”改革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评估结果有效期以评估报告为准,最长不超过1年。

评估报告在企业产权交割前过期的,必须重新评估。

二、“三联动”改革企业在办理完产权交割、工商注册、房产过户后,应及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已备案的土地资产总价的一定比例核计,具体为:工业、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用地按40%核计,商业、服务业、培训中心、金融、旅游业、娱乐、写字楼办公、商贸仓储、物流等用地按30%核计,其他用地按35%核计。

出让金处置按《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宁振发〔20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出让年限自产权交割之日起算。

三、“三联动”改革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改制时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新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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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
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宁价费[2000]40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8.08
【实施日期】2000.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有关收费减免的意见
(2000年8月8日南京市物价局)
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切实降低改制和发展成本,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改制收费标准。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评估、验资、产权转让、司法公证等中介机构收费,严格按照省、市政府“要低于现行规定最低收费标准50%”的原则收取,(具体见附件一(略))。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及其他收费,
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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