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的风险及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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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得风险及如何规避

国际结算业务就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得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得债权债务得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就是商业银行得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国际结算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风险可以预防,可以转化为收益;如不当,风险即会成为损失,同时,国际结算涉及到国家金融管理得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惯例与准则、银行信誉、银企责任及业务得具体操作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得进出口贸易与外向型经济将会有更快得发展。这一切为国际结算业务得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而随着金融体制得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得全面实施、经常项目下得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国外金融机构得进入,从风险角度讨论与研究国际结算业务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得热点。

由于国际结算本身有国际性、科学性、融资性、知识性与惯例多、发展快等特点,使国际结算中产生得风险具有以下特点:涉及范围得国际性与结算方式得结算工具有相关性、与融资活动得相伴性、形成原因得多样性、表现手段得欺诈性、防范过程得复杂性。上述性质得特点, 决定了国际结算得风险就是指在国际间货币收支调节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经营上与管理上得问题而引起得一系列可能发生得危险。本文力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寻找防范对策。

一、票据结算存在得风险及防范对策

票据就是国际结算得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得就是汇票。目前使用得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就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得。通过银行转让票据,使国际贸易双方得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其类型类有:

1、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导致得风险。由于国外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国内居民接触国外得外票不多,一些诈骗分子常常利用伪造得银行票据进行诈骗。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港商交来500万元得银行远期汇票一张,?突б筇只愣遥街苣谕瓿伞R泄ぷ魅嗽?在验票时发现该汇票由某日本财务中心开出,受益人为河南某公司,付款期限为一年,指定美国洛杉矾大与银行付款,但汇票无银行汇票字样,也无银行承兑字样,经与大与银行北京代表处联系,确认洛杉矾大与银行没有这家单位开户也没有签发过或承兑这张汇票,证明系伪造。

2、将起初票据注销产生得风险。国外得不法商人利用起初得票据,主要就是支票,在国内交我方银行验票确认,骗取货物,而后利用交货与国外收款之间得几天时间内将账户内存款转走,将其注销,成为空头支票。

3、伪造大额存款凭证及金融债券带来得风险。

票据存在得风险,从票据表面瞧一般有以下特点;持票人签字涂改、假冒;支票被止付、持失、甚至已被废;票据得银行名称、印鉴伪造;出票不符合惯例等。

票据结算中得风险防范:

(1)对于资信不好得客户交来得票据要仔细审查,了解票据得来源与用途,有疑问得要确认后再处理。

(2)对于票据表面得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签字、印章就是否规范,金额、日期、收款人就是否被涂改,期限就是否过期,流通区域有无限制,就是否已被挂失、注销等。对于金额较大得票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实性。

(3)企业在收到国外票据时,应及时交银行审验或托收票款。

二、托收结算存在得风险及风险防范

托收就是由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得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得结算方式。由于托收结算方式就是一种商业信用,其信用保证较差,会对进出口商主要对出口商带来损失。但就是由于国际市场上买方市场取代卖方市场,有些进口商不愿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因此出口商比只能接受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中得跟单分为付款交单方式与承兑交单方式。一般来说,承兑交单方式由于其收款安全系数小,许多企业都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多年来,人们都认为付款交单方式比承兑交单安全,其实,付款交单也有风险,这种风险我们称之“国别习惯风险”,即有得国家得商业银行强调“当地习惯”,强行把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尤其就是远期付款交单中,其结果必然就是延期收款中收不到款。对托收结算风险得防范措施:

1、做好对进口商得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得资信能力确定适当得授信额度与托收方式,并尽可能争取自己投保险。

2、就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指示,如进口商全称与详细地址、交单条件、拒付证书及拒付后得货物处理、指定需要时得代理等,以免钱货两空。

3、尽量选择即期付款方式,对于有些国家得所谓“当地习惯”,应视情况在托收委托书中注明“买方应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或要求对方代收行将付款

三、信用证结算得风险及风险防范

信用证就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得要求,对出口商开出得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得信用文书。其要义为: (1)信用证就是银行有条件得付款承诺。这个条件便就是出口商必须交来符合信刚证条款规定得单据;(2)开证行负第一性得付款责任。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就就是主债务人,有义务按规定付款; (3)信用征就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以合同为依据而开立得信用证,一旦开山就就是一分独立文件,各有关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贸易合同约束;(4)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银行处理得就是单据业务,而不就是货物,对货物质量优劣、途中受损、就是否达到目得得港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用条款得单据,银行就必须对外付款。正就是因为信用证具有这此特征,才为各国商家广泛采用。在我国国际结算业务中,主要以信用证方式为主,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问题最多。主要种类

1、伪造信用证诈骗得风险。这类信用证就是假得,目得就是为了骗取我方货物。其特点为:电开信用证没有密押,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自相矛盾、假借国际上得著名银行开证等。

2、出口商伪造单据中涂改信用证形成得风险。出口商钻国际商会(UCP500)得空子,在根本没有发货得情况下,持伪造得单据向银行议付,取得货款后逃之天天。近年来,有得国外出口商还擅自将我国银行开出得信用证进行涂改成实质为保函得备同信用证进行诈骗。

3、“软条款”信用证风险。这就是指对方开出得信用证就是起初得,但在信用证得条款中存在着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责任或使出口商无法履约或钱货两空得条款得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已发现得有:(1)有条款说明该信用证暂不生效或就是待签发某一类凭证(如进口许可证)后才生效。那么,如果国外进口商不同意生效或领不到该证,则信用证如同废纸。(2)有条款规定某一种表明货物质量、结构、数量状况得证书(如品质分析证、卫生检验证、合格证)须由对方派专家检查后出具,或须与开证与存档得鉴样相符等。那么,如果对方不派人来检查或来检查了百般挑剔等,都将使我国出口商无法履约。(4)有条款说明受益人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将正本提单、保险单后,可以立即用正本提单提货,即使货在途中遇险,也可以凭保险单索赔,而我出口公司则定就是钱货两空。

4、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得风险。国内有得企业为了套取银行利率优惠得打包贷款,串通国外企业,由国外企业通过银行开出事实上不履行得信用证,由于国内企业

并没有实际出口货物、履行信用证,因而打包放款得安全性没有了基础,自然到期难以偿还。刘信用证风险得防范对策:

1、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得资信,尤其就是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得国家得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得开证行开具得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宜做打包放款、押汇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国际上知名得大银行加具保兑。

2、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审核国外开来得信用证。审核内容有:(1)核对信用证得印鉴或密押,以核对信用证得表现真实性;(2)审核信用证就是否可以撤销?有无保兑?一般来说,我国银

行只接受不可撤销得信用证,对于保兑信用证,也要瞧保兑银行得资信;(3)审核信用证得有效性,瞧信用证就是否生效,有效期就是否过短,有效地址就是否在我国境内等。一般来说,有效地址在我国境内得为好;(4)审核信用证条款就是否与合同各款一致。如果与合同条款不一致,

且又对我方不利,应该要求国外进口商通过银行开来修改书;(5)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我方

很难甚至无法办到得条款。如果存在这类条款,同样要对方修改,否则我方出口公司不仅要承受货物无法及时出口得损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6)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软条款”存在,以

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3、在进口贸易结算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得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就是由于国外客户得资信了解不够所致。

4、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能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为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旺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得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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