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_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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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朝规建发〔2009〕号

广元市朝天区规划和建设局

广元市朝天区总工会

关于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的

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07〕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建发〔2004〕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担保制度

为了切实保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按时发放,按照建设部、省政府、省建设厅要求,对所有新建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担保制度。即从2009年4月1日起,全区行政区域内务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担保制度。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形式

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工程中标价10%(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5%)的农民工工资保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日内须在区总工会进行建设工程登记,办妥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文书(担保合同及保函)原件随同申办资料一并提交办证机关和区总工会备案,没有按规定实行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暂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进入我区建设领域从事工程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需经过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方可在全市范围建设领域从事工程担保活动。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担保机构条件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后,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被担保人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一旦发生拖欠现象,必须及时妥善地解决和处理,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

其责任。

六、建设主管部门和区总工会在工程建设期间,将适时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日

主题词:建筑管理民工工资担保制度通知

抄送:市建设局,市总工会,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级各部门,各有关担保公司。

广元市朝天区规划和建设局2009年3月日印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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