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理论前沿述评
框架 , 再加 上对 不完 全信 息 的一些 特 定 的描
述 , 提出了不 完全契 约的某些特征 和性 质。
但 都未 能就一 般性 的不 完全 契约 提 出一般 性
的 结 论。 本 节 我 们 将 介 绍 由 哈 特一摩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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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格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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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48 一
种次 品 , 假设 其 开 发成 本 介于两 者 之 间 均 匀 分布 。 假设 在 事前 信 息 是完 全 对 称 的 , 即双 方 都知道 这 N 种可 能 的结 果 中 , 每一 种在 最 终 成为商品 和次品 的概 率是 相 同 的 , 双 方 在 事后 都 观 察 到 了新 产 品 的信息 和 成 本 分 布 ( 即 自然 状 态 口 ) , 但 自然 状 态 是 不 可 鉴 别 的 , 即状态信息是私人信息 。 外人 (包括法 庭 )无 法予 以 验证 。
前 )B 与 S 签约~ 第 1 期 (事 中) S 进行投资 ~ 第 2 期 ( 事 后 ) 契约 到期 B 与 S 交易 。 由 于存在着 不 确 定性 , 双 方 到 事后 才 能 知 道新 产 品 的性 能 和 质量 。 我们假 设卖 方研 制 的新
产 品共有 N 种不 同的结 果 , 但其 中只 有 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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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所 提 出 的开 创 性 的理
论 以 后 , 至 今 已 经 有 了相 当完 善 的体 系。 但
对 于不 完全契 约理论却 没有一 个可 以 被广 泛 接 受 的理论 框架 。 有一 些文献 针对 某一类具 体的模 型 , 沿用 产 权 理论 或完 全 契约 的分 析
信息经济学与不完全契约理论
信息经济学与不完全契约理论信息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经济中信息传递、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学科。
它研究人们在面临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如何做出最佳决策。
在信息经济学中,不完全契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分析工具,用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合约问题。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在现实世界中,契约往往无法完全具备可执行性、明确性和完全契约性。
这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人们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雇佣关系。
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约无法事先确定所有可能的事件和结果,因此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雇员可能有动机隐瞒某些信息,从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为了解决不完全契约问题,人们可以采取一些策略。
首先,信息经济学引入了契约设计的概念。
契约设计是通过设计合约的条款和条件,来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通过明确责任、激励机制和风险分担,契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作事务中的不确定性。
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设定明确的职责和绩效指标,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业绩。
其次,不完全契约理论还强调了契约的灵活性和可协商性。
合同可以被视为一种共同的规则框架,而不是一份固定的文件。
当双方面临新的情况和信息时,他们可以协商修改合约。
这种灵活性使得合约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保持持续有效。
此外,信息经济学还研究了公共信息和信誉的作用。
公共信息是指对所有当事人都可获得的信息,它可以帮助降低不确定性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誉则是指个体或组织在过去行为中积累的好声誉和信用。
一个有良好信誉的个体更容易建立合作关系和取得成功。
在现代经济中,信息经济学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金融市场中,合同的设计和执行对于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公平至关重要。
信息经济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另外,信息经济学在劳动市场、保险市场和竞争政策等方面也有广泛的应用。
它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市场中的不完全信息和不确定性对经济结果的影响。
不完全契约的名词解释
不完全契约的名词解释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和协议。
然而,并非所有的契约都是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是指在合同或协议中,一方或双方没有对所有可能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留下一些条款未被具体定义或规定的契约类型。
这种契约的存在使得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变得相对复杂,需要双方进行更多的合作和协商。
不完全契约通常包含了一些模糊和不确定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是由于双方的意愿无法完全达成一致,或者是出于某种考虑而故意保留的。
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双方在合同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争议和困难。
一方面,不完全契约为合同的灵活性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由于不完全契约的存在,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和协商。
这样可以使得合同在不同情况下仍然能够适用,并且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作和变动,以实现双方的最大利益。
另一方面,不完全契约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契约中存在着模糊的条款,双方在合同的执行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这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增加合同的实施成本,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的失败。
为了解决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问题,一些补充措施和规定可以被采用。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些基本原则和框架,以便在实际执行中进行参考和解释。
这可以为合同的实施提供一定的指导,减少双方产生分歧的可能性。
其次,双方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来避免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问题。
通过明确双方的期望、需要和责任,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意图,从而避免因为不完全契约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
此外,双方还可以使用其他手段来解决不完全契约带来的问题。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引入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或调解,以便在产生争议时能够及时解决。
另外,双方可以选择将合同拆分为多个较小的合同,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
总之,不完全契约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信任和合作关系,以及采取一些补充措施和规定来解决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问题。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关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本文将首先介绍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和研究背景,然后详细阐述其核心观点和研究方法。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领域和实证研究结果进行梳理和评价,以期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我们将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前景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展望,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不完全契约理论,又称为不完全合同理论,是现代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支,它挑战了传统契约理论中的完全契约假设。
该理论主张,由于现实世界中信息的不完全性、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即契约中总会存在未明确规定的条款和遗漏的情况。
有限理性:该理论认为,经济行为主体(如企业、个人等)在签订契约时,由于认知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的限制,无法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也无法在契约中详尽无遗地规定所有可能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契约是不完全的。
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如谈判成本、缔约成本、执行成本等),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契约时无法充分详细地规定所有条款。
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契约的不完全性成为必然。
机会主义行为:在不完全契约的背景下,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如违约、再谈判等,以最大化自身利益。
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完全契约理论强调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当事人需要在契约中明确或隐含地分配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即当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发生时,谁有权决策以及谁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收益。
不完全契约理论为我们理解现实世界中复杂多样的契约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政策制定和企业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是一种经济学理论,它指出,当一个双方签订的契约不能完全保护双方的
利益时,双方会自发地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种行动可以是双方之间的协商,也
可以是双方之间的调整,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双方之间的利益不能完全保护,因此双方必须采取行动来
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种行动可以是双方之间的协商,也可以是双方之间的调整,以确保双
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非常广泛,它可以用于解释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可以用于解释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例如,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来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企业也可以采取
措施来保护政府的利益。
此外,不完全契约理论还可以用于解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总之,不完全契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学理论,它可以用于解释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的利益保护。
它的应用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劳动关系研究
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劳动关系研究引言:劳动关系在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调整和运作涉及众多因素。
在劳动关系研究中,不完全契约理论成为一种有力的工具,通过分析雇佣双方之间的契约特征与规范,揭示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及其影响机制。
本文将探讨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劳动关系研究中的应用,并讨论其局限性与未来发展方向。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概述不完全契约理论是由经济学家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与萨缪尔·米尔斯顿(Samuelson Milgrom)提出的,其核心思想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
传统的契约理论假设契约能够明确规定完整的权益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等因素,契约往往无法完全规定双方行为。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只能规定双方有限的责任和义务,而无法预测和约束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劳动关系研究中的应用1. 雇佣形态的选择不完全契约理论剖析了不同雇佣形态背后的内在机制。
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可以选择直接雇佣劳动力,也可以通过外包、派遣等方式聘用员工。
不完全契约理论提醒我们,选择不同的雇佣形态,实际上是为了应对不同的风险和机会成本。
例如,外包可以减少企业的人事管理成本,但也会导致员工流动性增加,从而带来劳动力稳定性的问题。
2. 资产特定性与合同设计劳动关系中的资产特定性是指某个资产或资源的特殊性,使得其价值在其他合作方面可能会降低。
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出,资产特定性将决定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合同设计。
例如,专业技能需要长期培养才能掌握,雇主可能会通过稳定的合同、福利薪酬等方式来留住这些员工。
而对于一些不具备资产特定性的岗位,雇主可能更倾向于采用灵活的合同方式。
3. 隐性契约与道德风险在劳动关系中,隐性契约是指双方在明确契约规定之外,通过默契或非正式方式达成的共识。
不完全契约理论揭示了隐性契约的存在及其影响。
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责任意识等往往无法被明确规定,雇主与员工之间的默契起着重要作用。
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合同法中的应用研究
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合同法中的应用研究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缔约、履行和解决纠纷的法律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合同活动的不断增多,合同法也日益显得重要。
在合同法中,不完全契约理论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对于合同的解释、缔约和履行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意义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合同经济学家提出的一种新兴的合同理论。
它关注的是当合同缺乏细节或者存在不完善的信息时,如何在不确定条件下合理地分配风险和利益。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人们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互相约束以达成协作的机制。
在这种机制下,合同的履行和效果虽然可以预期,但往往却受到信息不完全、不可预测和风险分散不均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实际中,合同不可能完全规定某些重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缺乏完整约定并不是合同达成和履行的障碍。
因为即便是在缺乏完整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也能通过对合同的解释和补充来实现合同的有效性。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意义在于,它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合同不完全信息问题的方法。
相较于过去的一些合同理论,它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更加符合现实经济活动的特征。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合同解释中的应用在合同解释中,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合同可以只就离散变量及其相互作用来进行规定,如此便可规避由于关于几率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一些不确定因素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解决。
因此,合同中出现的不完全信息和模糊条款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或者无效。
在合同解释中,当出现不明确或者补充不充分的条款时,需要依据合同双方的意愿、领域标准、合同逻辑等来进行补充和解释。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合同缔约中的应用在合同缔约中,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指导人们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未来的不确定因素考虑到。
基于此原则,双方可以约定一些既定的行为模式和合作机制,以应对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企业治理中的应用研究
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企业治理中的应用研究近年来,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企业治理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该理论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时无法考虑到所有可能的未来情况,因此契约是相对不完备的。
这种不完备性会引发各种合作困境,使得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产生矛盾。
在企业治理中,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被应用来解决这种矛盾,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与效益。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原理不完全契约理论主要涉及到合作的问题,它认为任何合作都必须以契约为基础。
契约可以让合作各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由于未来情况的不确定性,契约总是不完备的,不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这就会引发各种合作困境。
例如,在生产合作中,一方可能会故意掩盖产品质量的问题,而另一方又无法完全掌握产品的生产过程,导致质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契约中不能充分考虑到质量问题,就会出现困境。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这种合作困境可以通过“激励约束”和“权力约束”来解决。
前者是指在契约中设置某些激励措施,使得各方都能够遵守约定,而后者则是指强制各方必须遵守约定,并在违约时受到惩罚。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企业治理中的应用在企业治理中,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被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设计。
企业在签订契约时,应该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契约中设置相应的要求与约束。
例如,在雇佣合同中,应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内容,以此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合同执行。
企业应该根据契约的约定,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和惩罚措施,来确保契约的执行。
例如,在供应商管理中,企业应该根据供应商的质量和供货能力等要素,设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和惩罚措施,以确保供应商的稳定供货。
3、未约定事项的处理方式。
在契约中无法考虑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时,企业应该根据先前的契约、行业惯例和公共价值等因素来协商处理方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员工患病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律、行业惯例以及保障员工权益的公共价值等因素来协商处理方案。
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第一卷,2002年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陈志俊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丁利一、什么是不完全契约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作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之日)能够兑现。
契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为作出规定(所以一定意义上契约理论也可理解为解决组织内决策权的配臵问题),并规定了参与契约各方基于可确证信息的最终结算方式。
在契约被理解为机制或制度的一部分的时候,契约理论可以看作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经典的双边贸易模型中,若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契约中完全规定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和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数额及形式,以及双方违约时的惩罚措施等,则此契约就是完全的。
但未来本质上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将来某种程度上是现在选择的结果,而现在的选择又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这使得现在与将来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种内禀的随机性。
因此,从观察者的角度看,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譬如,对某些自然状态下的相应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要么是没有完全指定某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诸如违约赔偿之类,要么是没能完全描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下对应的行为和责任。
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法学家们称为“责任”不完全的契约,或者是有“瑕疵”的契约。
在法律上一般通过指定缺席规则(default rule)来填补责任上的空缺。
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我们称之为“不能充分描述各种可能机会”的不完全契约,这正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不完全契约。
从本质上说,当契约所涉及的未来状态足够复杂时,个人在签约时的主观预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ies)就成为契约不完全性的最本质的原因。
不完全契约名词解释
不完全契约名词解释不完全契约名词解释一、什么是不完全契约?在经济学领域,不完全契约是指当一方无法事先完全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无法将所有可能的情况全部写入合同中,从而导致契约的不完备性。
不完全契约的存在使协作关系中的各方需要通过协商、沟通和互动来适应和应对各种可能的情况。
二、不完全契约的特点1. 不完全契约通常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引起的。
各方在协商契约过程中不可能获得所有相关信息,因此无法对所有可能情况进行准确预测和规定。
2. 不完全契约要求各方在契约关系中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互动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未预测情况。
3. 不完全契约能够促进合作各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加契约的效率和弹性。
三、不完全契约的应用领域1. 劳动合同:由于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变化,雇佣关系中的契约往往无法事先规定所有可能的情况。
不完全契约能够使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提高劳动关系的效率。
2. 农业合同:农业生产过程中受天气、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无法事先确定产量和收益等预期结果。
不完全契约可以允许农民和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价格和补偿的调整。
3. 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无法事先完全预测代理方的行为和决策,因此需要建立灵活的合作机制来适应各种情况。
4. 股权和合伙关系:股东和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往往无法完全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完全契约可以帮助解决成员之间的冲突和协作问题。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不完全契约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弥补契约缺陷,并提供一种灵活和有效的合作机制。
不完全契约要求各方在合作中相互信任、积极沟通和适应变化,以实现协作关系的共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面临着各种不完全契约的情况,需要灵活应对。
了解不完全契约的概念和应用,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本文从定义、特点和应用层面对不完全契约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不完全契约是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备性的情况下产生的,它要求各方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互动性。
不完全契约理论_一个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_一个综述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引言契约理论作为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交易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如何通过契约来解决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问题。
在契约理论的发展历程中,托比森(Nobel Laureate Oliver Hart)与格罗斯曼合作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契约是有限制的,无法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而交易双方通常会面临一些不完外部性和承诺问题。
本文将对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综述,探讨其相关概念、模型和应用案例。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存在,契约无法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和事件。
交易双方在签订契约时,难以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和冲突。
因此,契约存在不完全性,即无法详尽覆盖所有情况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契约残余”。
契约残余指的是未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交易双方面临的自由决策权。
由于信息不完全性,交易双方无法事先制定完全合理的契约条款,因此留下了一些未归属的决策权。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模型为了更好地解释不完全契约理论,学者们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经济模型。
1. 完全契约模型完全契约模型假设契约可以完全详尽地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理想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约束与奖励来实现最优化效果。
然而,完全契约模型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
首先,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使得交易双方无法预测未来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
此外,在复杂的交易中,规定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不切实际的。
2. 不完全契约模型不完全契约模型认为,契约无法覆盖所有可能的情况。
交易双方的契约存在一些限制和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需要依赖契约中的约束来解决争议和冲突。
此外,由于契约残余的存在,交易双方也面临一定的自由决策权。
不完全契约模型通过考虑交易双方的权利和权力分配,提供了更适应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该模型为分析契约中的承诺问题和激励机制提供了框架。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在特定条件下达成的协议。
在经济学中,人们通常对契约有一个普遍的印象:契约是具有完全力的法定协议,即一旦达成契约,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但实际上,契约往往并不是完全合规,因此有时候履行契约需要寻找更为有创意和灵活的方式。
这就是不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的概念经常出现在跨国贸易、证券、投资、劳动力合同等经济领域。
因为这些领域都极其关注风险和不确定性。
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许多细节都无法预测,比如货物的运输时间,货物的状态等等。
这些细节都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因此会导致合同的协议并不能完全履行。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寻求一些灵活性和创意来完成契约。
不完全契约不是无条件的,当事人在讨论契约时会将一部分条件排除在约束范围之外,在这些条件下,当事人可以灵活、自由地约定。
这种灵活性在当事人之间是相互认可和约定的,在周期内也都以保守原则为宗旨,因此并不容易发生风险。
不完全契约的另一个亮点是,它让每个参与者都成为一个标准制定者,这意味着在契约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标准,以此来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
这样一来,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就变得更加透明,协作和互信就会更加顺畅。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在不完全契约中,当事人往往需要互相信任,以此来确保契约得以履行。
当然,信任的建立是需要时间的,而当事人之间互相依赖时,他们认为此时不遵守契约,就可能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因此,契约的履行不仅仅是原则性的问题,更多的是自我履行的问题。
在不完全契约中,契约替代品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案。
替代品指的是在契约之外的其他约束性规则,比如法律、社会道德等。
当发生意外情况时,约束性规则可以起到补救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保证契约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不完全契约不仅可以在合同中提高灵活性和创意,降低因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可以保证契约的稳定性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不完全契约是指一方在进行交易时并未将交易的所有细节都写进合同中,或者合同中包含了模糊的或者不完全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并不是完美的,也并非所有的细节都清晰地定义了。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指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履行合同,并确保达成协议的目标。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有许多的例子可以看到。
当你和你的朋友约定在周末一起出去玩,但你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活动,这样的契约就是不完全契约。
当周末来临时,你们不需要重新协商合同的细节,而是自愿履行原来的约定,尽管并未做出具体的安排。
在商业领域,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也经常出现。
当企业间的商业合作并未将所有的细节都写进合同中时,双方仍然会自愿履行合同,并追求共同的利益。
两家公司约定合作开发一个产品,但在合同中并未详细规定每个公司需要做的具体工作以及所获得的回报,这时候双方仍然会自愿履行约定,努力合作开发产品,尽管合同并不完全。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背后蕴含着一种信任和责任的精神。
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虽然没有将所有的细节都写入合同,但在契约达成后,他们会自愿履行约定,尽力达成双方的目标。
这种自我履行也反映了双方的承诺和信任,双方相信对方会按照约定去做,并愿意履行自己的责任。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也需要双方具备良好的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
因为合同中并未将所有的细节都规定清楚,双方需要积极地沟通,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双方能够达成共同的目标。
要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双方需要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并且愿意为合作的目标努力。
在法律层面,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合同中可能并未包含所有的细节,但当事人仍然需要履行自己的责任。
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展示了信任和合作的态度,即使遇到问题,双方也可以通过诚实、积极的沟通解决,并尽力达成共同的目标。
在法律的支持下,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获得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也反映了交易双方的理性和自主意识。
不完全契约
上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根据IDEAS/RePEc。[ 6 ]除了他的许多学术荣誉,他是图卢兹市
的2007枚金牌中的收件人,一名骑士de la Lé祗园荣誉自2007和军官在国家功勋Mé礼自 2010。 (3)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契约理论发展概论
二、契约理论的发展总概
早期的契约理论: 假定契约是完全的(complete),即缔约双方可以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以 可证实的条款写入合同之中,而且合同能够被第三方(如法院)无成本地强制实施,因此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事前设计精细的激励机制。
巨大反响。
2002年底,梯若尔出版了《公司财务理论》,在公司金融理论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 义。 1993年梯若尔和拉丰出版的著作《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完成了新规制经济
学理论框架的构建,并奠定了他们在这一领域的学术领导者地位。
1991-1998年,梯若尔确立了在经济学领域中的领导地位。在这一时期,梯若尔先后 发表了《对策论》(合著)、《经济组织中的串谋问题》、《不完全契约理论》 等经 典论文。 1999年,Tirole在Econometrica发表了《不完全契约理论:我们究竟该站在什么立场 上》。这篇论文被认为是对当时轰动整个学术界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之争的“终结者之 声”,同时也是关于该理论最经典的综述。
目录
1
2 3
让·梯若尔简介 契约理论发展概论 完全契约理论简介 不完全契约理论简介 未来展望
4
5
让·梯若尔简介
一、让· 梯若尔简介
总述: 让·梯若尔(Jean Tirole)教授,发过经济学教授,出生于1953年8月9日。他关注 于公司财务、国际金融、企业理论、规制与激励、博弈论、宏观经济学。2014年,他因
不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编辑]什么是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不能完全预见契约履行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无法达成内容完备、设计周详的契约条款。
[编辑]不完全契约的成因导致契约不完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有限理性,即人的理性、思维是有限的,对未来事件、外在环境无法完全预期;二是交易成本,即对未来进行预测,对预测及措施达成协议并写入契约,确保可以执行等,均存在交易成本,在此情况下,缔约各方愿意遗漏许多内容,或有意留待以后出现事件时再行协商。
[编辑]不完全契约引发的风险[1]如果交易者具有无限的个人履约资本,那么敲竹杠将不会发生。
然而在现实中当事人知道在他们维持契约关系和做出专用性投资时其私人强制执行资本是有限的,那么他们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这种契约的不完全性激发了交易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而资产专用性带来的可占用准租又使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由可能转变为现实,“敲竹杠”问题由此而产生。
“敲竹杠”就是交易者在不完全契约下从交易合伙人所进行的专用性投资中寻求准租的一种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
一方面,契约当事人可以利用不完全契约留下的漏洞和监督执行的困难来减少专用性投资,从而实施“敲竹杠”行为;另一方面,契约当事人也可以在契约再谈判时利用资产专用性带来的“捆绑”效应,以中止达成再协商协约相威胁,从而直接要求增加契约收益。
如果契约当事人减少专用性投资,那么人为的投入不足就会造成生产效率的损失,这意味着生产成本随之上升;而终止协议威胁行为的存在加剧了各方在再谈判时对修正条款的争论,这种喋喋不休的讨价还价耗费大量的资源,增加了交易成本。
以上两种成本是“敲竹杠”问题的必然结果。
[编辑]应对不完全契约的主要机制[1]为了应对不完全契约而导致的“敲竹杠”风险和保证契约的绩效,在现实交易中各方通常可以动用以下三种不同的契约执行机制:自我实施机制、第三方实施机制(法律)、一体化机制。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契约是一种正式的、双方同意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候契约可能会受到一些情况的影响,导致其并非完全被履行。
这就是不完全契约的概念。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是指在契约中未尽的义务由履行者自行完成的情况。
本文将对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作进一步探讨。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可能是由于双方对契约的理解存在歧义导致的。
在很多情况下,契约存在着模糊的条款或者不确定的语言,导致双方对于契约的理解产生歧义。
这种情况下,履行者可能会自行解释契约中的不确定条款,并按照自身的理解来履行契约。
这就是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的一种原因。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还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
在契约中,双方可能约定了一些具体的履行时间和方式,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履行者无法按照契约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履行契约。
在这种情况下,履行者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我履行,以尽力完成契约中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并非是一种合法的方式。
在法律上,契约的履行应当是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一方单方面决定的。
在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过程中,履行者需要尽量与对方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也可能会对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在自我履行过程中,履行者可能会因为自行决定不履行契约中的某些条款而面临对方的索赔和诉讼。
在自我履行之前,履行者需要充分评估风险和后果,并尽量避免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经济学应用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经济学应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的作用日益凸显。
尽管契约的目的是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减少交易成本,但是在现实中,完全契约显然不可能。
因此,经济学家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即当两个交易方在签订契约时无法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时,契约就是不完全的。
本文将论述不完全契约理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一、契约理论概述契约是一个对交易的正式规定。
在理论经济学中,契约被视为一种工具,能够促进人们在不同的经济环节中合理分配资源。
契约理论主要关注交易双方约定规则的一般所涉及的问题。
它试图回答两个基本问题:为什么需要契约以及如何制定契约?传统的契约理论认为,完全契约能够解决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争议。
然而,这种观点在现实中很难实践。
尤其是面对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很难预测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从而难以制定完全契约。
为了克服这一难题,经济学家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假设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交易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即无法覆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由此,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交易双方仅能在契约中规定其所了解和了解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该理论认为,由于交易双方之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完全契约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
因此,双方必须接受某些风险和不确定性。
这些不确定性决定了双方的行为和决策,并影响交易中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大小。
在这种情况下,契约被视为一种契约核心模型,允许交易双方在未来的情况下加入特定条款。
也就是说,当交易双方无法预见到交易将要发生的所有情况时,契约便成为不完全契约。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许多经济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例如,它被广泛应用在招标制度、优惠政策和商业承诺等领域。
在招标制度中,由于双方无法预测到所有可能的情况,因此将契约作为一种基本的机制来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
在此情况下,契约具有确定和不确定两种方式。
确定契约是一种规则,规定了交易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在经济学和博弈论中,不完全契约是指当交易双方在协议中并未对所有情况作出约定,从而导致协议无法完全解决任何可能发生的争议。
例如,在一个工作合同中,工人和雇主可能会约定工作时间,工资和一些基本的职责,但他们并没有约定细节方面的事项,如加班费用,工作质量标准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分析不完全契约产生的影响。
首先,因为双方在协议中没有对所有情况作出约定,造成了协议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因为双方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对协议内容的解释有不同的理解。
在博弈论中,不完全契约也可以导致博弈结果的不确定性,因为双方无法在协议中约定所有可能情况下的策略和结果。
这可能导致博弈的结果不稳定,并且无法完全解决不可预测的争议。
然而,不完全契约并不意味着协议是无效的。
双方可以仍然按照协议履行,因为他们有动机避免争议和法律责任。
此外,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不同解释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协商是被看做一种解决不完全契约争议的一种方法。
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履行就是指两个交易双方因为缺乏所有可能出现情况的约定,而双方需要在未知情况下进行互动。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相互信任和保证自己承担的责任来保证交易能够进行下去。
这种自我履行不完全契约的情况,也就是交易双方之间建立的一个无形契约,称为共识。
共识建立在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和遵守约定的义务上。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和保证,避免因不完全契约而产生的争议和责任。
例如,在一份不完全的投资协议中,投资者和创始人可能会对公司运作、投资额度和业务性质等方面进行约定。
但该协议中可能没有详细定义公司发展的各个建设阶段,并没有对投资回报和团队配置进行约定。
此时,投资者和创始人可以通过相互信任和共同的理解,在共同的目标下,相互合作,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双方可以相互保证自己承担的责任,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之,不完全契约在经济学和博弈论中都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不完全契约例子
不完全契约例子
以下是 6 条关于不完全契约例子:
1. 你看租房的时候,合同可能没写清楚如果电器坏了谁来修,这就是不完全契约的典型啊!就像你乘船出海,结果发现船有个小漏洞没在协议里提到,那不就麻烦了嘛!
2. 买二手车的时候哇,合同未必会详细说明车子之前所有的维修情况,这多让人纠结呀!这不就像走在一条小路上,突然发现前面有块石头挡着,而你之前完全不知道那里会有石头一样嘛!
3. 装修房子的时候,合同可能不会细致到每一颗钉子的使用,这算不算是不完全契约呢?这就好像去爬山,以为准备好了一切,结果半山腰发现鞋带松了这么个小问题没考虑到!
4. 找工作的时候,合同也许不会明确写清楚所有的工作细节和可能面临的问题呀,那不就是不完全契约嘛!比如说好像去打仗,以为武器都准备好了,突然发现有个小配件没带呀!
5. 合作做生意,合同不一定能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呢,这就是不完全契约哦!这跟去探险一样,可能地图上没标全所有的危险区域呢!
6. 参加培训课程,合同可能不会把课程效果百分百保证清楚呀,这就是不完全契约的表现嘛!就如同去参加一场比赛,却不知道对手到底有多强一样让人心里没底呀!
观点结论:不完全契约在生活中真是无处不在啊,随时可能给我们带来意外和困扰,所以在签订任何契约时,都要尽可能想得全面一些,减少不确定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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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经济研究》2006年第2期,引用请注明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杨瑞龙 聂辉华内容摘要:标准的契约理论或委托-代理理论假定契约是完全的,然而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契约的不完全会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当事人在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时会做出无效率的专用性投资。
经济学家们在研究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契约不完全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时,发展了一个新兴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本文以一个基本模型为基点,围绕专用性投资效率问题,从司法干预、赔偿、治理结构、产权以及履约等多个视角,全面地介绍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产生、发展、应用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前景。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 敲竹杠 产权 履约一、导论经济学家很早就从契约或者合同(contract )的角度思考问题。
最初,埃奇沃斯方盒中的“契约曲线”实际上刻画了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短期契约集合。
引入了不确定性之后,“契约曲线”可以被重新解释为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契约集合。
这种长期契约包含了当事人对未来商品的或然索取权(contingent claims ),但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
因此,一旦脱离新古典的完美市场假设,例如信息是不对称的,那么契约可能无法达成。
幸运的是,自1970年代以来,以Alchian & Demsetz (1972)、Jensen & Meckling (1976)、Ross (1973)、Mirrlees (1974)、Holmstrom (1979)和Grossman & Hart (1983)等人的经典工作为代表,经济学家们发展了一个专门的“契约理论”来分析完美市场之外的契约尤其是长期契约。
契约理论在早期也称代理理论,后来发展成为更加形式化的委托-代理理论或者激励理论。
契约理论考虑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对称信息下的收入转移;二是不同风险态度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Hart & Holmstrom ,1987)。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风险中性的,并且可以进入完美的资本市场,此时长期契约和契约理论价值何在呢?Crawford (1988)证明了,除非引入“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 ),否则难以解释长期契约对短期契约的替代。
但问题依然存在:如果长期契约在鼓励专用性投资方面优于短期契约,为什么长期契约没有完全取代短期契约?换言之,不利于当事人缔结长期契约的成本有哪些?以Williamson 和Hart 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识到,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费用,使得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incomplete )。
具体地说,可以将契约不完全的原因概括为三类成本(Tirole ,1999):一是预见成本,即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二是缔约成本,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或然状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证实成本,即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
由于这种“可观察但不可证实”的信息结构假设无须借助不成熟的有限理性模型,因此成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基础。
基于对契约不完全性的认识,他们发展了一个新的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ing theory ),前面提到的委∗ 杨瑞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邮编100872;聂辉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2003级博士研究生,邮编100872,E-mail: niehh@ 。
本文第二作者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资助计划”的资助。
本文也是由杨瑞龙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企业的知识管理与治理结构安排”(批准号:70472067)的阶段性成果。
两位作者非常感谢编辑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匿名审稿人的有益评论。
当然,文责自负。
Nie Huihua 数字签名人 Nie Huihua 辨别名:CN = Nie Huihua, C = CN-中国, O = RUC, OU = /baisha 原因:我是该文档的作者位置:白鲨在线日期:2006.05.07 12:26:23 +08'00'托-代理理论则可称为“完全契约理论”(complete contracting theory )。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在事前规定了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问题的重心就是事后的监督问题;后者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而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renegotiation )来解决,因此重心就在于对事前的权利(包括再谈判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
实际上,契约的不完全性很早就被学者们注意到。
Ronald Coase 在他那篇开创性的论文中指出,“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那么对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Coase ,1937,p391),这可能是经济学家第一次谈及契约的不完全性。
此后,Williamson (1979)、Klein (1980)、Shavell (1980)和Dye (1985)也都明确提到了契约的不完全性。
通过建立数学模型,Grossman & Hart (1986)和Hart & Moore (1990)的两篇奠基性论文(以下简称GHM )开创了正式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在法学和法经济学领域,契约的不完全性也受到关注,例如Macaulay (1963)以及更近的Ayers & Gertner (1989,1992)。
不过,经济学上的契约不完全性有时跟法律上的不完全性定义不同。
前者特指契约没有充分地状态依赖(insufficiently state contingent ),而后者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界定为责任或功能上不完全(obligationally or functionally incomplete ),Eggleston 、Posner & Zeckhauser (2000)对两类不完全性做了对比。
此外,在政治哲学领域,Rawls (1971)提出的“无知之幕”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完全契约。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模型和主要结论,继而通过不断放松假设来扩展基本模型,从而导出相关理论。
最后,我们介绍不完全契约理论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并做一个总结性评论。
作为一个综述,本文的特色在于,尽可能地通过统一的模型得出同类文献的主要命题,这有助于读者理解本文。
①二、基本模型不完全契约会导致什么结果呢?Klein et al (1978)、Grout (1984)、Williamson (1985)、Tirole (1986)等从不同方面指出了不完全契约会导致无效投资的观点,但Grossman & Hart (1986)和Hart & Moore (1988)分别从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角度首次给出了严格形式化的证明。
上述文献的基本逻辑是: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无法写入契约。
一旦自然状态实现,在这种具有双边锁定特征的再谈判过程中,投资方就面临被对方“敲竹杠”(hold up )或攫取“可占用性准租金”的风险,即投资者投资的边际收益中有一部分被对方分享了。
预期到这种敲竹杠行为,投资者在事前就会投资不足。
我们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提炼出一个基本模型。
假设两个风险中性的买卖双方在日期0签订一个契约,规定上游的卖方S 在日期2向下游的买方B 提供一个特殊的小物品W 。
由于缔约环境ω非常复杂,事前难以描述W 的具体要求(如形状、规格或价格等),双方只能等自然状态在日期1实现之后再议。
在日期0、1之间,卖方需要做出关系型专用性投资σ,这投资给买方带来的成本为(,)C σω,它是严格凸的(,)。
W 给买方带来的价值为0C σ′<0C σ′′>()V ω。
σ、(,)C σω和()V ω对双方来说是对称的信息,但是对第三方是不可证实的。
为方便,假设双方都没有外部选择权(outside option ),没有谈判成本,没有贴现,并且根据纳什谈判解(Nash bargaining solution )以1:1分享再谈判剩余。
时间线如图1。
① Hart & Moore (1988)已经证明,存在专用性投资的不完全契约不可能实现最优风险分担,同时考虑到对不完全契约模型进行检验的实证研究太少,因此我们节略了这些内容。
签约 自然状态ω实现 执行契约 1 1 1日期0 日期1 日期2投资σ 修订契约或再谈判图1作为一个标尺,社会最优(first-best )的投资决策是最大化社会总剩余的解,即max [()(,)]SO E V C ωσωσωσ=−− (1)其中,E ω表示以ω为条件的条件期望算子。
式(1)的一阶条件为*()1C σ′−= 在纳什均衡下,卖者的最佳决策由他的期望收益函数决定,即()(,)max []2S V C U E ωσωσωσ−=−2= (2) 式(2)的一阶条件为()NE C σ′−根据成本函数的凸性,我们知道*NE σσ<,即纳什均衡下的最佳投资量低于社会最优的投资量。
这证明,如果是卖方单方面投资,由于投资的收益没有完全内在化,因此会导致事前关系型专用性投资不足的现象。
①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在对称信息下会出现无效投资,这一命题是非常强的。
② 自198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学界有上百篇论文分析了不完全契约是否一定导致投资无效率的问题,或者如果无效应该采取何种制度安排来最小化效率损失。
下面,我们将这些论文归纳为五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并且力图通过扩展基本模型将它们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
三、基本线索1、法律干预的视角这里说的法律干预(legal intervention ),是指国家或者法律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程序来弥补由于契约不完全所造成的无效率。
针对造成不完全契约的几类交易费用,法经济学界的干预学派们提出了不同的干预措施。
如果是高昂的缔约成本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提供某种形式的“默示规则”(default rule ),按照某种规则来调整契约不完全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司法解释或者判例。
由于国家立法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因此当1tsi i C =<∑xi b ,即国家创设默示规则的一次性成本小于私人解决问题的总成本之和时,国家提供默示规则就是值得的(Schwartz ,1994)。
① 如果我们假设在再谈判过程中把所有权力赋予卖方,并假定卖方的成本有高、低两种类型,可以证明此时会出现卖方投资过度的现象,类似的证明参见Tirole (1988,p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