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法制史教学运用比较方式,可帮助学生明白不同法律制度之间或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时空下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让学生在分析历史现象时能从整体上考虑问题,理清法律制度发展的线索,从而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根据划分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比较方式,常见的比较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1 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纵向比较纵向比较是指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相同或相似法律现象或制度进行比较。
纵向比较不仅能从相对稳定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且还能从发展变化状态来研究法律现象。
①不同朝代法制比较。
如,从春秋到清末,我国经历了无数次变法运动。
在讲解清末变法运动时,引入商鞅变法相关知识: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进行改革,是战国以来各诸侯国变法运动中最彻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对秦国旧传统、旧法律造成了巨大冲击,商鞅变法后,秦一跃成为经济、军事强国,为后来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后讲解清末变法运动相关内容,接着对它们加以比较,并归纳总结:商鞅变法为后来秦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一法制通过继承发展到唐朝正式确立中华法系;清末变法运动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其后果是导致中华法系母法解体,中国法律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割裂,中国法制建设从此走向全盘西化的道路。
学生通过对两次变法运动的比较学习,能深刻理解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性。
古今法制比较。
中国法制史以古代法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历史上法制建设成败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服务。
例如,古代妇女承担着很重的家庭责任,妇女入监,可能会使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
汉代为此对某些女性犯人实施专门的“女徒顾山”方法,让妇女回家,可以每月出钱三百雇人服役,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而且家人的互相关怀鼓励也有利于妇女本人的改造。
当今社会,由于女性犯人入监致使老弱病残无人照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的完善的配套措施,导致发生很多现实悲剧。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自古以来,法律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历史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阶段,对法律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古代法律(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以礼教为基础,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兴起,主张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严格执行。
秦朝统一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汉朝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礼法并重,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二)古印度法律古印度法律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吠陀时期,以《摩奴法论》为代表,强调种姓制度,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佛教和耆那教兴起后,提倡平等、非暴力和慈悲,对古印度法律产生了影响。
(三)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起源于公元前8世纪的城邦时期,以《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法典》为代表,强调民主、自由和法治。
古希腊法律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律(一)罗马法罗马法起源于公元前753年的罗马城邦时期,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伊斯兰法伊斯兰法起源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强调一神教信仰和穆斯林共同体。
伊斯兰法对阿拉伯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基督教法基督教法起源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以《圣经》为基础,强调信仰、道德和慈善。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法成为欧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近代法律(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平等和正义。
大陆法系对欧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判例、程序和法治。
英美法系对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运用比较法是历史教学中基本的常用的方法,高中历史教学大纲把比较作为一项重要的能力要求提出来,这就要求历史教师在教学中注意运用比较法进行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能力,帮助学生全面地认识、深刻的理解各种历史现象,发现和认识历史发展规律,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
一、纵向比较法的运用纵向比较主要从时间角度,对同一民族、同一区域国家的不同历史时间、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发展层次的历史现象进行比较。
如:中国近代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与清末新政的比较,俄国彼得大帝改革与亚历山大二世改革的比较,印度近代史上历次民族解放运动的比较,两次世界大战的比较等。
我们就以凡尔赛体系与雅尔塔体系的区别为例。
凡尔赛体系与雅尔塔体系作为两个重要的国际关系秩序,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他们同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产物,是对战争造成的战后力量对比和战争结果的既成事实的认同,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1.两者创立的过程不同。
2.两者创立的世界格局不同。
凡尔赛体系继承了以往的以欧洲均势为中心的地缘政治格局,雅尔塔体系则打破了欧洲中心的世界政治格局,形成了由苏联和美国两极主宰世界的新格局,对世界政治局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3.凡尔赛体系和雅尔塔体系对战败国的处置有很大区别。
凡尔赛体系对战败国及其在战争中占领地区的人民进行了极其残暴的奴役和资源掠夺,极大的激化了战胜国与战败国的矛盾;雅尔塔体系则在确保战败国德、意、日不对世界和平构成威胁的同时,参与了战败国的民主化建设进程,以有效消除纳粹主义和军国主义。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对两种历史现象的分析比较,更深刻地理解历史现象的内涵,加深对历史的理解,既学到了知识,也能够引导学生从表象到本质,从感性到理性的分析、解决问题,同时,也让学生学会了一种历史思维方式,锻炼了思维能力。
二、横向比较法的运用横向比较法主要从空间角度,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历史现象进行比较。
如:二战后德、日经济的恢复发展的比较;德、日法西斯之间的异同的比较;中国1851-1864年太平天国运动与印度1857-1859年民族起义的比较;中国戊戌变法与日本明治维新的比较;美国废除黑人奴隶运动与俄国废除农奴制的比较;17-18世纪俄国、法国、普鲁士、奥地利改革的比较等。
比较法总论——精选推荐
比较法总论⏹比较法的一般理论:⏹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比较法的历史⏹比较法的作用⏹法律文明的多样性⏹法律文明的分类⏹法律文化的互动⏹法律移植⏹比较法的应用:⏹中西法律传统的比较⏹法的结构的比较⏹法的渊源的比较⏹法的适用的比较⏹法律职业的比较⏹法律和全球化研究第一章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提要:比较法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它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发展趋势;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现实的和历史的关系。
第一节比较法的范围⏹一、比较法的词源⏹英文comparative law;德文rechtsveichung 法文droit compare。
⏹实际上比较法和作为一个规则总体的法是根本不相干的,它指的是法的比较。
⏹美国比较法学家将自己的协会称作为:⏹Society of Comparative Law?⏹Society for Comparative Studies of Law?二、比较法的范围⏹比较法所比较的法属于不同法律体系,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而不是同一法律体系中的不同法律制度或规则。
⏹那么:⏹1、国内法的各学科中的比较,如刑法中对盗窃罪与抢劫罪的比较;民事责任中过失责任与绝对责任的比较等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2、对一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比如对中国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3、对一国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如联邦制国家不同州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4、对历史上同时存在的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第二节比较法的框架⏹一、叙述的比较法:外国法研究⏹关于比较法的范围是否包括外国法研究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外国法研究不应包括在比较法的范围之内。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一、中国法律史的基本概念和起源1.中国法律史的定义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的学科,包括了中国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
2.中国法律史的起源中国法律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文化和文明的形成,最早形成的法治概念以及古代法律制度的雏形。
3.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包括了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在这些阶段的法律制度演变和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1.古代法治的形成中国古代法治的形成经历了从原始部落时代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包括了古代社会的君权法治思想、天子统治和法律制度等内容。
2.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包括了古代《礼》、《乐》、《九章》等法律文献的成文法和非成文法的发展,以及东周《春秋》时期的法制改革和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3.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古代法律文献包括了《周礼》、《鲁礼》、《司马法》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发展1.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相结合,以及法定和习俗法的混合使用,表现了封建时代法治体系的特殊性。
2.封建时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封建时代的法律文献包括了《唐律疏议》、《宋律疏》、《明律例》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组成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对于研究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3.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影响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主要体现在朝代更替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上,例如唐代的律令制度、宋代的科举制度、明代的律例制度等,这些变革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1.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表现在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清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包括了明代律例改革和清代海禁领土法的颁布等,对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比较法在历史学习中的运用
比较法在历史学习中的运用作者:吴志荣来源:《中学政史地·初中》2012年第07期所谓比较法,就是将相关、相近的历史概念、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等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异同,理清线索,探讨历史发展规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历史学习方法,它是我们学习历史时一种常用的、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一、运用比较法分析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等的异同分析历史事件的异同,可以从事件的发生原因、发生时间、领导人物、领导阶级、参与集团、过程、性质、影响等方面入手;分析条约或文件的异同,可以从条约或文件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国家、内容、影响等方面入手;分析历史人物的异同,可以从人物生活的时期、代表的阶级、领导或参与的事件、对历史的影响(功和过)等方面入手。
如比较两次世界大战的异同。
两者相同点有:①两次世界大战爆发的根本原因相同。
它们都属于因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大国之间的争霸斗争,进而引起了世界大战。
②两次世界大战中,都存在两大军事集团。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有同盟国和协约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法西斯轴心国同盟和国际反法西斯联盟。
③影响方面有相似之处。
两次世界大战都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和灾难;都沉重打击了国际帝国主义,特别是削弱了欧洲帝国主义国家的霸权地位;都促进了社会主义力量的发展壮大: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产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二战后,苏联的政治影响和军事实力得到了增强,形成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两次世界大战后,都出现了亚非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潮。
④两次世界大战中,德国都是战争的挑起者,且都以失败而告终,在战后德国都受到胜利者的严厉制裁。
两者不同点有:①战争目的不同。
一战时交战双方的目的主要是瓜分殖民地,争夺市场和原料产地;二战时法西斯国家不仅要打败对方,而且要在战败国国内建立法西斯制度。
②性质不同。
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一场非正义的帝国主义掠夺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的正义战争。
③危害程度不同。
九上历史易错题总结(5套)
图9易错题汇总一1、(2019·福建)21.图9所示的权力机构组织形式出现在()A.古埃及B.古印度C.古代雅典D.阿拉伯帝国2、(2019·湖南长沙)18.伯里克利时代,雅典通过法律规定:“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持不同见解者,立即治罪。
”据此规定,公元前399年,由抽签产生的陪审团以引进新神和腐蚀雅典青年的罪名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这表明()A.雅典法庭不合法审判导致了苏格拉底之死B.雅典民主制不能保障公民言论自由C.雅典陪审团成员具备专业法律知识D.雅典法庭是当时最高权力机关3、(2019·内蒙呼和浩特)1.结合下图,选出对亚历山大帝国疆域合理的描述()A.西濒地中海、东达印度河、南跨红海、北含里海B.西到马其顿、东到印度丰岛、南达波斯、北括黑海C.西邻埃及、东达印度、南临阿拉伯、北至马其顿D.西起希腊、东到印度河流域、南达埃及、北抵中亚4、(2019·山东青岛)32.亚历山大的东征,从西方到东方,从希腊到印度,建立了一个空前庞大的帝国。
直到今天,他的名字还被很多人传颂,这是因为东征和帝国的建立()A.使罗马帝国进入黄金时期B.削弱了东西方之间的经济联系C.给东方人民带来巨大灾难D.促进了东西方文化的大交汇5、(2019·山东威海)13.英国诗人雪莱说:“我们都是希腊人,我们的法律、文学、宗教和艺术之根都在希腊,古希腊文明回声的最强音,是世界许多民族每天都在运用的语言文字。
”这句话的含义是()A.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之源B.古代希腊人是欧洲人的祖先C.古代希腊是一切人类文明的发源地D.希腊文明是文艺复兴产生的根源6、(2019·四川乐山)17.德国历史学家雅斯贝斯曾说:“希腊城邦奠定了西方所有自由的意识、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现实基础。
”希腊文明成就中对西方自由观念产生重大影响的是()A.民主制度B.文学成就C.科学成就D.体育艺术7、(2019·浙江湖州)5.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比较法学在中国历史发展以及对中国法治化意义
比较法学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以及对中国法治化的意义摘要:纵观世界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会发现,比较法学是获取人类社会共同法或普遍法的必要手段,是判断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与法律文明的指标。
而这一点在中国也表现的很明显: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进步过程, 总体讲无不与法律比较或比较法学密切相关。
本文笔者就是通过对比较法学在中国的历史发展的回顾来发现其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作用,然后在最后对以后比较法学在中国的更好运用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比较法学中国法制进程一.清末民初在中国历史上,法律比较可以溯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大部分国家的成文立法,都是在不同程度参照借鉴别国的情况下完成的。
比如《法经》,实际就是比较法学或比较立法的结果。
但严格意义上的比较法学只是到了近代才开始,具体说,也就是到了清朝才见其端倪。
从清末法律改制的思想来看,随着对外通商和国内商贸活动的日益兴起,原有旧的律法已经不能够适应对外往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改革法制,纂修法律势在必行。
基本方法则是派出使臣往西方各国查取其通行律例,从而在此基础上参酌各国法律,细心考订草拟。
显而易见,实践这种认识并体现这种思路的具体方法,就是比较法学或法律比较。
可见,这时候比较法学帮助了我们法制改革的开始。
而在具体的改革实践中,因为自己的一定程度上的落后,所以这一段的改革主要是介绍并学习西方的法律内容,具体方法包括翻译西方法律,考察西方法政制度,兴办西式法律教育,培养新式法律人才及编纂西式法典等几个方面。
所有这些方面,都离不开比较法学。
特别是在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正式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为标志正式开始。
次年成立修订法律馆。
主要工作就是对在广泛参照外国法律,充分调查中国民间习俗的基础上,起草编纂新的法律。
当时所参照的主要是德国、日本、瑞士、法国和俄罗斯等国的法律。
[1]后来民国时期,不仅把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作为立法依据,而且连司法机构也沿用了清末的,主要任务也大同小异,仍然是考察民俗,继续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法制。
比较法的中国发展研究
第30卷 第6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30 No.6 2021年6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Jun. 2021文章编号:1008-8717(2021)06-0020-08比较法的中国发展研究吕斯轩 李世杰(天津大学 , 天津 300072)摘 要: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其制度的比较,法律比较的结果被认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法律互动是最初体现,法律移植是主要体现,法律全球化是最终结果。
比较法学研究从1915年创建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开启我国比较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开端,到文革时期比较法学销声匿迹,再到改革开放以后比较法学复兴,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中国比较法研究机构日益增多,但对比国际和国外的比较法研究机构,中国国内的比较法研究存在四点差距:研究与实践脱节、比较法教育缺乏、研究思路局限、成果发布有限。
针对以上差距,我们可以从服务实践、重视教学、改变思路和优化成果四个方面探索解决方案。
关键词:比较法;法律移植;法律互动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The Study of the Developmentof Comparative Law in ChinaLYU Si-xuan LI Shi-jie(Tianjin University,Tianjin 300072)Abstract:Comparative law refers to the comparison of the law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or regions, and the results of the comparison of laws are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the legal interaction is the initial manifestation, legal transplantation is the main embodiment, and legal globalization is the final result. The study of comparative law in China starts from Soochow University Law School, which was founded in 1915, suspended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period, and revived with the China Reform and Opening-up. It has experienced a tortuous course. There is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institutions in China, but there are still four gaps in comparison with international and foreign 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institutions: the disconnection between research and practice, the lack of comparative law education, the limitation of research ideas, and the limited publication of results. In view of the above gaps, we can explore solutions from four aspects: service practice, emphasis on education, change of thinking, and optimization of results.Key words:comparative law; legal transplantation; legal interaction收稿日期:作者简介:2020-11-16吕斯轩,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法学方法论的比较法与历史研究方式比较
法学方法论的比较法与历史研究方式比较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学科中所使用的方法和理论的学科。
比较法和历史研究方式是法学方法论中两种重要的研究方法。
本文将比较法和历史研究方式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比较法是一种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比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我们可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价值观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差异。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可以是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也可以是不同时间段的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变革。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可以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分析、制度和制度实施的观察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的比较等手段。
与之相比,历史研究方式是一种通过对历史事件和时期的研究来了解法律发展和变革的方法。
历史研究方式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特定时期的法律背景、法律决策的过程、法律发展的原因和影响等方面的信息。
历史研究方式的研究对象可以是某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文献、法律案例、法律文件等。
研究者可以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和解读,来还原历史时期的法律现象和背后的法律逻辑。
比较法和历史研究方式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各有侧重。
比较法主要用于研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差异,以及在特定背景下法律的异同。
比较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变迁,为法律改革和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和经验。
比较法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维方式,促进国际合作和法律交流。
历史研究方式则更侧重于研究法律发展和变革的过程和原因。
通过对历史事件和时期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背后的动因。
历史研究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分析法律演变的规律性和影响因素,从而为制定和修改法律提供依据和经验。
当然,比较法和历史研究方式在法学研究中并非是孤立的,它们可以相互补充和结合。
比较法可以通过对不同法律体系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进行研究,来分析和解释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
历史研究方式可以通过对比较法案例的分析,来揭示法律发展的趋势和变革的原因。
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法学家莱翁列维发表《世界商法或英国商法同下列各商业 国家(58国)商法典和商法以及优士丁尼法学提要的比 较》,提出一个关于商法的国际统一法典的建议 伯恩赫夫特、科恩创刊《比较法律科学杂志》,主要致力 于比较法律史研究 创立了“比较法律科学和国民经济学国际协会”
美 国 法学家肯特的著作《美国法评注》和斯托里的《法律评注》 中,既研究英美两国的法律,也有意识地研究罗马法和 欧洲大陆法,特别是法国的法律理论和审判实践
真正的比较法的历史是年轻的。在古代,能够报道的 只是一些个别的现象,它们并没有导致一种真正比较法的 发展。
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一、比较法在国外的发展
(一)十九世纪以前的发展情况
古希腊 古罗马 中世纪 启蒙期 雅典执政官梭伦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十二铜表法》 万民法 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比较 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的比较 培根 莱布尼茨 维柯
1831年
1834年 1838年
法国 法兰西学院第一次设立“比较立法讲座”、“比较法制 史讲座”
法国 弗里克斯创办了《外国立法评论》 法国 巴黎大学法学院已经讲授《比较刑法》课程,到1846年 巴黎大学设立了“比较刑法讲座”;1892年设立“比 较海商法和商法讲座”;1985年设立了“比较宪法讲 座”;1902年设立了“比较民法讲座” 法国 创立了“比较立法学会” 英国 创立了“比较立法学会”,发行了《国际法和比较法季 刊》(至今仍存);牛津大学开设了亨利•梅因主讲 的“历史和比较法讲座”
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
比较法的历史本质上是一部学术史。法的历史首先 是探讨法律制度有机的历史发展;而比较法的历史则首先 是个人精神产品的历史,而且只是在最近的时期里它才接 触同比较法相关联的外界的一般事件。尽管如此,这种学 术史是同各个时代精神的根本倾向密切融合的。
比较法在法理学中的辅助作用
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法律教育的 目标、内容、方法等进行比较,分 析其在培养合格法律人才方面的作 用和挑战。
04
比较法对法理学研究的贡献
拓展研究视野
跨文化和跨国家的法律比较
比较法使得法理学研究能够超越单一国家的法律体系,深入探究 不同文化和不同国家的法律现象。
历史和现实的法律比较
通过比较历史和现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揭示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 发展趋势。
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 的历史演变进行比较,揭示法律 制度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特殊路径 。
法律文化的比较
法律观念比较
比较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法 律、正义、权利等观念的理解 和认同程度,揭示法律观念的 多样性和相对性。
法律价值比较
比较不同法律文化中的价值追 求,如自由、平等、秩序等, 分析其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体 现和实现方式。
法律变革与动态性
法律制度处于不断变革中,比较法研究需要关注 法律的动态发展,对研究者的要求更高。
06
如何提高比较法在法理学中的辅助作用
加强比较法研究队伍建设
1 2 3
组建专业的研究团队
建立一支具备跨学科背景和丰富研究经验的比较 法研究团队,包括法学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 等。
加强人才培养
通过设立奖学金、研究项目等,鼓励和培养年轻 学者从事比较法研究,为比较法研究注入新的活 力。
03
比较法在法理学中的应用
法律制度的比较
80%
法律体系比较
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 系进行比较,揭示其异同点,进 而深入理解各自法律制度的内在 逻辑和特色。
100%
法律规范比较
比较不同法律体系中相似或相关 法律规范的内容、形式和适用条 件,分析其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 优劣。
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
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在谈到中国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时,不时以极端教条的方式主张的两种观念一直处于冲突之中。
一方面,一种观念是模仿或借鉴西方国家最新的法学观念、理论和制度,另一方面,一种观念是发展和改变中国古代的传统制度和理论。
现在法典已被制定出来并得以通过,有时这两种观念就成为批评新法典或为之辩护的基础,而且,在经由解释和适用来发展这些法典的过程中,这两种观念又一次进行了交锋。
在中国法典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取得以前,就两种观念的进路必须进行基本的澄清。
如同过去的世纪中眼见的那些进路模式和在1900年生效的德国法典所带来的浪潮中诞生的,那些行将予以阐释和适用的现代法典一样,我们对中国法的解释和适用采用的进路是历史的还是分析的?在我看来,一度被主张的所谓“衡平解释”已经随它得以充分施展的极权政体一道发生了变化;而社会法理学的方法与期望的目标和达致目标的手段的关联要大于与中国从何处去找打造自己法典的材料及法律执行的问题的联系。
从19世纪的历史理论的立场出发,每个民族必定有它自己的法律。
无疑,不能指望法律造就一个伟大的民族。
更有可能的情形在于,是民族形塑了法律而非法律造就了民族。
然而,在与西方世界接触以前,中国人民并没有造就自己的法律,他们与西方民族一样受到现代世界运输和交通的强烈影响,而古代制度和理论尚存在的民族寥寥无几。
进而言之,当革命之后的中国兴起了建设现代法律制度的需要时,中国已没有时间在过去的法学、政治和伦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出自己的法律,如果可行的话,渐进的转型也是更好的选择。
在19世纪的历史法学理论看来,——这一理论是由萨维尼推动的,在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并于19世纪末期和本世纪伊始得到了英语世界的广泛认可——法律不是创造的,而是发现的。
只能发现法律而不可能创设法律是历史法学不易之教义。
法典和制定法不过是已有法律的宣言,它们的作用仅仅在于给出权威的表述。
法律被视为民族精神的产物或体现。
中国法制史教案(总论部分)
中国法制史教案(总论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的概述一、教学目标1. 了解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 掌握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3. 培养对我国法制历史的认识和理解。
二、教学内容1. 中国法制史的定义和研究对象2. 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和意义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中国法制史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2. 讨论法:引导学生讨论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 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帮助学生理解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四、教学评估1. 课堂讨论:评估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2. 课后作业:评估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二章: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与发展一、教学目标1. 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
2. 掌握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过程。
3. 认识中国古代法制对后世的影响。
二、教学内容1. 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2. 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过程3. 中国古代法制对后世的影响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和发展过程。
2. 比较法:比较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制特点,帮助学生理解其对后世的影响。
3. 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加深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制的认识。
四、教学评估1. 课堂讨论:评估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制的理解程度。
2. 课后作业:评估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制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三章:中国古代法制的类型与特点一、教学目标1. 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类型。
2. 掌握中国古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3. 分析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制的启示。
二、教学内容1. 中国古代法制的类型2. 中国古代法制的主要特点3. 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制的启示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中国古代法制的类型和特点。
2. 比较法:比较不同类型法制的异同,引导学生思考其对现代法制的启示。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分享各自对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法制启示的认识。
四、教学评估1. 课堂讨论:评估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制类型和特点的理解程度。
比较法及其思想史探微——解读大木雅夫《比较法》
比较法及其思想史探微——解读大木雅夫《比较法》华雨*摘 要:比较法的确切含义似乎很难界定,即使是在其专门研究者笔下。
这使得比较法的历史特别是思想史研究具有重大学术意义。
比较法思想史的写作是困难但却可能的,它在日本著名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的《比较法》一书中得到论证。
从比较法思想史的“可能”及“演变”之基础、内涵与逻辑向度可以较好理解它的一般历史规律。
基于大木教授略带文化哲学气质的探索,比较法学科的现今诸多思想难题可得以完整展开和舒张分歧,其学科规律亦渐次呈现。
关键词:比较法思想史;大木雅夫;《比较法》;演变逻辑;探微大木雅夫(Ooki Masao)是现代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
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至今,他一直在从事关于比较法学的研究和教学。
在亚洲,甚至在西方世界,他的研究也是较早和较知名的,特别是在致力于东西法文化的比较哲学及比较法学观、东西制度文化比较的专门研究上。
①在中国,学界将其与达维德、茨威格特、康斯坦丁内斯库等比较法执牛耳者并列。
有感于日本* 华雨,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法、法理学。
①该领域的相关论著可参见[日]大木雅夫:《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大木:《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有斐阁1992年版。
比较法教材的阙如,大木雅夫在充分汲取西方比较法精粹(特别是茨威格特的影响①)、总结多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编写了初名为“比较法讲义”的文本,此后整理成书,是为《比较法》。
此书一经付梓,其便“越来越意识到还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尚未解决”②。
这表现为其学贯东西后感到对于学科和文化演变之把握的无奈感,特别是在像比较法这样一个新兴的“众说纷纭”甚而是“自相矛盾”的学科理论中。
基于此,比较法本身遵从的思想史演变及其学说内涵对于这门学科产生的重大而决定性的可能理论走势是必不可少的谈论焦点。
③在很大程度上,大木雅夫所说的根本性问题的亟待解决,可能还必须从整个学科建制以来所内含的、外涉的、相近的或相关以至内在的思想史理路中找到答案。
(完整)比较法的历史
比较法总论第四周作业比较法的历史(参考书目:沈宗灵《比较法研究》,既有中国史也有外国史,体系构架清晰明了).世界史:一、19世纪以前的比较法研究1、公元前6世纪雅典执政官梭(suo)轮,制定法律时对各城邦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经常使用比较方法,对希腊各城邦政治制度比较研究2、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法制定《十二铜表法》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万民法发展中包含对罗马公民法和被罗马征服地区原有法律之间的比较3、公元4世纪《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对罗马法和犹太法比较研究,是第一本法律比较研究的作品,作者不明。
4、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比较研究英国: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的比较研究5、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比较法研究有了较大发展。
西欧代表人物: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培根,第一个提到比较法;荷兰格老秀斯;德国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茨,意大利哲学家、法学家维柯,法国的孟德斯鸠,公认的比较法奠基人之一.那时期,资产阶级统治还未确立,资本主义立法活动还未广泛展开,比较法学有了较大发展,但还没有兴起。
当时盛行古典自然法学说,意味着对法律和成文法的重视,但它要求制定一种反映人类共同理性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该思想不利于比较法的兴起。
二、比较法在19世纪中期的兴起事实:1829年德国法学家米特迈耶等创办世界上第一个研究比较法的法学期刊《外国法学和立法评论》1831年法国法兰西学院第一次设立了比较立法讲座;后各国不断涌现1894年伦敦大学设立了法制史和比较法教授职位1869年法国创立比较立法学会,后英国也设立并发行《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至今1876年法国司法部设立外国立法委员会著作:英美法学家发表若干会议:1900年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标志比较法学自19世纪中期兴起后的高潮。
主要讨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目的等基本问题。
比较法的目的和作用上,萨莱伊和朗贝尔观点引人关注。
会议决定比较法的主要任务是起草统一的国际法律: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各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
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研究一、比较法的形成与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法学首先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
自古希腊至19世纪以前,虽然有对法律发展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但是比较法学并未形成一门学科。
比较法学19世纪中叶开始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巨大成绩。
在古希腊,大小城邦林立,不同政治制度并存,给比较法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元前6世纪,雅典执政官梭伦在制定法律时就对各城邦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
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特别对希腊各城邦政治制度范的研究。
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在制定《十二铜表法》时,曾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
在古罗马万民法的发展中包含了法律的比较研究,即对罗马公民法与被征服地区原有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因素。
公元4世纪《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的书,有对罗马法与摩西法的比较研究。
而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法的文献中,并更多的无比较研究的痕迹。
中世纪西欧由于教会和神学的统治地位、封建割据、世俗政权的法律处次要地位及成文法缺少等因素,缺乏比较法研究的条件。
12世纪起,资本主义因素萌芽、增长,形成新的职业法学家集团,集中对罗马法注释的(注释法学家),结合实际生活对法律进行评论(评论法学家)。
15-16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家提倡解放思想,主张罗马法是唯一代表人类理性,普遍适用的法律基本渊源。
他们极端推崇罗马法,无意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中世纪西欧,只有将罗马法与教会法及英国的普通法加以比较研究的内容。
17-18世纪,英国思想家、法学家培根时第一个提到比较法的人他建议将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国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家格劳修斯将自然法和国际法的理想与历史上各国对国际法的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比较论证研究。
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布莱尼茨在《法学教育的新任务》中设计对各国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案。
意大利哲学家法学家维柯主张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对各国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研究。
17-18世纪,比较法有了发展,但是,当时盛行的古典自然法学说要求置顶一种反映人类共同理性、普遍适用与人类的法律,还不利于比较发达兴起与发展。
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研究一、比较法的形成与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法学首先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
自古希腊至19世纪以前,虽然有对法律发展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但是比较法学并未形成一门学科。
比较法学19世纪中叶开始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巨大成绩。
在古希腊,大小城邦林立,不同政治制度并存,给比较法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元前6世纪,雅典执政官梭伦在制定法律时就对各城邦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
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特别对希腊各城邦政治制度范的研究。
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在制定《十二铜表法》时,曾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
在古罗马万民法的发展中包含了法律的比较研究,即对罗马公民法与被征服地区原有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因素。
公元4世纪《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的书,有对罗马法与摩西法的比较研究。
而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法的文献中,并更多的无比较研究的痕迹。
中世纪西欧由于教会和神学的统治地位、封建割据、世俗政权的法律处次要地位及成文法缺少等因素,缺乏比较法研究的条件。
12世纪起,资本主义因素萌芽、增长,形成新的职业法学家集团,集中对罗马法注释的(注释法学家),结合实际生活对法律进行评论(评论法学家)。
15-16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家提倡解放思想,主张罗马法是唯一代表人类理性,普遍适用的法律基本渊源。
他们极端推崇罗马法,无意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中世纪西欧,只有将罗马法与教会法及英国的普通法加以比较研究的内容。
17-18世纪,英国思想家、法学家培根时第一个提到比较法的人他建议将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国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家格劳修斯将自然法和国际法的理想与历史上各国对国际法的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比较论证研究。
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布莱尼茨在《法学教育的新任务》中设计对各国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案。
意大利哲学家法学家维柯主张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对各国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研究。
17-18世纪,比较法有了发展,但是,当时盛行的古典自然法学说要求置顶一种反映人类共同理性、普遍适用与人类的法律,还不利于比较发达兴起与发展。
论比较法学与法制史研究
作者: 许显侯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49-53页
主题词: 比较法学;外国法制史;法制史研究;比较研究;法律制度;罗马法;法学研究;日耳曼法;
法学家;历史演变
摘要: <正> 尽管比较法在当代已经普遍受到重视,但是对于比较法的概念,比较法是不是法学部门的一门科学,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看法。
认为比较法不仅是一种研究方法,而且是一门学科的观点,是比较普遍的。
持这种观点的著名法学家有法国的达维教授、西德的茨威格特教授等代表性人物;与此相反的意见认为,比较法不是一门学科,而只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
持这种观点的以苏联的齐希瓦杰教授、英国的戈特里特教授等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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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在谈到中国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时,不时以极端教条的方式主张的两种观念一直处于冲突之中。
一方面,一种观念是模仿或借鉴西方国家最新的法学观念、理论和制度,另一方面,一种观念是发展和改变中国古代的传统制度和理论。
现在法典已被制定出来并得以通过,有时这两种观念就成为批评新法典或为之辩护的基础,而且,在经由解释和适用来发展这些法典的过程中,这两种观念又一次进行了交锋。
在中国法典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取得以前,就两种观念的进路必须进行基本的澄清。
如同过去的世纪中眼见的那些进路模式和在1900年生效的德国法典所带来的浪潮中诞生的,那些行将予以阐释和适用的现代法典一样,我们对中国法的解释和适用采用的进路是历史的还是分析的?在我看来,一度被主张的所谓“衡平解释”已经随它得以充分施展的极权政体一道发生了变化;而社会法理学的方法与期望的目标和达致目标的手段的关联要大于与中国从何处去找打造自己法典的材料及法律执行的问题的。
从19世纪的历史理论的立场出发,每个民族必定有它自己的法律。
无疑,不能指望法律造就一个伟大的民族。
更有可能的情形在于,是民族形塑了法律而非法律造就了民族。
然而,在与西方世界接触以前,中国人民并没有造就自己的法律,他们与西方民族一样受到现代世界运输和交通的强烈影响,而古代制度和理论尚存在的民族寥寥无几。
进而言之,当革命之后的中国兴起了建设现代法律制度的需要时,中国已没有时间在过去的法学、政治和伦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出自己的法律,如果可行的话,渐进的转型也是更好的选择。
在19世纪的历史法学理论看来,——这一理论是由萨维尼推动的,在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并于19世纪末期和本世纪伊始得到了英语世界的广泛认可——法律不是创造的,而是发现的。
只能发现法律而不可能创设法律是历史法学不易之教义。
法典和制定法不过是已有法律的宣言,它们的作用仅仅在于给出权威的表述。
法律被视为民族精神的产物或体现。
这种民族自信强化了习惯,而习惯经由法学家、法院和立法者的发展和塑造演化为法律规定。
17和18世纪的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理性的显现,法律规定来自(理想状态的)理性人的纯粹理性。
而历史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生活经验的显现,人们依法律发现个人自由意志的边界;是一切人的自由意志限定的,体现为法律规定的实践习惯。
从萨维尼学派的这一立场出发,法律特征性的形式在于习惯。
而其他一切形式都是习惯的显现。
与此相似,历史法学家怀疑一切超越习惯之权威宣言的东西。
他们认为试图创设不可能创设的东西是徒劳无功的。
一代以前已经不存在鼓吹这种理论的历史法学派的法学家。
但是他们的理论大多进入了当今世纪的社会哲学和社会学流派。
进而言之,我们必须承认:他们的理论,与当时其他流派的法学家的理论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真实的。
法律不是整体性的。
经验的发展运用了理性,当理性作为满足迫切的需要的手段给出崭新的东西时,它必须经由经验予以检验和发展。
许多看似合理的法律工程在成就其目的时收效缓慢,而且相当多的工程已经失败,原因就在于它们与历史的断裂过于激烈或者没有考虑悠久的思考和行动习惯。
法律观念必须适应它们将规制的民族的生活,而不是民族生活须无节制地适应法律观念。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遍及全世界的风尚的力量带来了这一类型的法学家:他们弃绝权威之外的一切基础。
法律就是官员之所为。
但是,今天我们很少听到这种论调。
在不那么教条的形式上,19世纪历史法学家的理论对于中国宪法的发展起了并不微弱的作用。
尽管中国宪法的相当部分来自现代宪法的比较研究,它也在很多方面深深植根于中国人民长期以来已然熟悉的中国历史和制度。
我们要用这些历史制度和观念的方式来看待中国的宪法,还是认为它是形诸于1946年12月的规定,抑或那一天通过的看似独立于历史的文件?中国的形势不同于1788年美国宪法制定时的美国形势。
以那一文件为顶点的政治发展始于中世纪,经历了16世纪,在17世纪的英国全面奠定了自己的位置,以殖民地宪章的形式移植到美国,它已经适应了作为殖民地的新大陆并完全为人民所熟悉。
正如布赖斯(Bryce)所指出的,美国宪法毫无新鲜之处。
而中国不存在这样的宪法连续性。
中国宪法的所有条款背后都有历史,但中国历史只是其中历史的一部分。
我们能否从它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可以得出宪法的精神和理念吗?法典提出了相似的一个问题。
由于法典是在过去的那个世纪发展或制定出来的,中国的法典是卓越的法典。
它们经由对现代法典的精心研究,以及明智的选择、发展和推敲而制定。
但是,它们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对中国人民的生活具有现实适用性?有一些人说,如果它们在实践中没有被拒斥,那么以中国历史制度、民族习惯和人际关系的观念为基础的起点就已然开启,至少法典诸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将会形塑中国的制度和民族习惯,及中国人民对于何为正当的信念。
让我们以两个事例审视这一点。
中国拥有有关继承的悠久民族习惯。
它更接近古代罗马的普遍继承而非现代罗马法和大陆法典发展出来的继承观念。
那些起草中国民法典的人在现代法典中找不到对应历史上的中国制度的模式。
于是他们就忽略了历史,而且,如果我没有搞错的话,他们给那些依现有法律适用继承法的人造成了很多困难。
当然,在此,我们不得不踌躇地面对历史理论。
进一步地,那些敦促中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人或会谈到国王须向其臣民寻求咨询才能取得司法资格的古代习惯。
但是,那一基于血缘的原初社会的制度无论如何对于中国而言都是奇特的。
在为阿基里斯辩护时,荷马描述了考虑了杀人的正当因素的长老。
在日耳曼古代法中,法庭是由作为自由人的邻人组成的。
然而,这些制度与法兰克国王考量指控的制度都没有任何关系(它可能借鉴了罗马各行省的总督们的制度),诺曼底的公爵把这一制度用于行政事务,而亨利二世把它作为对日耳曼法中规定的申明裁判和决斗制度的替代。
在此,历史的相似性是虚幻的,它不会提供任何指导。
中国的制度和民族习惯中丝毫不存在可发展出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因素。
但凡涉及中国借鉴陪审团的问题,就必须找到理性和仿效而非经验的基础。
在当今的世纪,已经使得人类天涯若比邻的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以及世界性的迅捷通讯和运输的发展,正在把我们带往通向世界法的旅途。
体现为联合国的某种政治一体化也把我们推往相同方向。
所有这一切都给予比较法巨大的推动力。
然而,毕竟有着不同地理、种族、经济和历史条件和不同语言、特征、传统的民族需求着,而且在未来的很长时间里都可能不仅拥有他们自己的规则和法律制度,而且拥有自己的法律。
但是十七个世纪之前的古罗马法学家给出的规则和概念至今仍然被境况迥异的大多数民族所使用的事实表明:在人类可以经由理性和经验实现的文明社会的社会控制中存在着普适性的因素。
不是每一个民族都绝对需求完全民族性的法律。
以清除德国的一切外来事物为企图,希特勒德国努力复兴中世纪的日耳曼(非罗马的)法律。
然而,日耳曼法律中的恒久规定已为法国、德国、意大利和德国的现代罗马法所接受,已经在德国本土法接受的本土习惯中得以留存。
除此之外,日耳曼法律没有规定适格的立法机关,没有发展出理论传统,它不能用作20世纪社会之可运作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基础。
这样的一种复兴企图是虚张声势的民族主义的姿态。
另一方面,在19世纪的英国分析法学家的理论看来,法律是创设出来的,而不是发现出来的。
这一理论应19世纪英国立法改革运动的迫切需要而产生。
在这一理论看来,法律是法则的集合,法则是政治社会的立法机关规定的行为规则。
法律的权威来自统治者,来自这一社会中的人或团体所遵守的习惯。
除非盖上统治者的图章,否则法律就是不存在的;盖上统治者图章的就是法律。
这种类型的法律就是制定法。
那些推动这一理论的人所持有的哲学是实用主义哲学,它是立法哲学而非伦理哲学。
依这一观点,理性可指示实用的需要。
然而,如果在一个不拥有现代法律制度的国度进行大规模的立法,就很难仰赖理性一蹴而就地创设充分的法律体系。
无论如何,分析理论提出了对比较法的需求;其他国度的法典因之而得以审视,其规定因而得以比较。
从而,理性能够指示有用的标准以决定选择,经由理性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标准有可能被获得盖有民族性的立法机关的图章的民法典容纳。
尽管这一理论出于对17和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的回应而兴起,它还是像自然法理论一样预设了立法者。
自然法理论预设了具有普遍效力和适用性的理想观念,这些观念是立法者依据理性发现而体现于法律中的。
分析理论假设立法者发现和形塑的功利原则和规定是可以凭借理性发现的。
但凡历史法学家认为属于历史连续性的,分析法学家会认为归于现实有用性。
无论如何,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官和法学家与这样的困境不相关。
如果立法者已经制定了法律,摆在法官和法学家面前的唯一任务就是去解释和适用法律。
一切的“应然”问题都仅仅是立法者的问题。
解释必须是真正的解释,对立法者规定的意图的确定。
如果他没有给出具有有用性的规定,他就必须撤消和修正这一法律。
法院只能适用立法者的文本所需求的真正的解释。
上个世纪的英国分析法学家考虑到了全权的英国议会。
没有人质疑它所颁布的法律。
对这些法律只能予以解释和适用。
他们也考虑到了教授罗马法的中世纪的经院教师,对后者来说,《民法大全》是与基督教帝国同在的帝国唯一可以解释和适用的权威立法。
但是,中世纪法学理论对议会立法所持的观点与分析法学不同。
直到宗教改革时期,当时的主张是议会不能就“宗教”问题立法,比如扣留宗教组织的图章或者创设宗教性的机构,这属于教会的专有管辖权。
而且,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法院认为议会颁布的诸如使一个人担任他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违反普遍正当和理性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
对英国来说,法院不是首先认识到这一点的,革命的终极目的在于以议会独裁取代斯图亚特王朝试图确立的王室独裁。
就美国而言,殖民地居民已经经历了拥有无限权力的英国政府的痛苦体验,来自科克对《大宪章》的评论的一个语词——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对立法机关的限制被写进了宪法,被解释为具有禁止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恣意行为的历史意义。
本世纪对这一合理立场的错误适用,将其视为财产规则和对合理之事的过于僵化的限制已经使得美国对立法机关的这一宪法限制产生了不信任。
但是易于引导风气的专断的立法机关不可能恢复人民对它的支持了,在1943年的英国有人认为议会全权的主张是明显越权的,而议会有权在某一时期颁布一切人可经简易程序被判处死刑的立场是违反理性和健全情感的。
相似的情形出现于立法机关作为自己权力裁判者的法国,杜吉特(Deguit)声称社会团结的自然原则,通过劳动分工使得每个人都有促进社会团结的义务,从而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力附加了限制,应当设立判断立法机关是否违反这一自然原则的委员会。
无论如何,政治社会立法机关之声明的绝对终局性在今天无疑是被普遍认可的。
总而言之,与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乖违的是,英国分析法学家说立法不是经由理性和道德哲学之理想规定的发现;它是一个特定政治社会对实际的需求进行梳理而进行的创造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