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和文件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999年9月13日国家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明确指出,“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
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一)工作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蓝色部分是操作系统安全等级划分,红色部分是四级操作系统关于网络部分的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239-2008引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GB/T AAAA-AAAA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CCCC-CCCC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本标准与GB17859-1999、GB/T 20269-2006 、GB/T 20270-2006 、GB/T 20271-2006等标准共同构成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配套标准。
其中GB17859-1999是基础性标准,本标准、GB/T20269-2006、GB/T20270-2006、GB/T20271-2006等是在GB17859-1999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扩展。
本标准在GB17859-1999、GB/T20269-2006、GB/T20270-2006、GB/T20271-2006等技术类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提出和规定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最低保护要求,即基本安全要求,基本安全要求包括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和监督管理。
在本标准文本中,黑体字表示较低等级中没有出现或增强的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基本保护要求,包括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指导分等级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和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等保一级标准
等保一级标准
等保一级标准,全称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GB/T 22239-2019)国家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重要信息安全标准。
等保一级标准是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指导和规范政府部门、重要行业领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
该标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安全管理要求、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等保一级标准的要求,信息系统按照其安全风险等级被划分为1至5级,其中一级表示最高等级。
等保一级标准对一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安全组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策略与指南、安全技术要求等方面。
对于需要达到等保一级标准的单位,通常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认证,确保其信息系统符合标准要求,能够有效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节和要求可能会随时间和相关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
建议您在需要具体了解等保一级标准的情况下,与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进一步咨询和查询。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对信息系统按照其承载信息的重要性和保密等级,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并对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提出相应的安全保护要求和措施的一套标准体系。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和关键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的建立,能够有力地提高国家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
通过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可以根据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重要性和保密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要求和措施,从而有效地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关键信息系统的保护。
针对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和关键信息系统,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等级划分和保护要求,加强对其安全运行的监测和管理,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各类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此外,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促进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通过统一的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和保护要求,可以使各类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和标准化,为相关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水平,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关键信息系统的保护,促进安全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充分重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切实加强对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和保护,共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系列标准概述
一、标准化基础知识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要求三、我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四、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与标准分类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简介基本概念——“标准( s tandard )”定义: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理解:1)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
2)标准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制定标准的对象是“活动或其结果”。
4)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
5)标准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6)标准需经“公认机构”的批准。
基本概念——“标准化( s tandardization )”定义: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
注1: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
注2: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标准项目制定流程①立项阶段②准备阶段③起草、征求意见阶段④送审阶段⑤报批阶段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14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中办发[2003]27号文件中要求:“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要加强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抓紧制定急需的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标准,形成与国际标准衔接的中国特色的信息安全标准体系。
要重视信息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其基础性、规范性作用”。
与27号文件相关的如66号等文件中进一步提出,信息系统安全、安全保护产品、安全事件处理等均贯彻分类、分级原则。
DB11_T1344-2016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规范
ICS13.310A 9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44—2016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规范Examination specification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classifiedprotection2016-08-10发布2016-12-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检查流程 (1)5 一级信息系统检查 (2)6 二级信息系统检查 (7)7 三级信息系统检查 (16)8 四级信息系统检查 (2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信息产业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北京中软华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漫青、朱华池、白鸥、石锐、吴贤、俞诗源、朱晓莉、高媛、马荣欣、周永战、游书明、赵悦、徐燕、赵志巍、金镁、王峥、周堃、李小玲、王凯晨、梁萌萌、张淮、王一婷、赵永军、李梦娇、陈益、宋扬、张昕、菅强、高瑗泽、傅珩轩、刘晓雪、李君白、张远彬、王熙、张玮、杨潇、石浩、王佳、赵勇、罗铮、袁静、于东升、霍珊珊、刘健、张益、董晶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查的流程和内容要求,其中内容要求包括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一级信息系统、第二级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系统和第四级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271.8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5069 信息安全技术术语GB/T 25070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T 5271.8、GB 17859、 GB/T 22239、GB/T 25069和GB/T 2507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概述
标准定位和关系
• 管理办法(43文件)(总要求) • 实施指南(GB/T25058-2010) • 定级指南(GB/T22240-2008) • 基本要求(GB/T22239-2008) • 测评要求 • 建设指南
目录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干什么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使用的主要标准
• 管理办法 • 实施指南 • 定级指南 • 基本要求 • 测评要求
实施指南特点
• 阶段
• 过程
• 活动
• 子活动
例如: • 信息系统定级
• 信息系统分析
• 系统识别和描绘
• 识别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 • 识别信息系统的管理框架 •…
• 信息系统划分
系统定级阶段-实施流程
主要输入
系统立项文档 系统建设文档 系统管理文档
过程 信息系统分析
主要输出
系统总体描述文件 系统详细描述文件
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 (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 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概述
目录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使用的主要标准
• 管理办法 • 实施指南 • 定级指南 • 基本要求 • 测评要求
目录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使用的主要标准
• 管理办法 • 实施指南 • 定级指南 • 基本要求 • 测评要求
等级保护标准体系
多年来,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在国内有关专 家、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和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组织制订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需要的一系 列标准,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 准体系。汇集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汇编》 供有关单位、部门使用。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总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前言本标准由公安部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卫红、曲洁、马力、朱建平、李明、李升、谢朝海、毕马宁、陈雪秀。
引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GB/T BBBBB-BBBB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CCCCC-CCCC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 DDDDD-DDDD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
本标准依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从信息系统所承载的业务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这两方面,提出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方法。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方法,适用于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提供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71.8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GB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3术语和定义GB/T 5271.8和GB17859-199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GB/T 22239-2008)是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各类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系统和非密级信息系统,是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信息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GB/T 22239-2008标准,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划分包括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对安全性的要求也不同,一级安全等级要求最严格,四级安全等级要求最低。
在具体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中,应根据系统所处的环境和对信息安全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安全等级,并按照该等级的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和实施。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
1. 安全保护目标明确,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的环境和对信息安全的需求,明确安全保护的目标和要求,确保安全保护工作有的放矢。
2. 安全保护措施合理有效,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物理措施,合理配置安全资源,确保安全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3. 安全保护责任明确,明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5. 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预案设计和应急演练,提高信息系统的抗风险能力。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意义。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当前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问题日益突出,各类网络攻击、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
因此,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严格按照GB/T 22239-2008标准的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科学合理的安全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页脚内容1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对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等级保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其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每年对第三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每半年对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严格依法,热情服务”的原则,遵守检查纪律,规范检查程序,主动、热情地为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采取询问情况,查阅、核对材料,调看记录、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实施情况。
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二)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三)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信息系统变化及定级备案变动情况;(四)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六)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和落实情况;(七)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情况;(八)聘请测评机构按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根据测评结果开展整改情况;(九)自行定期开展自查情况;(十)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第七条检查项目:(一)等级保护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1.下发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文件,出台有关工作意见或方案,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
2.建立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岗位和人员。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共分为五个等级。
其中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
以下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的一些主要要求:
1. 物理安全:包括机房、设备、设施等物理环境的安全保护,如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防火、防水、防潮、防静电等。
2. 网络安全: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设备、网络协议等方面的安全保护,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网络监控等。
3. 主机安全:包括服务器、终端等主机设备的安全保护,如操作系统安全、应用程序安全、补丁管理等。
4. 应用安全:包括应用系统的安全保护,如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等。
5. 数据安全:包括数据的存储、传输、处理等方面的安全保护,如数据备份与恢复、数据加密、数据脱敏等。
6.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策略、安全组织、人员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应急响应计划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行业、组织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内容,建议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咨询专业的信息安全机构。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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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GB/T AAAA-AAAA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CCCC-CCCC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本标准与GB17859-1999、GB/T 20269-2006 、GB/T 20270-2006 、GB/T 20271-2006 等标准共同构成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配套标准。
其中GB17859-1999是基础性标准,本标准、GB/T20269-2006、GB/T20270-2006、GB/T20271-2006等是在GB17859-1999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扩展。
本标准在GB17859-1999、GB/T20269-2006、GB/T20270-2006、GB/T20271-2006等技术类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提出和规定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最低保护要求,即基本安全要求,基本安全要求包括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摘要本文档旨在规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信息安全。
针对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分别制定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其中,等级分为一级至五级,等级越高,安全保护要求越严格。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息系统。
二、等级划分1. 一级信息系统一级信息系统为对国家利益、国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
应采取最为严格的安全措施,保护信息系统的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 二级信息系统二级信息系统为对国家和社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信息系统。
应采取较为严格的安全措施,保护信息系统的核心数据和基本系统功能。
3. 三级信息系统三级信息系统为对国家和社会安全有一定影响的信息系统。
应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保护信息系统的关键数据和基本系统功能。
4. 四级信息系统四级信息系统为对国家和社会安全有一般影响的信息系统。
应采取基本的安全措施,保护信息系统的基本数据和基本系统功能。
5. 五级信息系统五级信息系统为对国家和社会安全影响较小的信息系统。
可以采取相对较为简单的安全措施,保护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安全。
三、安全保护要求1. 一级信息系统- 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
- 所有安全措施均需通过安全评估认证。
- 系统维护、升级和漏洞修复需由专业人员进行。
2. 二级信息系统- 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
- 所有关键数据需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 在外网和移动设备上的信息访问需进行二次认证。
3. 三级信息系统- 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
- 所有关键数据需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 在外网和移动设备上的信息访问需进行二次认证。
4. 四级信息系统- 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以下简称“保护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范和提升我国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保护国家机密信息和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
保护标准共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
各个等级根据信息系统所需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和技术措施来确定。
保护标准的实施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军事、科研、教育、金融、电信、能源、交通、水利、卫生、社会保障等行业和领域。
同时,非国家行政机关、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采用保护标准。
保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重要内容:1.标准体系结构:规定了保护标准的组织结构和标准体系,明确了各个等级的划分原则和技术要求。
通过建立标准体系,可以统一各个行业和领域的信息安全防护力度,提升整体的防护能力。
2.安全需求分析:为不同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需求分析,根据系统的特点和所处环境确定相应的等级。
通过分析系统的安全需求,可以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提高防护效果。
3.技术要求:根据不同等级的系统安全需求,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
包括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系统完整性保护、事件响应等方面的要求。
技术要求的制定旨在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遭受攻击。
4.评估与认证:对采用保护标准的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认证。
评估过程包括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检查,验证系统是否满足相应等级的技术要求。
认证过程则是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从而获得认证证书。
5.运行与维护:明确了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包括安全事件的处理、安全培训和演练、系统升级与漏洞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运行与维护的要求有助于保持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保护标准的实施对于提升我国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保护国家机密信息和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方法,适用于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提供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71.8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GB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3.术语和定义GB/T 5271.8和GB17859-199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等级保护对象target of classified security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信息和信息系统。
3.2客体object受法律保护的、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3客观方面objective对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侵害方式和侵害结果等。
3.4系统服务system service信息系统为支撑其所承载业务而提供的程序化过程。
4.定级原理4.1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根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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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协调。
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部署,由省公安厅主管网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任副组长。
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
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小组,组织本系统和行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制。
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划分和监管方式
(一)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二)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
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核心是对信息安全分等级、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共同保护。
通过等级保护,组织和动员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共同参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各方主体按照规范和标准分别承担相应的、明确具体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二)依照标准,自行保护。
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规范及标准,要求信息和信息系统按照相应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自行定级、自行保护。
(三)同步建设,动态调整。
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
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
术标准应按照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四)指导监督,重点保护。
国家指定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通过备案、指导、检查、督促整改等方式,对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家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家事务处理信息系统(党政机关办公系统);财政、金融、税务、海关、审计、工商、社会保障、能源、交通运输、国防工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信息系统;教育、国家科研等单位的信息系统;公用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基础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系统;网络管理中心、重要网站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其他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主要环节
(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
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运营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
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以及系统建设规划等基本情况,为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二)合理确定保护等级。
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由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开展安全建设整改。
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对已有的信息系统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采购和使用相应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产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完成系统整改。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系统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
(四)组织系统安全测评。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管理办法》选择符合要求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已投入运行信息系统在完成系统整改后也应当进行测评。
经测评,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承担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机构由省公安厅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推荐。
(五)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系统投入运行后(新建系统)或确定等级后(已运营的系统)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鼓励第一级和第五级的信息系统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跨地区或全省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向省公安厅备案。
跨地区、跨省或者全省、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向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备案。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
《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到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履行定级、备案手续的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
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通知运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定。
对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指导其落实整改措施。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
(七)建设技术支撑体系。
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向社会推荐一批符合要求的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测评机构。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安全专用产品研发机构、安全服务机构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法律知识水平。
(八)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运营使用单位间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
落实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对运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指导责任,建立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的定期监督检查机制。
争取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支持,制订《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使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获得地方立法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