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15版)

(2015年1月28日总经办会审核通过)

1目的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有效地控制项目成本。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

3重要说明

3.1.现场签证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承包人必须通过有效的申报(即:《现场签证申请单》)并获得我司流程审批和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签证经审批实施后必须及时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关结算、付款。

3.2.签证验收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必须在验收时提交工程量确认文件(即:《现场签证验收单》),并在完工后最迟不超过7日内完成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审核和支付费用。

3.3.隐蔽工程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人,我司现场工程师及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3.4.停工、窝工

对于停工、窝工类事件,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现场签

证申请,经监理及我司现场工程师确认并完成了流程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如在事件发生后超出14天,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3.5.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承包人进场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编制的,经监理及我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作为承包人申请增加任何费用的依据。超出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范围,新增的专项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专项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比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3.6.签证执行要求

承包人对于我司正式发出的变更文件,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

3.7.签证价款支付

项目公司应按照变更文件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在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足量地按合同条款支付签证价款。

3.8.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依据本办法编制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要求》(附件),必须作为工程类招标文件和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的条款与本要求有矛盾时,以本要求为准。

3.9.项目部是签证管理的基本单位

(1)各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分期开发或者分组图、标段开发的具体情况,成立项目部作为工程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部的成员由项目公司工程部和成本部人员构成,包括:总包合同约定的现场工程师(以下称甲方代表),土建、水电、装饰等专业工程师,以及成本部派驻现场的成本专员。通常甲方代表应作为项目经理。项目部是工程签证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部应有任命文件,并知

会监理公司和各承建单位。

(2)承包人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合同约定人员一致,如有变化应有任命文件,具体包括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或造价师等。

3.10.合同交底

在所有工程承包单位进场时,各项目公司必须组织监理、施工方进行合同交底,同时重点对本办法进行学习宣贯,并要做好交底记录。其中监理公司、施工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有任命文件(应与合同约定人员一致),具体包括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或造价师等。

3.11.设计变更单

(1)基于工程结算管理的分类要求,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更改范围内的工程量和造价变化,必须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设计更改完成情况确认单》的方式办理费用确认;单独的设计变更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更改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索求(如拆除、返工等额外的费用),则应通过现场签证方式确认。

(3)设计变更完成审批程序,项目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结合合同分判情况,以及现场最新的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实施的具体要求,以《甲方通知单》的形式将设计变更单作为附件发给监理及相关的承包单位。

3.12.甲方通知单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包括进度、质量、成本、现场组织、营销需要、设计变更等方面的要求,一律由项目部向监理及承建单位发出《甲方通知单》,提出具体工程指令。当有关指令超出项目公司授权时,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审批。

(2)项目部在发出《甲方通知单》前,必须完成项目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审核会签,以排除可能对成本、销售、报建、设计等方面带来影响,《甲方通知单》完成审批后须加盖项目公司章后方可发出。

(3)属于原合同费用核减时,项目公司以《甲方通知单》的形式告知承包人,如承包人不及时回应,办理《现场签证申请单》,项目公司有权按《甲方通知单》及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承包人收到项目部发出的《甲方通知单》,如属于费用增加的情况,

必须及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单》。单独的《甲方通知单》不能作为结算时费用增加的依据。

3.13.现场签证的范围

以下情况发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列举情况),引起承包人合理的费用或工期索求时,必须及时完成现场签证,方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

(1)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发生改变,如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出入且已经超越合同约束范畴,引起承包人合理的费用索求,如不通过签证,无法核实实际发生的具体情况。

(2)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按合同规定可以计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4)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艺方法、或其他特征的改变,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5)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6)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7)因发包人通知要求引起的,非承包人原因的重复施工、返工、额外施工等费用增加,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因设计变更的实施,引起承包人对设计图纸更改范围外的费用索求(如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等),应进行现场签证。

(8)发包人在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委托承包人的临时用工、零星工作、三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