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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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控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1、技术部为所有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和设计院(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提出的设计变更负责。

2、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

3、工程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负责。

4、预算部负责各类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分类汇总;编制、审核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办理:1、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

分别由技术部、销售部及工程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洽商)审请表(见附件一),经相关部门及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部委托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发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现场认定,现场签证有施工单位提出,经工程部相关人员对签证内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预算部进行复核,主管总经理签字转技术部等级发放后生效。

工程现场签证单(见附件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必要时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

3、预算部对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进行分类登记,并加以分析。

4、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而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不能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5、对于临时突发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如来不及办理手续,可口头通知相关人员,经认可后先行实施,于5日内将手续完善。

6、工程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技术部(资料室)、工程部、预算部、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四、工程结算的办理:1、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等竣工资料;以工程结算通知单(见附件三)的形式通知预算部办理工程结算;预算部依据工程合同及以上相关图纸等资料,由工程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完整版)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项目公司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原则“以事前控制为主”。

在设计阶段,项目公司应优选设计单位,并聘请专家或设计监理参与实施设计监理,主动影响设计、有效控制设计质量。

在工程招标阶段,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作好图纸会审及优化设计等工作,重点审查图纸的规范性、建筑功能设计、建筑造型与立面设计、结构安全性、材料代换的可能性、各专业协调一致情况、施工可行性等,及时纠正设计中的缺陷和失误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原则上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办理变更、签证,特殊情况应遵照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项目公司开发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一)地产公司:中交地产有限公司。

(二)城乡公司: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三)项目公司:城乡公司为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依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

(四)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指对设计资料及实施工程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优化。

(五)现场签证:指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等额外施工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

(六)单项变更、签证:指单栋楼或施工现场不具累加性的单一事件的变更或签证。

如:1#楼门窗改变;地下障碍物的处理。

(七)累计变更、签证:指相对同一施工单位具有相同内容的变更或签证。

如:1~8#楼的地面做法变更;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暖、电、气等相关专业的变更。

(八)估算金额:指含税总造价,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利润、管理费、规费、价差、税金等。

(九)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估算金额≥200万元的设计变更。

2.变更涉及如下内容的:(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退线距离、平面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与其分包商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3.1设计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须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由设计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文件。

3。

2工程洽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经协商一致调整原施工合同中的非设计文件事项,在无需另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3.3现场签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图纸完成了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但建设单位又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实际施工现场已完工程拆除,根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核实现场后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3。

4提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劳务单位必须填报《工作联系单》,各方达成一致意见,重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附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是办理有关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依据之一。

3.5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艺、材料、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

6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造价、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办理。

第二章第四条职责与分工建设部:专业工程师初审,项目技术负责人复审,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技术部:分析签证、洽商的技术可行性,审核技术要求和工程量;计划部:评审费用的合理性,对签证、洽商编制估算费用,调控预算;采购部:审查工程量,确定施工单价和总价; 风控法务部:监督全过程;主管副总:主管工程、采购副总审核; 总经理审批第五条 管理程序和方法专业分包队的变更、签证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业主经济签证为依据,根据工程现场情况,专业分包编制、提交经济技术签证单先由建设部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签字,再由建设部提交技术部、计划部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对项目现场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进行现场检查、测量,确认无误后进行审批,完成后交给采购部、风控法务部审核批准后,再报公司管理层审核、批准。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建设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切实加强工程现场管理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办法。

一、建设工程技术变更实行签证联系会制度,由处长主持专门会议共同会签。

涉及到有较大技术变更的,要求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二、施工图纸会审阶段发生的设计变更,无关工程造价的由处长会同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涉及增加工程造价较大的变更,必须由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生效;涉及增加工程造价重大变更,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党委会议通过后生效。

三、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变更由主管处领导负责,较大或重大变更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执行。

四、工程设计变更的经办负责人为主管处领导,并负责签发变更通知单。

五、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相关的文字记载,包括联系会议纪要或办公会议纪要、变更通知单等,禁止口头承诺。

特殊情况下的口头承诺,必须在3日内补办变更通知单。

六、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单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四方留存。

七、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八、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无签证或无效签证的变更项目,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杜绝(减少)工程争议和索赔,特制定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库及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所有建设项目。

本办法涉及的范畴是指建设立项、批复中没有涵盖而需要增补的、设计图变更的等所有涉及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变化的变更及签证。

第三条工程变更及签证工作须坚持效益原则、规范原则和“集体决策、逐级负责”的原则,市州公司投资部门、省公司发展规划处及相关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测单位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部门应通过加强对设计及勘测单位资质、委托书、各项合同、设计审查及技术交底等管理,严格遵守建设管理程序,科学、合理、完整地编制和划分标段内容,认真组织招标答疑工作,减少工程变更和签证。

第五条全省系统内变更及签证工作无论大小,均由省公司统一管理,省公司发展规划处是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

市州公司是此项工作的执行单位,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申报,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员落实,并签证。

第六条《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在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工程项目完工,决算送审前,市州公司组织项目总投资内审(含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在未超投资计划总批复时,不用申报追加投资计划请示,变更、签证的相关资料作为审计决算的依据;超出投资计划时,申报追加投资计划请示,变更、签证的相关资料作为追加投资计划的依据,也作为审计决算的依据。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八条工程变更的类型1、小型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对合同工期、质量、进度无影响,且不增减工程费用的变更事宜。

2、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且对合同工期、质量、进度无影响、一次变更费用在3万元以内的变更事宜。

3、重大变更:或改变设计原则,或对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进度有影响,或一次变更费用3万元(含)以上的变更事宜。

第九条正常情况下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1、工程变更可以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设计单位之中的任何一方提出。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特急类工程变更指工地现场须立即执行某个工程变更,若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特急类工程变更办理原则是:边洽谈边干。首先向设计方申述变更的理由,且应经得他们的口头同意后,由项目公司总工出具工程应急变更通知单,施工方立即实施,但必须在该项变更完成十天内补办全部手续。工程应急变更通知书可利用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事由,由设计方事后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也可分正常类与特急类二类。
凡是现场签证需求提出在10天以后实施的,都属正常类签证,应按程序审批后再开工。能预先确定工程量及相应结算价的应与施工方预先商定;工程量不能预选正确计算的,应预先确定包括工、料、机诸费用的单价及估数的工程量及总预算造价。(《工程现场签证审批、签发流程图》见图2)
2、工程变更联系单:
(1)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及施工承包方技术人员发现施工图中有差错,需要设计更正;
(2)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及施工承包方技术人员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导致工程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3)上述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经得设计部门的同意,并签名盖章。
3、工程现场签证单: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签证职责及权限见表2:
工程现场签证职责及权限明细表
表2
增(减)金额
经手人
签证核算
复核人
书面签发人
批准人
0.3万元以下
(含0.3万元)
各专业工程主管
预算员
工程部经理
项目公司
总工
0.3万元~1万元
(含1万元)
各专业工程主管、
工程部经理
项目公司
总工
分管副总经理
1万元~2万元
总经理
2万元~3万元
工程现场签证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变更及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施工单位需要对原有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情况。

第三条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进行土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造价等进行变更和签证管理的程序和规定。

第四条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工作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的职责,确保相关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进行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程序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变更及签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对于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变更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工程情况,进行合理的变更管理。

第九条工程变更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否则,一切后果由提出变更者承担。

第十条工程变更应当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变更造价等,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管理应当注意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和文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程序,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杜绝滥用变更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便于日后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签证管理时,应当依据工程合同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与工程变更管理相结合,确保签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工程签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方可进行签证。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 版)(2015年1月28日总经办会审核通过)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流程1目的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有效地控制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部 项目公司/集团收发文档审核程流理管证签场现和更变程工接收文档 收发文档,编号审核,发起现场签 证确认审批流程, 上传〈〈现场签证验 收单》 审核,上传〈〈现场 签证计价单》 根据签证确认审 批,完成建设单位 意见、签字、盖章 等内容 签证申请明源 审批 签证确认明源 审批 收发文档、审核根据〈〈甲方通知单》发起〈〈签证申 请单》实施完成,发起签 证验收,〈〈现场签 证验收单》现场验 收人员签字,承包 单位签章审核根据签证验收填报〈〈现场签证计价 单》项目成本。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

3重要说明3.1.现场签证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承包人必须通过有效的申报(即:《现场签证申请单》)并获得我司流程审批和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

签证经审批实施后必须及时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关结算、付款。

32签证验收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必须在验收时提交工程量确认文件(即:《现场签证验收单》),并在完工后最迟不超过7日内完成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审核和支付费用。

3.3.隐蔽工程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人,我司现场工程师及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3.4.停工、窝工对于停工、窝工类事件,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经监理及我司现场工程师确认并完成了流程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管理目的: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任何工程变更都进行了必要的审批和信息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划分:1、工程部是现场签证实施的管理部门。

2、施工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对现场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3、工程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审查。

4、预算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5、工程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费用的审查。

6、公司工程副总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7、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三、实施程序:(一)设计变更1.1。

顾客要求的变更1.1.1顾客要求变更(不论是签订合同前还是签订合同后),销售部经办人须向顾客说明变更发生的费用(设计费和材料费等)要由顾客自行承担。

1.1。

2顾客要求变更,销售部经办人(销售员)须将顾客要求的变更内容以及顾客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承诺填入《合同评审表》并请顾客确认,《合同评审表》由销售部指定人员负责依次传递到项目工程部、设计单位和工程成本管理部审签意见.在上述单位、部门审签意见后,销售部负责人根据他们的意见签署本部门的意见或建议,并最终报请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确定.1。

1.3 各会审部门在审签意见时若不同意变更,必须详细说明理由.项目工程部若同意变更,须同时注明对《设计变更联系单》的时限要求,工程成本管理部会审主要对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估算,以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能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审批。

1。

1。

4 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最终审批不同意更改的,《合同评审表》原件由销售部保存,销售部经办人(销售员)须及时向顾客解释说明并请求顾客谅解。

1.1.5 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最终审批同意更改的,销售部指定人员须及时将《合同评审表》复印并传递给设计单位及项目工程部(原件由销售部指定人员保存),由销售部和项目工程部共同催促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一式四份,项目工程部负责领取二份,销售部负责领取二份并发工程成本管理部一份。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二0一五年十二月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变更合理、及时、准确,使得工程的进展处于受控状态,从而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准实施,擅自实施的不办理工程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三条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为: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来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和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必须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前提。

第二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分类、定义、原则第四条所有变更签证应分为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二大类。

第五条工程变更定义: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2、现场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第六条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由于报批需要时间,所以在施工现场由现场负责人当场审批的一个过程。

第七条工程变更审批的基本原则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运营与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2、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可行、可靠;3、工程变更尽可能在工期和施工条件方面,对后续施工或接口无不良影响。

工程变更的费用是经济合理的。

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组织形式第八条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由经营管理部牵头,技术协调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按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完成相关工作。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版)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版)(2015年1月28日总经办会审核通过)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流程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项目部项目公司/集团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流程草拟《甲方通知单》并完成内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修改通知单,编号、签字、盖章收发文档根据《甲方通知单》发起《签证申请单》收发文档、审核核实申请内容,发起签证申请审批签证申请明源审批根据签证申请审批结果完成《签证申请单》建设单位意见、签字、盖章、编号收发文档,编号签证实施监督实施实施完成,发起签证验收,《现场签证验收单》现场验收人员签字,承包单位签章签证确认明源审批根据签证确认审批,完成建设单位意见、签字、盖章等内容收发文档,编号接收文档根据签证验收填报《现场签证计价单》审核审核,发起现场签证确认审批流程,上传《现场签证验收单》审核,上传《现场签证计价单》审核1 目的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有效地控制项目成本。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

3重要说明3.1.现场签证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承包人必须通过有效的申报(即:《现场签证申请单》)并获得我司流程审批和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

签证经审批实施后必须及时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关结算、付款。

3.2.签证验收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必须在验收时提交工程量确认文件(即:《现场签证验收单》),并在完工后最迟不超过7日内完成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审核和支付费用。

3.3.隐蔽工程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人,我司现场工程师及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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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2015版)(2015年1月28日总经办会审核通过)1目的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有效地控制项目成本。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

3重要说明3.1.现场签证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超出合同范围而出现的有关费用、工期等变动情况,在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定的条件下,要求承包人必须通过有效的申报(即:《现场签证申请单》)并获得我司流程审批和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属于无效行为。

签证经审批实施后必须及时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关结算、付款。

3.2.签证验收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必须在验收时提交工程量确认文件(即:《现场签证验收单》),并在完工后最迟不超过7日内完成监理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审核和支付费用。

3.3.隐蔽工程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人,我司现场工程师及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3.4.停工、窝工对于停工、窝工类事件,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经监理及我司现场工程师确认并完成了流程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如在事件发生后超出14天,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项目公司应不予支付费用。

3.5.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承包人进场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编制的,经监理及我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作为承包人申请增加任何费用的依据。

超出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范围,新增的专项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专项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

其他资料,比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3.6.签证执行要求承包人对于我司正式发出的变更文件,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

3.7.签证价款支付项目公司应按照变更文件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在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足量地按合同条款支付签证价款。

3.8.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依据本办法编制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要求》(附件),必须作为工程类招标文件和合同的附件,主合同的条款与本要求有矛盾时,以本要求为准。

3.9.项目部是签证管理的基本单位(1)各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分期开发或者分组图、标段开发的具体情况,成立项目部作为工程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部的成员由项目公司工程部和成本部人员构成,包括:总包合同约定的现场工程师(以下称甲方代表),土建、水电、装饰等专业工程师,以及成本部派驻现场的成本专员。

通常甲方代表应作为项目经理。

项目部是工程签证管理的基本单位。

项目部应有任命文件,并知会监理公司和各承建单位。

(2)承包人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合同约定人员一致,如有变化应有任命文件,具体包括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或造价师等。

3.10.合同交底在所有工程承包单位进场时,各项目公司必须组织监理、施工方进行合同交底,同时重点对本办法进行学习宣贯,并要做好交底记录。

其中监理公司、施工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有任命文件(应与合同约定人员一致),具体包括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或造价师等。

3.11.设计变更单(1)基于工程结算管理的分类要求,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更改范围内的工程量和造价变化,必须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设计更改完成情况确认单》的方式办理费用确认;单独的设计变更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因设计变更引起图纸更改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索求(如拆除、返工等额外的费用),则应通过现场签证方式确认。

(3)设计变更完成审批程序,项目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结合合同分判情况,以及现场最新的变化等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实施的具体要求,以《甲方通知单》的形式将设计变更单作为附件发给监理及相关的承包单位。

3.12.甲方通知单(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包括进度、质量、成本、现场组织、营销需要、设计变更等方面的要求,一律由项目部向监理及承建单位发出《甲方通知单》,提出具体工程指令。

当有关指令超出项目公司授权时,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上报集团审批。

(2)项目部在发出《甲方通知单》前,必须完成项目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审核会签,以排除可能对成本、销售、报建、设计等方面带来影响,《甲方通知单》完成审批后须加盖项目公司章后方可发出。

(3)属于原合同费用核减时,项目公司以《甲方通知单》的形式告知承包人,如承包人不及时回应,办理《现场签证申请单》,项目公司有权按《甲方通知单》及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承包人收到项目部发出的《甲方通知单》,如属于费用增加的情况,必须及时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单》。

单独的《甲方通知单》不能作为结算时费用增加的依据。

3.13.现场签证的范围以下情况发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列举情况),引起承包人合理的费用或工期索求时,必须及时完成现场签证,方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1)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发生改变,如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出入且已经超越合同约束范畴,引起承包人合理的费用索求,如不通过签证,无法核实实际发生的具体情况。

(2)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按合同规定可以计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4)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艺方法、或其他特征的改变,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5)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6)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

(7)因发包人通知要求引起的,非承包人原因的重复施工、返工、额外施工等费用增加,且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按实际情况调整的情况;因设计变更的实施,引起承包人对设计图纸更改范围外的费用索求(如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等),应进行现场签证。

(8)发包人在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委托承包人的临时用工、零星工作、三通一平、障碍清除、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等。

(9)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10)其它:因政府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其它原因,引起承包人对合同外的额外费用索求,必须进行签证。

3.14.签证单填报要求签证单必须同时符合下述规定:(1)隐蔽工程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验收手续和工程量确认。

(2)现场签证应清楚注明发生的日期、原因、内容、范围和所在的部位及签证数据;有必要的简图、图片和计算式。

(3)文字描述明确,书写规整,不得随意在原文字上涂改(如因须涂改,应在涂改处由当事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承包人签认栏目中有指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预算员或造价师、项目经理签名。

(5)工程量计算符合预、结算有关规则及合同规定。

(6)用做原始签证单的单据是通过复写制作的,原件为一式四份。

(7)在事件发生前或发生后的72小时内提出,且提出时事件尚未隐蔽(已完成临时签证除外)。

(8)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文件,须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出具的要求发包人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须加盖承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结算费用。

(9)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均应对文件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发包人、承包人都应设置变更文件交付记录,交付对方文件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3.15.无效签证有效的工程变更签证方可以作为工程结算资料,无效文件不予作为结算资料。

下列文件为无效的工程变更签证文件,在工程结算中不能采用:(1)签证金额的审批权与集团流程要求不一致(详见:集团授权手册);(2)合同中已约定内容不得作为签证内容;(3)现场签证所发生的费用不单独列项,或者与其他工程项目有交叉;(4)现场签证完成的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完成;(5)签证的时间和内容矛盾;签证的内容与技术文件矛盾;签证的内容与实际矛盾;(6)现场签证单未按编号办法连续编号的;(7)现场签证单的内容重复;(8)基础处理及隐蔽工程,未于当日签证(或办理有效的临时签证)而采用后补的;(9)属于承包人工作失误(如承包人前期进度耽误造成后期赶工费用增加、承包人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及费用增加等)。

4工作职责4.1.项目公司项目部(1)负责根据工程变更的要求,草拟并发起《甲方通知单》的审批。

(2)负责处理承包人提出的《现场签证申请单》,完成判断、核实取证、造价测算等工作,在明源系统中发起现场签证申请审批流程。

(3)负责现场签证的实施和验收,办理《现场签证验收单》审核及其明源系统的录入。

(4)负责现场签证的结算,办理《现场签证计价单》和明源系统的审批。

(5)及时上报现场签证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6)负责现场签证的资料管理工作。

4.2.项目公司工程部部长(1)负责对项目部工程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工程部对项目部的支持。

(2)负责与成本部部长共同管理签证的及时率,协调处理项目部的争议问题,负责与集团工程部的沟通协调。

(3)负责结合工程签证的实施情况,对承建商进行履约评价。

(4)工程部部长负责依据授权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确认。

(5)每月10日前,与工程部部长一起主持与承包人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报告,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4.3.项目公司成本部部长(1)负责对项目部成本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成本部对项目部的支持。

(2)负责与工程部部长共同管理签证的及时率,负责协调处理项目部的争议问题,负责与集团成本部的沟通协调。

(3)负责结合工程签证的结算和配合情况,对承建商进行履约评价。

(4)负责依据授权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确认。

(5)每月10日前,与工程部部长一起主持与承包人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报告,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4.4.项目公司副经理/经理(1)负责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

(2)负责全面管理项目公司工程签证管理业务,解决项目部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

(3)负责应急签证事件的处理。

(4)每月10日前,项目公司分管领导应组织与承包人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报告,进行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4.5.集团工程管理部(1)参与审核金额大于5万元及以上的现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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