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国际法课件文档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等类型2、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形成方式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
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平等协作为条件,没有国际立法机关。
4、强制方式是主要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否定论17世纪的普芬多夫(S.Puffendorf)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条约可以被随意解除,国际法不是法律。
19世纪英国的奥斯汀(J.Austin):从实在法角度分析,法是上级的命令,以制裁威胁,国际法是一种道德体系。
2、国际法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各国承认是有法律约束力,表示愿意遵守,国际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
(2)、在实践中经常被遵守。
(3)、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
违反的国家应负国际法律责任。
(4)、有一些制裁措施:集体安全措施经济制裁国际审判武器禁运&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国际道德: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规范。
主要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
不具法律约束力。
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比较确定的规范。
有法律约束力。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有无法律约束力国际礼让:是国家交往中的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
无法律约束力。
五:国际法的作用1、约束.指导约束各成员的行为2、促进。
使国际社会更文明3、调整。
权利义务、管辖权4、缓和。
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中世纪以前)初级形式的国际法规则,特点是:1、其内容比较狭窄,多限于战争、媾和、结盟、使节、条约等方面,缺乏系统性。
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06本国际法讲义(基础理论部分,第一至四章)主要参考书目:1、著作类《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罗伯特⋅詹宁斯阿瑟⋅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教材类:《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国际法》梁西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3、《国际法案例》陈致中,法律出版社4、《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等编,法律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概念1、名称的由来Jus jentium—万民法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年)的使用《战争与和平法》Law of nations—万国法边沁: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2、含义: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3、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之比较不同之处:主体和调整的对象;制定方式;效力范围;实施方式;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国际道德准则?2、国际法是弱法?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普芬道夫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
2、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宾克舒克、奥本海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承认或共同意志。
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共同同意不能作形式主义的理解。
3、折衷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瓦特尔(Vattel)《万国公法:或适用于国家和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法原则》1758年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是理性;其次是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4、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劳特派特、狄骥5、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6、政策定向学派代表人物:麦克杜袼尔7、马克思主义学派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产生条件:若干国家同时存在;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2、发展阶段古代和中世纪是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是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现代则是国际法新的发展时期。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3、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学科发展 的基本背景:二战后国际间经贸 交往的发展致使国际经济格局的 内在张力已逐渐冲破原有国际政 治格局限制而成为国际关系发展 的先导,经贸行为也取代政治外 交行为成为国家间利益调整的最 直接表现方式。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 系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 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 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 国家:最主要、最活跃的国际法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政府间国际 组织: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国际 法主体 私人: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 主体,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可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 主要途径:外交大会缔结条约;于国 际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规则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 国际法之区别——普遍国际法的效 力依据? 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 国内社会:“徒法不足以自行” 国际社会:不存在统一强制性 执法机关,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的 自力救济
第二节 国译名称: 自丁韪良译《万国公法》至日文转 译“国际法” 4、二战前后之发展: “人类法”(law of humanity) (law “世界法”(world law) “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 law) “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二)学科名称辨析——国际法、国 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1)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2)国际私法之性质:以跨国或跨 区域的私人间关系为调整对象,解决特 定争端中法院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问题, 既非国际法,亦非私法。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七章国际组织法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九章国际人权法第十章国家领土法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第十二章空间法第十三章条约法第十四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国际责任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解决法第十七章国际刑法第十八章国际人道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source 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答:sou rce s of Inte rn ati on al l 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Intern ation 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2)C u s t o m a r y i n t e r n a ti o n al l a 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 e ral p racti 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
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
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二)二元论
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特 里佩尔、齐洛第和奥本海。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 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 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 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 的调整对象。
处五项原则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 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 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国内法的规 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 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1、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
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在这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 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
1国际私法导入
1.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1.1国际法的定义一、国际法名称的演进: Law of Nations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古罗马时期,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主要是城邦(city-state),古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jus civile)是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jus gentium)是调整罗马人和外城邦的人之间以及外城邦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这种万民法因为超越了城邦管辖的范围具有了“国际”性。
万民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充其量可以理解为是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原因就在于万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不同城邦的个人之间的“私的关系”。
而国际公法,顾名思义,调整的“公”的关系。
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首次使用“万民法”来描述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公”的关系,他在1623-1624年撰写的《战争与和平法》使用“万民法”一词,但这种万民法实质上是“万国法”(Law of Nations)或“国家间法”(Law among Nations)。
从这一词汇可以看出,国际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具有公的性质。
1789年,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中改用International Law,此后这一名称逐步得到普遍接受,并一直沿用至今。
Law of Nations指国家之间的法,其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International Law 指“国际的法”,其调整对象是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的各种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定义。
17世纪,格劳秀斯生活的国际社会,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定义是“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refers to the law governing interactions between states”或者“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law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nation-states”,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或国家之间形成的政治体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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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contents •国际公法学概述•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目录01国际公法学概述国际公法学的定义与性质国际公法学的定义研究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科学,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国际公法学的性质具有理论性、实践性和综合性,涉及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
国际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研究对象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律责任等。
研究范围包括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等。
国际公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01两者都是研究国际关系的法律科学,但研究对象和范围不同。
国际公法学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学则研究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关系02两者都涉及国际经济关系,但研究角度和重点不同。
国际公法学主要从政治和外交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主要从经济和法律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关系。
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03国际公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密切相关,这些学科为国际公法学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材料。
同时,国际公法学也为这些学科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分析和思考。
02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各国主权独立,互不隶属,互不干涉。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主权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平等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内政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主权平等原则密切相关,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010302040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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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2.二元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三)中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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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的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2.二元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三)中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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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海 (一)公海的法律地位 (二)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三)公海上的刑事管辖权 2.其他刑事事项的管辖权 1.关于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 (四)登临权和紧追权 1.登临权 2.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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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 • • • • • • • • • 一、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和作用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1.国籍取得规则 2.国籍的丧失规则 (三)国籍冲突的效力 1.双重或多重国籍在各国籍国间的效力 2.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在第三国的效力 3.实际国籍原则 4. 无国籍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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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章节1
参考书目
[1] 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2]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Seventh edition,1997,by P.Malanczuk. [3] John O’Brian: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2001. [4] 〔美〕约翰·罗尔克编著, 宋伟等译:《世界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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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一) 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 和规则 (二)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 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2. 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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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 关系的实践
(一) 国际条约 1. 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 措施,包括修订、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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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简 称ILC)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于194 7年成立的,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工作。 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 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和 编纂(cod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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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 “人格”者),是指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 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 系活动的实体。
换言之,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 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这种实体中 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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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材
主要观点: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 是“理性之所命”,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
这种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的共同同意以习惯和 条约的形式表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 立法。
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 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
把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是这 个学派的特点。
新实在法学派:
包括权力政治学说(doctrine of power politics)和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doctrine)。
我国学者的观点:
比较通行的提法:国际法 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国家间协调 意志的国家间协议,非共同意 志,即“意志协调说”。 (theories of co-ordination)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国际法发展的促进 作用。
国际法主体的扩展,如欧洲地区以外的 国家、国际组织、民间团体、个人。
国际经济变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与传统国际法对照,战争法发展最为突
出。
(五)中国与国际法
全面地把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的 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 他把美国国际法学者H.惠顿的《国 际法原理》译成汉文,名之为《万 国公法》。
3)根据国际条约修改和补充国 内法 。
思考题:
1、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 什么特征?
2、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渊源? 3、国际法在国内如何适用? 当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与有关国内 法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 公允及善良原则(ex aequo et bono);
•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The Relation between
第1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内容简介: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不是真正的法?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那些不同,为什么?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在现实中,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是国际法的初学者在开始学习国际法时所遇到的。
本章的目的就是解答这类问题,并通过对这类问题的解答,建立一个关于国际法的概念框架,从而为正确理解国际法的原理,学好这门课程,奠定基础。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1、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一词是现今法律学和国际关系学中的一个通用名词,其英文表达为international law,法文表达为droit international。
按其字意所示,指的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然而,这一名词并非是在国际法初创时期就开始使用的。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在十六世纪开始在欧洲出现后,那里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便开始著书立说,研究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
在此时期的文献中,并没有关于国际法的通用名称。
学者们大都借用罗马法中jus gentium的名称来称呼这一新兴的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部门。
jus gentium,汉译为万民法,原属罗马法的一部分,适用于罗马帝国内的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
当jus gentium被借用来称呼规范国家间的行为规则时,特别是有近代国际法鼻祖之称的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在其1625年出版的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一书中,使用jus gentium来称呼规范整个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时,在通用的法律术语中,它的含义也就由万民法转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共同遵守的法律。
嗣后,jus gentium转为英文的law of nations,法文的droit des gens,汉译为万国法。
但是,“万国法”这一名词仍不能完全准确的表达国家间法律的意义。
于是,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在1870年提出,用英文的international law来取代law of nations,获得一般的赞同。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和范围
(二)国际法效力的范围 国际法效力的地域范围:从理论上讲,一般国际法或普遍 国际法适用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或整个国际社会;区域 国际法或特殊国际法适用于地球上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区域 社会。 国际法的时效:一般来说,国际法具有永久的效力。就条 约的时效而言,有的条约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期限。就国际习 惯规则而言,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具有持久的效力,除非被废 止或被新的习惯规则所取代。
四、当代国际法的趋势与挑战
趋势: 1.国际法适用的领域或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如在反恐领
域与文化领域 2.国际法上“对一切义务”或共同体义务概念的形成和发
展,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国际法的强制效力 3.在当今国际社会全球化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背景下,国际
法与全球治理之间日益呈现出高度的时代契合性 4.21世纪的国际法人本化趋势尤为突出 5.21世纪初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实现了国际刑事责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 际法指的是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广义的国际 法还包括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和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本课程的内容仅限于国际公 法。 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
样化 • 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后来反对种族歧视和
人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作用 •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 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
国际公法学(第一章)
(三)中国“国际法”名称
历史上第一位被介绍到中国的西方法学家是瑞士的著名国
际法学家瓦泰尔(Emerich de Vattel),1839年林则徐主持 翻译了《国际法:适用于各国和各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
法原则》中的几段,内容涉及战争、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
等。 1864年(同治三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认为瓦特尔一书
(二)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从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来划分,国际法是由普遍国际法(或一
般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构成的规范体系。 1.普遍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 所谓普遍国际法就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 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1970年《国际法原
则宣言》指出,每一国家均有责任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
论》中最早提出“国际法”这一名称。由于这个名称中包含 “inter”(之间)的意思,恰切地体现了国际法的特征,因此
,“international law”作为国际法的名称被国际社会广泛地
采用。
【习题】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正式使用国际法名称的学者是 ( B )。 A.沃尔夫 B.边沁 C.奥本海 D.宾刻舒克
案例:国际法有用吗?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 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 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 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 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 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 ,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 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士公 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 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详解
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五、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历史 • (一)古代中国国际法的萌芽: • 春秋战国时代,诸侯国以“礼、信、敬、 义”进行交往。
• 使节制度、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 际会议、斡旋、调停、仲裁等制度;战争 方面有谴责非正义战争(强调师出有名)、 优待俘虏等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 一、古代国际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古埃及: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与赫梯国王同盟条 约;
• 古印度:《摩奴法典》外交使节、条约和原始的战 争法规则;
• 古希腊城邦间: 互派使节、订立条约;
本上发展成熟。此后,条约所涉及的范围进一步 扩大条约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条约开始成为国
际法的重要渊源。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 1899年 • 1907年 26国参加 47国参加 限制军备、保障和平 13个公约、8个宣言
• 《海牙诸公约》依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 •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 • (2)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 • (3)战争法规类。 • 第三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它从陆战、海 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
卖黑奴、外交使节等级制度、国际河流制度。 此 前,少有多边条约,条约以双边条约为主,内容 多为政治性的。1815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 的签订,表明多边条约制度已具雏形。
• 1856年《巴黎和约》宣布多瑙河为国际河流,宣
布黑海中立化,宣布保护战时中立国海上贸易权,
宣布废除“私掠船制”。这时,多边条约制度基
[最新]国际法教材
[最新]国际法教材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除具有规范性、指引性等共性外,在主体、制订、适用范围、实施等方面还具有以下特征: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国际法主体应是国际社会交往互动的现实主体。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仍是最主要、最活跃的主体,因此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类似于国家的民族独立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成为受国际法调整的主体。
个人和法人在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国际法的各项规则与制度主要是由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以缔结条约的方式予以制订。
各国通过行使主权自由决定是否签署、批准、接受和加入国际条约,可对国际条约的某些内容加以保留,并可按一定程序修改、退出或废止对其有效的国际条约。
此外,国际法还包括一部分由各国在长期反复国际实践中形成并为各国承认为法律的国际习惯规则。
国家在通过协议缔结条约或于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的过程中都当然体现着各自基于国家利益的国家意志。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国际法所调整的事项应具有国际性,其效力必然超出国家疆界。
普遍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体国际社会,为各国或绝大多数国际法主体公认并遵守。
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以自身行为进行自力救济的方式来予以维护,如国家在遭到他国武装侵略时依靠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对侵略者进行自卫抗击。
这种状态下的国际法律秩序仍旧具有某种原始特性,制裁能否得以实现往往取决于自力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力量的对比。
[,][,]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在冷战结束后失去了战略抗衡对手的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已成为世界上经济与军事实力都最为强大的集团,当其无视国际法规则时,其他遵守国际法的国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约束。
第1讲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 观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依据、调整对象、 法律渊源不同,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要是国 际法在国内得到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 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 评论:强调两法相互独立的一面时,却忽视了 两者彼此联系非常紧密的一面,不全面。
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 力根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方面都有 显著的区别。 另一方面,现代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 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体现在条约中的意志。 ◦ 每个国家的意志都受到了别的国家的意志的约 束和限制。
各国常常通过其权力机关来宣告他们愿意遵守国际法的规 则。 各国在条约中不仅享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违反国际法 时,各国也不得否认国际法的存在。 实践中国际法的效力也得到了各国的公认。 国际法也有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 关系的一根重要的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 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国际政治对国际法带来了时隐时现的局限性, 这是国际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问题一:国际法是不是法? 问题二: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效力? 问题三:国际法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国际法否定论
代表一:17世纪的法学家普芬多夫 观点:自然法才是法,一切表明人与人、国与 国之间的应然的不可动摇的关系的,才是法。 代表二:19世纪的法学家奥斯丁 观点: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一种命 令,不服这种命令的人将会受到上级的制裁。
例如:清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和平是各个主权国家的内在需要。 为了建立并维持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就需要 相互承认、设立外交机关、互派使节,为了便 利各国人民之间的往来,就需要形成有关外国 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为了促进国际交通与运输, 就需要有海洋、陆地和空间的各种通行制度, 为了进行国家间的合作、共同参加国际会议、 解决争端缔结条约,就需要有国际议事规则和 国际条约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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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地位究竟如何认识?
随着一个国家开放程度的提高,其国家、社会 乃至个人都会很轻易地被纳入国际法的轨道中 ,对于个人而言,这个过程常常是偶然的和令 人吃惊的。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许多其他的案例中 惊讶地发现,国际法原来并不是国内法那样具 有令人震慑的强制性的,有时甚至没人理会国 际法——这是当前最令人郁闷的现象之一。
整个世界中,最郁闷的事情背后的最 郁闷的机构就是联合国
当然联合国中最重要也是最郁闷的机构就是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
六、国际法的法律性(P30) 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弱法、软法。强权政治、 大国意志在国际法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考虑得比较 多,这同国际法这种性质是联在一起的。 (一)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 (二)各国都主张在国际交往中存在有法律拘束力 的规则,即国际法规则,它所确立的是国家之间法 律性质的权力义务关系。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也突出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 处罚上。 (四)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 没有得到应有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 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
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 school):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现实国家的同意
或共同意志,国家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这表现在国家之间所缔结的条约,同意 也可以是默示的,这体现于国家在国际习惯法中所表示的默认。而这个意志的背 后,就是国家利益。在十九世纪末以后,实在法学派居主导地位。 优点:将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强调法律在形式上的有效性;缺 点:忽视了国际法内容的正义性。代表人物:荷兰的宾刻舒克、德国摩塞尔。
社会连带法学派(school of social solidarity):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社
会连带关系或社会契约关系,源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代表人物:狄骥。 折衷学派(eclectic school):即融合了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认为二者 都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人和国家意志的合一。代表人 物:格老秀斯。 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 school):一切法律规则都是等级的,其效力都来 源于上一级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比其更高层级的“基本规范”,即“约 定必须遵守”,而此基本规范的效力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法律之外。这种观点与 国际法现实不符。代表人物:凯尔森。 政策定向学派(policy-oriented approach):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 对外政策。权力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这种理论容易导致国际法否定论。 代表人物:麦克杜格尔、拉斯维尔。
国际法,英语中就是international law,也有称law of nations的。如果称为国际公法,则英语用public international law表示。
国际法的名称,最初是以拉丁文:”Jus gentium”(万民 法)出现的,万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 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而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 法相区别。 格老秀斯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 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因而他指的是万国法,也就是国际 法。 以后又称为万国法或万国公法(Law of 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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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性认识和分析当前的国际法现象?
信息时代和全球化的背景造就了国际事件的上 镜率,也使我们进入了联合国、国际关系和国际法 的语境中,使得国际事件成为真正的“平民话语” 。我们看到许多人都可以分析甚至意图“决策”国 际事件和国际法现象。 但是,正如我们面临的世界正在走向非理性一 样,非理性的平民话语实际上正在威胁理性的国际 法的分析,而对国际法的深层理解的不足使得我们 在认识和分析国际法现象时充满了非理性的极端民 族主义、极端区域主义、极端种族主义、大国家主 义以及极端的、或者原教旨的宗教主义。
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Lauterpacht)曾经对国际 法下的简单的定义:“国际社会的法律”。 英国国际法学者韦斯特莱克(Westlake)的定义:国 际法,或称万国法,是各国或各民族的社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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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对国际法概念的界定的主要观点是:“国 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 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 法律。”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21世纪法学规划教 材),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1页。) 华政:主要是国家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 往中各国工人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 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教材:对整个国际社会成员(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和机制。 思考:国际法就是在一定社会发展条件下,基于国家 间的认同(共识)而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体 系。
课堂练习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它的强制力是 通过下列哪种方面来实现的?( ) A.在联合国的授权下,国家集体采取措 施 B.由国际刑警组织采取强制措施 C.由国际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D.由国家依国际法单独采取某种措施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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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法的分类 A.按照发展阶段分为: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 B.按照效力范围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 C.按照适用范围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欧洲联盟条约》--欧盟已经不是区域性国际组织,而是 自成一类的国际组织。 D.按照表现形式分为: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 协定国际法是指通过各国间协议来确定其交往的行为规则, 或者确认、改变或废止已有习惯规则所形成的国际法原 则、规则的总称,条约只能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非缔约国一般不具有约束力; 习惯国际法则是指通过各国习惯做法所形成的国际法原则 和规范的总称,习惯国际法对所有国际法主体都具有法 律拘束力,而不论该主体是否同意。 五、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 10
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 激烈的争论。信奉分析实证法学的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 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 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 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 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而信 奉社会法学的人则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 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怎么样?...... 这是一则虚拟的案例,大家可以不必去理会结果,但通过这个 案例,我们很容易理解几大法学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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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理学上的一则经典案例:洞穴探险案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 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 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 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说 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 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 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 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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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P34) (一)概念:“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 体有约束力,即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二)学派及学说 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 school):国际法之所以对国家 有约束力,是由于国际法是以自然法为依据,其效 力或者来自上帝的意志,或者源于人们所固有的纯 理性,抑或来自正义的观念,等等。人的本性要求 成为社会的一员,因此,人们需要结成政治组织, 人和人之间要互相宽容等,要在所有国家之间根据 自然理性建立法。这在国际法的最初两百年是占上 风的观点。 优点:重视国际法在内容上的正义性;缺点:理论缺乏确 定性,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于一些抽象或者主 观的概念,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则有所混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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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国国际法学在国际法效力根据问题上现在一种 比较通行的提法是:意志协调说(P38) 即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的确是在于国家、国家的意 志,但它是在于国家、各国意志之间的一种协议。这个 协议可以采取成文法的方式订立条约,也可以采取习惯 的方式,表现为一种习惯。因为,国家之间有这样一种 协议,所以国家要互相要自我约束,自我遵守和自我实 施。它是基于“条约必须遵守”这个古老的国际法规则。
到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其名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 将“international law”作为国际法名称的,该 名称成为通用名称。
Jeremy Bentham (1748-1832)
"Nature has placed mankind under the governance of two sovereign masters, pain and pleasure. It is for them alone to point out what we ought to do as well as to determine what we shall do. On the one hand, the standard of right and wrong, on the other the chain of causes and effects, are fastened to their throne."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万国法、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学界最权威的著作之一——《奥本海国际法》 中的这样界定这一概念:“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 此往来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 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