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XXXX大学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管理,提升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根据自己的学业水平及兴趣爱好,辅修我校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其他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第二章专业设置第三条设置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且具有科学、规范的特色化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必需的任课教师、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四条学院拟设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应先根据专业定位和特点,参照同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经教授委员会对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等论证通过后,于每年4月第一周向教务处提交设置申请。
第五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一般应包括主修专业的专业类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其中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4学分,学位论文要求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录取程序第六条全日制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一)修读主修学士学位已满一学期;(二)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三)无不及格课程或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七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申请、录取程序:(一)教务处商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院(以下简称“开设学院”)后,于每年5月第二周公布专业目录及招生计划;(二)符合条件的学生于5月第三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三)学生所在学院于5月第四周将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四)教务处根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创新性和实践性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接受主修专业的教育外,跨本科专业大类接受我校开设的另一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
第三条申报资格与条件(一)XX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三年级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四)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报名及审批序(一)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前公布接收攻读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
(二)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于本科三年级秋季入学后第一周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辅修学士学位承办学院审核、批准后,学生于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查询结果。
第五条教学管理(一)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承办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性意见具体拟定。
辅修学士学位教学班的教师聘请及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
(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根据学生报名情况自行选学课程跟班学习或单独开班,单独开班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教师的聘请及排课、课程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安排。
(三)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教学要求、毕业论文的质量要求应与将本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
(四)为保证教学的稳定性,计划一旦确定,学院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安排。
第六条学生注册(一)凡获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在学生系统中注册相应课程。
注册课程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逾期未缴费将视为自愿放弃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所有该学期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做注销处理,且不予补缴费用或补选课程。
(二)凡注册修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指定的班级上课学习,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在学习结束时参加全部注册课程的考核(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为深入贯彻落实xx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继续实行辅修学士学位制度,并修订原管理办法。
一、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模式与设置(一)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模式“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修读跨专业大类的另一专业的核心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专业大类的学士学位。
(二)辅修学士学位设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设置,由各教学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根据社会需求、教学条件等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申请,并制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报学校审定,省厅备案批准后实施。
辅修学士学位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学位资格的审查、学位数据上报、证书的发放;各主办单位负责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资格审核、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课程考核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二、辅修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一)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条件1.辅修学士学位主要是满足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本科专业的需要,主修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在合格及以上,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且愿意支付相关修读费用方可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2.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专业大类,学生不能辅修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学位,师范类专业之间可以互相开放辅修学位教育,学生只可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期间不得变换。
3.辅修学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应与学校对主修学士学位的学习年限规定相一致,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4.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二)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程序学校向学生公布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人数和辅修要求。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本科生于第二学年初(9月份)填写《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到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报名,经主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汇总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的整体优势,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课程,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面向在校本科生实行辅修制。
为规范辅修专业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辅修专业设置第一条辅修专业指在校本科生主修本专业的同时,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一个本科专业,并在规定时间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取得规定学分者,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凡是学校设置的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开展辅修专业教育。
各教学系可根据专业特点和条件,向全校本科生开设若干个辅修专业。
第三条申请辅修外语或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同时应符合外语、艺术类专业的修读条件(具体要求由相应专业制定)。
第四条每学年的辅修专业目录、开班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制定、教师配备、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条件的提供等。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涵盖该专业的核心课程。
第二章辅修专业学习要求第六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2年,时间不超过主修专业的弹性修业年限。
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在第三至第六个学期内完成。
第七条每个辅修专业总课时为480学时左右,总学分为28至30学分之间,共修读8至10门课程;每学期开设2至3门。
第八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时,经学生本人申请,辅修专业所在系审核后,可免修辅修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重复课程超过两门时需由辅修专业所在系指定的其它专业必修课程予以修读。
第九条辅修制实行学分制管理,修读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完成学业。
第三章修读条件和申报程序第十条修读条件L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3.身体健康且学有余力;4.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可以选择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相近或不同的专业;5.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
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校内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华师教〔2007〕166 号为适应社会需求和培养复合型人才,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校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
一、申请条件1、符合辅修专业学习招生要求。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3、主修专业学习成绩良好,学有余力。
4、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应属不同学科门类。
二、报名和录取1、每年的五月下旬教务处将下一年度的辅修专业的名称、专业培养计划、招收名额、招收条件、录取办法、收费标准等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2、凡具备修读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网上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盖章之后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和辅修专业开办院系共同录取。
3、教务处将经学校审核同意的修读学生名单在校园网和教务处网页上公布。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教务处缴纳修读费、办理注册手续后领取辅修专业听课证。
三、教学安排1、修读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学生必须在二-五年内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
2、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两部分,总学分不少于60学分。
3、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要求相同。
四、证书发放1、凡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由上海市教委统一备案。
(1)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2)已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3)符合我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1)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2)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主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者;(3)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但达到总学分的2/3及以上者。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其所获学分多出总学分2/3的部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的任何课程。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为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辅修和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第一条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承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承办系部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1)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25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分,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2)双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学分基础上增加15-17学分,其中实践课程5学分,理工类专业的毕业设计12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10学分。
第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院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章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双学位教育的条件(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修满主修专业5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以发挥学生潜能,拓宽知识面,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增强本科毕业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辅修专业,是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的规定,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章辅修专业设置与教学安排第三条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
凡开设有本科专业,并具有开设辅修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实验设施,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学院,均可设置相对应的辅修专业。
第四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年度招生计划,并于每年春季学期第六周报教务处审定,经教务处审批公布后,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启动招生工作。
招生录取结束后,将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六条辅修专业开办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人,上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及晚上,期末考试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第七条已修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身体健康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限修一个辅修专业;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相同课程学分超过6学分者,不能修读该辅修专业;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修读辅修专业。
第九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根据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有关招生安排,持本学院出具的学生成绩单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报名。
第十条申请报名的学生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的审查、选拔、录取后,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学年主修专业有两门以上不合格课程的同学不应录取,录取结束后不得增加修读学生。
第四章选课、成绩与学籍管理第十一条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组织学生完成下一学期的选课。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试行)为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根据《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要求,推行主辅修并行的专业人才培养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读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大类的同层次专业课程,完成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三条原则上,每位本科生只能选择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对国家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特殊专业,不设辅修。
第二章教学要求第五条学院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制订辅修课程体系、毕业学分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总学分40学分左右。
辅修学士学位还需完成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原则上60学分左右。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得计入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个性化发展学分。
第七条辅修专业课程一般由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核心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组成,具体的辅修课程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八条辅修与主修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辅修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成绩管理、考核要求等与主修专业课程一致。
第三章选课与收费第九条学校统一组织辅修的申请、选课等相关工作。
原则上,申请时间不晚于第三学期起始时间。
申请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条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辅修专业要求选课,并按课表中的时间、地点上课。
第十一条辅修收费按《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培养管理第十二条教务处根据课程的辅修人数,确定采用单独开班或跟班的授课方式,单独开班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末、晚上。
第十三条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辅修,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仅可跟班学习。
第十四条采用网络形式授课的辅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仅可跟班学习。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设专业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已有3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
教务处将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统一报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
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教学单位共同确定;主办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五条教务处对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
主办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安排、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六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发布的通知要求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45-55学分,其中包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学分。
第八条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选课随班听课和免听考试形式组织教学。
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五晚、周六、周日。
第九条对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相同。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条报名、注册、保留学籍、恢复学籍与终止学籍(一)报名(1)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大二学生,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辅修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之后,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类型(一)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与主修专业颁发同一毕业证书,同时标注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名称。
(二)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学位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五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为我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第三章资格审批第六条学校教务处负责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审批。
具备实施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学院,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招生简章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各教学环节管理(包括招生、配课、组织教学、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初审等)由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习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并由开设学院为其配备指导教师。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由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
第十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不脱离主修专业班集体。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其学习、生活管理工作由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负责。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关于辅修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获证书资格审核
关于辅修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获证书资格审核及办理单科修读手续的通知一、03、04级辅修学生获证书资格审核:1、有辅修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的院系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管理办法》中的学位授予和辅修证书发放条件进行审核。
2、各院系教学秘书请根据学生修课情况,于6月10日前将2008年7月预计获第二学位和获辅修证书名单(见附件)上报至教务处学籍科。
3、本学期末,待学生成绩录入后,请教学秘书先与注册中心联系把成绩单做好后再到学籍科经审核后统一领取证书。
凡是本学期期末以后取得的成绩都不发放08年的证书。
二、办理单科修读手续:1、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管理办法》,凡已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在本学期不能修完第二学位应修课程的,应办理以单科进修生身份回校修读第二学位课程手续。
2、需办理单科修读课程手续的同学,请填写《辅修第二学位学生按单科进修生身份回校修读课程申请表》(点击教务处网站右上角/学籍管理/6、辅修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管理)并由院系审批签署意见。
3、学生请于6月9日—6月13日持已填好的《辅修第二学位学生按单科进修生身份回校修读课程申请表》到教务处学籍科(行政楼305房间)办理手续并按单科进修标准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4、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单科修读手续的同学,按自动放弃处理。
5、在校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未缴齐的同学一并将学费缴纳齐全后办理单科修读手续。
另外,6月22日后将不能读完辅修全部课程且未办理单科修读手续学生的辅修成绩核定后转入其主修成绩库。
6、请第二学位所在系和第一学位所在系教学秘书共同合作,通知到每位需要办理单科修读手续的同学,也请同学们互相转告。
7、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86415676。
教务处2008.5.26院(系)2008年预计获得双学位学生名单制表人:年月日。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三条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学期。
第五条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修读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
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
第四章成绩及学籍管理第十条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
哈工程辅修培养方案
哈工程辅修培养方案一、前言哈尔滨工程大学是一所位于中国东北工科类高校,以船舶与海洋工程闻名。
在培养学生方面,哈尔滨工程大学一直以来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专业技能,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为了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和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学校特别开设了一系列辅修课程,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本辅修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学生提供更多样化、专业化、实用化的辅修课程,以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提高他们的综合素养和竞争力。
通过系统、全面地规划、设计和实施相关辅修课程,可使学生在学科知识和实践技能之外,更为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
二、辅修培养方案目标1. 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2. 帮助学生充分发展和挖掘个人潜能,丰富他们的课外生活;3. 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三、辅修课程设置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各个专业特点和学生需求,辅修课程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人文社科类:提供历史、哲学、心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人文社科类相关知识的辅修课程,以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
2. 艺术类:以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表现形式为主要内容的辅修课程,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造力。
3. 体育类:提供篮球、足球、乒乓球、游泳等体育项目的辅修课程,以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提高身体素质。
4. 特长类:针对学生的个人特长和兴趣爱好,提供相应的辅修课程,例如程序设计、机械制造、物理实验等专业技能类课程。
5. 社会实践类:开设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课程,帮助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能力。
根据学生的个人兴趣和需求,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辅修课程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
四、辅修课程教学安排1. 选修时间:学生在选择辅修课程时根据自己的实际课程安排和兴趣爱好,可选择不同时间段的课程安排。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 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农学、理学、经济学、工学和管理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同时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2.辅修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学期的在校本科生;2.无考试违纪者;3.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 o三、报名程序1.每年五月份开设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招生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向教务处报名;3.教务处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学生名单,同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4.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本科专业学籍。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教学计划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构成,其中平台课程设置由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环节四个平台中课程精选构成,均设置为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必修课程。
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与主修专业要求相同,学分设置同各主修专业一致。
教学计划总学分为课程学分加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为50学分,学科基础课为10-12个学分,专业基础课为15-17个学分,专业课为17-20个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为6-15学分。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双学位及辅修专业制,并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或主修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即辅修专业)的主要专业课课程。
第四条学校实行双学位、辅修专业相互贯通培养的方式,课程学分可以相互承认。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社会需要和学生的要求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
第六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开设二级学院),应提前将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名额报至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七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参照主修专业的要求制订。
第八条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主要专业课。
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
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
第九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为30-32学分;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增加若干门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最低10学分。
第十条为方便同一专业的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互相转换,双学位课程应包含(相同专业的)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一般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
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在第六学期完成,最迟应在第八学期前完成;双学位的学习,视专业要求不同,一般在第八学期完成,最迟延长二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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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
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继续推行辅修学士学位制和辅修专业制。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制。
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不同专业类,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的专业类标准划分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达到相应培养方案要求可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第三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按照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课程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组成;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
第四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学士学位一般设置10门课程,总学分45学分左右,且包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辅修专业总学分30学分左右,不包含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按每16学时∕学分或1周∕学分计。
第五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教学形式,以单独开班为主,时间安排在晚上和周末上课。
攻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根据自身的发展和主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有计划地选修课程。
第三章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申请
第六条我校在籍本科生,主修专业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凡第一学年必修课程(不含体育课)无不及格课程,均可申请从第二学年开始攻读的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
第七条开设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院系,应提前将所开设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名额报至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八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三学期第一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同意后,
将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在第二周内公布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培养费;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培养费每学期按学分交纳,80元∕学分,未交费学生不得参加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
若学生中途退出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习,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四章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与本专业学生相同标准进行考核。
考核后出具成绩单一式3份,交至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 1份由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留存,另外2份分别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开设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院系要建立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生学籍档案。
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籍,由开设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出具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环节)的成绩表一式两份,1份存入学籍档案,1份交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籍实行独立管理制度,其成绩的优劣不影响主修专业大类专业调整和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工作。
第十三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完成其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如在主修专业学习过程中达到《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中的留(降)级或退学条件,将取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资格。
第十四条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按实际成绩记载),若补考仍未通过,可随下一届学生重新修读。
补考不交费,重新修读需按学分交费。
第十五条修读期间,若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上课或考试时间安排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
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冲突,可在考试前向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开课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
第十六条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学籍管理、考核与成绩管理、违纪作弊等其它事宜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4版)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2004年)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第十七条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开设辅修专
业的院系负责,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应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包括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可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可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条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可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出具相关辅修课程成绩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13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10级、2011级和2012级本科生仍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校字〔2005〕19号),2012级本科生毕业后原文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