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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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晋工商企字[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工商企字[2007]63号)各市工商局、民(私)营企业协会:现将《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实施方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2007年3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引深“五增五创”工作主题,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民营企业协会职能作用,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民营企业协会决定每年进行一次“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的基本条件(一)凡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通过上一年度工商企业年检的民(私)营企业均可参加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

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或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申报或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严格按照入围条件、逐级分别审核、慎重审定公告,按企业年度综合实力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在前的企业为年度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

(三)山西省百强民营企业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民营企业协会依照本方案认定的民营企业。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成长壮大,提升市场主体的规模和档次,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XX发〔XX〕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转型升级重点行业结合XX市的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定位,确定以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基础化工、冶金建材“XXX”和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现代物流、绿色包装“新四样”以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大型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等为重点转型对象。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就是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遵循“政策支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统筹推进“个转企”工作,力争利用5年时间推动“个转企”500户,实现小微企业数量增加、市场主体结构优化、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的目标。

三、组织实施(一)落实主体责任。

“个转企”工作实行属地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个转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到“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定位制定实施方案,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从域内个体工商户总量、规模、产业分布等实际情况出发,研究确定支持“个转企”的具体标准、重点对象、年度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个转企”工作的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二)加强政策保障。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遵照《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XX发〔XX〕22号)精神,研究具体支持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条件、流程、申报材料和咨询方式等,同时,要强化对下级部门的政策指导,保证支持政策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搞好转前、转中、转后的政策保障服务。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晋民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1〕43号各市民政局、工商联: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和《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

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商会登记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

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乡镇、街道商会住所设于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

二、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

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可视情由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兼任。

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三、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工商联要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商会尽快完成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工商企字[2011]226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工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日附件: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进企业集中帮扶行动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万名工商干部进十万家企业帮扶大行动”,是省局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精神,总结上半年开展帮扶行动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出的重大举措。

为确保帮扶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帮扶宗旨企业是市场主体,保企业就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更是市场主体的服务者、企业发展的促进者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发挥工商职能,开展帮扶行动,促进企业发展,既是形势要求、企业呼声,也是执法宗旨体现、职责使命所系。

全省工商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发挥工商职能为手段,以服务企业为核心,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促进企业发展和为企业搞好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实施《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27条(晋政办发〔2009〕80号文件),深入开展帮扶行动。

要进入企业调研,了解存在困难,帮助解决问题,给予行政指导,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共破难题、共谋发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主旨:
本条是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新条例》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的具体规定。

《办法》没有规定具体升级转型的标准、行业范围和规模等内容。

仅明确在升级转型过程中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此处的一个“等”字,属于“外等”,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那么还包括哪些内容呢?江西工商部门规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市政府还规定了转型升级的行业标准、规模标准、税收标准。

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前置许可和经营场所等事项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处理意见。

转型升级在程序上一般采取“先注销个体、后设立企业”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上提交《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作为转型升级的必备渊源材料,在登记事项涉及的前置许可上依法予以变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晋政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规定第三章“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四章集群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包含主要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登记。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30•【字号】晋政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3〕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动创业创新、稳定扩大就业,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一)便捷准入。

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推行实名认证制度,全面实施“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一业一证”“证照分离”改革。

推进集群注册工作,增加经营场所有效供给,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对纳税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动态化、网格式、套餐式服务,便利办税用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

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享受政策支持。

按照国家路线图、时间表,在电信、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

在土地使用、税费征收、融资贷款、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保证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营主体享受同等政策,做到信息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指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同)(三)减轻经营负担。

提高水电气暖等商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将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水价格加价行为,遏制各类转供电环节的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个体工商户水电费负担。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个转企、下转上”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个转企、下转上”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个转企、下转上”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场主体“个转企、下转上”的若干意见》精神,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简称“个转企”),推进规下、限下企业转为规上、限上企业(简称“下转上”),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重点要把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工商个体户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

X年底全区完成“个转企”企业1000家、“下转上”企业200家。

二、指导原则(一)依法依规。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依规办事,推动“个转企、下转上”工作。

(二)应统尽统。

要全面摸清市场主体中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深挖潜力、促其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要及时促其“下转上”,纳入统计,做到应统尽统。

(三)扶企引企。

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引进总部型、大中型的企业,增加规模企业的数量质量,提升经济发展速度。

三、政策措施(一)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一是“个转企”企业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则上不增加企业的税负。

在过渡期内,对“个转企”企业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实行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对“个转企”的企业落实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政策。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X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大会精神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大会精神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大会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大会精神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协(学)会、直属单位,示范区工商局:9月18日,全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大会在太原召开。

会议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考察山西提出的要求,对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部署。

省工商局党组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传达学习,并就如何贯彻落实进行了研究。

为贯彻落实大会精神,进一步开创我省转型发展新局面,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认真学习《意见》,切实提高转型发展信心。

在山西深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凸显了我省在全国改革发展大格局中的战略地位和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山西的巨大支持和殷切期望。

对此,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意见》及全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振转型发展的信心,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山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机遇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坚定转型不放松,锐意改革不懈怠,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意见》上来,统一到骆书记讲话和楼省长要求上来。

二、坚持改革创新,积极通过改革引领转型发展。

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已经全面上升为国家战略,要紧紧抓住这个重大政策机遇期,用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打开转型综改新天地。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9月7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事项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和异议处理等。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当遵循“谁登记、谁管理”“谁列入、谁移出”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并负责本级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事项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其他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台账,记载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举报、答复等相关管理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作出列入或移出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告送达。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富国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络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应达到如下要求:(一)坚持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确立了厂长的中心地位,《条例》赋予企业的十四项经营权真正落实,依据市场导向自主决策和组织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利益机制形成,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真正确立,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三)企业管理得到加强,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或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

(四)企业的发展机制明显增强,自我积累不断增加,技术进步,产品发展,资产增殖,装备得到更新、改造,发展后劲足。

(五)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效果良好,职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第四条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股份制、租赁经营责任制以及其他形式。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各市工商局,省局各处(室、队),示范区工商局:建设转型综改示范区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保障和促进示范区工商局充分发挥转型综改示范区先行先试优势,坚定不移地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投资营商环境,服务和支持转型综改示范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根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照“应放尽放、能放则放”的原则,现就示范区工商局行政管理职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示范区工商局为省工商局派驻机构,负责示范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在示范区管辖范围内行使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

二、授予示范区工商局在示范区管辖范围内行使省工商局的行政管理职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由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行使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合伙)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地区)企业经营单位登记等事项,由省工商局在示范区派驻窗口办理。

四、示范区工商局要依法依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切实加强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省局各相关业务处要加强指导,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为促进转型综改示范区发展和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4月5日——结束——。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函-晋商改组字〔2017〕4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函-晋商改组字〔2017〕4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函正文:----------------------------------------------------------------------------------------------------------------------------------------------------关于转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函晋商改组字〔2017〕4号各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8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晋政办发〔2017〕88号)。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的工作要求,把《办法》落到实处,推动各相关部门使用公示系统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现将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形成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工商企监字〔2017〕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依据《目录》相关内容,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目录》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扎实深入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工作。

要健全涉企信息归集日常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质量审核,不断增加归集信息总量,将《目录》中明确应归集的本部门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公示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确保应归集尽归集,并积极依托公示系统,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

省工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办法》要求,开展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示范区工商局及各市申报地区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示范区工商局及各市申报地区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示范区工商局及各市申报地区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4.04
•【字号】晋工商企注字〔2018〕83号
•【施行日期】2018.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示范区工商局及各市申报地区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
晋工商企注字〔2018〕83号
各市工商局、示范区工商局:
根据省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商企业字〔2017〕133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工作会安排,经研究,同意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太原市清徐县工商和质监局等十二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附后)。

请遵照高效便捷、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及时总结汇报试点经验,为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实践和理论准备。

附件:各市试点地区名单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工商局、示范区工商局:现将《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5月24日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文件精神,省局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由每个市确定一个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局进行试点。

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旨在通过试点地区各项改革实践,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式和理念,降低群众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切实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在全国范围内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便捷高效。

进一步精简填报材料,探索更为简便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登记内容和登记方式。

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切实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行政成本,为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二)积极稳妥推进。

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事关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全省实施,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晋政办发〔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0日山西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不跑腿”,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涉企服务,打造“无差别、无障碍、无后顾之忧”“可预期、可信赖、可发展”的营商环境,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着眼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充分发挥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制度优势,选取饭店、小餐饮、咖啡馆、书店、农资店、电影放映场所等办件频率高、涉及跨部门许可较少的行业,通过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将一个行业准入所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提升集成化服务效能,持续推进市场准入领域审批服务便利化。

二、改革任务“一业一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只对一个行业现有的多个许可证实施物理打包,通过重塑行业管理架构、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导引方式、精简行业审批条件,实现行业内办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同核查、一证准营”。

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是实施市场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省民营工业培育行动的重点工程,对加快补齐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短板意义重大。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提升转型质量,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转型服务为主要措施支持做大做强,按照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实施,增加转型升级企业获得感,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发挥其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转型标准(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四)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五)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X〕300号)为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区域发展定位,以县为单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并可参照上述标准和“个转企”目标任务,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总量和产业分布情况,调整实施转企和引导转企的具体标准。

支持和鼓励各市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形式确定本地区“个转企”标准。

三、目标管理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在X年底前,按照每年全省推动“个转企”不低于1万户的目标(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推动实现X年底前存量个体工商户符合实施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符合引导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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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工商企字[2013]20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
见》的通知
(晋工商企字[2013]200号)
各市工商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局,各扩权强县工商局:
现将《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5日
山西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满足其经营发展需求,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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