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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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 支配性:无需第三人协助
债权 请求权: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
排他性:一物之上仅一项所有权
兼容性:一物之上成立双重买卖
绝对性(对世权)
相对性(对人权)
第十六页,共69页。
三、物权的概念(gàiniàn)与种类
❖ 3、物权的种类
❖ 自物权和他物权
❖ 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
❖ 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建设(jiànshè)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律(fǎlǜ)制度
第一页,共69页。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zhìdù)的概述
主要内容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程度 公示原则
第二页,共69页。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zhìdù)的概述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的概念(gàiniàn)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 系的法律。是财产法的一个支柱。 财产法的两大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 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属于财产的流转 法
第二十三页,共69页。
第二节 物权变动(biàndòng)
主要内容 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掌握程度 物权的取得
第二十四页,共69页。
第二节 物权变动(biàndòng)
❖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失。包 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 物权取得分为(fēn wéi)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区分的关 键点: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权利前手。
第三页,共69页。
物权法的发展(fāzhǎn)
❖ 1949年以来,中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也就没有完整的物权法。中国大 陆在宪法以及其他法规中,对物权制度有所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内容并不完整, 不系统。

(精品)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附答案解析)

(精品)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附答案解析)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B.一项行为只能处分一物C.一项债权合同可以涉及数物D.物尚未确定、甚至不存在,相应的债权合同无效2.2016年3月1日,高某、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房屋,但房屋登记在高某的名下。

2019年2月1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

4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刘某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刘某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

高某、刘某二人于4月2日领取了判决书,刘某于4月6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的起始时间是()。

A.2019年2月1日B.2019年4月1日C.2019年4月2日D.2019年4月6日3.画家王某在举办个人画展期间,其所画的一幅山水图被孙某看中,双方约定价款为100万元,而该山水图仍需展览至画展结束方可交付给孙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孙某约定的交付方式是()。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4.甲、乙各按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艘货船,二人将该货船出租给丙。

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购买权优先于丙的购买权B.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丙的购买权优先于乙的购买权C.乙无优先购买权,丙有优先购买权D.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5.2017年2月2日,孙某在某餐厅用餐时丢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务员陈某拾得。

2月20日,程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陈某手中购得该戒指,并将戒指送给女友王某做订婚礼物。

2月25日,孙某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丢失的戒指。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程某取得了该戒指的所有权B.王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C.2017年2月25日,该戒指的所有权人仍是孙某D.孙某应该在2019年2月25日之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6.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物权法中法律制度思索

物权法中法律制度思索

2023-11-10•物权法概述•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物权法的法律制度目录•物权法中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涉及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义务。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物权法主要规范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属于私法领域。

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一视同仁,以平等的保护方式对待所有的物权人。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对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方式、变动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自行创设。

物权法强调物权的公示,确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公开、透明,并遵循诚信原则。

0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0201物权法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

物权法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现行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物权法的历史与现状物权法的历史与发展02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所有权是指对物品的全面支配权,即拥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定义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类型,拥有排他的绝对性,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特点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内容特点用益物权是非所有者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内容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某些动产,如土地、房屋、矿产资源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这些资源,但不能对其进行处分。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对特定物品进行担保的权利。

定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权利,具有从属性。

特点担保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物、质押物等。

债权人可以通过对这些物品的处置来获得清偿。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专题11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①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

②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提示】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提示】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

②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提示】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①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②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

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

④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提示】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对外优先)。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权的取得、行使 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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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
• 一种意见赞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理由主要是: • (1)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对自己的住房享有所
有权,当然包含转让住房的权利。
• (2)目前农民有闲置的住房是客观事实,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
让,有利于积极发挥物的效用。
• (3)当前农民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难,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6
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物权法的作用
7
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 其二是物尽其用
8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 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 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 (5)保护物权。 •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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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
• 国有财产可分为三大块。
• 一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
关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开发利用,有宪法和许多法 律的规定。
• 二是国有企业。 • 三是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如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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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
题: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应当尽可能采取
拍卖、招标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采 用划拨方式。
• 第二,土地不可再生,应当建立机制节约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地表,也包括地 上、地下空间。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在综合阶段考试复习中,建议重点关注:物权变动的公示;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的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

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

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举例】甲公司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略加修缮,使用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使用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一、引言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关于物权(即对物体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占有、支配、获取利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物权的特征(1)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物体的,主体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

(2)稳定性:物权具有持久的特征,不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剥夺。

(3)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1.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等。

3.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取得与转让涉及到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1.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法律保护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和支配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3.保护善意取得权法律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鼓励社会公平、公正的交易。

五、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问题1.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提高物权事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物权执法体系,加大对侵害物权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

3.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加强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物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结语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执法与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物权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34章高频考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的联系(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物权债权(1)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权力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物权的义务(1)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支配权: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2)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3)法定的,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3)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约定的(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能是行为。

[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称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4)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5)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①追及效力: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②优先效力:A.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B.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5)不具追及效力不具有对内优先效力。

关于物权法律制度

关于物权法律制度

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王利明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

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

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

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

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

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xx年的分值为xx.5分。

自20xx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xx年20xx年20xx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6分16分xx分合计xx分19.5分xx.5分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占有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全部内容;(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问题进行了全新阐述,其中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共有物的处分”等诸多内容。

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任何调整。

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2)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xx年教材的顺序,而且加入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33)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 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区分。

具体制度部分则较为重要,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掌握,灵活运用。

目录: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02物权变动03所有权04用益物权05担保物权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物的种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物的概念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例如:权利质押。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例如:要求对方完成授课任务。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拥有“中华会计网校”注册商标。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例如:北斗七星,一粒普通的大米等。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知识点: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康熙年间文物可替代物:普通大米4.原物与孳息天然孶息:熟透的果实法定孳息: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水非消费物:自行车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酒不可分物:汽车7.主物与从物主物:电视机从物:遥控器原则上,从物附属于主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4)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4)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十】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解释】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保证是一种担保形式,但并非担保物权。

1.从属性(1)发生上的从属性: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也不能设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但是,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特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1)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偿还了40万元,其余60万元无法清偿;抵押物厂房拍卖得到价款80万元,应当优先清偿乙银行未受清偿的60万元债权。

(2)债权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后来乙又欠甲一笔货款60万元,甲的借款和乙欠付的货款均到期后,乙主张抵销60万元,甲表示同意,但余款40万元甲一直拖欠未还。

虽然乙的债权已经在60万元的范围内消灭,但是乙仍然可以主张行使抵押权,假定机器设备拍卖所得40万元,乙可以就该40万元全额主张优先受偿。

(3)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在抵押期间,厂房被雷击着火,部分烧毁,甲公司未为该厂房投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将残存部分厂房拍卖、变卖,假定拍卖得到60万元,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40万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继续要求甲公司清偿。

3.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办公大楼设定抵押,某日夜里,雷电大作,办公大楼起火,烧毁60%。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

它规定了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下面将从物权法律制度的定义、主要内容和特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物权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益进行保护和规范的一套制度。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固定的财产,动产则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械、家具等。

物权法律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物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物权的取得与终止、共有与共有制度以及物权的保护等。

其中,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机制之一,通过登记确权,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物权的取得与终止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物权的产生与消灭的条件和方式。

共有与共有制度则规定了物权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行为规范。

物权的保护则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权力和义务的双重规范,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也规定了权利人的义务。

其次,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合同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补充。

再次,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法制度,它以公益为基础,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永久性的法律制度,
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受时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和规范不动产和动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确保了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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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权的效力 1、担保的范围 ⑴债权范围 ⑵质物范围:及于从物(须交付) ⑶质物的物上代位 2、优先受偿权 3、孳息收取权 4、质权人的义务:保管、返还 5、质权保全 6、质物处分限制——
⑴对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处分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⑵对出质人: ①权利出质,一般不得转让; ②经协商同意可以转让,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 or提存。
⑵指示交付 ⑶占有改定
练习
洪七公在黄药师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提 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洪七公同意待 画展结束后再将该画取走。根据《物权法》 的相关规定,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显示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 1、登记的效力 ⑴登记生效 不登记,变动不生效 ⑵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五)质权的实现——折价、拍卖、变卖 (六)最高额质权 (七)质权消灭≈抵押权,
不同之处:1、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 2、放弃质权
例:甲欠乙2000元,约定9月1日前归还, 甲以一头母牛出质给乙。7月3日,母牛生 牛犊一头,乙接生并喂养之。9月1日后, 甲不能还钱,遂变卖母牛及牛犊,母牛得 款1800元,牛犊得款500元。乙举证:2个 月来接生及喂养牛犊,花费151元整。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 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不登记不影响生效,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制度 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一般以登记 簿为准,除非登记簿确有错误。
练:
根据《物权法》规定,设立、变更未经登记 即可发生效力的物权有(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机动车所有权 C.地役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概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取得 1、创设取得 ⑴无偿划拨 ⑵有偿出让——拍卖、招标、协议etc.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移转取得:转让、互换、赠与、出资etc. ⑴出让+转让:应符合法定条件(P51③)
⑵划拨+转让: 应按规定报请审批+依法缴纳出让金
对外关系
内部
对共有物重大修缮
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共同 按份额
共有物处分
应当经全体 共有人同意 无具体份额
应当经占2/3份额 的共有人同意 有权自由处分
转让自己的份额
练习: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 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 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 定,下列合法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 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 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内容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三)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物权类型 所有权、所有权 能否并存 ×
所有权、他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 ×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含义与形态 二、原因 三、物权行为 四、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交付 1、现实交付 2、交付替代:⑴简易交付
(二)抵押财产(抵押物)范围 1、一般规定:P53⑤⑴不动产;⑵动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⑴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⑵集体土地使用权 (有例外:“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⑶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有例外: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 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⑹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
若是3月1日抵押给乙,6月1日出租给丁。则: 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八)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1、浮动抵押
⑴仅限特定主体——企业、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⑵仅限动产 ⑶登记对抗 ⑷其实现只能针对“确定”的财产
2、最高额抵押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额 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作担保,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or发生约定情 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
有价证券 权利 基金份额、股权, 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一 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 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 母牛剩下小牛一头。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权的生效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⑵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 不能“房随地走”
(三)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行为——书面订立抵押合同 2、登记:⑴登记生效——不动产 ⑵登记对抗——动产 例1.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 1000万元,双方4月1日签订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 抵押登记。则: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4月1日;抵押权生效时间4月10日
(三)质权的设定:1、书面订立质权合同 2、交付or登记生效
动产
一般动产所有权 准不动产(船、飞、车)所有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质权 房屋所有权、房屋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交付生效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登记对抗 交付生效
不动产
登记生效
交付生效(有权利凭证) /登记生效(无权利凭证) 登记生效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变动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况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有体物 (二)种类
1、动产 / 不动产 √ 2、可替代物 / 不可替代物 3、主物 (eg.茶杯) / 从物(eg.杯盖) 4、原物 孳息 天然孳息:eg.母牛生下的小牛、果实 法定孳息:eg.储蓄利息、租金 独立与原物
⑶让与禁止——不得转让(P51⑤)
3、登记——登记生效主义
(二)期限 1、划拨——无期限限制 2、出让——40年-70年 (三)终止 1、期限届满、提前收回、土地灭失etc. 2、政府可以收回的:P52①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概述
二、抵押权
(一)概念与特点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or第三人不转移 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or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享有 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or第三人——抵押人 债权人——抵押权人 该被抵押的财产——抵押物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实现) 1、优先受偿的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2、禁止“流押合同” 3、土地出让金>抵押权 4、清偿顺序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利息③主债权 ▲同一物上设定数项抵押权的
⑴ 均已登记,按登记先后,同一时间登记视为顺序相 同,按债权比例; ⑵已登记>未登记 ⑶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孙悟空向牛魔王购买一套房屋,已支付一半价款, 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 内付清。牛魔王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 要求解除合同。孙悟空诉至法院,要求牛魔王继续 履行合同。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正确的是 ( )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 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 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牛魔王 赔偿孙悟空的损失 D.合同已经生效,牛魔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三、质权
(一)概念: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or第三人 将其动产or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or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享有的 就该动产or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客体 1、动产 2、权利:⑴有价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⑵基金份额、股权 ⑶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⑷应收账款
三、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 动产 / 1、构成要件
不动产
⑴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⑵转让人无处分权 ⑶受让人善意(即善意第三人) ⑷价格合理 ⑸物已交付 / 登记 ⑹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委托物) ——排除遗失物、盗窃物
2、法律效果: ⑴所有权转移 ⑵赔偿请求权 ⑶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 ——不动产特有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概念——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类型 (一)法定分类:国家、集体、私人 (二)共有 1、共同共有:家庭关系中的共有
2、按份共有:未约定共有类型的,一般视为按份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有人权利义务 按约定管理共有物,未约定的,均有 管理 费用 有约定 无约定 按约定 共同负担 按份额负担
例2.甲公司以生产设备抵押给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 方4月1日签订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则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4月1日;抵押权生效时间4月1日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抵押物范围
⑴以登记为准 ⑵添附 ⑶从物 ⑷ ⑸新增:设定抵押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 财产,实现抵押权时应房地一并处分,但其中新增 部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⑹孳息:P57③
练习:
属于孳息的有( )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下的鸡蛋 D.出租房屋获得的房租
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 1、支配性; 2、排他性; 3、绝对性。 (二)种类 1、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 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动产物权 / 不动产物权 4、独立物权 / 从物权
5、抵押权的保全:P57②
例:某国有公司A通过出让合同取得某市市区土地 100亩的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构筑厂房3幢,为申 请银行贷款3亿元,于2002年9月将该土地使用权连 同厂房所有权一并登记抵押给B商业银行。2003年 A公司又在厂房边加盖办公楼2幢。后于2004年4月 不能按期还贷被B银行申请拍卖。该土地连同5幢楼 房共拍卖得款3.3亿元,其中办公楼估价5000万元。 问:B银行最多能主张多少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若A公司的土地是划拨取得,该土地应补缴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4000万元,则: B银行能主张多少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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