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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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专业技术要求

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专业技术要求
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剂型的选择和规格的设定同样遵循上述原则,基本要求如下:
1.剂型的合理性ﻫ注射剂多数为静脉给药直接进入人体,其质量问题将导致严重的安全性后果,且多组分生化药物源自生物体,具有生物多样性和来源不确定性的特点,其组成与工艺密切相关,严格意义上,工艺不同将导致药物的成分或比例不同,而上述不同难以用检测方法检出,故无论从质量控制还是无菌保证方面均较化学药品更困难,在开发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时更应慎重考虑。
(4)如果改变上市产品的剂型(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互换),应有支持其变更的充分的试验依据,证明变更后的剂型在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性方面更具优势。但鉴于多组分生化药剂型变更后产品的质量可能发生变化,故应进行相应的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试验。
2.规格的合理性
应根据说明书中规定的用法用量,从方便临床用药、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的角度设定制剂的规格。多组分生化药规格的设定,除遵循“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中的一般原则外,还要重点关注不同规格产品中的主要成分的种类和比例应保持一致,并尽量以活性成分的量计算规格。
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ﻫ2.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多组分生化药是指原材料来源于人、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或者通过发酵而来的非单一成分的药品。大多数该类产品的组成成分不完全明确,按照化学药品的质控方式很难控制其质量;并且动物来源、工艺条件的细小变化均有可能导致物质基础的变化,而这些质量上的变化较难通过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加以控制,从而可能会引发不可预测的不良反应。另外,部分已上市生化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完全确切。因此,对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除考虑与普通化学药注射剂相同的问题之外,还应结合其特点进行研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盐酸西布曲明Yansuan XibuqumingSibutramine HydrochlorideC H3, H C l, H2ON C H3C lH3C H3C17H26ClN•HCl•H2O 334.33 本品为(±)1-(4-氯苯基)-N,N-二甲基-α-异丁基-环丁甲胺盐酸盐一水合物。

按无水物计算,含C17H26ClN·HCl不得少于98.5%。

【性状】本品为白色至类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

本品在甲醇、乙醇或氯仿中溶解;在水中微溶。

【鉴别】(1)取本品约10mg,加水5ml,搅拌使溶解,加入硫氰酸铬铵试液5滴,即产生淡红色沉淀。

(2)取有关物质项下的供试品溶液适量,加乙醇-水(1:1)溶解制成每1ml中含0.1mg 的溶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盐酸西布曲明对照品适量,加乙醇-水(1:1)溶液溶解并制成每1ml中含0.1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照有关物质项下的色谱条件测定,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对照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3)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盐酸西布曲明对照品的图谱一致(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ⅣC)。

(4)本品的水溶液显氯化物的鉴别反应(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Ⅲ)测定。

【检查】酸度取本品0.1g,加水20ml溶解后,依法测定(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ⅥH),pH值应为4.0~6.0。

有关物质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ⅤD)测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甲醇-水-三乙胺(75:25:0.1)用冰醋酸调节pH值至6.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23nm。

理论板数按盐酸西布曲明峰计算应不低于2000,盐酸西布曲明峰与相邻杂质峰的分离度应符合规定。

测定法取本品适量,加乙醇-水(1:1)溶液溶解并制成每1ml中含0.5mg的溶液,作为供试品溶液;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1ml,置100ml量瓶中,加乙醇-水(1:1)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对照溶液。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关于批准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工业用加工助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关于批准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工业用加工助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关于批准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
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公告
(2008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的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特此公告。

附件: 1.品添加剂新品种目录
2.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的物质目录
3.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4.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目录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1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目录
名称:刺梧桐胶
刺梧桐胶Karaya gum
功能:稳定剂
(一)刺梧桐胶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及最大使用量。

西吡氯铵企业标准

西吡氯铵企业标准

西吡氯铵企业标准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西吡氯铵的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西吡氯铵为主要成分的消毒产品的质量控制。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化学名称西吡氯铵,别名:西吡氯胺,化学名为N-氯化十六烷基吡啶-N-氯化铵。

四、分子式C21H38Cl2N2,分子量:384.43。

五、结构式六、组成西吡氯铵为由N-氯化十六烷基吡啶与N-氯化铵反应生成的N-氯化十六烷基-N-氯化吡啶铵。

七、技术要求1.应为白色至淡黄色固体。

2.应具有稳定性,在常规保存条件下不易分解。

3.应具有适当的挥发性,在常规保存条件下可以保持其消毒能力。

4.在使用浓度下,应不具有腐蚀性,不产生刺激,不损伤皮肤及黏膜。

5.应为非限制性成分,无特殊的毒性或刺激性。

6.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八、试验方法本标准中所用试验方法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执行。

九、检验规则产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保证其符合技术要求。

产品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技术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GB 9706.1的规定自行进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在安装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常规检查,并按照GB 9706.1的要求进行校准和验证。

产品在出厂前应进行最终检验,以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最终检验应包括外观、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等内容的检查,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微生物学指标的检验。

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微生物学指标的要求。

如有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相关客户进行处理。

每次检验的结果应记录并存档保存至少三年。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2008 271号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2008 271号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1)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式制得的原料药及英制剂:(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英制剂:(3)用拆分或合成等方式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5)新的复方制剂;(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英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英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综述资料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要紧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判。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

12.样品的查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查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固性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要紧药效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样药理学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Raltegravir педиатрическая гранулированная формуля

Raltegravir педиатрическая гранулированная формуля

版本4.0修订日期:2023/03/20SDS编号:20439-00022前次修订日期: 2022/10/01最初编制日期: 2014/10/09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产品名称: Raltegravir Pediatric Granules Formulation制造商或供应商信息制造商或供应商名称: MSD地址: 199 Wenhai North RoadHEDA, Hangzhou - Zhejiang Province - CHINA310018电话号码: 908-740-4000应急咨询电话: 86-571-87268110电子邮件地址: **********************推荐用途和限制用途推荐用途: 制药的限制用途:不适用2. 危险性概述紧急情况概述外观与性状: 粉末颜色: 灰白色或米色气味: 无臭造成严重眼损伤。

可能造成呼吸道刺激。

怀疑对胎儿造成伤害。

对水生生物有害。

GHS危险性类别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性: 类别 1生殖毒性: 类别 2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 3急性(短期)水生危害: 类别 3GHS标签要素版本4.0修订日期:2023/03/20SDS编号:20439-00022前次修订日期: 2022/10/01最初编制日期: 2014/10/09象形图:信号词: 危险危险性说明: H318造成严重眼损伤。

H335可能造成呼吸道刺激。

H361d怀疑对胎儿造成伤害。

H402对水生生物有害。

防范说明:预防措施:P201使用前取得专用说明。

P202在阅读并明了所有安全措施前切勿搬动。

P261避免吸入粉尘。

P271只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之处使用。

P273避免释放到环境中。

P280戴防护手套/穿防护服/戴防护眼罩/戴防护面具。

事故响应:P304 + P340 + P312如误吸入:将人转移到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舒适体位。

如感觉不适,呼叫急救中心/医生。

P305 + P351 + P338 + P310如进入眼睛:用水小心冲洗几分钟。

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附件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二OO八年四月目录一、概述 (1)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2)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6)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4)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 (23)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30)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6)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0)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3)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 (50)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54)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57)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62)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 (71)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74)参考文献 (76)名词解释 (79)著者 (80)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

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

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甲基对硫磷原药标准

甲基对硫磷原药标准

甲基对硫磷原药标准甲基对硫磷是一种常见的农药原药,其国内标准主要由国家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

目前,我国制定了两项涉及甲基对硫磷原药的国家标准:1. GB/T 29305-2012《甲基对硫磷原药确定方法》该标准规定了甲基对硫磷原药的质量指标、试验样品的制备、分析仪器和试剂的使用、分析方法的具体步骤和计算公式等内容。

该标准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甲基对硫磷的含量,可用于甲基对硫磷原药的检验和质量控制。

2. GB/T 28847-2012《甲基对硫磷原药技术要求》该标准规定了甲基对硫磷原药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杂质限量、稳定性和贮存等技术要求。

其中,对甲基对硫磷的纯度、含水量、不溶于二氯甲烷物质的含量、氯离子和硫酸根离子的含量等指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两个国家标准将有助于保证甲基对硫磷原药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其在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同时,企业也应严格遵守上述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甲基对硫磷原药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除了以上提到的两个国家标准,我国还参考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了一些与甲基对硫磷原药相关的标准。

比较重要的有:1. GB/T 29306-2012《甲基对硫磷原药残留量检验规程》该标准规定了甲基对硫磷原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等内容。

主要应用于农产品和环境样品中甲基对硫磷的残留检测。

2.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也包括了甲基对硫磷在不同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以保障人们食品安全。

另外,我国还有一些行业标准,例如《农药原药甲基对硫磷残留量检测方法》(NY/T 1-2002)和《甲基对硫磷原药稳定性测定方法》(NY/T 645-2006)等,这些标准主要以提高甲基对硫磷农药的质量、安全性和应用效果为目的,有助于推动甲基对硫磷在农业生产中的科学应用。

清热解毒口服液质量标准研究

清热解毒口服液质量标准研究

清热解毒口服液质量标准研究清热解毒口服液是一种常见的中药方剂,广泛用于治疗热毒性疾病,具有清热解毒、疏风败毒、化痰止咳等功效。

然而,市面上存在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这给患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清热解毒口服液质量进行研究和规范化。

一、总体要求清热解毒口服液的质量标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法规相关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1. 药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其他法定药典的要求,保证药材来源的地点、品种、采集时间等均符合药典规定。

2. 产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要求,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所有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包装过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无重金属、无农药残留标准。

4. 满足药理学、药代动力学和临床试验的要求,并符合剂型适应症。

二、成分含量清热解毒口服液应标注各种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1. 对于单成分制剂应注明每100mL中含有该有效成分的含量。

三、理化指标1. 外观:清热解毒口服液为淡黄色或黄绿色液体,无不良气味或异物。

2. 相对密度:应符合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相对密度范围。

4. 溶解度:清热解毒口服液应易于在水中溶解。

5. 包装:应符合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包装规格和要求,并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限。

四、微生物限度清热解毒口服液中不应含有致病微生物,且不应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微生物限度。

五、镉、汞、铅等重金属限量六、农药残留限量清热解毒口服液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且应符合药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的相应规定。

七、贮存与运输清热解毒口服液应在避光、阴凉、干燥的地方储存,并避免与有害气体、湿度等影响药品质量的物品接触。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震动及与有害气体、湿度等影响药品质量的物品接触。

八、结语制定清热解毒口服液的质量标准,既有助于规范和提高药品质量,也有助于维护患者的健康和权益。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药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作用,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清热解毒口服液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让患者更加放心地使用这种中药方剂。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国食药监注[2008]7号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

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的重点关注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对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2.临床治疗的需要在明确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的基础上,应结合药物临床治疗需求选择剂型。

例如:用于出血、休克、中毒等急救治疗的药物,需要快速起效,通常选择注射剂。

如口服药物已可满足临床需求,除特殊需要外,不宜再开发注射制剂;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尽量不选择静脉给药。

3.临床用药的顺应性包括医生用药的方便以及患者使用的顺应性。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制剂工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及生产成本等。

对于由其他给药途径改为注射给药途径的品种,以及由普通注射剂改为特殊注射剂的品种,应对所改剂型与原剂型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的比较分析,阐明所改剂型的特点和优势。

(二)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评价原则注射剂一般包括大容量注射剂(50ml以上)、小容量注射剂(20ml以下)以及粉针剂三种剂型。

在选择确定剂型时,要权衡考虑各种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杂质的控制水平、工艺的可行性、临床使用的方便等,从中选择最优剂型。

对于国内外已上市的注射剂,根据当前对注射剂不同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认知,如已上市剂型为最优剂型,研制产品一般应首选已上市剂型;如已上市剂型不是最优剂型,则不宜再仿制该剂型。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单一化学成分化学药物说明书

单一化学成分化学药物说明书

单一化学成分化学药物说明书一、药品名称按下列顺序列出:通用名称:属《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二、成份1、处方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应与该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成份含量按每一个制剂单位(如每片、粒、包、支、瓶等)计。

2、单一成份的制剂须写明成份通用名称及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

3、复方制剂须写明全部活性成份组成及各成份含量,并注明所有辅料成份。

三、性状包括药品的外观(颜色、外形)、气、味等,依次规范描述。

性状应符合药品标准。

四、作用类别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类别书写,如“解热镇痛类”。

五、适应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适应症书写,不得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

六、规格1、指每支、每片或其他每一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量、含量或装量。

生物制品应标明每支(瓶)有效成分效价(或含量)及装量(或冻干制剂的复溶体积)。

计量单位必须以中文表示。

2、每一说明书只能写一种规格。

七、用法用量1、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量书写。

数字以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重量或容量单位必须以汉字表示。

2、用法可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非处方药用法用量和适应症范围内描述,用法不能对用药人有其它方面的误导或暗示。

3、需提示患者注意的特殊用法用量应当在注意事项中说明。

老年人或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儿童酌减”或“老年人酌减”等表述方法,可在「注意事项」中注明“儿童用量(或老年人用量)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一、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全面了解已上市注射剂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

二、参比制剂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科学选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

三、处方工艺技术要求(一)处方注射剂中辅料种类和用量通常应与参比制剂(RLD)相同。

辅料的用量相同是指仿制药辅料用量为参比制剂相应辅料用量的95%—105%。

如附带专用溶剂,应与参比制剂的专用溶剂处方一致。

申请人可以提交与参比制剂抑菌剂、缓冲剂、pH 调节剂、抗氧剂、金属离子络合剂不同的处方,但需标注不同之处,阐述选择的理由,并研究证明上述不同不影响所申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辅料的浓度或用量需符合FDA IID 数据库限度要求,或提供充分依据。

过量投料建议参考ICH Q8 相关要求。

(二)生产工艺1.工艺研究注射剂灭菌/无菌工艺的研究和选择应参考国内外灭菌/ 无菌工艺相关的指导原则进行。

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工艺研究,确定生产工艺关键步骤和关键工艺参数。

注意以下方面:(1)为了有效控制热原(细菌内毒素),需加强对原辅包、生产过程等的控制,注射剂生产中建议不使用活性炭。

(2)根据生产工艺进行过滤器相容性研究。

根据溶液的特点和生产工艺进行硅胶管等直接接触药液容器的相容性研究。

(3)如参比制剂存在过量灌装,仿制药的过量灌装宜与参比制剂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合理性论证。

2.工艺验证(1)灭菌/无菌工艺验证对于终端灭菌药品,至少进行并提交以下验证报告:•药品终端灭菌工艺验证;•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材的除热原验证或供应商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包装系统密封性验证,方法需经适当的验证;•保持时间(含化学和微生物)验证。

对于无菌灌装产品,至少进行并提交以下验证报告:•除菌工艺的细菌截留验证;•如不采用过滤除菌而采用其他方法灭菌,提供料液/大包装药的灭菌验证;•直接接触无菌物料和产品的容器密封系统的灭菌验证;•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材的除热原验证或供应商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无菌工艺模拟试验验证,并明确试验失败后需要采取的措施;•包装系统密封性验证,方法需经适当的验证;•保持时间(含化学和微生物)验证。

化妆品用合成熊果苷原料要求和编制说明

化妆品用合成熊果苷原料要求和编制说明

附件6:化装品用合成熊果苷原料要求为标准化装品原料技术要求,提高化装品卫生质量平安,根据?化装品卫生标准?规定,编写?化装品用合成熊果苷原料要求?〔以下称?要求?〕,本?要求?针对性地规定了合成熊果苷的平安性要求及检验方法,其他相关要求及检验方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1. 根本信息1.1 名称熊果苷1.1.1 INCI名称及其ID号ARBUTINID:96811.1.2 INCI标准中文译名熊果苷1.1.3 IUPAC名称系统命名法:4-羟基苯-β-D-葡萄糖苷1.1.4 常见别名β-熊果苷1.2 登记号1.2.1 CAS登记号497-76-71.2.2 EINECS 登记号207-850-31.3 分子式、结构式及分子量分子式:C 12H 16O 7结构式:分子量:272.251.4 性状及理化常数本品为白色至浅灰色粉末,易溶于水和乙醇,熔点199.0~201.0℃,比旋光度2. 技术要求2.1 使用目的及适用范围常作为美白剂使用,也可作为抗氧化剂、皮肤调理剂等使用。

广泛应用于护肤类化装品中,特别是美白化装品。

2.2 限量要求应根据产品实际使用情况,对以下指标进行必要的平安性风险评估分析,以保证产品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平安危害。

2.2.1使用限量要求应对熊果苷在化装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进行必要的平安性风险评估分析。

H O O OH HH OH H OH OHCH 2OHH2.2.2 熊果苷纯度要求应对熊果苷纯度进行必要的平安性风险评估分析。

2.2.3 熊果苷中相关组分限量要求应对熊果苷中氢醌含量进行必要的平安性风险评估分析。

3. 检验方法3.1鉴别试验方法3.1.1 取0.1g供试品至100ml水①中,溶解摇匀,作为供试品溶液。

取1ml供试品溶液参加2ml蒽酮测试溶液②,再参加少量水使溶液冷却后,呈蓝绿色。

3.1.2 对供试品进行红外光谱分析,使用溴化钾压片法处理供试品,红外吸收图谱在3384 cm-1,3290cm-1,1514 cm-1,1222cm-1和1080cm-1出现吸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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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2.制剂剂型制剂剂型的选择应符合《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选择剂型时应综合考虑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以及临床治疗的需要和临床用药的顺应性。

注射剂的剂型选择还应符合《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根据药物的特性综合权衡大容量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和粉针剂的无菌保证水平、杂质的控制水平、工艺的可行性、临床使用的方便性等。

基于以上基本原则,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对于注册分类5,所改剂型的质量、稳定性、安全性、有效性较原剂型降低的;所改剂型不符合临床需要的;(2)对于注册分类6,所仿品种在质量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的;所仿品种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注射剂中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的互改,如所改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低于原剂型,而药品质量、稳定性或安全性没有明显提高的。

三、原料药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和工艺的合理性和规模化生产的可行性(一)原料药原料药制备工艺的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1.由于原料药的质量对制剂的质量有重要影响,原料药生产的过程控制又是原料药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需要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制定详细、可靠的过程控制方法,主要包括对起始原料、试剂和溶剂的质量控制,对制备中间体的质量控制,对工艺条件和工艺参数的选择、优化和控制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提供文献依据或相关的研究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2)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采用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提供充分、详细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情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3)经综合评价认为,研究资料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无法对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价的。

2.由于原料药的生产规模变化可能导致设备、工艺条件、操作参数等的变化,并可能导致原料药质量(例如杂质、晶型等)的变化,因此,原料药的制备工艺研究应在一定制备规模下开展,所取得的研究数据(包括工艺条件、工艺参数、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控制要求等)应能直接用于或指导原料药的工业化生产,用于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的样品的质量也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产品的质量。

对于原料药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品的规模为准)和制剂的需求量相比过小,不能代表工业化生产水平,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3.原料药的制备工艺应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尽可能避免使用有毒、严重污染环境的溶剂或试剂,应结合生产工艺制订合理的“三废”处理方案。

对于工艺中使用了《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I类溶剂,但未进行替代研究或提供充分的文献支持该溶剂的不可替代性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4.原料药的结构确证研究应符合《原料药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所进行的研究应能够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充分说明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所进行的研究不全面,未能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全面研究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的;(2)研究方法不合理,研究结果不能充分说明原料药结构特征的。

(二)制剂制剂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处方工艺应与实际生产产品的处方工艺一致,现制备规模下的产品质量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

如处方工艺发生变化,应进行相关的验证研究。

对于未按照该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处方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研究工作存在重大缺陷,且后续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以及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已经提示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隐患或问题的,或申报处方与实际处方不一致的;2.处方中所用辅料存在安全性隐患的;3.工艺设计明显不合理,也未提供科学可信的试验结果予以支持的;4.注射剂无菌/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不符合《化药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规定的;5.制剂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品的规模为准)过小,无法证明是否可以进行工业化放大生产的。

四、质量研究项目的全面性、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一致性药物的质量研究是质量标准制定的基础,质量研究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既要考虑一般性原则,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以及《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等的常规要求,又要有针对性,要与所研制原料药或制剂的特性、采用的制备工艺、稳定性等相结合,使质量研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药品的特性和质量情况。

同时应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重点是原料药的晶型、原料药和制剂的有关物质,以及难溶性药物口服制剂的溶出行为、特殊剂型药物的释放特性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质量研究内容不全面,例如未结合药品特点,对反映和控制药品质量的主要质控项目(如有关物质等)进行研究,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2.主要质控项目方法不合理、不可行,或方法学验证不充分,例如与具体品种相关的检测方法研究未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如《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以及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进行详细的方法学验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3.多组分或纯度较低的注射剂,未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致性的;注射剂及供注射用的原料药未进行必要的有关物质对比研究,不能说明杂质安全性的;注册分类6的缓控释等特殊制剂未进行必要的释放度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一致性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4.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质量低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

五、质量标准项目的全面性、检测方法的科学性、限度的合理性(重点是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及含量测定等项目的方法选择和限度确定)质量标准的建立应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质量指标限度的确定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例如有关物质限度的确定应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均一性。

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在质量标准中建立相应的质控项目和限度。

尽量采用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并进行方法适用性验证;对于新建检测方法,应进行严格的方法学验证,限度设定应有依据。

六、稳定性研究内容、考察指标的全面性,主要指标检查方法的可行性,样品规模、考察时间的合理性稳定性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提供的研究资料应包括具体数据和相关图谱。

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相比稳定性应相当或更好。

对于未按照该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样品的批次和规模、包装等不符合指导原则要求,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2.主要质量指标不全面或检测方法不科学、考察时间点过少,试验结果不能评价或不能真实反映药品稳定性的;3.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稳定性不如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七、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全面性、试验设计的合理性和结果的可靠性化学药物注册分类5、6的安全性试验内容主要是特殊安全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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