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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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程序性)
(2)特殊规范性(就法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权限划分);——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就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普遍适用。
(4)国家强制性(就法的实施方式而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强制力,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
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
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强制作用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1)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调整的机制(方法)。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的多级立法体制。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法的溯及力: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狭义的溯及力往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的执行: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判。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
(1)法律制裁(结果或体现)是承担法律责任(前提或基础)的一种重要方式。
(2)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责任但不一定有制裁
(3)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而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适应,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1)平等权利;
(2)政治权利(选举被选举、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监督权、结社自由、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
(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保护,信不信教的自由、信什么较的自由);
(4)社会经济文化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保障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文化权利;.特定公民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和老人;青少年;残疾人;军人和军、烈属;华侨和归侨;侨眷)。
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