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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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12]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12]11号)

急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健全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方式,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广泛认可,有效地促进了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提升。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办税服务厅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打造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办税服务厅,现就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出如下— 1 —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十二五”时期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关键时期,在世情、国情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形势的发展,重视办税服务厅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纳双方沟通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展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形象的重要窗口。

各地在办税服务厅管理中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办税服务厅成为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政策、办理涉税事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和场所。

二、落实服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导税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服务制度的落实,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税。

要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主任值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上级领导干部定期巡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办税服务厅舆情信息的监测、引导和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 2 —要完善办税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要制定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对岗位的认同感。

三、创新管理机制、激发工作活力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手段,建立和完善针对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激发服务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21•【文号】国税函[2009]524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前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识基本元素(一)颜色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底色统一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文字色为白色(pantone),配比为C:100 M:38 Y:0 K:15。

(二)字体中文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标识主要类别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

其主要类别如下:(一)窗口标识1.名称。

综合服务:Comprehensive Service申报纳税: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发票管理:Invoice2.规格。

长500mm×高200mm3.安装。

窗口标识应采取吊挂式,安装在办税工作平台正上方,距离工作台面1.5米为宜,各窗口标识之间应当保持合适距离,确保整齐和美观。

窗口标识也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的形式。

电子液晶显示窗口应按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窗口注明窗口名称。

(二)功能区标识1.名称。

办税服务区:Tax service Area咨询辅导区:Consultation Area自助办税区:Self-service Area等候休息区: Waiting Area2.规格。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4•【字号】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4日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牧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7•【字号】川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18号二○○九年三月七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创建一流政务服务中心,搭建高效便捷、服务优良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平台,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是2009年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行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搞好调查研究,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督办室要对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进行督查督办,加大考核力度,推进工作落实。

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创建一流政务服务中心,现就全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为主线,通过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可问责的服务机制,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努力创建全国一流政务服务中心,使之成为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综合平台,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02)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02)

单位内部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10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纳税信用信息的主要发布渠道不包括 ( )。

A)资源共享B)政务共享C)依申请查询D)有限共享2.[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税收完税证明适用范围的是( )。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B)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C)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需要重新开具的D)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3.[单选题]一般情况下一个账户的本期增加发生额与该账户的期末余额都应该记在账户的是:A)借方B)同方向C)反方向D)贷方4.[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说法正确的是 ( )。

A)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B)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5%C)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D)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5.[单选题]根据《税务系统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指导税务系统监督执纪工作的是:A)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B)税务总局党委C)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D)税务总局机关纪委A)国家税务总局B)省税务机关C)市税务机关D)县税务机关7.[单选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是:A)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B)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C)当期的所得D)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8.[单选题]以下证明办理规范中,属于不能即时办结的事项是(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一)切实贯彻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省对市(州)、县(市)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照顾民族地区、财政困难地区。

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以及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我省50%部分,省暂不参与分享;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

二、主要内容(四)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市)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凡正式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和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出企业标准,并贯彻执行。

【章名】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标准的制订或修订,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制订或修订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系列的要求,努力提高零、部件的通用互换程度,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制订或修订农产品企业标准,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注意因地制宜,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和生产、收购、使用的关系。

第六条对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的名牌产品,在制订标准时必须保持和发扬其固有的特点。

第七条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要制订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第八条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指标,可按照使用要求,作出合理分等规定。

第九条出口产品,必要时生产主管部门可会同外贸部门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外贸协议,制订出口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以及国内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要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协调配套,不得相抵触。

容许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高的内控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的编写,应按照国家标准总局关于编写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标准局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企业标准要内容完整、数据正确、术语统一、文字简练、词句通俗,不容许有产生各种不同解释的可能性。

党组汇报材料

党组汇报材料

某县国家税务局党组工作情况汇报(2011年至2012年8月)现在我代表县局党组汇报2011年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2011年,我局紧紧围绕“服务基层年”国税工作主题,按照省市国税局工作思路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税,强化管理,着力提高税源控管能力,提升信息管税水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十二五”国税工作良好开局。

一、全力抓好组织收入工作,国税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

大力开展经济税源调查分析工作,加强税源分析、预测和监控,定期召开中层以上干部税收收入分析协调会,定期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销售、流动资金、应收账款等情况,有效预防新欠发生,针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国税收入与县域经济协调稳定增长,保持了较高增幅,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创下历史新高,并实现连续十年无新增欠税。

全年共组织税收收入103,840.56万元,比上年同期70,353.41万元增收33,487.15万元,增长47.60%,完成市局下达确保目标任务数78,205万元的132.78%,超32.78个百分点,完成奋斗目标任务数79,844万元的130.05%,超30.05个百分点;完成地方一般性预算收入23,816.04万元,比上年同期16,474.29万元增收7,341.75万元,增长44.56%。

二、强化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

在税源管理上,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预防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杜绝新增欠税的产生,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

定期深入企业摸底调查、了解,分析存在问题和困难,充分结合市场因素,做出决策判断。

坚持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税源税负分析,每个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收入进度分析汇报会,及时、准确地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实施不间断的跟踪监控,不断加大税收预测分析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12]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12]11号)

急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健全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方式,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广泛认可,有效地促进了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提升。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办税服务厅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打造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办税服务厅,现就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出如下— 1 —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十二五”时期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关键时期,在世情、国情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形势的发展,重视办税服务厅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纳双方沟通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展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形象的重要窗口。

各地在办税服务厅管理中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办税服务厅成为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政策、办理涉税事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和场所。

二、落实服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导税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服务制度的落实,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税。

要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主任值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上级领导干部定期巡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办税服务厅舆情信息的监测、引导和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 2 —要完善办税服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提高服务效能。

要制定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对岗位的认同感。

三、创新管理机制、激发工作活力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手段,建立和完善针对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激发服务动力。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和改进标准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一、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依法管理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遵循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加强标准化工作。

2. 公平公正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公平竞争。

3. 科学决策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依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标准化管理政策。

4. 社会参与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形成多元化、广泛化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二、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标准制定和修订。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标准体系,推动标准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质量提升相衔接。

2. 标准认证和检测。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认证和检测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标准宣传和培训。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4. 标准监督和管理。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保障标准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标准化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完善组织体系。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完善标准化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2. 加强监督检查。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标准化工作的规范运行。

3. 提高技术水平。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标准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4. 加强国际合作。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四川省标准化管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信息系统总体规划⼯作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税收信息化⼯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为加强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作,适应当前税收信息化⼯作及今后发展的需要,现将总局制订的《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加强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是信息系统建设⾃⾝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税收信息化⼯作的重要环节。

总局已着⼿编制“⼗五”时期的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其中将对税务信息系统做出全⾯的总体规划和设计。

各地在编制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作中,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地区信息化⼯作领导⼩组的统⼀领导下,组织各⽅⾯⼒量,认真研究,精⼼设计,切实保证信息化规划的质量和指导作⽤。

⼆、各地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是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必须与全国规划相衔接。

各地应在年内完成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作,在报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各地在地区性规划中对信息系统⽅⾯提出的各类需求将由总局统⼀审核,其中属于全国性共同需求的,由总局纳⼊全国税务信息系统建设需求统⼀组织开发、推⼴和建设;属于区域性需求的,经总局核准后由各地组织开发、推⼴和建设。

附件: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内容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应包含下述内容:(⼀)税收⼯作与信息化现状分析;(⼆)税收发展对信息化的要求;(三)信息化建设⽬标与任务;(四)信息化建设原则与策略;(五)信息系统的总体架构、业务功能设计与技术架构;(六)信息系统的分阶段建设⽬标、步骤与任务;(七)信息系统的安全与标准化⼯作;(⼋)实施规划的资源要求和配套⼯作。

⼆、总体规划的制订(⼀)根据税收⼯作发展规划和国家信息化⼯作规划,结合基层税务机关及与税收⼯作联系紧密的相关部门的信息化需求,在⼴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总局各相关部门提出有关业务的信息化需求和实施计划;(⼆)总局信息化⼯作领导⼩组负责对规划⼯作的领导。

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实施办法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特制定关于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 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自府办函[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自府办函〔2009〕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1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扎实搞好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一)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拓展政务服务中心的进驻范围。

按照政府部门面向群众、面向企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业单位面向群众、面向企业的管理服务事项创造条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与政务服务相关联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优选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原则,进一步拓展政务服务中心的进驻范围,增强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提高其协同效应。

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按照《自贡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目录管理,并采取各种形式对外公布。

实施流程再造,推行办事流程标准化,逐个事项确定办理环节、步骤,科学设定整体办理时限和各环节办理时限。

(三)严格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事制度。

切实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联合审批、一次性告知等运行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协调督办、考核激励等管理制度;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开展大厅接待、全程代办、延时办理、预约办理、特别通道、上门办理、信息查询、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实施。

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

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9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2、省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交财政部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2、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监督执行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及国家、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征集)、管理、稽查;编制地方税收长远规划没和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

(三)负责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 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纳税服务科岗责

纳税服务科岗责

纳税服务科〔挂办税服务厅牌〕一、职责纳税服务科职责:受理税务登记、纳税〔费〕申报、税〔费〕款征收、税〔费〕款解缴、发票购销、税收宣传、代开发票等;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税〔费〕种、各环节的纳税〔费〕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贯彻落实纳税〔费〕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性文件;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法宣传;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费〕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缴费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标准性文件;指导办税服务厅纳税〔费〕服务工作;承担12366热线工单流转以及投诉登记催促处理反馈;负责办税服务厅的办税公开和外网政务公开栏目内容维护和更新;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负责受理税务登记;负责票证管理;涉税文书受理;承办发票的出售、缴销及代开业务;承办税费申报征收和各项退库业务;负责受理延期申报和缴纳;负责受理、核准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的申请;负责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及缴费咨询服务;负责为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本部门职责所涉及的违法违章处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岗位设置纳税服务科设科长1名。

内设综合管理、制度建设、税收宣传、综合办税、票证管理、纳税咨询、标准化建设、设施管理、服务监督、权益保护、综合内勤等11个岗位,每个岗位分别按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分别设置,并实行AB岗制度。

三、岗位职责及主要工作效能目标〔一〕综合管理1、岗位职责综合协调纳税服务科〔挂办税服务厅牌〕所有工作。

2、主要工作效能目标工作内容:组织纳税服务科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地方税务局及本局关于纳税服务方面的具体工作;协调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与其他科〔所〕之间顺利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代的其他任务和工作。

目标效果:保证本局纳税服务工作正常运转,高效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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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对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要步骤,各级国税机关和 广大国税干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明年工作重点,确定一名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切 实负责该项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各地应按照总局、省局部署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围绕依法行政、业务技 能、计算机技术和职业道德四项内容,狠抓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办税服务厅人员 岗位职责、办税流程和工作制度的培训,使各岗位人员全面熟悉办税服务厅的各类窗口职 能、业务流程,掌握所在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 (三)按照进度要求,扎实推进工作 为深入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管理,省局将陆续部署有关工作,其中作为本文附件一并下 发的《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职能》、《办税服务厅受理业务事项及处理要求》和《办税服 务厅基本制度》,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执行。统一服务职能、统一窗口设置、统一业务处理 流程和统一服务制度四项工作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统一办税服务厅服务标识工作,省 局将按照总局2007年的统一部署适时另文通知。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工作,省局 将于2007年上半年启动,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进行有关工作的探索。 为确保工作实效,省局将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纳入2007年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适时 组织检查,并对各地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 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职能 2、办税服务厅受理的业务事项及处理要求 3、办税服务厅基本制度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及岗位职责》 一、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及岗位职责界定的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统一、高效、便利的原则,根据受理的涉税业务及处理时限分类,办税服务厅 应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大类窗口,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和进入政务服 务大厅的办税服务窗口,可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或综合服务一类窗口,综 合服务窗口可提供多职能或全职能服务。 (二)三类窗口下设申报征收、发票发售及代开、文书受理、涉税咨询等岗位,各地可结 合工作量大小在每类窗口下确定各种岗位数量。 (三)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类窗口办理的事项为即时办结事项,纳税人在相应岗位办理的 涉税事项应当场办结,综合服务窗口文书受理岗位办理的大部分事项为限时办结事项,纳税 人递交及领取各类文书均在此窗口完成,如果纳税人未按窗口和岗位标识递交文书,各岗位 人员应该受理并作内部传递。即时办结事项和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税流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标 签】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2006﹞128号 【发文日期】2006-12-29 【实施时间】2006-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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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时办结事项办税流程 纳税人 —;—;→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2、限时办结事项办税流程 (纳 —;—;→ (办税服务厅 —;—;→( 相关分 税人)←—;—;文书受理窗口) ←—;—; 局科室 ) 纳税人 纳税人 纳税人 纳税人 纳税人 (四)每类窗口及岗位标牌应在适当位置予以明示。 二、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及岗位职责 (一)申报纳税类窗口 岗位名称:申报征收 受理事项: 1、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 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防伪税控企业报税。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抵扣。 5、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征收。 6、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单》。 7、防伪税控企业重新发行抄报税补录。 8、票表稽核异常复核。 (二)发票管理类窗口 岗位名称:发票发售及代开 受理事项: 1、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等相关业务。 2、发票验旧购新。 3、发票缴销。 4、发票保证金收取。 5、发票工本费收取。 6、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 (三)综合服务类窗口 岗位名称:文书受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1998年以来,为提高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水平,我省在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方面 进行了积极探索。特别是2003年以来,结合“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活动的开展, 我们制定了全省纳税服务标准,明确了涉税事项的处理时限,提出了办税服务厅实行“三个 统一”,落实“两项要求”,这些举措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纳税服务的规范 化水平,现对全省办税服务厅实施标准化管理通知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的目标、原则及内容 (一)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的目标 实现办税服务厅各项涉税业务工作运行机制和各类服务设施的规范统一,为纳税人提供 优质高效的标准化服务,树立良好的服务整体形象。 (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遵循的原则 1、依法服务原则。作为税收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涉税 服务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做到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 2、统一规范原则。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应按标准化要求规范统一,树立良好的 服务整体形象。各地要按统一部署规范开展。在总体统一的前提下,各地可立足实际,开展 丰富多彩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活动。 3、公开透明原则。按办税公开工作的要求向纳税人公开窗口职责、办税流程、收费标 准、办理时限等事项,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增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国税机关自 觉规范执法。 4、便利高效原则。窗口及岗位设置科学、职能清晰、工作饱满。办税流程简便明了, 涉税申请一窗受理、资料内部流转、及时办结、结果一窗出具,减少纳税人在各部门、各窗 口往返、等候时间。各项服务制度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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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 税务登记及资格认定类 1、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重新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税务登 记证的发放收缴、工本费收取,非正常户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及取消。 3、中国居民、外国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4、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1)社会福利企业; (2)软件企业; (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4)饲料产品企业; (5)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 (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8)下岗再就业企业; (9)内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0)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1)环保企业; (12)出口企业退税认定及注销。 (13)其他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5、取消相关税务资格认定申请。 6、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证明。 发票管理类 1、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许可。 2、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5、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 6、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 7、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 8、发票丢失被盗审核处理。 9、变更普通发票种类、用票量。 10、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购票量。 11、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最高购票量。 其他文书类 1、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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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各类减免税申请及取消。 3、退抵税申请。 4、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 5、固定资产折旧申请。 6、延期申报申请。 7、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8、《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开具和核销。 9、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申请及取消申请。 10、《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 11、《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的开具。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的开具。 13、其他文书受理事项。 岗位名称:涉税咨询 受理事项: 1、涉税咨询。 2、各种纳税申报表和申请表的发放。 3、各类涉税资料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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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成本。 (三)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的内容 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包括服务行为标准化和服务设施标准化,具体内容是实现“六统 一”,即: 1、统一服务职能。明确办税服务厅受理和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 2、统一窗口职能。根据工作职责和服务事项分类,本着方便、快捷和“一窗式”服务 的原则,按照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的基本要求统一窗口名称,明确每类 窗口所设岗位,细化岗位职责和具体承办的工作事项。 3、统一业务处理流程。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承办的全部业务事项的处理流程和要求, 承诺办理时限。 4、统一服务制度。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一窗式”服务、首问责任、公开办税、勤政 廉政、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办税礼仪等基本制度。 5、统一服务标识。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的外观形象标识、窗口标识和其它服务设施标 牌标识以及各类办税指南资料、宣传资料、表证单书的内容、名称、种类、颜色、规格样 式、字体字号等。 6、统一服务评价指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激励机制和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规 范评价考核标准。 二、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三类窗口职能职责及各类业务事项的处理时限。对三类窗口下设的岗位 及其办理的涉税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对各类业务事项的处理时限提出标准。(二)完善各 项服务制度。在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及省局已制定的各项纳税服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工 作新的要求和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修订、补充和完善办税服务厅的一系列服务制度,保障全 省纳税服务工作管理规范,运行优质高效。 (三)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在依法明确纳税服务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 部门、各岗位的服务评价指标,对纳税服务标准进行量化,规范评价标准,积极引入第三方 评价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分级考核,把服务职责与 要求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个工作人员,促进纳税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同时,对法定服务 不作为行为和侵害纳税人权益的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在维护税法公正的同时最大限 度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优化服务环境,倡导办税礼仪。规范、优化办税服务厅的管理,统一布局设置,统 一内外标识,统一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 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 排队叫号系统、IC卡电话、饮水机等。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 作技能,办理涉税事项程序合法、高效,出具税务文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 迹清晰。在办公时间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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