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十四等:重庆:壁山县长寿区大足县垫江县丰都县奉节县开县梁平县綦江县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巫山县武隆县云阳县忠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2001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2(财建〔2001〕330号第一章总则 ..................................................................... ........................................................................ . (1)第二章支出范围 ..................................................................... ........................................................................ (1)第三章预算编制和下达 ..................................................................... .................................................................. 2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 .................................................................. 2 第五章附则 ..................................................................... ........................................................................ .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费:应该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缴纳的费用。
使用包括出让、租赁、出资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费用也就相应地应该包括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土地有偿使用则是主要针对使用和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缴纳的费用,而获得土地的包括个人和单位。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整治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津政办发[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
为确保我市新增土地使用费追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新增土地使用费的收缴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新增土地使用费追缴工作落实到位收缴新增土地使用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国家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建立完善保护耕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增加土地资产收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国家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也为土地开发整理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新增土地使用费收缴是否能落实到位,关系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管理的实施,也关系到保障补充耕地资金、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推动和加强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类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确保我市新增土地使用费追缴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我市在1999年1月1日—2001年4月期间未收取新增土地使用费;2001年5月—2004年4月期间,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只收取了上缴中央的30%部分,对于地方财政收取的70%部分缓缴。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它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它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它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进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国土资发[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具体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财综字117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以下简称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制度,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有利于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土地市场,增加土地资产收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国家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土地开发整理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关系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证《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关系到从严治政,强化管理,保证中央有关耕地保护治本之策得到具体执行;同时也关系到落实补充耕地资金,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办法和措施;要积极与财政和国库等部门协调,搞好工作上的衔接,以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 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 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 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二条) 内涵:土地纯收益—平均土地纯收益——市、 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十、关于退库(如何退?)。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建[2004]710号文的规定, 缴入省厅收费汇缴户上的资金,如用地未批,可将 待退费用缴入财政专户,通过财政专户退给原缴费 单位。 省财综[2007]258号:因故未予批准建设用地的,由 省国土厅向有关市、县政府下发“退款通知书”, 市、县财政部门填写“收入退回书”送当在人行, 人行按国库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六、关于征收环节
--——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 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2 2。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 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3。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4。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5。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117号文)
四、缴费标准
对应税法里所说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 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 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 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 调节收入的作用,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 节。 标准是怎么得出来的? 实际计算出来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制定 出来的?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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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房地产评估》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
【总页数】2页(P4,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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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费用。
它是一种国家收入,也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加强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强化。
首先,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原则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周期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管制度和执法机制,确保征缴使用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其次,加强对土地使用者的管理和监督。
在土地使用者入住之前,应加强对其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确保其有偿使用土地的能力和诚信度。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土地使用者档案,定期对其进行信用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三,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信息化管理。
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使用管理平台,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集中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实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动态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四,强化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和审计。
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和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使用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对土地资源保护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另外,还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使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水平和能力,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最后,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要提供便民化和高效化的服务,简化手续和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土地使用者的缴费和使用。
综上所述,加强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是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共41页文档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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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出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4月1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范围、预算管理、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进行规范。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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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者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说明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略)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
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一等:上海市二等:北京市三等:广州市深圳市四等:天津市石家庄市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杭州市福州市厦门市济南市青岛市武汉市长沙市重庆市成都市五等:太原市唐山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长春市吉林市徐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合肥市南昌市烟台市郑州市珠海市汕头市南宁市海口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乌鲁木齐市六等:邯郸市保定市秦皇岛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丹东市锦州市盘锦市辽阳市扬州市南通市镇江市江阴市绍兴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泉州市九江市淄博市潍坊市威海市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黄石市襄樊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湛江市番禹市南海市顺德市柳州市桂林市攀枝花市贵阳市七等:北京:昌平县大兴县河北:邢台市张家口市山西: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辽宁:葫芦岛市营口市吉林:四平市通化市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鸡西市大庆市牡丹江市上海:南汇县松江县江苏:连云港市泰州市启东市宜兴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县市浙江: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萧山市安徽: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蚌埠市安庆市福建:莆田市三明市漳州市福清市石狮市晋江市山东:东营市济宁市河南:开封市平顶山市焦作市三门峡市湖北:十堰市荆州市宜昌市广东:韶关市阳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潮州市花都市三水市广西:梧州市北海市四川:自贡市德阳市绵阳市陕西:宝鸡市咸阳市青海:西宁市宁夏:银川市八等:北京:密云县顺义县天津:武清县静海县河北: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辽宁: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吉林:辽源市白城市延吉市黑龙江:鹤冈市佳木斯市绥芬河市上海:奉贤县青浦县江苏:淮阴市如皋市武进市锡山市常熟市吴江市江宁县浙江:舟山市余杭市余姚市慈溪市瑞安市义乌市兰溪市临海市温岭市安徽:巢湖市福建:南平市龙岩市长乐市永安市江西:景德镇市萍乡市赣州市乐平市山东:枣庄市泰安市日照市莱芜市德州市临沂市菏泽市滕州市河南:鹤壁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南阳市商丘市湖北:荆门市鄂州市仙桃市潜江市湖南:邵阳市常德市郴州市益阳市广东: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清远市揭阳市增城市斗门县潮阳市澄海市惠阳市新会市开平市台山市普宁市广西: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海南:琼山市三亚市四川:泸州市广元市乐山市贵州:六盘水市遵义市云南:玉溪市安宁市宁夏:石嘴山市新疆:克拉玛依市九等:北京:怀柔县延庆县平谷县天津:宁河县宝坻县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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