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制度看中西文化的差异
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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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摘要: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将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关于法的语义、法的地位、法的作用这三方面,比较二者的不同,以及简要概括二者的相似之处。
关键词:中国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法的语义差异中国的法,虽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但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包含的内容是刑法和刑罚,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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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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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一、交际语言的差异日常打招呼,中国人大多使用“吃了吗?”“上哪呢?”等等,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亲切感。
可对西方人来说,这种打招呼的方式会令对方感到突然、尴尬,甚至不快,因为西方人会把这种问话理解成为一种“盘问”,感到对方在询问他们的私生活。
在西方,日常打招呼他们只说一声“Hello”或按时间来分,说声“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就可以了。
而英国人见面会说:“今天天气不错啊!”称谓方面,在汉语里,一般只有彼此熟悉亲密的人之间才可以“直呼其名”。
但在西方,“直呼其名”比在汉语里的范围要广得多。
在西方,常用“先生”和“夫人”来称呼不知其名的陌生人,对十几或二十几岁的女子可称呼“小姐”,结婚了的女性可称“女士”或“夫人”等。
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分长幼尊卑,一般可互称姓名或昵称。
在家里,可以直接叫爸爸、妈妈的名字。
对所有的男性长辈都可以称“叔叔”,对所有的女性长辈都可以称“阿姨”。
这在我们中国是不行的,必须要分清楚辈分、老幼等关系,否则就会被认为不懂礼貌。
中西语言中有多种不同的告别语。
如在和病人告别时,中国人常说“多喝点开水”、“多穿点衣服”、“早点休息”之类的话,表示对病人的关怀。
但西方人绝不会说“多喝水”之类的话,因为这样说会被认为有指手画脚之嫌。
比如他们会说“多保重”或“希望你早日康复”等等。
二、餐饮礼仪的差异中国人有句话叫“民以食为天”,由此可见饮食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因此中国人将吃饭看作头等大事。
中国菜注重菜肴色、香、味、形、意俱全,甚至于超过了对营养的注重,只要好吃又要好看,营养反而显得不重要了。
西方的饮食比较讲究营养的搭配和吸收,是一种科学的饮食观念。
西方人多注重食物的营养而忽略了食物的色、香、味、形、意如何,他们的饮食多是为了生存和健康,似乎不讲究味的享受。
在餐饮氛围方面,中国人在吃饭的时候都喜欢热闹,很多人围在一起吃吃喝喝,说说笑笑,大家在一起营造一种热闹温暖的用餐氛围。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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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学号:********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
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
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
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
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
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
论中西传统法律权利文化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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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小 国
(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法律权 利 的价值体 现 了一个 国 家对人 的基 本利 益需要 的 尊重和 对基本 人格 独立 的重视 。 中国传 统 法律 权利 文化 深受儒
家思 想的影 响 , 体现 的是 义务 为本位 的价值 观念 。西 方传统 法律权 利 文化 则深 受 自然法 的影响 , 体现 的是权 利 为本位 的价 值 观
堪称 中 国封建 法律 的典 范 , 但 其 法律 条文 的 特点 仍是 以刑法
1 、 哲 学基础
中国传 统法 律权 利文 化 的哲学 基础 , 体现 在 中国传 统 的
“ 天道观 ” “ 人道观 ” 等 几个方 面 , 它们 “ 强 调绝 对 的和谐 , 强调
为主, 即使普 通 民事 法律 行为 和道德 行为 也用刑 法来 调整 。 在西 方文 明 的发源 地古 希腊 和古 罗 马 , 法律 一开 始 就被
比, 西 方 传统 法 律权 利 文化 的哲 学基 础 是从 “ 法治观” “ 性恶 论” 的层 面加 以阐释 。古 希腊 文化 中 以柏 拉 图为代 表 的人性
恶思 想 , 在 罗 马时代 与基 督教 的原 罪观 念更 加 紧密 地结 合在
一
梯》 , 虽 然这 些 法 律是 诸 法合 体 , 其 中也 包 括 了公 法 的 内容 ,
在 实践 中 , 权 利是 通过 司法 活动 来实 现 的。古 代 中 国司 法 制度 在儒 家思 想 的指导 下确 立 了“ 德 主刑辅 ” 的司法 原 则 。 封 建 统治 者 及 司法 官 吏 在处 理 法 有 明文 规 定 的 案件 时 往 往 弃 法不用 , 而是 根据案 件情 况随情 感左 右, 绕过法 律 , 对 案件 作
中西文化的差异与融合
![中西文化的差异与融合](https://img.taocdn.com/s3/m/f416daa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95.png)
中西文化的差异与融合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人民生活方式的总和,包括了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美术、文学、哲学、法律等方面的内容。
中西方文化分别代表了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
中西方文化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两种文化也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发生了融合。
首先,中西方文化在价值观上存在差异。
西方文化注重个人主义和自由,推崇个人权利和个体追求幸福。
而中方文化则强调集体主义和家庭观念,重视社会和谐和稳定。
这种差异反映在两种文化的法律、教育制度、社会习俗中。
例如,在西方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被放在第一位,因此强调个人的独立和平等。
而在中国社会,家庭和社会关系更为重要,个人责任和义务也更多。
这种差异在一些具体的事物上也有所体现,比如西方鼓励孩子独立,追求个人梦想,而中国强调家庭观念,注重孝敬父母和亲情。
其次,中西方文化在思维方式上存在差异。
西方文化倾向于逻辑思维,强调因果关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
而中方文化注重整体思维,强调观察事物的全局性和关联性。
这种差异体现在两种文化的教育方式和管理方式中。
西方文化注重独立思考和创新,鼓励学生从小就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中国传统教育则更强调记忆和应试,着重于德育和规范。
这种差异也反映在两种文化的管理模式中,西方注重员工的自主性和创造力,而中国注重集体合作和纪律。
此外,中西方文化在审美观念上存在差异。
西方文化注重个性和自由,追求对艺术的个人审美体验。
而中方文化更加强调传统和规范,追求和谐和平衡。
这种差异反映在两种文化的艺术形式和建筑风格上。
西方文化的艺术形式多样,个人艺术家的自由创作被高度重视,艺术作品注重表达个人情感和创意。
而中国的艺术形式多围绕着传统文化而展开,注重传承和表达气势恢宏的艺术品。
建筑上,西方注重个性和创新,而中国注重象征和整体布局。
然而,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中西文化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融合。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影响,中西方文化开始相互交流和借鉴。
例如,中国青年开始接受西方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西方人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50e981b71fe910ef02df805.png)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5fe41f91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7c.png)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文化的差异性
![中西文化的差异性](https://img.taocdn.com/s3/m/cba4852b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a6.png)
中西文化的差异性中西方文化是世界上两大主要文化体系,具有独特的特征和差异。
这种差异性在语言、宗教、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等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探讨中西文化的差异性。
首先,中西方文化在语言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中文是象形文字,注重意象和象征性的表达。
而西方语言,如英语、法语等,是字母文字,注重抽象概念的表达。
这种差异导致中西方人对于语言的运用和理解上存在一定的障碍。
此外,由于中文拼音的普及,中西方的语言差异正在逐渐减少,但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差异。
其次,中西方文化在宗教信仰方面差异明显。
中西方宗教差异主要体现在宗教的种类和影响力上。
中国传统宗教主要是佛教、道教和儒家思想,它们强调个人修养、命运和社会责任。
而西方主要信仰基督教,基督教教义强调上帝的救赎与个体的信仰,强调个人的经历和感受。
此外,西方还存在众多其他宗教信仰,如伊斯兰教、犹太教等。
这些宗教信仰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方在道德伦理、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同。
再次,中西方文化在价值观念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中西方的价值观念差异主要体现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冲突。
西方文化注重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和追求自我充实。
而中国文化强调集体利益、家庭观念和社会公德。
这种差异也在家庭观念、婚姻、教育等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最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社会结构注重等级和秩序,家族和世袭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
而西方社会结构则强调平等和自由,没有家族和世袭制度。
这种差异导致中西方在政治结构、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总体而言,中西文化的差异性体现在语言、宗教、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等多个方面。
这种差异性不仅反映了中西方古代文化的传统差异,也反映了现代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差异。
了解和尊重中西文化的差异性,有助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交流与合作,为世界各国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https://img.taocdn.com/s3/m/6f7db07902768e9951e7387e.png)
里德曼将法律文化界定于人 的主观 意识 范畴, 在 他看来法律文化是与整个 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 血有 肉的习惯, 而不是某个社会可 以选择或 购买 因而不具有任何 特定社会 遗传标 志 的中性 人造 品。] 所以, 国家都有其各 自与众不 同的法 [2 1。 每个
中 图分 类 号 : 0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6 212 ( 0 6 0 —0 70 D99 B 1 7 —0 0 2 0 ) 60 9 —6
一
、
法律文化的概念
“ 文化或者 文 明, 就其 广泛 的 民族学 意义 而 言, 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 , 它包括知识 、 、 信仰 艺 术、 道德、 法律、 风俗 以及所有其 他作为社会 一员 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 ” 这是英 国著名 的人类学 家爱德华 - 泰勒在其著作《 原始文化》 中对文化所 下的定义。从这个定义 中我们不难看 出法律是一 种文化现象 , 是包含在 文化 这个复杂整体 中的一 部分 。 16 年 , 99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 法律与社会 评论》 上发表了一篇题 为《 法律文化 与社会 发展 》 的文章, 首次提 出 了“ 法律文化” 这个 概念。他认 为“ 法律文化是共 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 法律 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 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瑚弗 [ 1
曼使用 了与法律文化极其相似 的概念—— 法律传 统, 即关于法律的性质、 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 治体 中的地位 、 于法律制度 的专有组织和应用 以及 关 关于法律实 际或 应该被如何制 定、 适用 、 究、 研 完 善及教授 的一整套植根深远 、 并为历史条件所制 约的观念 。法律传统将法律 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 部分 的文 化联系起来。] 为法律文化是凝结 [他认 2 在法律制度中的文化 因素, 是传递行 为传统 的重
试议中西方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议中西方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d6caf73db90d6c85ec3ac6ed.png)
试议中西方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霞内容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深入,文化的交流变得更为频繁与广泛。
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研究是正确认识、理解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前提,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空间,有着巨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一、引言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的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典文献等;二是法律意识,即无形的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立法司法经验等。
由此可见,法律文化也可以说是分层次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结构,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基本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本文侧重于后者,即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探究。
一、对法的观念上的差异。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
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https://img.taocdn.com/s3/m/deb212e1aaea998fcd220e34.png)
法律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地理因素决定了其不同的产生方式,同样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有其固有的思维方式与表达习惯及价值判断。
但作为思想意识的一种他们之间有许多的共同之处。
本文注重从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比较,来获得一些值得借鉴的意义。
论文关键字:法律文化中西方异同“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
”这句话用在法律文化上意味着,只有研究中外法律制度的异同,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
而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的比较中探寻二者之间在产生,价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更好地促进21纪的法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一、地理因素决定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中国与西方地理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法律比较封闭,西方法律比较开放。
西方法律的源头无疑是希腊,希腊处于半岛之上,古希腊位于欧亚非三洲交通的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有利于工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
工商业的发展使这里相对从事农业的人更容易摆脱对土地和人身的依附关系。
而海上贸易又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在希波战争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冲淡了人们的血缘观念,推动了城邦政治的发展,促进了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
在各种观念激烈碰撞的过程中,先进的观念被继承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扬弃,法律一直处于一种比较开放的状态,比较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
与西方不同,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从地理环境上讲,北边是戈壁与草原,东边是大海,西边是高山,使中国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
虽然也经历了朝代更替、战乱中兴,但从秦朝开始,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就没有改变过。
这种与外界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就造成了与海洋民族不同的、特有的心理与观念,我们的法律文化有很强的稳定性与历史延续性,很不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不像西方社会有较大的开放性。
同时农耕生活促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形成,农耕文明具有一种稳定性,人们世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
离开土地便无法生存,这种自然经济的自足性,也抑制了人们的流动欲望。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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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钉 子户‛ 梅斯 菲尔 德的 小屋
(三 )中西方法精神的差异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人治。 2、 西方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法治。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 是人治。
人治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 法自君出,权大于法。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
记》) ‚八议‛:八种人犯罪依法减轻处 罚的特权制度。这八种人是:议 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德国‚民告国王‛的起诉书 原告人:磨坊主某某; 被告人:国王威廉一世; 事由:被告人利用职权擅拆民房 ; 要求:赔偿原告人一切损失,保 障国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财产权利!
美国西雅图的‚钉子户‛梅斯菲 尔德的小屋 2006年,房屋开发商要修 建五层的购物中心。按时价是12 万8千美元。最后出到100万美元 ,但老太还是不搬。最后,只好 修改设计,保留梅斯菲尔德的小 屋,建成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样 子。
地理环境的影响
梁启超曾说:‚海也者,能发人进取之 雄心;陆居者以怀士之故,而种种主系 累生焉。试一观海,忽觉趋然万累之表, 而行思想,皆得无限之自由。‛ 黑格尔:‚大海给了我们茫茫无定、浩 浩无际和渺渺无限的观念;人类在大海 的无限里感到他自己的无限的时候,他 们就被激起了勇气,要去超越那有限的 一切。大海邀请人类从事征服,从事掠 夺,但是同时也鼓励人类追求利润,从 事商业。平凡的土地、平凡的平原流域 把人类束缚在土地上,把他卷入无穷的 依赖性里边,但是大海却挟着人类超越 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 ‛
(3)贯穿古代法制的核心是伦理
古代法律体制包括国家法—‚刑‛ ‚法‛ ‚律‛或‚刑法‛; 还包括民间法---‚礼法‛或‚德 法‛。 法律以维护封建伦理秩序为目的。 ‚德主刑辅‛是汉代以后的法律指导 思想。
中西方法院文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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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院文化比较研究背景介绍法院文化是法院内部员工以及法官公共的价值观、观念体系及日常交往行为的家族。
法院文化具有维持法院秩序和效率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跨越不同国家或者文化区域的法院之间,文化差异不容忽视,这不仅可能导致员工之间的交流不畅,也会影响到法院内部的工作效率。
因此,比较研究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对于不同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在文化差异中最明显、基于国别际的差异是西方强调个人的价值观和独立思考的文化,而中国在文化上更重视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在法院文化方面也有着这样的差异。
具体如下:法律体系不同目前中西方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中西方法律体系的不同,造成了国家法律文化的不同,制定法律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过程,甚至对审判程序有着重大不同的影响。
中西方法院在审判流程、诉讼程序和审判文书本身上的差异很大,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更无法借鉴对方的模式。
法官权力差异西方的法官拥有更多的自主判断权,而中国法官有更多的指导和对照,西方法官可以主导整个判决流程,在很多司法程序中,法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西法院在审判权利的分配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影响了法官对待申请人及诉讼事项的态度,本质上也因本质上不同的审判工作机制和审判文化而存在着差异。
价值观念法官和员工的普遍态度,社会形成的不同反思、责任和价值观等等因素,都是法院文化差异的重要诱因。
在对待纠纷事件上,西方法院更侧重于维护个人的绝对自由,个人的自由权、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重于促进社会平等和公正。
而中国法院更多偏向于依靠制度机制的保护个人,更重视协调和谐的社会关系。
在法院内部的办公文化也会因此造成巨大的差异。
如何解决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在两个法院之间建立人员交流机制、宣传项目、互相借鉴甚至粘用是否将形成相互适应?如何获取双方的认同、展示双方的利益和策略,是日益关注的问题。
互相了解对方文化中西方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思维模式,有利于互相了解和适应对方文化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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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
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
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
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
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
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
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
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
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
(2)、人民主权论。
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中美国宪法受其影响较深。
2.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中寻找得到。
从西方发展历程来看,他们的哲学思想与自然法主义影响着西方社会的人们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别是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一种“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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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圣经》中原罪是由于亚当夏娃基于强烈的好奇心,偷吃“禁果”,上帝把他们放逐到了现实的世界。
在亚当夏娃被“终审判决”前,整个宇宙是一个混沌的整体,自“原罪”判决后,世界一分为二,混沌一体的世界分裂了,即分为“天国世界”和“人间世界”,这时候人类从上帝那取得了智慧,掌握了“人间世界”的治理权,部分脱离上帝的秩序。
当然自然与人类的分裂,是祸是福、是喜是忧,未可预卜。
就打乱了原有状态和秩序而言,这就是“恶”,但上帝先下了一个“有罪判决”,即使错了,日后平反还来得及——“末日审判”。
因此在这种信仰基础上,西方哲学和宗教号召人们进取、奋斗、建功立业,以向上帝赎罪或在“末日审判”中能够升入天堂。
从法学的角度看,原罪说是对人类终极犯罪原因的最初探讨,它解说了犯罪的最初诱因,解说了最早权威的来源,解说了法律制度产生的必要性。
如果世界没有分裂,就根本没必要也不可能有犯罪,但上帝将人类放逐到这个是非善恶、真美假丑无所不有的世界,并且将这个世界的治理权交给了人类,这就需要有单独的法条进行管理,而“从前”在伊甸园中只需要接受上帝的秩序。
在西方哲学的表述里可以看出,人是“理性人”,在脱离天国世界后,能够独立建立一套制度,保证人间世界的运行。
当然天国世界与人间世界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中世纪及之前,思想家、神学家大多认为——人的理性仅限于理解上帝,这份工作又往往被教士阶层把持,“世俗权力”在这一阶段是低迷的。
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后,在人文主义、理性主义的影响下,个体从教士那“夺回”理性,个体或者说世俗权力真正掌握了“人间世界”的治理权,“天国世界”退回成为一种“死后的向往”,不再干涉人间。
印度哲学特别是宗教(印度教、佛教)哲学中,也包含着特有的原罪说——记载世界分裂与法律制度产生的过程。
“吠檀多派”认为世界是一个整体,它叫“梵”。
“梵”是绝对的、真实的、至美至善的存在,可以幻化成万物。
由于人的“无知”,把“梵”世界分裂成两个世界——一个仍是至美至善,另一个充满着贪嗔痴、争斗、物欲横流。
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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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摘要】本文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的法治类型,并且总结出二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将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提供一种横向上的借鉴。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差异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
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
因此,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说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
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认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
“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依据“法统”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
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简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
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
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可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
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
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
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说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标志就在于“人”。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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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一、引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理念,对于各个国家和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西方作为两个不同的文化体系,其法治观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2.1 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西方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
西方的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法律传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法治观念。
而中国的法治观念则源于古代儒家思想,重视社会和谐、公正和秩序。
2.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在中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西方社会,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也相对较为具体和明确。
而在中国,法律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升,但传统的行政干预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仍然对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3 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是法治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社会,司法独立被视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行使独立的审判职权。
审判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抗辩,并由公正的法官进行裁决。
而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4 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中西方社会中的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西方社会,司法透明和法治意识较为强烈,人们普遍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有着较高的敏感度。
而在中国,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待提高。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观点出发,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是不可避免的。
每个国家和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法治观念也会因此而产生差异。
虽然中西方的法治观念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和文化之间也需要相互学习和借鉴。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2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2](https://img.taocdn.com/s3/m/4070932eaf45b307e871972d.png)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商务外语系 2013级英语本科A班李长伟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国家的起源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法律文化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人们对观念法律现象的看法等。
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的精神形态和法律的物质形态总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结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
综合来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在法律内在精神上,中国传统法文化把法仅看成是禁止性规范,是惩恶的工具,与西方法文化把法看成是目的、是权利、是管理存在冲突;2、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与和谐的取向与西方法文化憧憬自由和正义的取向相冲突;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人治主义,权大于法的格局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法治主义,以法治权存在冲突;4、在法律的原则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义务本位, 重群体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权利本位,重个人相冲突;5、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礼法结合”,法与道德、法与政治不分与西方法律的相对分化、自治和独立性相冲突;6、在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与西方法律注重形式合理性,注重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立的冲突;7、在法律实施的运作机制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司法与行政不分”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司法独立,法律职业化、司法程序化的对立。
中西法律文化之所以产生这众多差异,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有几点是主要原因,如国家形成方式、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经济条件等。
首先,中西国家在形成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https://img.taocdn.com/s3/m/7961dc42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8e.png)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在现代社会,法律文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反映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价值的学术课题。
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劣,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在阅读了相关研究文献后,我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中西法律文化在历史渊源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源自古希腊罗马文明,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平等保护。
而中国法律文化则源自古代礼法制度,强调家族和社会的稳定,注重法律的灵活运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种历史渊源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精神、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其次,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呈现出显著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治和司法独立,倡导法律的普世性和人权的普遍性。
而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注重德治和家族伦理,倡导法律的灵活性和社会责任感。
这种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最后,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以法典和判例为主要依据,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倡导法官的独立和裁判的公正。
而中国法律文化以律例和裁量为主要依据,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倡导法官的廉洁和裁判的公平。
这种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上存在着不同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劣,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推动法律文化的多元发展和共同进步。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学者和专家投入到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共同探讨和分享中西法律文化的精髓和价值,为构建更加公正和和谐的全球法治秩序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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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史概论课程论文论文题目:_从法律制度来看中西文化的差异 ___ 指导教师:李强
学院:____ ___文法学院_ __________
专业:法学
班级:____ ___111本科班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 _____白良杰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 _11221040102_____________
2013年 5 月22日
从法律制度来看中西文化的差异
[摘要]: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范畴,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
法是一个很圣神的东西,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立法思想、立法倾向。
《法经》和《十二铜表法》它们有着不同的立法倾向:前者主张“法治集权”以刑法为主,强调公法;后者则是以“民主”为核心,比较侧重于私法。
两者不同的立法倾向也折射出了中西文化的差异:中国在大河文明下的法律更为强调的是集体利益,而西方在海洋文明下的法律则是侧重于个人私权的保护。
中西法律制度的差异也证明了中西在不同的文明下形成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差异。
[关键词]:《十二铜表法》、《法经》、民主、法制、文化差异
[正文]: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范畴,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一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政治体制所决定,但同时法律制度也可以反映出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特点和现状。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中西法律文化各自体现着自己独有的特质。
本文就着手从公元前5世纪左右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和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进行比较,来探究中西法律制度的差异,通过法律制度反映的政治体制的不同,来研究中西文化的差异。
一、浅述《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1年,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是罗马早期共和国的主要矛盾,《十二铜表法》就是这个时候制定的,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要求。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
它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
《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法系的立法依然体现着这一要求,每颁布一个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便提高了一步。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特权,打破其对法律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胜利。
《十二铜表法》体现了古希腊及西方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观。
这种“法治”观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由民在“私法”范围上平等;二是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有了成文法典他们就不能随意解释法律,量刑定罪都有章可循;三是体现了一定的奴隶制民主。
《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
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
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
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
二、浅谈《法经》
《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实行变法的成果,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过不太完善,《法经》是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被放到首位。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经》所体现的是严刑峻法,是法家思想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它要求中央集权,维护贵族的利益。
这种中央集权的思想也适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推动了魏国的封建化。
三、探析《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异同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都为当时社会的稳定、政治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都是为后世立法做出典范的成文法典。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以“民主”为核心,主张人人平等,注重私权的保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法经》则是以“法制”和“集权”为核心,主张严刑峻法,打击奴隶主的利益,维护封建贵族的利益。
我们不难发现: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立法倾向,前者是以保护私权为主,而后者则带有公权性质。
这种不同的立法倾向的产生并不是偶然,观其缘由我们不难发现,这是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中国古代始终处于一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中,人们由血缘关系固定在土地之上,进而逐渐形成了一种“家天下”的政治结构。
小农经济的封闭性与脆弱性使得人们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要求更高,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便呈现出重农主义的倾向,因此刑法相对发达。
也正是因此,中华法系呈现了刑法为主的现象。
古罗马则是另外一种局面,岛屿及半岛地区土地资源匮乏及土壤的贫瘠使得古罗马不可能形成一个农耕文明,相反却形成了商业文明。
独特的地理环境是他们不得不靠海为生,发展海外商品贸易,形成了发达的商品经济。
由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因此在立法上
也呈现出重商主义的倾向,民事法律及诉讼法相对发达。
而正是由于《十二铜表法》以及其代表罗马法系以私法为核心的立法倾向,因此才使它为后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的法制所采用。
中国古代的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西方立法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度的,看重程序的保护作用和证据,注重对私权的保护,强调权利,私法的内容较多。
四、小结
在中国,法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它几乎就是刑的同义词。
而在古代希腊罗马,法却凌驾于社会之上,可用以确定和保护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
法律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又是由于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律制度是由一定时期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同时法律制度也可反映出一定的文化环境。
中西法律制度的差异也折射出中西文化的差异。
以刑为主的中华法律也反映出了大河文明下的中国对于保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强调了集体利益;以私法为主的西方法系反映了海洋文明下的西方对于商业发展的保护的要求,强调了个人权利。
从中西法律制度的差异,我们就可以看出中西文化的差异,这也很好的证明了中西文化在不同的文明下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
参考文献:
[1]廖宗麟李悝撰《法经》质疑补证河池学院学报 2006年2月第26卷第一期
[2]董长春《法经》—有封建性质的奴隶制法律山东警察学院报 2009年7月第四期
[3]刘招静《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的起源历史教学问题 2010年第3期
[4]张彩凤郭苓于泓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2-09-01
[5]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二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7-1
[6](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译林出版社 2013-01-01第1版
[7]于语和董跃《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南开学报 90
[8]于志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研究探究与争鸣理论月刊 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