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问题研究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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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问题研究及规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制度改革日益成熟,劳务派遣就是在此条件下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发选择的结果。如何使劳务派遣行为更加规范,使劳务派遣制度更加完善,促进我国劳务派遣行业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下劳务用工市场建设及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规制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但工作的事实却发生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1]。
1 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
在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端于20世纪中晚期,在解决灵活用工和为就业人员提供更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使得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关系应运而生,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快速发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劳务派遣更是走入空前的繁荣。据全国总工会的数据,2010 年国内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6000万。按照国内职工总人数大约 3 亿来计算,劳务派遣职工达到职工总人数的20% 。
1.1 派遣机构不规范且数目呈上升趋势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派遣机构的条件做过多少要求,只要注册资本在五十万元以上,法律就准许其成立。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在“强资本、弱劳动力”的现实情况下,企业可以用低廉的工资、苛刻的条件使用劳动力,客观上给劳务派遣敞开了方便之门,使得形形色色的劳务派遣公司成了“空手套白狼”的获利机器[2]。混业经营现象致使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管理松散、专业化程度偏低、行业运营不规范[3]。
1.2 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的相关法规落实不到位
《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各个司法和劳动管理机构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分歧,对部分法规的理解存在着差异。后来完善的过程中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也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3 用工单位规避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并未做出明确界定,这导致劳动主管部门对工作岗位的监督管理也很难实施。用人单位为了
降低成本,转嫁风险,规避法律的约束,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往往采取如下的方法:通过“改革”,把已经在单位工作多年的老员工转变成劳务派遣工或者在表面上并不对员工进行任何改变也不做任何通知,在暗地里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操作,将所有员工转化为劳务派遣工,员工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归属”转交他人,当发生问题时,用人单位即可用此法规避法律[4]。
1.4 派遣员工的权益受损严重
同工同酬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是对劳动价值的肯定。《劳动合同法》第63 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然而在实践中,被派遣员工的工资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的现象却是现实存在的不争事实。最为突出的就是工资的差异。用工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同工同酬的政策,通过划岗来区分薪资标准,设置工资级别。致使体制内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的实际收入差距很大。
2 劳务派遣问题形成原因
2.1 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需要
我国《农业法》第82 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者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此法颁布之后,各地劳务派遣公司大量成立,将农村的劳动力组织起来输送到各个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量转移[5]。
2.2 企业降低用工管理成本的需要
劳务派遣的公共价值在于降低企业用工管理成本,并非劳务成本;在于降低劳动者的求职成本,并非淡化权利[6]。劳务派遣为用工单位降低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劳动报酬提供了可能。
3 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措施
3.1 加强立法,完善制度,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硬性保障
对派遣机构实行设立行政许可制度,提高其准入门槛。派遣机构的实力对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的影响很大,因此应对派遣机构设立前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并且立法细化劳务派遣的范围。
3.2 强化监督
完善监督机制。要加大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耍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违规信息披露机制,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3.3 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通过政府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积极推动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特别要让各类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等系列法规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这样可以有效的从源头解决问题,很大程度的避免执行中的偏差。
4 结束语
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对解决个人就业和降低企业成本有很大帮助,但是其损害员工利益,扰乱用工秩序等缺陷也不容忽视,劳动者与企业相比是弱势群体,国家制定劳动方面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应得利益。法律应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各用工企业的责任,保证其不能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立法如果能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平等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劳务派遣制度势必能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周长征.劳动派遣的发展与法律规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33-33.
[2] 丁亚亚.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J].中外企业家,2012,(3):137-138.
[3] 全国总工会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J].中国劳动,2012,(5):23-25.
[4] 梁立栋.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探讨[J].商业文化法学之窗,2008,(1):372.
[5] 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17-25.
[6] 陆佳亮.”劳动关系的管治与自治之二--非标准劳动关系”研讨会简讯[J].探索与争鸣,2011,(5):73
崔坤(1995-),男,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