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排水许可证》
办理排水许可简讯范文
办理排水许可简讯范文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排水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护环境和民众的生活质量,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要求企业和个人办理排水许可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办理排水许可证进行全面评估,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概念和重要性1. 排水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排水许可证是一种由政府颁发的证书,允许持证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排水活动。
它的作用是确保排水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减少对水资源和环境的污染。
2. 排水许可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办理排水许可证是企业和个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环境和保障公众健康的必要条件。
只有经过排水许可并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体资源,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二、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流程和要求1. 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排水许可证申请,包括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2)审批评估:政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以确保申请人的排水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3)核发证书:经审核通过后,政府部门将核发排水许可证,并设定相关条件和期限。
2. 要求(1)达标排放:申请人的排水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确保排放物质的浓度和排放量在规定范围内。
(2)防治措施:申请人应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污水处理方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体和生态环境。
(3)定期报告:持证单位应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报送排水情况和处理效果等信息,以便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意义和影响1. 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办理排水许可证有助于加强对排水活动的监控和管理,降低污染物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2. 公众健康与生活质量合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可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质量,提高城市居民幸福感。
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审批核发《排水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东风东路尚义巷8号二楼6号窗口),联系电话:3149807;主办机构电话:4613042;监督举报部门电话:4613017(市滇池管理局机关纪委)五、行政审批流程:1、排水户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拷贝或网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网址:“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电子报件,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持申报资料(详见第六项:申报资料)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经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具备取得行政审批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窗口受理后,交主办机构办理。
主办机构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配合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审批。
5、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规定受理时限或接窗口通知到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证书或审批意见。
六、申报资料:l、排水许可书面申请(原件1份);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3、电子报件1份(“在线服务”栏目,网上下载或窗口拷贝电子报件程序,录入报件信息);4、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5、项目区位图(原件1份);6、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镇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设施。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排水许可证办理实施方案
排水许可证办理实施方案一、前言排水许可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对排水单位进行排放水污染物的准入许可管理。
排水许可证的办理对于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于排水单位来说,办理排水许可证是一项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
下面,我们将就排水许可证的办理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二、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排水单位首先需要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污水排放情况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排水单位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对污水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能产生的生态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3. 技术审核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后,环境保护部门将对排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排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等方面。
4. 颁发许可证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审核合格后,环境保护部门将颁发排水许可证给排水单位。
许可证的颁发标志着排水单位的污水排放已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注意事项1. 提前准备排水单位在办理排水许可证前,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审核。
2. 主动配合在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水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审核时,排水单位需要积极配合,提供真实的运行数据和相关信息,确保评价和审核的顺利进行。
3. 合规运营获得排水许可证后,排水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污水排放,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因违规排放而导致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
四、结语排水许可证的办理实施方案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程序,需要排水单位充分重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只有通过合规运营,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核发〈排水许可证〉
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8.02.26
•【字号】沪水务〔2018〕190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
南》的通知
沪水务〔2018〕190号
各相关区水务局、临港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的精神,我局对《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重新修订,现予公布,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docx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8年2月26日。
上海市排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上海市排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接入市或者区、县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均应办理排水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程序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受理市属排水系统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受理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第四条(排水许可申请)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水许可管理信息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排水许可初审)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运行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在20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第六条(办理接通手续)市或者区、县排水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排水接管许可审批表》进行接管;并在10日内将接通手续文件的副本报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七条(试排水监测)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达到核定排水量70%的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试排水水质监测。
1-办理排水许可证所需材料及申请书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1.事项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2.办理主体:浦口区城市管理局3.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4.办理条件:排水户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地方有关标准。
5.数量:无限制6.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Ⅰ办理排水许可证:(1)排水许可申请书;(2)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站钟阜路39号,025-********)83468286,136********刘主任(3)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节点图;(4)建设工程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申请,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办理程序或流程:(1)申请者向浦口区行政服务大厅区城管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2)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3)发放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10.受理部门:浦口区行政政务大厅城管局窗口11.受理地址:江浦街道龙华路12.受理部门电话:58287096,58111655 5811165513.办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局市政绿化管理科14.办理部门地址:文德东路14号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名称(章)排水项目名称填表日期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所有内容必须由排水户申请人如实填写,内容要具体,申请表封面应加盖单位公章。
2、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本表第一、二部分由排水户申请人填写。
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排水许可证是指由相关环保部门颁发的,用于合法进行排水活动的证书。
下面是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的简要说明。
首先,申请人需要收集、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环保设施情况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申请表,排水监测方案等。
第二步是向当地环保局递交申请材料。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将材料送交至当地环保局或其指定的办事处。
递交时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注明申请排水许可证的具体用途,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
第三步是审核和评估。
环保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此过程主要是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排水许可证的颁发标准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排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有无环境污染问题等。
审核和评估的时间一般较长,有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第四步是现场检查。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环保部门可能会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是为了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申请人的排水设施和管理情况。
第五步是公示和听证。
一般情况下,环保部门会对申请人的排水许可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0天左右。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排水许可证申请提出异议或意见,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最后一步是颁发排水许可证。
如果申请材料和申请人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环保部门会颁发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5年,具体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而定。
总的来说,办理排水许可证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
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递交给当地环保局,通过审核和评估,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公示和听证,并最终由环保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
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申请人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但是,只有获得排水许可证,企业才能合法进行排水活动,并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一、申请资格。
1. 排水单位应具备合法排水资质,如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污水处理厂等;2. 排水单位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环保相关证件等。
二、申请材料准备。
1. 排水单位需准备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格,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2. 提供排水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3. 提供排水单位的排水情况介绍,包括排水口位置、排水管道情况等;4. 提供排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情况介绍,包括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设备等;5. 提供排水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1. 排水单位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格,并提交至当地环保部门;2. 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初审合格的排水单位需进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排水单位进行现场核查;4. 环保部门根据初审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颁发排水许可证;5. 如审核通过,环保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并公示相关信息;6. 排水单位需定期进行污水排放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四、注意事项。
1. 排水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证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 排水单位需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标排放;3. 排水单位需定期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4. 环保部门对排水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否则将取消排水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 排水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具体时限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而定;2. 如审核需要延期,环保部门将及时通知排水单位,并说明延期原因。
六、办理费用。
1. 排水许可证的办理费用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收费标准而定,排水单位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可致电当地环保部门咨询,或登录当地环保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八、总结。
排水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需要排水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放和管理。
珠海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指南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对象:市区范围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4、《珠海市排水条例》审批条件:1、排水口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在排水口设置专用检测井;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污规定符合排入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检测井等;4、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工业企业,在排水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5、市、区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氨氮等进行检测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沉淀物排水户需修建预沉处理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2条规定的标准。
缴交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2、属地市政排水设施管养部门出具的《现场排水审查表》(原件2份);(香洲区城市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635937;高新区公共建设局联系电话:3633317;保税区建设环保局联系电话:8686334。
)3、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室外排水总平面图(新建设小区住宅需提供标准层排水平面图、系统图)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CAD电子版(光盘)1份;4、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5、重点排水户必须提供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检测报告(三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甬城管[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城管〔2010〕2号)各区城管局(建管局),各县(市)建设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落实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经研究,现将《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学习,抓好《意见》的落实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内容,贯彻《意见》精神,严格按照《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本区域排水许可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
二、及时总结,完善排水许可工作各县市(区)在城市排水许可的组织实施中,要按照《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要求严格把关,同时要注重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并及时总结工作推进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管理水平。
二○一○年一月四日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是我国在排水管理工作长期实践过程中,在汲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一项对纳管污水进行有效管理的制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排水户向城市管网排水的行为,控制污水排放,保护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现就推进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3月1日,修订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8年3月1日,浙江省第一部城市排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正式施行。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东莞市水务局)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一、业务类型行政许可类二、办事事项名称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无四、申请的受理窗口东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科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东莞市水务局六、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第七条及《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十六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一)办事内容: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申请条件:1、取得《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3、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6、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7、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城市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六)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的养护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20•【文号】建城字第330号•【施行日期】1994.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年5月20日建城字第33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理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六条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八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城市排水许可证设定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排水许可证设定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03项。
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政[2005]519号)第9项。
3、《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一条。
二、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许可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法律依据: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第六项。
2、《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须知(一)申请范围:从事生产、建筑、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的,并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二)申请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原件3份,电子文档1份)2、城市排水许可证验收专用表;(原件1份,特区范围内由排水运营单位验收后出具)3、室外排水平面图;(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5、办理人身份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金山区《排水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核发《排水许可证》代码:5318分项名称:核发《排水许可证》(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施工)三、办理依据(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二)《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1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金山区水务局负责对向本区的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排水许可证》的核发(三)法律效力获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可以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经许可的污、废水。
(四)审批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市属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五、审批条件(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2)符合排水管网现状的要求;3)符合相关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4)符合室内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5)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6)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格栅间隙≤15mm;(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涉及排水主体名称变更,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或已经原地名办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三)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相关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2)原排水主体及排水许可内容无变化的。
(四)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1)《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的;22)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已接受处理的。
如证件被依法查收的,应及时接受处罚,不得申请补证。
(五)施工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防汛安全要求;2)符合排水管网现状要求;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要求;4)符合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排水技术要求;5)有临时排水方案、措施;6)落实临时排水责任。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材料列表3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备有关材料;2)排水水质检测项目一般包括PH、化学需氧量(COD CR)、悬浮物(SS)、氨氮(NH3-N)、动植物油、硫化物(以S2-计)、石油类、总磷(P)、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对于医疗废水,检测项目除常规九个检测项目外,还需检测粪大肠菌群数/(MPN/L);传染病,结核病医疗废水还需检测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有相应行业标准的项目,对于生产废水,检测项目除常规九个检测项目外,还需检测生产工艺中所含的污染物浓度(包含第一类污染物浓度),如总汞(以Hg计)、总铬(以Cr计)、总铜(按Cu计)、总锌(以Zn计)等;3)工业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4依申请变更(仅限变更排水主体)备注:1)列入重点监测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2)排水水质检测项目一般包括PH、化学需氧量(COD CR)、悬浮物(SS)、氨氮(NH3-N)、动植物油、硫化物(以S2-计)、石油类、总磷(P)、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对于医疗废水,检测项目除常规九个检测项目外,还需检测粪大肠菌群数/(MPN/L);传染病,结核病医疗废水还需检测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有相应行业标准的项目,对于生产废水,检测项目除常规九个检测项目外,还需检测生产工艺中所含的污染物浓度(包含第一类污染物浓度),如总汞(以Hg计)、总铬(以Cr计)、总铜(按Cu计)、总锌(以Zn计)等; 3)工业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5备有关材料;2)排水水质检测项目一般包括PH、化学需氧量(COD CR)、悬浮物(SS)、氨氮(NH3-N)、动植物油、硫化物(以S2-计)、石油类、总磷(P)、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对于医疗废水,检测项目除常规九个检测项目外,还需检测粪大肠菌群数/(MPN/L);传染病,结核病医疗废水还需检测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有相应行业标准的项目,对于生产废水,检测项目除常规九个检测项目外,还需检测生产工艺中所含的污染物浓度(包含第一类污染物浓度),如总汞(以Hg计)、总铬(以Cr计)、总铜(按Cu计)、总锌(以Zn计)等;3)工业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6备注:1)列入重点监测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2)排水水质检测项目一般包括PH、化学需氧量(COD CR)、悬浮物(SS)、氨氮(NH3-N)、动植物油、硫化物(以S2-计)、石油类、总磷(P)、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对于医疗废水,检测项目除常规九个检测项目外,还需检测粪大肠菌群数/(MPN/L);传染病,结核病医疗废水还需检测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有相应行业标准的项目,对于生产废水,检测项目除常规九个检测项目外,还需检测生产工艺中所含的污染物浓度(包含第一类污染物浓度),如总汞(以Hg计)、总铬(以Cr计)、总铜(按Cu计)、总锌(以Zn计)等;3)工业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7排水许可证(施工)审批提交材料列表(一)形式标准:(1)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名称、位置、性质、建筑面积、水质、水量、污水处理设施、雨、污水管道管径、位置等信息应与《排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排水许可证(施工)审批提交材料(1)预处理设施相关材料。
(2)隔油池工艺流程图,有餐饮的申请单位提供,且隔油池位置与排水平面图上标注位置一致。
(三)告知:1、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D214室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2、金山区排水管理所地址:朱泾镇人民路65号联系电话:573153428(二)申请文书名称1.新办《排水许可申请表》(见附录2)2.依申请变更《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3.延续《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见附录2)4.补证《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排水许可证>补证申请表》(见附录2)八、审批期限(一)申请期限1.新办:无限制2.依申请变更: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金山区水务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3.延续: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延续。
4.补证:在原《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
(二)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三)办理期限1.日排水量<1000立方米/日的审批事项: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2个工作日。
2.日排水量≥1000立方米/日的审批事项: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审批证件为《排水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9(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海洋)局窗口窗口接收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二楼D214(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二楼D214(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电话咨询(021)57922311 57922312(三)网上咨询/html/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或信函投诉上海市金山区水务(海洋)局通讯地址:金山区金山大道1800号邮政编码:200540(二)电话投诉(021)57922362(三)网上投诉10/html/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办理方式:一般程序1.业务描述(1)审查环节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提供的许可申请表,向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4)许可决定: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或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2)审查方式采用现场核查或书面审核的方式。
2.适用情形适用于《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金山区水务(海洋)局网站(/html/)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 1核发《排水许可证》(日排水量<1000立方米/日)核发《排水许可证》(日排水量≥1000立方米/日)附录 2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2.《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示范文本)3.《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示范文本)4.《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排水许可证>补证申请表》(示范文本)5.《建设项目排水许可(施工)申请表》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章)上海XX有限公司排水户XXXX项目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与实际提交日期一致)填写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归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