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益信托委托人地位的转让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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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涉外信托法律冲突问题是国际私法中一个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在介绍涉外信托法律适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海牙《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进行评述,最后对我国关于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涉外信托法律冲突法律适用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信托作为一种古老的转移与管理财产的法律制度,早在古埃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信托的萌芽。

信托是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足以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近现代的信托制度则发源于英国,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发展,信托制度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传播,而且也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如日本、韩国、中国都颁布了信托法。

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信托的法律规定并非完全一致。

两大法系在信托制度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托的定义、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制度的内容(如委托人地位、信托管理人的设计、受托人的责任等)、信托的生效要件等。

即使在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信托制度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型信托将委托人的意志即信托的目的放在第一位,而英国型信托则比较强调受托人的权利。

此外,还有些国家甚至没有信托制度。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很容易出现甲国的委托人将其在乙国的财产委托给丙国的受托人,而受益人在丁国的情况。

因此,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成为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涉外信托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一)分割原则信托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不同的分类。

根据信托意图的不同,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根据信托设立的时间,可分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

根据信托设立的期限,可分为永久信托和期限信托。

根据信托成立的方式,可分为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推定信托等。

同时,信托法律关系也极为复杂,涉及到信托财产的有效转移、信托收益权的有效设立、信托文件的解释、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及违反信托的责任等问题。

在信托中包含了一系列不同的法律关系,财产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信托三分类解读

信托三分类解读

信托三分类解读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或者受托人以被受托人名义,将委托人的财产或者权益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等活动,为受益人获取利益的一种金融工具。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托可以分为三类:按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分类、按照信托目的分类、按照投资领域分类。

第一类:按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分类1.公益性信托公益性信托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委托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个人。

受益人是公众大众或特定群体。

公益性信托主要用于慈善事业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如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

2.私有性信托私有性信托是指以个人或企业家族财富管理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委托人是个人或企业家族,受益人也是个人或企业家族成员。

私有性信托认为资产保值增值和避税规划是其最主要的目的。

私有性信托主要用于家族财富管理、遗产传承等领域。

第二类:按照信托目的分类1.投资型信托投资型信托是指以投资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将所得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投资型信托主要用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领域。

2.保障型信托保障型信托是指以保障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作,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受益人能够获得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和救助。

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等。

第三类:按照投资领域分类1.股权类信托股权类信托是指以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将其持有或者控制下的企业股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进行管理和运作,并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股权类信托主要用于企业股权转让、企业重组等领域。

2.不动产类信托不动产类信托是指以房地产、土地等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信托。

委托人将其持有或者控制下的不动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进行管理和运作,并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不动产类信托主要用于房地产投资、土地开发等领域。

综上所述,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信托目的和投资领域等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信托分为公益性信托、私有性信托、投资型信托、保障型信托、股权类信托和不动产类信托。

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管论文

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管论文

论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2摘要公益信托受托人作为公益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者,决定着公益信托事务的完成,在公益信托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再加上公益信托关系到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益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方法,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公益信托受托人制度为目标。

关键词公益信托受托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许可主义一、公益信托受托人概述现代社会,由于人类集聚地财富越来越多,公益事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

公益信托制度作为现代信托的一种独特的产品设计,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信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关系,在信托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受托人的地位最为重要。

一个有效的信托,除了需要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外,受托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受让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作为信托制度中具有独特性的公益信托,在这方面表现地尤为突出。

私益信托的受益人应当是清楚明确的或者在信托文件中指明一种方法能够确定谁是受益人。

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不确定性,使得公益信托受托人成为信托关系当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的核心。

受托人制度成为信托法律关系本质的体现者。

受托人的信托义务是否如实履行,必须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二、两大法系对公益信托中受托人的监管比较公益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各国对于公益信托的监管要比私益信托的监管严格的多。

(一)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1.英国专门机构——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统一对慈善信托进行管理与监督。

英国慈善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慈善活动监管者和登记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受托人违反信托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主要职权为:(1)慈善信托的受理登记权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成立公益信托必须要履行登记程序,未经慈善委员会的登记,除法律免于登记的以外,该公益信托不发生效力。

信托法律关系与公益信托(ppt版)

信托法律关系与公益信托(ppt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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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编 (dì wǔ)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2〕大陆法系:侧重从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的角度来定义信托 1〕日本:信托是指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照一定目
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日本?信托法?〕 2〕韩国:信托是指设定信托人〔委托人〕与接受信托人〔受托
人〕之间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或为其 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 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法律关系。〔韩国?信托法?〕 3〕中国: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 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 益或特定目的,进行(jìnxíng)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2条〕
公益信托在税制上有优惠待遇,其设立与终止须经行 政主管机关的许可,设定后受到行政主管机关而非 法院的监督。
〔2〕私益信托:是为本人或其他特定或不特定的个 人获取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第十三页,共六十一页。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 与信托 (xìntuō)
(xìntuō)
法概述
3、依信托利益是否归自己享有,分为:
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代理那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行事。
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有处理信托事务必需 的一切权限;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本人的特别授权范围内活动。
5〕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不同:信托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受 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代理中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的权利义 务均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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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主要分类

信托的主要分类
给受托人,并且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干预人 的活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托人 (一)受托人的权力 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获取报酬权、损失补
偿权、管理变更权 (二)受托人的义务 忠实义务、谨慎管理义务、分别管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赔偿义务、
三、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权力 信托财产收益权(受益人最主要的权力)、信 托利益请求权,信托权益的处分权以及撤销权 (二)受益人的义务
凡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第三者 的收益,则为他益信托。
被指定的第三者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拒绝接受, 有时亦可采取默认方式,因其并无明确的同意 或拒绝的示意根据。
(四)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按照信托的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 商事信托。
凡是以民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称为民事信托, 即民事信托是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信托。
默示信托又称隐含信托,是指并非当事人明示 意图的结果,而是法院根据委托人的默示行为 推定其具有设立信托意图而成立的信托。
在英美法中隐含信托又划分为归复信托和拟制 信托。
第三节 信托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又称信托关系人即信托市场的主
体,是指享有信托权益、承担信托义务的信托关 系各主体。
一、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权力 监督权、建议权、撤销权、变更权(P433) (二)委托人的义务 对主要任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转移
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 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 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 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 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 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
(二)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按照信托成立和产生的原因不同,信托可分为 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信托受益权转让法律后果(3篇)

信托受益权转让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制度的核心,是指受益人享有的从信托财产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受益人可能会将其受益权转让给他人。

本文将探讨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概念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设立后,受益人将其享有的受益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转让方式包括:赠与、出售、抵押、质押等。

受益权转让后,原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后果1. 信托财产权益的转移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依法享有受益权,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收益。

原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其与信托财产的关系终止。

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与信托财产的关系确立。

2. 信托合同关系的变更受益权转让会导致信托合同关系发生变更。

原受益人退出信托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

新的受益人需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受益人的义务。

3. 信托目的的实现受益权转让不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

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后,应继续维护信托目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行使受益权。

4. 信托财产管理权的调整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受益人,其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

受让人应依法行使管理权,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完整。

5. 信托费用承担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需承担相应的信托费用。

如受让人为多个受益人,其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承担信托费用。

6. 信托终止的条件受益权转让不影响信托终止的条件。

若信托合同约定了信托终止的条件,受益权转让后,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信托仍将终止。

7. 信托纠纷的处理受益权转让可能引发信托纠纷。

如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原受益人或受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或撤销转让行为。

四、案例分析某甲将其享有的某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某乙。

某甲与某乙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乙享有某信托受益权。

某甲将转让协议报送信托公司备案。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分析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依法将其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分析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转让对象的选择、转让的法律效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民事法律后果以及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等。

转让对象的选择是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第一个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以将其受益权转让给他人,但是转让对象必须是善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第三人,也即是说,该受益权转让必须是符合善意取得原则的。

此外,转让受益权的对象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行使受益人的权益。

其次,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关键问题之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并通知信托财产管理人。

只有经过书面形式的转让并通知了信托财产管理人,转让才能生效。

同时,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该是受法律和信托合同的保护的,转让受益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第三个问题是民事法律后果的分析。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民事法律后果,如对原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对转让受益人的权益保护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信托财产管理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后,应当将转让人转让的受益权转移给受益权受让人;另一方面,债权人在受益人所转让权益的范围内,有权追索债务人的债务。

这意味着,转让的一方应当保证所转让的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给受益权的接受方和原受益人带来损失。

最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是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当符合程序上的要求。

转让人应当向信托财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的转让申请,并通知受托人有关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情况。

信托财产管理人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核实和办理程序,予以受理或者拒绝。

同时,信托财产管理人还需要将转让后的信托受益权转移给受益权受让人,确保权益的变动得到及时有效的记录。

总之,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包括转让对象的选择、转让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后果以及转让的程序等。

信托法逐条解读

信托法逐条解读

信托法逐条解读一、总则1. 定义:明确什么是信托,以及信托的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等概念。

2. 宗旨:强调信托的宗旨是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设立与变更3. 设立条件:明确设立信托需要满足的条件,如需要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信托当事人,并规定信托财产的来源和范围。

4. 变更程序: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变更程序,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变更以及信托财产的转让等。

三、受托人义务与责任5. 受托人职责:明确受托人的职责,包括管理信托财产、按照信托目的进行投资、监督委托人和受益人等。

6. 受托人义务:强调受托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四、委托人权利与义务7. 委托人权利:明确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权利,包括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情况、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等。

8. 委托人义务:强调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产、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等。

五、受益人权利与义务9. 受益人权利:明确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权利,包括获取信托利益、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等。

10. 受益人义务:强调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遵守信托合同约定,不得随意解除信托合同等。

六、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11. 投资限制:明确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财产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禁止投资的内容和方式。

12. 风险控制:强调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需要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七、信托合同的效力与终止13. 信托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信托合同是信托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应当遵守。

14. 终止条件:规定了信托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委托人要求终止、受托人解散等情况。

八、其他规定15. 信息披露:强调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受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6. 纠纷解决:明确了信托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等方式。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信托计划逐渐成为投资者的热门选择。

信托计划作为一种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金融工具,其受益权在市场上可以进行转让。

本文将介绍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一、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定义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将其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收益权转让给其他主体。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核心是受益权的转让,即受益人可以将自己在信托计划中所获得的收益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取一定的回报。

二、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原因1. 资金需求:受益人可能因个人或企业资金需求的变化而需要将信托计划中的受益权进行转让。

比如,受益人可能需要资金投资新项目或支付债务等。

2. 风险转移:信托计划投资多种资产,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受益人可能希望通过将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实现对风险的转移,分散投资风险。

3. 投资机会:受益人可能决定将受益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取更好的投资机会。

比如,其他投资项目的收益率更高或者具有更好的市场前景。

三、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流程1. 协商议定:转让双方就受益权的转让事宜进行协商,确定受益权转让的条件和价格等相关事项。

2. 签署合同:转让双方根据协商结果,签署受益权转让协议或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转让方、受让方、受益权转让的对象和数量、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时间等具体内容。

3. 履行过户手续: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过户受益权,将受益权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

过户手续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根据不同的信托计划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4. 交付支付:在受益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格。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注意事项1. 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可行性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 在进行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对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等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确保在转让过程中确保自己的利益。

对信托的理解

对信托的理解

对信托的理解信托是一种财务安排,旨在保护和管理资产,以满足受益人的需求。

信托通常涉及三个主要角色: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是将资产转让给信托的个人或实体,受托人是负责管理和保护信托资产的人,而受益人则是有资格从信托中获益的个人或实体。

信托通常由一份正式文件所规定,该文件详细说明了信托的目的、资产、受益人权利以及受益条件。

受托人有责任遵守信托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受益人的利益行事。

信托文件可以由专业律师编写,以确保合法性和透明度。

信托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生前信托、遗嘱信托、慈善信托等。

生前信托是在委托人仍然健在时建立的信托,用于管理和分配资产。

遗嘱信托则是根据遗嘱设立的信托,通常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

慈善信托是为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旨在支持慈善事业。

信托的主要优势之一是隐私性。

与遗嘱相比,信托通常不需要在公开法庭上进行审查,因此可以保护家庭财务隐私。

此外,信托可以帮助避免财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因为信托文件中的规定通常比遗嘱更为具体和清晰。

除了个人财务规划之外,信托还被广泛用于资产保护和税务规划。

通过将资产置入信托,委托人可以保护资产免受债务人或诉讼的影响。

此外,信托可以帮助减少遗产税和财产转让税的负担,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家庭财富。

然而,信托并非适合每个人。

建立和管理信托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通常会涉及一定的成本。

因此,在考虑设立信托之前,个人应该谨慎评估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目标,并寻求专业意见。

总的来说,信托是一种强大的财务工具,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保护财产、避免法律纠纷,并实现财务目标。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信托可以为受益人提供长期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因此,对信托的理解和应用将在财务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信托习题-第1、2章

信托习题-第1、2章

第一章金融信托概述一、名词解释信托信托行为信托关系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二、填空题1.信托是以________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目的要做到:一要合法,二要可能,三要___________3.1921年成立的________是我国最早成立的面再显芬苟。

4.1979年10月成立的____________是我国信托业恢复的标志。

5.1886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即________有限公司。

6.信托的基本职能是_______________三、单项选择题1.旧中国信托业从_____业务起步。

A.保险B.证券C.保管D.捐赠土地2.信托机构最早产生于_____。

A.英国B美国 C.日本 D.德国3.美国信托业从_____业务起步。

A.保险B.证券C.保管D.捐赠土地4.“罗马法”中有关信托的规定被称为_____。

A.遗嘱托孤B.“尤斯”制C.信托遗赠D.商事信托5“尤斯”制是_____出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A.美国B.英国C.日本D.意大利6.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_____。

A.遗嘱托孤B. "尤斯”制C.信托遗赠D商事信托7.属于美国金融信托业务特点的有_____。

A.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B.资金信托业务开展普遍C.土地信托经营普遍D.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的起始日期是_____。

A.2001年1月19日B.2001年4月28日C.2001年10月1日D.2001年12月31日四、多项选择题1.可导致信托终止的情形有_____。

A.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B.信托目的已经实现C.信托目的不能实现D.当事人协商同意E.信托被撤销或解除2.下列属于信托职能的有_____。

A.财务管理职能B.融通资金的职能C.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的职能一D.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的职能E.社会投资功能3.新中国成立前私营信托业的特点是一_____。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考试试卷(549)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考试试卷(549)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7分,每题1分)1. 商业银行薪酬管理通常包括薪酬管理体制,绩效考评和薪酬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薪酬管理如果控管不力,则可能导致激励扭曲,助长过度承担风险这些行为,导致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商业银行薪酬管理通常包括薪酬管理体制、薪酬结构体系、绩效考评和薪酬管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2. 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代收代付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3. 国际上流程先进的商业银行大部分采用以业务线平行运作和管理为主的模式。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国际上流程先进的商业银行几乎和地采用以业务线垂直运作无一例外管理为主的模式,即总分行之间实行上下垂直的一体化的运行和管理,业务范围线具有相对独立幅度大的事权、人权和财权。

4. 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根据“依法合规”的原则,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短线交易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大宗交易业务,应当根据“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网络管理规章制度。

5. 操作风险损失数据仅限于日常的风险报告制度、检查审计、历史损失数据收集等内部方式的累积。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风险损失数据一般通过日常的风险报告制度、检查审计、历史损失数据收集等外部方式经济损失来累积,银行也可获取一些外部数据来弥补数据自身数据的太少。

6. 贴现是指商业票据的持票人将其持有的未到期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贴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

信托公司解析信托中的财产转移方式

信托公司解析信托中的财产转移方式

信托公司解析信托中的财产转移方式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方式,通过在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建立信托关系,并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来实现财产的有效转移。

在信托的运作过程中,财产的转移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解析信托中的财产转移方式。

一、现金方式现金是最直接的财产形式,也是信托公司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之一。

委托人可以将现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并通过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受益人享有的权益。

信托公司负责保管和管理委托人的现金,并按照受益人的权益要求进行操作和分配。

在采用现金方式转移财产时,信托公司需履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职责,确保委托人的财产安全,并根据受益人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运用和分配。

同时,信托公司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金融监管、防洗钱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财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证券方式证券是信托中常见的财产形式,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委托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证券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通过信托合同对受益人的权益进行明确的规定。

信托公司在接收委托人的证券时,应当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委托人的证券持仓准确无误。

同时,信托公司还需根据市场情况和受益人的需求,进行证券的买卖、调配和分配,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

三、不动产方式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等具有固定物质形态的财产。

信托公司在进行不动产转移时,需要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审查,确保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清晰,并与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登记。

信托公司还需要对不动产进行保险和维护工作,保证不动产的使用权和益权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信托公司还需要协调与相关当事人和部门的合作,比如税务部门的合规要求和安全检查等。

四、知识产权方式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信托中,委托人将自身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运用。

信托公司在管理知识产权时,需要具备相关技术和法律知识,确保委托人的知识产权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品牌推广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价值,最大化受益人的利益。

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公益信托发展问题研究内容提要在我国,公益信托是~个全新的概念,也是一个全新的信托产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僖字卺法》第六章,公益信托被单翻一章,是见立法者对这一信抵产品的重视。

但是由于秘枣巾原因,我们的社会包括与公益信托有紧密关系的公益潦业管理机构,对公益信托知之甚少,于是信托机构在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时也是举步维艰。

而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益傣撬毒≥鬻发达,并且对{氇翻豹丰±会经济产生囊抒豁影响。

本文从公益信托的概念界定入手,运用实证法和比较法,通过研究我国社会经济现状、公益事业现状以及公益信托的制度优势,论涯了我莺发麓公益信托静必要性。

接着通过国际晓较磁究,借鉴公益信托发达的醺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比较屠发现我国在社会环境、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缺陷。

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的几点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公益信托、自由、效率、税收、制度安排AbstractCharitabletrustisbothanewconceptandanewtrustproducttotheChinesemarket.Whenthe((Trus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xvasreleased,thelawmakershowshighattentionlocharitabletrustbysettingasidethewholesixthchapterdealing、“thwhatacharitabletrustisandhowtosuperviseit.Inwesterndevelopedcountries,suchasAmericaandEngland,charitabletrusthasgainedgritsuccessandplayedacriticalroleintheirmarketeconomysociety.However,inChina,manypeople,andevenSOIIlepeoplewhoworkincharyadministratesbureausstitlarenotsurewhatcharitabletrustis.Therefore,itisverydifficultfortrustandinvestmentcorporationstodevelopcharitabletrustinChina。

信托与租赁

信托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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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信托是否跨国划分
国内信托 国际信托
按信托资金的利分方式划分
单一信托 单人委托人 集合资金信托 两个或两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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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政策的重大转变
2007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则取消了每个信托 计划200份的上限要求。
集合资金计划一般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丶特别是向固定资产 项目投资,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项目大、风险大、收益相对比较 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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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也提高委托人的门槛 规定在一个信托计划中,自然人投资者不能超过50人,而作为合格
投资者,委托人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
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
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遗产税法,一旦开征遗 产税后,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 托,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信托财产保持着很强的独立性,财产一经委托即不再受委托人的债 权人追索,也不受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或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即使作 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破产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因其独立性还可以 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是可 以得到保证的。
为满足资金规模小于10亿元客户的认购需 求,本信托计划将以单一投资的形式购买 南方航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收益权, 并在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 采取适当的方式卖出,以实现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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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起源与本质不同 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基本职能不同 业务范围不同 融资方式不同 收益分配不同 承担的风险不同 清算方式不同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信托在目前的金融业发展的十分快速,信托在金融业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了。

信托法也在慢慢的完善修订中,信托的种类有很多种供人们选择,公益信托相比其他信托不是很多,但在某些行业还是占比很大的。

那么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

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公益信托的特点是什么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公益信托也是信托产品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类别。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主要有四种类型:(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

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本金是否直接从事公益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

前者的信托本金始终保持运营状态,仅以运营所得的收益部分从事公益活动,本金部分永续存于信托;后者的信托本金及其收益均可完全直接从事公益活动。

相较而言,前者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大,且期限永续的情形;后者则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小,且委托人无意使信托永续的情形。

(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

以公益目的是否特定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

信托简答题[总结]

信托简答题[总结]

1.“尤斯”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尤斯”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做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蹭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

这样教会虽非自己直接掌握财产权,但可实际享受其利益,也达到了教徒要多做贡献的目的。

后来这种制度不仅限于对教会的捐献,并且波及逃避一般的土地没收和财产的继承方面;在信托财产方面不仅被应用于土地,也被应用于其他不动产、动产等。

2.简述美国、日本、英国信托业务的特点。

美国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工管理;(2)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3)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4)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

日本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2)不断开发适合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3)重视信托思想的普及。

英国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以个人信托为主;(2)法人受托集中经营、(3)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

3.简述信托财产的特性。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是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前提条件的。

转让的方式有:单纯信托财产物的位移,物的位移并且信托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管理权也转让到受托人手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转移到受托人手中2.独立性:主要有三种表现,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个人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同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3有限性:表现为:信托财产上空间是上的有限性,即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信托财产时间上的有限性,即信托财产都有时效性。

4物上代位性:指信托财产的形态发生改变,但并不改变其作为信托财产的特性。

4个人信托的功能。

1.专业理财的功能2.财产转移的功能3.风险隔离功能4.合法节税功能5.财富积累功能6.财产妥善存续的功5.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与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的区别。

▼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指保费由投保人自己支付,信托机构只负责保管保单,负责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对取得的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分配。

信托小题

信托小题

一、信托的种类①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1. 自由信托: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

2.法定信托: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

②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1、资金信托:即金钱信托。

划分为:A、特定金钱信托(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B、指定金钱信托(只指定金钱运用的主要方向)C、非指定金钱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金钱债权信托③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1、担保信托2、管理信托3、处理信托4、管理和处理信托④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1、民事信托2、商事信托⑤以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1、自益信托2、他益信托3、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4、公益信托⑥以委托人的角度为标准1、个人信托2、法人信托3、通用信托⑦从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1、营业信托2、非营业信托⑧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1、国际信托2、国内信托⑨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1、广义信托2、狭义信托⑩特殊的种类1、宣言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同一人,而受益人必须是第三人)2、目的信托:以其他利益为目的设立二、信托的职能1、财产事物管理职能2、融通资金的职能 3.社会投资的职能 4.社会福利职能三、公司债信托业务的种类1.根据抵押方式不同,可分为:(1)开放抵押型公司债(2)闭锁抵押型公司债2.根据公司债还本付息方式不同,可分为:1)可随时收回债券2)设立偿债基金债券3)可转换债券4)定息债券和分红债券3.根据债券担保品的不同:(1)实物财产作抵押的公司债券(2)有价证券作抵押的公司债券4.根据债券物上担保权的顺序不同:(1)第一顺序担保权公司债(2)次级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四、动产信托的种类1.根据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1)管理动产信托 2)处理动产信托3)管理和处理动产信托2. 根据所运用信托财产不同(1)车辆及其他运输设备信托(2)机械设备信托五、雇员受益信托(1)养老金信托(2)财产积累信托(3)职工持股信托(4)其他雇员受益信托(1.利润分享信托2.储蓄计划信托)六、通用信托种类不动产信托、公益信托、投资信托、管理破产企业信托和处理债务信托七、信托投资基金的种类根据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和赎回1)单位型:又称封闭型基金 2)基金型:又称追加型或开放型基金。

信托法逐条解读

信托法逐条解读

信托法逐条解读摘要:1.信托法的概述2.信托的种类3.信托的设立4.信托的生效条件5.信托的变更与终止6.信托的法律地位与责任7.信托的税收问题8.我国信托法的发展趋势正文:信托法逐条解读信托法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信托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信托法的规定,逐条解读信托法相关内容。

1.信托法的概述信托法是指关于信托行为的法律规范。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信托行为,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以实现特定的目的。

2.信托的种类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等种类。

不同种类的信托有不同的设立目的和适用范围。

3.信托的设立信托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托目的合法等。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办理登记手续。

4.信托的生效条件信托的生效条件包括: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合法;受托人具有管理能力等。

5.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可以通过信托文件的修改、信托财产的转让、受托人的更换等方式实现。

在信托变更或终止时,应当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6.信托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信托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关系的稳定性等方面。

信托关系的责任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7.信托的税收问题信托的税收问题涉及信托财产的转移、信托收益的分配等方面。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信托的税收问题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处理。

8.我国信托法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托业务在金融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我国信托法的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权益、规范信托行为,以促进我国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信托法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信托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信托与租赁(作业2)

信托与租赁(作业2)

《信托与租赁》自测练习二(答案)一、名词解释1、雇员受益信托雇员受益信托是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信托,即公司定期从雇员的工资或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信托机构,委托后者加以管理和运用,并约定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本公司职工。

(P79)2、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又称设备信托,它是由设备的制造商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将设备信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后者再将设备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给资金紧张的购买企业的一种信托方式。

(P74)3、不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是指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不动产信托契约,委托后者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业务。

(P118)4、回租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声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P163)5、转租租赁转租赁是由出租人先从别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

(P162)6、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一种融资性节税租赁。

在杠杆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就可获得设备的是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设备成本中的大部分资金则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取得,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还款保证在于设备本身和租赁费,同时需要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该贷款的担保。

(P158)二、单项选择题1、在信托法中关于请求报酬的权益是针对( B )而言的。

A、委托人B、受托人C、受益人D、管理人2、下列有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说法哪一种是不正确的( D )。

A、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B、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C、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D、受托人可以用其固有财产同信托财产进行交换;3、信托契约是委托人在世时同受托人签订的,( D )。

A、契约的生效是从委托人去世时开始B、契约的生效是从委托人在世时开始C、与生前信托没有区别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4、下面哪一项内容不属于雇员受益信托(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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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问题的提出 (2)二、委托人地位存在的价值 (2)三、委托人地位转让的现实需求 (3)四、委托人地位转让的适用空间及意义 (4)五、受托人的同意权 (5)六、委托人地位的转让与其他受益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关系 (6)结语 (7)参考文献 (9)私益信托委托人地位的转让性问题研究内容摘要:大陆法系信托法通常赋予或允许私益信托委托人保留较多权利,以利于鼓励信托的设立和维护信托目的的实现,但是委托人可能无法或者并不珍视其法定或约定的诸多权利而使得委托人地位虚化,从而失去了该制度安排的价值。

因此,确认委托人地位的可转让性就显得很有意义,将委托人权利转移给能够和愿意积极行使的人,符合委托人地位设立的初衷。

如果暂时尚无其他可行方案能够取代委托人地位的转让具有的优势,那么承认委托人地位转让的有效性就无可厚非了。

关键词:委托人地位转让性保护受益人监督受托人同意权一、问题的提出“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基于信托关系生效所享有的权利、所负有的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

”①由于除遗嘱信托外委托人负有的将信托财产有效转移于受托人的义务是信托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信托生效后,原则上委托人不再承担任何法定义务和责任。

②可见,委托人的地位主要涉及委托人依法享有或者通过信托文件保留的权利以及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委托人的法定权利与受益人的权利具有相当多的重叠,不可避免地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

在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引发了学界关于委托人法律地位的转让性问题的大讨论。

委托人地位的转让主要体现在委托人法定和约定权利的转让方面。

对于委托人法律地位的转让性问题,有学者从信托的特殊性出发,认为依照民法法理,委托人地位不能转让,而依信托法理,应当允许变更委托人地位。

这主要发生在受益权人因转让、继承或者清偿债务而全部由他人享有的场合下。

③有学者从委托人权利的角度,提出委托人权利中有财产价值的部分可以与人身相脱离而可以发生转让;另一部分人身专属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④有学者从信托的类型出发,指明除法律明文规定委托人的地位可转让的情形外,对于自益信托应当认定为委托人的地位在受益权转让的同时一并转让;对于他益信托,委托人的地位并无经济价值而应当认为是不能转让的。

⑤还有学者认为委托人地位转让的方案因其不彻底性不足以解决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冲突反而可能使矛盾复杂化,主张以消灭委托人地位来彻底消除以转让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弊端。

⑥二、委托人地位存在的价值大陆法系信托法普遍比较重视委托人的地位,主要有社会文化因素、经济因①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5页。

②参见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6页。

特别地,委托人负有信托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等。

③同上,第319-321页。

④参见徐猛洲主编:《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⑤参见【日】能见善久著,赵廉慧译:《现代信托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28页。

素以及保护受益人利益三点考虑①。

从委托人在信托中发挥的作用来看,首先,委托人作为信托的设立者,扮演信托“发起人”的重要角色,即有权主张信托行为无效或者撤销信托行为,且享有法定或约定的信托解除权;其次,作为信托财产的捐出者,在信托无效或被撤销时,信托财产须归还于委托人,另外在部分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以及信托终止时,委托人充当信托财产次级归属权利人,皆基于委托人为信托财产捐出者之故;最后,作为信托目的的制定和维护者,享有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要求权、信托财产损害救济权等多项监督权,都是出于委托人希望实现其设立信托的目的之初衷。

②我国《信托法》之所以赋予委托人相当多的权利是基于鼓励信托,消除委托人一旦以自有财产设立信托即失去相关权利的恐惧感的考量,符合东方文化传统和习惯,利于社会公众接受。

因此,对于信托业并不发达尤其是我国这样正处于信托业务发展阶段、信托制度建立初期的国家,完全消灭委托人的地位似乎不太切实可行。

三、委托人地位转让的现实需求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利益主体是委托人,委托人享有指示、监督等权利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这些权利显然不具有可转让性。

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利益主体是受益人,委托人享有的甚至多于受益人的各种身份权是对受益人利益的维护。

委托人是否能够积极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而使这些权利不至于形同虚设或者委托人会不会滥用这些权利而为与受益人的真正利益相左的行为,这是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委托人诸多权利存在尤其是赋予其法定权利时需要谨慎斟酌的问题。

随着淡化委托人权利的观念不断深入,不少国家信托法③改弦易辙,开始限缩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并有尽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增强信托法的弹性④之意。

在商事实践诸如资产证券化、贷款信托中存在大量受益权买卖行为,委托人并不留恋法律赋予的委托人地位,不希望陷于其设立的信托关系网中,特别是交易频繁、数额巨大时,委托人根本不想过多纠缠于信托关系中也无心行使因处于委托人地位所能够享有的各种权利。

而受益人在取得受益权后能够自行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以维护和实现信托利益,并不希望委托人享有并行使监管权。

委托人想要摆脱信托关系,受托人不想要“另一只手”干预自身利益,都有实现委托人地位转让的强烈意愿,二人一拍即合便自愿达成协议。

例如,在以资产流动化为目的计划买卖受益权的信托实务中,一般都要在其合同书中明文规定受益权转移的同时,委托人的地位亦转移给受益权的受让人。

⑤对于委托人地位转让的需求不仅体现在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矛盾中,还可能发生在原委托人与新委托人之间。

委托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事由时往往涉及①参见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129页。

②参见【日】三菱日联信托银行编著,张军建译:《信托法务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60-61页。

③例如,2006年《日本信托法》第145条。

④参见周勤:“日本《信托法》的两次价值选择——以意定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为中心”,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⑤参见【日】三菱日联信托银行编著,张军建译:《信托法务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新公司与原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承继,尤其是委托公司保留较多约定的权利时,不承认委托人法律地位的转让就无法实现委托人保留权利的初衷,不利于信托功能的发挥,可能对受益人的信托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四、委托人地位转让的适用空间及意义那么对于委托人诸多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是否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脱离委托人而由受益人或第三人享有呢?首先,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转移给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第49条规定受益人行使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要求权、信托财产损害救济权和受托人的解任权,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这样通过公权力平衡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的方式显然没有委托人地位转让给受益人的方案便利、经济和高效、彻底。

设立信托属于私法活动,侧重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和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私法的价值。

另外,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权利行使争议仅限上述4种,对于非法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权和受托人辞任同意权等并无规定,委托人与受益人对此发生意见分歧时无法得到明确的解决方法,不如允许委托人与受益人协商转让委托人地位。

如果受益人自信自己能够对自身信托利益负责并与委托人达成一致,法律没有理由强加保护、徒增矛盾。

对于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本就同归一人,如果因受益权的转让而使委托人与受益人权利分离,那么就应当允许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回复到同归一人的状态。

这只是将委托人与受益人绑定为一体的主体变更为另一人,其他主体、内容并不发生变化,不影响信托功能的发挥。

对于委托人只是受益人之一或者以他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就是为了他人即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享有的对受托人的各种权利实际上是委托人对受益人的一种责任负担,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意志是一致的,也就无委托人地位转让之必要。

况且,在受益人取得受益权之时,委托人及其享有的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已经存在并为受益人知晓和接受,受益人已然认同了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当否定委托人地位的转让,从而阻断他益信托转变为自益信托的通路。

原受益人或者受益权转让后的新受益人如果有意愿获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以免与其发生监督权方面的意见分歧,并与委托人达成合意,也应认定这种委托人法律地位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委托人地位的转让可以专门的《转让协议》或者受益权转让协议中某个条款的形式表彰。

在贷款信托等特定情况下,将委托人地位与受益凭证作一体化处理,受益凭证受让人能够直接取得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①其次,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转移给第三人。

根据日本2006年《信托法》第146条的规定,在得到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并依信托行为中约定的方法,委托人的地位可以转移给第三人。

委托人从信托关系中剥离出去,受益人需要有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委托人的监督任务,为了信托不因原委托人的离开而受影响,委托人的地位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其后,委托人的权利归属于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对受托人的监督权。

这里有四点需要指出:其一,该种委托人出、第三人进的信托关系通常只会发生在他益信托中;其二,原委托人将从信托关系中完全抽离出来,由第三人完全取代原委托人地位;其三,委托人地位的转让需要经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其四,该转让须以信托行为中约定的方法,可以参照受益权转让的方法,以《转让协议》的形式表彰。

因此,鉴于委托人地位的特殊性,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依信托行为中约定的形式转让给受益人或者其他除受托人以外具有法定或者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委托人资格的第三人,存在法理上和实务上的适用空间和价值。

五、受托人的同意权在赞同委托人地位的可转让性的前提下,受托人的同意权是转让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委托人非经受托人同意,不得将信托契约所生权利义务概括让与他人①。

该观点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高度信赖关系,既然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的同意,那么委托人想脱离信托关系而将委托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也须经受托人的许可。

委托人虽然不享有信托利益,但委托人享有对受托人的监督权,解任权,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还享有信托任意解除权,这些都将对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甚至受托人的存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如果不给予受托人对于委托人地位转让的同意权,似乎将受托人这一最重要的信托当事人地位贬低到了辅助人甚至可有可无的地步,受托人因缺少话语权而在控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束手束脚,不利于信托事务的开展和信托目的的实现,这显然背离了信托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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