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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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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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董仲舒

董仲舒“仁”“义”论探析

赵墨

(渤海大学历史系辽宁,锦州120013)

[论文摘要]:“仁”“义”思想是儒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看成是中国古代伦理史上的重要思想,本文通过分析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们在“仁”“义”方面的继承与发展,从历史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学科研究方法中找出其创新之处,使其在道德实践中的优秀思想呈现出来。[关键词]:“仁”;“义”;人性论[作者简介]:赵墨(1982-)女,渤海大学历史系06级硕士研究生,从事秦汉史研究。

董仲舒在社会教化上的认识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的时间并不长,先辈们

往往从政治理论范畴解读《春秋繁露》中的相关思想,而常常对其书中《仁义法第二十九》略加述之即过,台湾新儒学代表徐复观在提到此事时,意味深长的说道:“仲舒发挥《春秋》仁义之旨,而参以己意,用心恳笃,切近政治人生,欲有以求救其偏弊,即在现在,仍富于极大启发性,而又未尝违反先秦儒家本义的,莫要于《仁义法》第二十九。但在他的整个思想中,发生影响最小,甚至不曾发生影响的,也是这一篇”。从中可以看出,徐复观对于《春秋繁露》此章节被历代研究者们所忽视的痛心程度之深。董仲舒对于人在社会中的道德伦理的思想论述,一方面体现了先秦儒家们的作品中的伦理观念,另一方面也包含着董仲舒在社会教化理念上的创新与发展。

一、董仲舒“仁”“义”理论的学术渊源

1、孔子“仁”“义”思想

孔子是我国春秋时期儒家的创始人,虽然他在人性论方面只是以“性相

近,习相远”一言以蔽之,并无多论,却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后继者以解释与发挥的空间。在社会教化方面,孔子认为统治者要通过对“仁”与”义”真正涵义的理解与实践,从而建立起来的是以周礼为道德理论基础,以“爱己”与“亲亲”为先提条件的道德行为原则,从而形成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伦理政治体制。

“如果说,仁是一种最高的精神境界,那么义则是仁的落实,是仁涉及于存在世界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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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化了的原则规范”7。“义者宜也”2,此处之“宜”,表适当,合理之意,既强调适度性,又强调其合理性。孔子将“义”定义为君子达到“仁”时应该具备的内在素质,从而使“义”成为孔子的“仁”学中的一项具体的道德实践标准。在道德实践理论中形成了以“仁”为道德实践总标准,“义”作为道德具体实践方法的理论体系。2、孟子“性善论”与“仁”“义”论

在先秦儒学思想家中,孟子是第一位对人的本性提出系统理论的思想家。与孔子的“仁”“义”理论相联系的是,他们均是以宗法关系为纽带来进行道德教育的。旨在以小家庭的人伦关系为基本单位,从而将道德教化逐渐扩充到全社会,通过教化从而使建立全社会的以伦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道德体系。

他认为,人天生具有四心,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正是这“四心”,使人们天生赋有“仁、义、礼、智”四德的道德实践基础,因此言:“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善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因此产生“仁、义、礼、智,非由外烁我也,

[]

我固有之”3的“性本善”的人性观念。

孟子相关“仁”与“义”理论所包括的范畴,较孔子所言之范畴已经大大缩小了,从而局限在了“仁之实,事亲是也;

义之实,

从兄是也”[3]

的狭隘之中。除此之外,孟子

认为:“仁,人心也;义,人路也。”[3]

(《告子上》;“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离娄上》)“可见,仁所指涉的是人心内在的本体,而义则是仁向外在社会存丰过渡时所生发出的精神规范或道德律令,是人从内在心性领域向实践世界跨越所走的正

道、正路。”[7]

,简单言之,孟子之“仁”指对的是自己,而义则指对的是别人。与孔子“仁”“义”主从关系相比,孟子将“义”提高到与“仁”近乎相等的地位。3、荀子“性恶说”与“化性起伪”

战国末年,上至国家,下到百姓,“重利轻义”思想浓重。作为儒家另一代表的荀子便因时提出“化性起伪”的系统学说。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需要经过后天

的学习方能使人弃恶从善。他说道:“人之性恶明矣,其善伪也。孟子曰:‘人之学者,其性善。’曰:‘是不然!是不及知人之性,而

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也。’”[4]

(《性恶》)。荀子完全否定人性中的“善”的本质,从二个层面进行论证:一是从生理的自我追求与满足,“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王霸》)。荀子将本能需求加以道德学说中的善恶范畴之中,从而在道德评价范畴内对人性恶做出阐释。二是从心理层面,因为在生理层面产生了感官上的“快适”①需求,因而在心理层面也自然会反映出来。“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王霸》)。在荀子“性恶论”的人性观之下,均具有了与“小人”相同的本能上的趋利避害的选择倾向:“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

(《王霸》)。

因为这种圣人与小人共同存在的人性理论,直接导致荀子形成了一种以道德他律为教化手段的道德实践理论,强调了一种作为被教化的客体完全被动的接受主体教化的过程。荀子认为“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立大学,设

康德语,见其相关审美理论。

庠序,修六礼,明七教,所以道之也”(《大略》)。荀子认为,通过道德教化后,客体方能够产生的一种对道德义务的自觉履行,而使原本在人之天性中不存在的“道德仁义”,

“成人之第二天性”[8](P221)

,这样,即可做到“长迁而不反其初则化矣”(《不苟》)的目的,即利害作为人的第一天性,不必将其从人性中除之,而是求得利害与仁义在人本性中的达到共存的效果。二、董仲舒人性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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