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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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单位新参保业务
第一步:请您先与本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无合同号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简称:海淀社保中心
第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提交的材料:
1、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另:个体工商户雇主(或经营者)若为本市城镇户口,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雇主(或经营者)的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二、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注意事项:
1、每月5至25日之间受理此项业务。
2、非海淀区注册的企业请到工商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新参保业务;
3、提交以上材料后,我中心予以办理社保登记,并返还一张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单位同时将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第三步:办理社会保险单位新参保及五险人员参保手续
一、企业版软件操作
1、下载软件: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首信公司网站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升级补丁,或携带512M以上内存的U盘到海淀社保中心单位五险登记岗现场拷贝。
网址:或或
企业版软件登陆用户名:密码:1
2、录入单位信息:(在录入单位信息时,需按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保中心打印并返还的一张《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上的内容如实录入填写)
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录入→保存并再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两张。
3、录入个人信息:
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录入→保存→不打印报表。
注意事项:
(1)单位在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时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为准;
(2)单位在录入“调入人员”信息时以本人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为准;
(3)“个人身份”指标项必须录入,只能选择“工人”或“干部”。
4、增员操作
个人变更登记→增员→确定增员单位→查询→在增员标识处勾选需增加人员→分别设置四险、医疗个人缴费原因→单击设置→增员→不打印报表
注意事项:
分别设置医疗及四险个人缴费原因:
(1)新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原因选择“新参统”;
(2)曾在本市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四险的人员,个人缴费原因应选择“本区调(转)入”或“外区调(转)入”。
5、信息报盘
数据交换→信息报盘→选择单位名称→查询→四个页签分别核对需报盘的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新参统)、
增员(续保)、减员]→报盘→设置存盘路径→确定数据导出成功(五险生成一个文件且为格式)
注:信息报盘工作请在单位信息录入、人员新参统及增员业务均操作完毕后,统一生成报盘文件。
6、打印报表
在企业版软件“报表打印”模块中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新参保人员还需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均一式两份且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收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收取参保人员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参保人员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外埠城镇职工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其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两张1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单位留存一份,以备办理社会保障卡使用)。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照片具体要求:
①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照片一定要清晰;
②要求照片必须是正规照相馆(部)拍摄冲洗的,不能扫描打印、不能人工修片,相纸表面光滑无纹路;
③应为近期免冠、正面、有肩部、白底、标准彩色1寸照片,服装与背景色反差要大,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参保人应配戴眼镜,长头发的参保人员要把头发梳到头后、露出两个耳朵和眉毛;
④要求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⑤要求照片上无划痕、斑点、瑕疵、钢印、印墨和胶水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照片背面不要书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免造成凸起;
⑥照片尺寸:26(宽)×32(高),头像不能超大,脸部宽度(两耳根之间)为15±1。
三、提交的材料: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保中心打印并返还的一张《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2、参保单位通过企业版软件打印的《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全体参保人员〕;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首次在本市参加保险的人员需申报此报表且需参保人签字确认〕;
5、存有新参保单位及增加人员报盘文件的U盘;
6、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城镇、本市农村、外埠农村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外埠城镇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其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
四、定点医院的选择:
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的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不用选择,参保人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直接就医(农民工不适用本条规定)。(19家A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中日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首钢医院、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
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参保一年后方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一年后可再次变更;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变更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受一年变更的限制。
五、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1、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
2、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六、城镇户口人员参保:
1、城镇户口人员参加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