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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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入库验收中发现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不合格药品拒收单》,注明不合格药品字样,将不合格药品放入不合格药品区,建卡建账。

二、养护中发现有不合格药品,将其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建卡建账。

三、国家公布质量不合格的药品或者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药品停用通知单》,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库区,建卡建账。

四、在库养护出现不合格的药品,如果是非质量问题的,经确认后,与供货单位联系退货事宜。

五、在库养护出现不合格的药品,如果是质量问题的,经确认后,进行销毁,并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

六、允许退换药的情况:

(1)因药房工作人员失误给病人发错药的;

(2)药品自身有质量问题的;

(3)病人住院因欠费或出院时药物未用完,经主治医师出具证明的;

(4)病人因药物不良反应且不能耐受,经主治医师出具证明的;

(5)其他退药情况,需经药剂科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退药注意事项

(1)退药时要注意检查所退药品是否属于本院发出的

药品,否则不予退换,必要时可报告

药事管理委员会处理。

(2)退药时要注意验收所退药品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退换。

(3)对在用药过程中有批号要求的药品,如青霉素类,如果同批号药品已用完,则不得退换。

(4)及时做好退药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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