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doc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一、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创造电〔2016〕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 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效劳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二〕房地产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假设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三〕金融业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四〕生活效劳业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效劳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19."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效劳、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6〕82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三、征收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四、纳税效劳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 7号〕3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局部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效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效劳的通知〔税总发〔2016〕9 5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效劳和监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4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五、发票管理4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顿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48."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6年第7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50."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 7号〕53."关于被盗、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5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 1号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 016〕192号〕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六、委托代征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 16〕127号〕七、其他规定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7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 3号〕7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76.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置货物和效劳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80.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了解到,为确保我市5月1日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目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已动员全系统力量,扎实有序地开展好征管数据基础移交、技术支持保障等试点准备工作。
5.1深圳全面推营改增试点新增纳税人将超64万户据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行业试点范围,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届时,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目前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截至2015年底,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5.23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9.5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5.66万户;累计实现减税467.79亿元。
据测算,5月1日深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后,新增营改增纳税人将超过64万户,是前期营改增纳税人总户数的1.15倍。
二手房交易暂无需担心很多人担心,现有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之后,按总价5.5%征收的营业税,未来会不会转为按差额的11%计征。
以笔者对财税的了解而言,这种担心可能属多余。
首先从征收对象来说,房地产企业和自然人在税法上来讲是两个概念。
以最简单的逻辑来说,房地产企业是指商品房的生产者,整个生产过程涉及土地、建筑材料、人员等各种生产要素的采购。
而买卖二手房的自然人,则是商品房的使用者,整个买卖过程中的当期进项抵扣额是无法核定的。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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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
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废止。
本期华税带您重点关注新政的重点事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营改增政策——财税[2016]36号发布了,距离5月1日仅有短短的37日,时间异常紧迫,让我们一起对新政中的热点问题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
新政: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政策
※计算公式:不得抵扣旳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旳全部进项税 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清算: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照上述公式根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 扣旳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四、进项税额
3、 只能取得3%旳专票进项税额: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
(二)纳税人类型及计税措施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旳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 产老项目按要求能够选择合用简易计税措施计 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旳协议动工日 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旳房地产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协议动工日 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 工程承包协议注明旳动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 日前旳建筑工程项目。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措施计税旳,36个月内不
三、销售额旳拟定
国税发[2023]31号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旳、独立 旳、非营利性旳,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旳,或 免费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旳公共 配套设施支出。 国税发〔2023〕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旳与清算项目配套旳 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 物业管理场合、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 场馆、学校、幼稚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 讯等公共设施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旳地基与基础、 主体构造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 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旳,合用 简易计税措施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构造旳范围,按照《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2023)附 录B《建筑工程旳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旳 “地基与基础”“主体构造”分部工程旳范围执行。 (财税〔2023〕58号 )
2024年房地产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行业之一,但在过去的几年里,房地产业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推动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于2024年出台了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办税指南,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增加其盈利空间。
以下是我对2024年房地产业营改增办税指南的一些解读和评价。
营改增是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其盈利能力。
房地产业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其税收政策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营改增办税指南,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按12%的税率计算,即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5%的税率计算,即税率为5%。
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营改增办税指南,房地产企业计算增值税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税率表,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其次,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增量法进行计算。
增值税增量法是指将企业应交增值税包括在企业销售价格中,以实现增值税的内部划分。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采取哪种计算方法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情况。
如果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价格在税率为12%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那么该企业应该选择12%税率进行计算。
相反,如果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价格在税率为5%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那么该企业应该选择5%税率进行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环境来确定合适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算。
营改增办税指南的出台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项利好政策。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增加其盈利空间。
这将促使房地产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扩大产能和规模,推动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营改增办税指南还提出了对房地产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首次购房者的购房贷款利息,可以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
这将为首次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购房机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营改增办税指南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日前,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查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下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全文。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一、房地产业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二)简易计税方法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企业有关的增值税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 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上述月(税款 所属期)起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 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 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
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 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 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 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 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 11%,征收率为 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的,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 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 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政策
3、销售额的确定
(3)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进项抵扣的特殊规定
5、预缴税款
(一) 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预缴方式,按照预征率 或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 预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6、征收管理
(二)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 11% 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 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 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 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 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政策
2017年7月
涉及的主要文件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1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18号)
全面推开营改增指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
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营改增”细则终于公布了!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作为国家“十二五”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减轻间接税对企业间交易的影响。
这一税制改革将对建筑及房地产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影响范围包括营业利润、营运模式、市场营销、以及对房地产基金和投资者、买方、租户、代理商、融资方、其他服务提供者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与此同时,两部委发布了营改增四份细则文件,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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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政策,关于营改增最新政策相关内容营改增最新政策是什么,作者为大家整理营改增最新政策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营改增最新政策202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2X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自202X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
截止202X 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X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202X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2X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2X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
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自202X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改革试点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赋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
(一)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二)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或可减税700亿元此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建筑业、
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鄂建办[2016]1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6〕1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今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为配合税务、财政部门稳妥有序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更好地指导建筑业、房地产企业做好增值税申报、抵扣和缴纳工作,保障和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抓好政策宣传工作。
积极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有利于推动行业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快房地产企业去库存步伐,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因此,各地住建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经
济新常态下全面推行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握营改增政策性强的特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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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有: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四、销售额(一)一般计税方法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收取的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3.差额扣除凭证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扣除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4.差额扣除其他特殊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房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②受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③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下同)、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属于上述“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5.差额扣除台账登记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包括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三)视同销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向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中关于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按规定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