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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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暂行)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稳定风险意识,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因预测不科学和决策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要改革、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突出不稳定问题,进行先期预测研判、先期预防化解。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超前防范、确保稳定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科学评估、发扬民主的原则,着力预防和解决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2章 评估工作的责任与监督主体
第四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各乡(镇)、单位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实施部门或单位是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一把手负责牵头抓好本地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督导和协调工作,纪检部门负责对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评估工作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制定政策是否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冲突,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合理性。是否兼顾了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三)可行性。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一致,财政是否具备承受力,能否保持连续性;是否与周边地区相关政策相协调,组织实施的单位、人员和责任是否明确。
(四)安全性。出台时机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是否与上级和本地其他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相冲突。推行后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是否能切实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和不同群体的攀比。
(五)评估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因素。
第四章 评估工作范围
第七条 评估工作范围:
(一)企业改革。企业改革改制中的产权转让、企业关闭和破产中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
(二)“三农"工作。农村土地、林地、水面等经营权转让的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项目建设和乡村规划建设中的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和人员安置;计划生育以及农业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三)社会保障。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就业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政策的重大调整;就业政策的重大调整;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等。
(四)机构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行政区划调整、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规划;水电、旅游、矿产等资源开发、重点项目建设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拆迁还建、居民安置;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六)教育改革。办学体制改革、教师人事制度及分配制度改革、课程及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入学招生收费政策的重大调整。
(七)环境保护。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传统文化建设、文物古迹等是否造成破坏,对居民生活是否造成影响。
(八)社会治安。组织举行演唱会、体育比赛、庆祝集会、旅游等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处理企业兼并、重组、破产的相关案件,查处集资诈骗、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
(九)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八条 重大事项的实施部门或单位进行评估。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形成专项报告。
第九条 决策机关作出决定。各村按照有关程序,对评估报告进行分析研判,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得实施的决定,将决定情况及时反馈责任单位,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 落实措施。重大事项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评估的决定和要求,对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应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应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再实施;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作,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六章 评估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应严格把关,切实做到未经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不审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存在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重大事项暂停实施或暂缓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报告制度。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及时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应及时化解,在重大不稳定因素化解前应暂停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备案制度。建立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台账,准确记录乡(镇)单位、本部门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并报市维稳办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和维稳工作,导致发生不稳定事件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