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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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一.归纳总结
(一)若干“首个”、“第一次”
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
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
3.赎刑起于夏朝;
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
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
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
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
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
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
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
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
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
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
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
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
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
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
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
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
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
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二)若干历史沿革
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
时期法典变革
战国秦《法经》称为“具法”
将“具法”改为“具律”
加户、兴、厮3篇,使位置居
中
汉朝《九章律》
曹魏晋《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律”,置
于律首
《泰始律》
《北齐律》
《大清新刑律》
改“刑名律”为“刑名律”和
“法例律”2篇
北齐清末合“刑名”和“法例”2篇为“名例律”
改“名例律”为“总则”篇
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
(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
(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
(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
(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
(3)明清沿用刺配刑;
(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
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
(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
(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
(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
(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
(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
5.大理寺及其沿革
朝代特征变革
南北朝隋唐宋北齐正式设立大理寺,取代秦汉时始设的廷尉;
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使台组成三法司;
1 宋初,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另设审
刑院;
2 宋神宗时,大理寺重新恢复审判职
权;
元大理寺为刑部所取代,由刑部主持审判;
恢复大理寺设置,但已不是最高审判机关,
仅为复核机关,由刑部主审;
明朝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仍设中央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北洋军阀
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
朝代特征及变革
隋唐宋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司法行
政事务,属“六部”之一;
元朝明清刑部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
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并将审判权划归大理院,自
此,刑部不在具有审判职能,从而为全国最
高司法行政机关;
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
朝代特征及变革
秦汉中央监察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称为御使大夫,
东汉称御使中丞;
三国两晋南北朝御使台取代御使大夫,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
关;
隋唐宋元明朝仍以御使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御使台改称督察院,行使最高监察机关职能;督察院
清朝
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
(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
(2)隋朝设三复奏;
(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
(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
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
(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
(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
(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
《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
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名称朝代
唐会审时间会审官员对象结果
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重大案件
部尚书、御使
大夫死罪奏请皇帝
九卿原审会官审录明
明
大理寺卿、六中央地方重死罪奏请皇
部尚书、左都大案件
御使、通政使
帝
五军都督府、大案重囚
六部、督察
死罪冤案奏
请皇帝
院、六科给事
中、通政司、
詹事等长官
朝审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重案囚犯及分情况作处
吏部、户部尚死罪案件
书等官员
理
大审秋审明
清
每五年一大司礼监会同囚徒
审三法司长官
秋八月九卿、科道、全国上报的情实、缓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