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
欺骗行为,但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合同欺诈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
要事实或其他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在合同中做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合同欺诈的要点是欺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它影响了合同当
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决策。
合同诈骗则是指在签订合同后,一方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受到损失的行为。
合同诈骗的要点是欺骗行为发生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它导致了对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受到了实际的经
济损失。
在法律上,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都属于违约行为,但针对的时
间点和影响范围不同。
合同欺诈主要是针对合同签订前的欺骗行为,而合同诈骗则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骗行为。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属于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并采
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处理。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针对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专业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论文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违反民法的民事欺诈行为和违反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屡见不鲜。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到底构成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常成为司法机关头疼的话题。
因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是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的,人们对其经常会混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分别从两者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其进行了比较,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区别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一、民事欺诈的相关构成1、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欺诈的故意。
民事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并且主观上仍然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2、行为人因为民事欺诈的故意而做出了相应的民事欺诈的行为。
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由民事欺诈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
一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这种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另一种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种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3、对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而陷入了一定的错误认识。
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各方面和行为人无关的原因陷入错误的认识,则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
4、对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给付了一定的财产。
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表示都是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
当然,法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3、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作者:贾蕊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5期摘要:合同诈骗作为一种经济欺诈行为自古就有,1997年新刑法将其作为一种新罪名设立。
所谓合同诈骗罪,主要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本文对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法律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a)-0256-011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也屡见报端,并且对整个经济运行与人民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日益成为司法机关加强侦破的主要犯罪类型。
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各种欺诈类合同占到合同总数3%以上,而且近年来我国合同履约率年年降低,已经从最初的90%左右直降为大约60%。
而且由于合同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涉及案件往往情况较为复杂、界限也比较模糊,给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进行很大的麻烦和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这两者之间有很多共性的部分,特别容易混淆,例如行为当事人都有欺骗对方的行为发生,都存在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在违背其本意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合同。
再就是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都是经济领域发生的行为,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而且合同规范合理、内容合法,虚假性不容辨别,具有隐蔽性。
有时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较轻的处罚,一般也不会供认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而是以一般的合同纠纷来交代自己的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只有正确的区分这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2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为了更有效的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这两种行为,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加以比较和辨析。
2.1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的不同。
浅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我 国刑法 第 2 4 2 条做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 合同诈骗罪 , 即以非法 占 有
货物 、货款 、 付款 或担保财产逃匿的。这种行为 是发 生在合同履行中 预
的一种行为 ,表现为在签订合 同后 ,收受 了对方 当事人所给付 的货物、
为 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 同过程 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 较大的 货款 、 预付款 或担保 财产 后 ,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自己的合 同义务 , 而 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 国家 的合 同管理 制度 , 包括合 同对方当事人 携款逃 匿的行 为。在这种 情况下 无论行为人是 否有履行 能力 , 还 也无论
事 人继续 签订和 履行合 同的 ,即以履行小额合同 引诱诈 骗 ; 、收受对 为人必须是携 带对方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 、 4 货物或 其所携款逃 匿、担 方 当事 人给付 的货款 、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 匿的 , 即携款逃 保财产 或其所 折款 逃匿。 果行 为人本 人虽然已经逃匿 了, 其并未将 如 但 匿诈骗 ; 、其他方 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从本罪 的客观 方面来说 , 5 对方 当事人给付的货款 、预付款 、货物、担保财产一 同带 走且未 藏匿 ,
践 中多表现为 单位 法定 代表 人或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 、 空白合同文书等
证 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 的以上证明 向受害人进行
对方 当事 人财 物的。
民事欺诈 主要是指行为人为 了用于经营 , 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 借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以下将对其进行辨析。
一、异同之处
1.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虚假的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真相而受到损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事实真相,从而达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目的。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犯罪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
而合同民事欺诈主要是民事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民事审判机关。
3.责任承担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承担是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罚款或者刑事拘留。
合同民事欺诈的责任承担是由被欺诈方提起诉讼,要求欺诈方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行为方式相同:
2.主观层面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3.损害后果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对被欺诈方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结论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有着共同的行为方式和主观层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之间的构成要件、责任追究机关和责任承担存在一定的不同。
在实际的执法和审理中,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判定其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者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对⽅当事⼈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
2.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法骗取当事⼈财物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是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当事⼈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当事⼈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做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的时间、采⽤的⼿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者也有本质的区别:1.⾏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为⼈主观⽬的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其根本⽬的是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其采⽤欺诈的⼿段,使对⽅产⽣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的⾏为。
其⾏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的原则。
⽽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的就是为了⾮法占有对⽅的财物,⾏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为⼈的⼿段不同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为⼈只是会扩⼤⾃⼰的履约能⼒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
⽽合同诈骗罪采⽤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式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对通过欺诈⽅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
⽽合同诈骗罪的⾏为⼈对取得的财产,⼀般来讲主要是⽤于挥霍,且⽆偿还打算。
试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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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状况扣刑事诉讼 文明与进 步的程序。
[ 注 释]
题 ,如表 明其身份 关系的年龄 、单位 、住址等 问题 ,以覆 是否行使 法定权利 的问题 ,如是 否申请 回避 等,不应 革有
沉 默 权
另外 .要 做 好 以下 2作 落 实 沉默 权 :一 是 把 司 法解 释 r -
@刘根菊 ② 宋英辉
e h. e nad poet 1en h ( t h ̄ f n es n igi l i .  ̄pzi sD n rt s h gt h s z e ai0 d rl dn J o s u a mp mtn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及成功案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之所以是直接故意,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指向),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即民事纠纷)来处理。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如何与合同欺诈的民事纠纷相区分往往是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混淆和争议。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
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合同诈骗罪存在与否,应注意综合考察以下几方面的事实:1、考察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
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
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
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1。
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容易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纠纷等违法行为相混淆。
下文就对它们分别进行比较阐述。
一、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
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概念不同: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骗子想必我们大家都非常的恨。
我们国家对于诈骗有着非常大的处罚措施,对于骗子我们国家严惩不贷。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想必我们对于这一方面的了解还是不足够,对于诈骗罪和经济纠纷我们一定要有一些了解,因为这样才可以更不会被骗。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
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在借贷中,如何确定是否为诈骗呢?其实这个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区分的例如:A向B借了十万元,说是生意投资,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却用于归还赌债并自己消费,到期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A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B这笔钱,只是为了侵占这笔钱归自己用,于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而向B借钱。
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欠条,A的行为也构成了诈骗。
但如果A确实是借钱投资,但因为生意不顺血本无归,那么即便到期后A无力偿还,也不能认为A诈骗,只能是经济纠纷另外一个关系,就是经济纠纷中,双方各有权利义务关系,而诈骗中则没有一、合同诈骗和民事经济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基本概念及认识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在法律上都属于欺诈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构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异同点,需要加以区分。
一、性质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而合同民事欺诈则是指在合同约定或履行过程中,以虚构、隐瞒事实或误导等手段,使对方误解或者迁就不当,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属于民事行为。
二、构成异同
合同诈骗罪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以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2)以取得合同关系为目的;
(3)损失对方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而合同民事欺诈构成要件为:
(1)事实或法律关系;
(2)虚构的、隐瞒的或者虚假的信息;
(3)对方因而产生误解或者迁就不当;
(4)损害对方的利益。
可以看出,两者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更加苛刻。
三、法律后果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刑事案件,如果定罪,将面临刑罚的惩处;而合同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纠纷,对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四、实践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判定,需要掌握两者的共性与异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避免将民事纠纷误判为刑事罪行,或将刑事罪行归为民事纠纷。
同时,也
需要加强立法,充分考虑合同欺诈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以便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及其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知自己采用相应的犯罪构成的方式去占有他人财物的。 (二)行为人必须利用欺骗手段, 使他人主观上认识错 误, 从而将自己所有财物“ 愿” 自 交于行为人。欺骗手段主要 是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这种“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既可以 , 是语言、 文字的, 也可以是身份、 动作的。“ 愿交出财物” 自 指 被害人被行为人的行为所蒙蔽, 从而产生主观认识错误。于 是“ 愿” 自 将自己所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 如果不是被欺骗而 “ 愿” 自 交出财物的, 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行为人骗取财物的价值应达到数额较大。这是构 成合同诈骗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其数额较大的内涵也包 括巨大的情形。 二、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修订后的《 刑法》 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规定合同 诈骗罪的 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 16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 然 人, 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 应区别单位利用合同诈骗和自 然人利用合同 诈骗。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单位的名义, 以 为了单位的利益, 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 策人同意, 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单位利
0 收稿 日期 2006- 6-08 作者简介 时红霞(1968-) , 河南新乡人, 女, 讲师。 研究 向:法律基础理论。
第3期
时红霞:合同诈骗罪及其与民和支配。这种占有不 有, 同于持有, 它必须是一种自主性的占有, 亦即以行为人的意 志而占 有某项财产。非法占有是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 据而进行的占有。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虚假合同, 由于 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而行为人依据该合 同而占 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自 然属于非法占有。如果双方 当 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 那么当合同履行届满, 行 为人继续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而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 代价, 同样属于非法。 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有三种存在形式:第一种是存 在于签订合同之前, 即犯罪主体一开始就无履行合同的诚 意, 而只是想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第二种是在签订 合同之时, 行为人内心是不确定的。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对行 为人来说尚处于朦胧不清的状态。如果后来行为人通过合 同的约定取得了对方财物, 但是没有机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 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 这时可以认定行为人有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第三种是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时 没有非法骗取、 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只是在签订合同时希 望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在履行合同时, 由于 主观、 客观条件的变化, 使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 行 为人不再履行合同, 只是希望无偿占有对方的财物。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 因素。所谓认识因素, 是指行为人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所谓意志 因素, 是指行为人基于对 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 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己经认识 到自己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
民法上的合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的关系辨析
为 目的 。其次 ,在故 意 的类 型上也 存
在 差 异 。 合 同欺 诈 主 观 上 既 可 以 是 直 接 故 意 ,也 可 以 是 间 接 故 意 ;合 同 诈
三 是犯罪 客体 ,本罪 侵犯 的客 体是 复 杂 客体 。 四是犯 罪 的客观 方面 ,本 罪
何 具 有刑 事 责任 能 力 的个 人 和单 位 ,
均可能犯本 罪。二是犯罪 的主观方面 ,
观 上有欺 诈 ,主观 以追求 谋利 ,但 不 具 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合 同诈 骗罪 以
签 合 同 为 手 段 , 以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物
民法 上 的合 同欺 诈是 指合 同当事
款 、预 付 款 或 者 担 保 财 产 后 逃 匿 的 等
( 一) 民法上 的合 同欺诈和刑法 上
的合 同诈 骗 罪 的 联 系
一
是合 同欺诈 和合 同诈 骗 罪都 是
利 用合 同 的形 式 。二是 能够实 施合 同 欺 诈行 为和构 成合 同诈 骗罪 的主体 都 是 一样 的 ,即 自然 人和 单位 。三是 析
河 南农 业职 业 学 院
摘
行为。
高
原
要:民法上 的合 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 同诈骗既有 区别又有联 系,在 司法实践 中有 时候较 难区分,但 两者有一个关键的判别方法 ,就
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 否具有非法 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 目 ,客观上是否实际实施 了利 用订立、履行合 同来骗 取时方 当事人数额较 大财物的 的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以 欺 骗 手 段 与 他 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都涉及到欺骗行为,但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界定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详细的异同辨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签订、履行或变更合同,使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签订合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或变更过程中,取得非法利益;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
合同诈骗罪已经构成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点1. 情节轻重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刑事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需要由刑事司法机关进行查处;而合同民事欺诈是民事责任,主要侧重于损失的赔偿和合同的效力问题,由民事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2. 法律适用不同:合同诈骗罪涉及到刑法的规定,适用刑事法律程序和刑事法律责任;合同民事欺诈则涉及到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民事法律程序和民事法律责任。
3. 处罚方式不同:合同诈骗罪构成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而合同民事欺诈构成的,则主要以民事赔偿和合同效力等方式予以处理。
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有一定的重叠和关联性,但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涉及欺骗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和合同法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既构成合同诈骗罪,又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此时,对于犯罪分子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在法律定义、适用条件和法律责任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2年3月Mar.,2012收稿日期:2012-02-15作者简介:金连涛(1981—),男,辽宁辽中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来讲,它们皆有一个共同点,即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欺骗对方的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二者常常产生法律规范上的竞合,即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民事合同欺诈的成立条件;但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两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一、正确区分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交易,在带来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了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产生的欺诈行为;而部分人亦利用民商事合同的合法形式,以履行合同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
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划清民法、刑法调整的范围,在充分利用民事救济途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又不放纵犯罪,及时通过公力手段来惩处犯罪行为,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
民事合同欺诈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以欺诈数额为限;构成合同诈骗罪则不但应当被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罚金在内的附加刑),被剥夺人身自由,且应当退赔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与民事责任相比,可谓有着质的区别。
对司法部门而言,首先,不能正确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有错必改原则,对错案必将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本身即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反之,正确区分二者则能树立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
什么是合同诈骗
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诈骗?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包括: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合同民事欺诈有四大特点一、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二、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不同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标准。
区别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根本没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诈行为。
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虽经过努力仍不见成效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区别二:合同签订时和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近年来,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这两者都是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表现,然而由于行为的性质,所以二者在法律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下面,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详细的辨析。
一、不同定义1. 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陈述、隐藏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诱导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表示或者订立意思表示,实施欺骗行为,获取相应的财产利益或者非财产利益的行为。
相对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更加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该行为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不实陈述等手段,使对方做出不当决策,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相较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合同民事欺诈更加强调的是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不同情形合同诈骗罪的情形较为严重,因为一般来说往往存在比较明显的欺骗、胁迫等行为。
这种情形往往需要依靠合同的内容,欺骗的方式以及获得的利益来证明。
比如,在合同中故意隐瞒产品的实际情况、撒谎、虚假承诺等等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比之下,合同民事欺诈的情形相对较轻。
它更多是一种行为结果,而不是过程,一般不会涉及到太多的欺骗手段。
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假扮成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进行重大隐瞒等都可以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三、不同认定标准合同诈骗罪需要构成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实施欺骗的行为;二是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三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合同诈骗罪还需要满足特定的主客观认定标准,在证明上需要更高一些的难度。
对于合同民事欺诈而言,法律主要以受害方的损失作为认定标准。
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知情,被骗取财产甚至遭受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虽然都涉及合同交易中的不当行为,但是在性质、情形和认定标准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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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各种旗号,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给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本文在解说合同诈骗的基础上,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区别。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民事欺诈当前,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以合同为主,但随之而来的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因此增加,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
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对方签订合同从而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定性?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欺诈?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相似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的法院产生不同的判决。
因此,亟需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以探讨和解决。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由于本罪的欺诈手段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关,所以本罪还侵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本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规定了五种方式①:⑴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虚构单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本不存在此单位;二是此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已注销。
冒用他人名义是指使用他人身份、姓名或单位的名称。
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所谓伪造的票据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支票、本票上,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而成的票据。
所谓作废是指已经丧失效力的票据。
所谓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其他方法获得的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等。
所谓担保,是指《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
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的。
行为人履行能力的判断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负债状况、资信状况等。
⑷收受对方当事人订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应收集充分并确定的证据加以证明行为人携款潜逃。
如若行为人暂时外出联系不到或者其他主客观原因而无法联系,但却没有转移资产等逃匿行为的,不能认为是卷财逃跑。
⑸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前四种方法之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这条规定是避免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设的概括性条款。
除了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外,构成本罪还须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的标准,有待于司法解释。
(三)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刑法修订时新增的。
②修订后的《刑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单位亦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实践中,如何认定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单位利用合同诈骗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本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或者默许的,甚至是其指使的;二是单位利用合同诈骗的非法所得全部归单位所有。
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单位诈骗。
(四)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如何理解刑法上所规定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认为,明知自己没有签订、担保、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故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以达骗取其财物的目的。
因此,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行为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甚至是第三人等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原因在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其本质是占有的不合法性,即只要占有财物的手段是非法的,欺诈的,不考虑占有财物后的用途,都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可以产生诈骗的故意,也可以在在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过程中产生诈骗故意。
二、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的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使他人陷入某种错误认识从而订立合同。
何谓欺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欺诈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积极地陈述,以假乱真;一种是消极的沉默不告诉对方真实情况。
其主要特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民法上的故意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
陷于错误,即指使人犯错误,也包括使既有的错误加深或维持。
”该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不具备某种能力或条件,但通过自己不真实的行为,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认识,从而上当受骗。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欺诈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具备合同订立所需要的关键性事实或条件,为了促使合同的订立,通过语言、文字活动等手段刻意隐瞒了事实而告知相对人虚假的情况。
(三)相对人须因为该错误认识而与当事人签订了合同相对人的错误认识不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是因行为人的欺诈所致,从而导致相对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之签订或履行了合同。
相对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欺诈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错误认识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意思表示是该错误认识的最终结果。
三、当前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特征(一)签约手续完备,但真假证明材料混合行为人为了与他人签订合同,签约手续等准备工作完善,比如营业执照、产权证明、银行票据、单位公章等证明材料全部具备,只是其中真假材料混合在一起,难以让他人分辨。
(二)事先设好圈套,诱使相对人交付“定金”行为人告知相对人该产品在市场上如何火爆,但库存量不多,以此为诱饵,允诺优惠条件,从而让相对人先交付“定金”,签订合同。
该“定金”被使用与行为人的经营当中,但是对合同所需履行的义务,行为人或延迟履行或根本不履行。
(三)手段层出不穷,呈高智商化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尤其近年来,高智商化诈骗手段的出现。
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通过新兴电脑技术如合成,套取他人信息资料,从而制作假证件,假公章,使很多人利益受损。
(四)主体范围相似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一般具备合同签订能力,甚至有的具有合同签订经验,熟知合同谈判技巧,合同签订所需要的环节和手续等,因此知道如何抓住合同相对人的心理,从而与他人签订合同。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种合同行为是属于合同诈骗罪还是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最主要的是看该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五种情形中的一个,其次还要依据其他的条件进行判断。
(一)查清行为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合同行为人为了签订合同,使用虚假的主体资格,此时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极大可能属于合同诈骗罪。
而合同民事欺诈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谋求不当利益,因此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较真实。
(二)根据行为人签订合同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来判断③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标的完成合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其包括:⑴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⑵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划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⑶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三)分析行为人不履约的原因以及事后的态度合同的不履行并非一定就是合同诈骗犯罪,要看行为人合同签订后的态度如何,是否为了合同的履行而创造条件,若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不实际履行的,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相反,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为了合同的履行积极准备,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合同的履行不能,同时在合同不能履行后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等赔偿措施的,不属于合同诈骗犯罪。
(四)从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来判断④⑴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应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⑵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欺诈,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
⑶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自己合法的经营活动,当其有积极的履行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但是,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仍应视为合同欺诈。
总之,合同诈骗犯罪较合同民事欺诈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强烈的反社会性,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它侵害了社会利益,妨害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另一方面,合同民事欺诈在经济活动中更为普遍,其危害也不亚于合同诈骗犯罪。
由于二者的相似度极大,因此正确认识并把握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二者的特征以及判断标准,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及正确处理相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1]李晓明.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1.[2]马长生,余松龄.刑法学[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3]刘斌.民刑法上欺诈之比较[j].法律科学,1989(5).[4]李志忠.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认定[j].社科纵横,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