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2016]101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16]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提供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煤气、电信、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共信用信息应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中集中共享共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信
用信息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活动,建设和管理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信息交换共享基础设施,将属于政务范畴的公共信用信息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管理,协调优化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

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单位、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示和应用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明确本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归集、整理、保存、加工公共信用信息,建立社会成员信用档案,开通信用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接受信息查询和异议申请。

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清单管理。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据权责清单编制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形成综合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后发布,并定期组织修订。

各区应将本级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整合
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信用信息主体以下信息:
(一)身份信息或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职业资格或资质等级信息;
(三)提交的年度报告以及公示信息抽查结果信息;
(四)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商标认定信息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