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热问题日益凸显。
供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集中供热事务,济南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努力保障供热的可靠性和质量。
本文将详细解读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总则1. 法律依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是根据《济南市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包括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3. 目标与原则:本规定的目标是保障城市供热的稳定和可靠,提高供热的质量和效益。
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共建共享是本规定的原则。
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1. 供热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供热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人口、环境、用能等因素,合理确定供热区域范围和供热工程布局。
2. 设施建设标准: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维护方便等要求。
3. 设施建设资金:供热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等多种形式,保证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4. 设施建设验收:供热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设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供热运行管理1. 设备管理:供热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2. 安全管理:供热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过程中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3. 能源管理:供热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供热能源的采购、调配和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4. 运行监测: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运行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供热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供热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费用计算与收费管理1. 费用计算:供热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基本供热费用、附加费用、排污费用等。
供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供热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安全稳定供热、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供热。
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推动供热单位绿色低碳转型。
鼓励商场、宾馆、医院、学校等场所采用清洁高效供热方式。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模适度原则,推动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规范供热行业有序发展和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供热市场,促进供热行业提质增效。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供热领域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升级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及时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运行相衔接的信息采集机制,及时汇集供热管理数据并实时上传。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建设,逐步替代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集中供暖管理制度
集中供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集中供暖设施的管理,保障供暖质量,确保供暖安全,提高供暖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集中供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工厂等各类建筑和场所。
三、责任主体1. 供暖管理单位:负责供暖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暖正常运行。
2. 使用单位:负责做好供暖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保障供暖质量。
3. 监管部门:负责对供暖设施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供暖质量和安全。
四、制度内容1. 供暖设施的运行和管理(1)供暖管理单位应当对供暖锅炉、管网、暖气片等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供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行记录和维护档案,对供暖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2. 供暖质量的保障(1)供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进行供暖,确保供暖的温度和时间达到相应的要求。
(2)使用单位应当对供暖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反馈,及时报告供暖质量问题,协助供暖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3. 供暖安全的保障(1)供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暖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供暖设施的安全问题,防止发生供暖事故。
4. 供暖费用的管理(1)供暖管理单位应当对供暖费用进行公开透明的管理,确保费用的合理和合法性。
(2)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缴纳供暖费用,不得私自调整或拒绝缴纳。
5. 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1)供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紧急应对机制,对供暖设施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防和处理。
(2)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暖管理单位进行紧急情况的处理工作,避免事态的扩大和危害的出现。
五、监督与考核1.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暖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2. 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供暖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暖质量,对供暖管理单位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估。
六、处罚与奖励1. 对于违反供暖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督部门将进行处罚,责令整改,并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罚款或取缔等处理。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行为,维护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供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活动。
第三条集中供热是指通过作为供热载体的热水、热力、蒸汽等管道,向城市的建筑物、设施提供供热和热水的方式。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鼓励节能降耗和绿色环保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供热责任第五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供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供热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供热企业是指经国家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具备城市集中供热运营资质,提供供热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热水质量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及时修缮和维护供热设施,确保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公开发布供热价格及支付方式,接受相关监督部门和居民的监督。
第三章居民权益第十一条居民有享受正常供热服务的权利,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中断供热服务。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施,不得进行私拉乱接、篡改、挪用和盗用供热设施。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知道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水质量的检测结果,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居民有权对供热价格提出建议和投诉,供热企业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对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维护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管理,保障市民享受到安全、高效、可靠的供热服务,进一步提升城市供热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供热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
1. 供热项目规划与建设
(1)热源规划:根据烟台市自然气候特点和城市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热源布局,统筹规划热源位置和容量。
(2)供热管网建设:建设合理的供热管网布局,确保热能输送稳定可靠,减少能量损失。
(3)热力站建设:按照规范要求建设热力站,确保热力站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高效。
2. 供热质量管理
(1)供热温度标准:供热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市民需求。
(2)供热水质管理:供热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保证供热水质量安全卫生。
(3)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全天候、高效率的供热服务。
3. 供热设备维护保养
(1)定期检查: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紧急维修:对供热设备出现紧急故障时,应及时派出维修人员进行抢修。
(3)设备更新换代:及时更新供热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效率。
三、用户管理
1. 用户接入管理。
集中供热规范
集中供热规范篇一:集中供热管理制度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第五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
供热工程项目包括:(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三)供热管网工程;(四)其他供热工程;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
1. 城市集中供热范围:济南市建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符合条件的建筑物。
2. 供热营运单位的责任:供热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供热指标,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
3. 用户的权益:供热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热服务,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4. 热价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济南市实行居民和非居民供热热价差政策,合理确定供热热价。
5. 缴费管理:用户应按时缴纳供热费用,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缴费。
6. 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供热企业要进行供热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7. 安全管理: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实施供热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供热设施和供热运行的安全监控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供热安全。
8. 催缴和违约费用:对于拖欠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采取催缴措施,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违约费用。
以上是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用户关注当地政府的相关通知和规定。
关于供热的管理规章制度
供热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确保供热安全,根据《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供热企业,包括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和自备供热设施的企业。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遵循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可靠的供热服务。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用户的供热需求,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
第二章供热设施管理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供热设施,确保设施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设施档案,包括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等资料。
第七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确保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制定供热设施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供热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供热期等信息,接受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热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热力服务,确保供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供热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供热安全。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章节能与环保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采取节能措施,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加强环保管理,确保供热过程中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
第三条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能环保、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集中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行业管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维修、拆除及供热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公平合理、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第五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
第六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供热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依法筹集,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第九条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建设(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章供热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供热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制度,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热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
第十六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供热服务第十七条供热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服务。
第十八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供热设施使用说明书,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二)及时处理供热设施故障,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三)提供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接受用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四)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供热信息。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一、概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通过建设热电联产、热力站等供热设施,集中供热给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等供应热水、蒸汽或热风等能源。
城市集中供热具有高效、节能、环保的优点,能够促进城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推进能源改革,提高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制度内容1. 建设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建设规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城市发展需要,能够为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供热服务。
2.尽量充分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等资源,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3.合理规划供热站、输热管网等设施的位置、形式、数量等基本参数,保证热力平衡,优化系统运行效率。
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供热品质、热力正常运行时间和规定的温度、流量等技术指标。
2. 设备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设备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选用先进、环保、可靠的设备和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操作规程、验收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建造、安装和调试设备。
3.建立设备档案,做好设备技术维护、安全监测和定期检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管理运行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依照相关方案、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行,保证供热质量和安全稳定。
2.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
3.完善监测和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积极开展宣传、文明、环境保护等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4. 收费标准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根据供热成本、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等因素,合理定价,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2.合理划分收费标准,充分考虑不同用户群体的收入情况和供热需求,实现区域差异化、品质差异化和效费对应等要求。
3.定期公布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票据和维权服务工作,加强用户满意度管理。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的管理,优化供热服务,提高供热效率,保障用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业务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温暖过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业务的管理,包括供热企业的经营管理、供热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供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用户服务与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范。
第四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供热企业依法经营,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五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的监管,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效率高。
第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管,合理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确保用户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户服务与权益保障的监管,解决用户的合理需求和投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
第二章供热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供热业务。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和维护,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体系,提供及时、优质的供热服务,解决用户的合理需求和投诉。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处理并通知用户,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供热企业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保持良好的财务纪律,开展规范的财务管理和报告。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
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
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将由集中热源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供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环保、物价、物资、劳动、房管等部门应配合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
对城市中原有的工业与民用分散锅炉房,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开办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远、近期结合,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和经济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集中供热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经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产热、供热、用热多方面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若干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经贸、财政、环保、物价、安全监督、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限制、改造直至取消分散小锅炉,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的基本建设方面重点支持热电联产及配套的城市热网设施项目,现有热源点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优先发展城市规划区新建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工程、公共建筑供热项目。
第七条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推广采用热制冷工艺。
凡新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供热采暖部分必须按分户控制及按表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施工,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
对原有的居民供热系统,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分户控制、按表计量。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主要由供热单位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7-0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
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
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
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
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依托架空供热管道、加压站、换热站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
第三章集中供热管理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具体采暖时间可根据实际气温的状况,适当变更。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热用户增加、减少供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等与供热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事先向供热企业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对其供热设施要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供热企业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因以下情况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均不承担责任,应全额交纳热费:(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供热企业提出改正意见但未进行纠正的;(二)热用户保温及建筑围护结构不合理的;(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五)私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六)属于临时故障,经24小时处理达到供热要求的。
第二十条供热期间热用户住宅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
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16℃时,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派人现场核实。
供用热双方要共同分析原因,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负责处理。
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平均室温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合格的免收全部热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
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在供热前应对其庭院管线及内部系统进行检修、清洗、试压,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在供热前与热源厂签订供热协议。
热源厂应在设计能力范围内保证民用采暖用热。
供热企业应根据年度热源和负荷状况,制定并落实热网运行方案及供热计划,保证供热效果。
第二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并按规定进行检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热力站计量仪表电源,移动或损坏计量仪表、阀门开关和铅封。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应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龙头、排气阀、加装散热器;(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三)擅自接热和扩大用热面积;(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五)增加或减少供热设备。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
供热价格及相关取费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热用户必须按期交纳热费,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减少或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共同承担。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减少或停热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变更或用热性质改变,须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热源厂、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热源厂供热流量、压力、温度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二)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的,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三)供热企业没有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造成热用户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能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条城市集中供热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活动,损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可不予供热或停止供热:(一)长期拖欠或拒付热费的;(二)不办理入网手续或不履行供用热合同的;(三)严重影响城市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XX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XX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班级管理评分细则一、早自习(值日生负责)1、迟到扣1分;(早上到校时间为8点)2、未佩带红领巾或者在规定情况下未穿校服,扣1分;3、晨读时间随意离开座位,扣2分;4、干扰他人早读,扣3分;5、早读情况特别好,点名表扬的加1分。
社保制度改革社保制度改革了吗,最新消息显示:马凯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统筹推进城乡社保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时表示我国社保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95%以上的城乡人口有了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
2017公司管理规章制度4篇公司将竭诚为每位员工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科学的竞争机制和良好的发展平台,帮助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真正达到员工自身利益和公司效益双赢的目的。
事业单位办公室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工作运行新机制,树立劳动保障部门的新形象,制定事业单位办公室规章制度。
企业规范化组织结构一,企业的组成和发展,依靠两个方面:经营与管理1,经营企业的效益来自持续的扩张发展,是开源,是经营者对经营渠道的拓展和战略方针上的调整,经营即时剑刃2,管理企业的效率是依靠内部资源的层层整合,是节流,是经营者对人、财、物资...国家实行什么土地所有制度?国家实行什么土地所有制度?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我国将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日前,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简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