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020年九月整理).doc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医务人员。
三、负责部门及人员1、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医院的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医务人员应当协助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查验1、医疗机构在接到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时,应当及时受理,并要求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查验工作,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并对新生儿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审查。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查验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和保管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作为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唯一性。
3、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颁发后及时交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严格告知保管要求。
4、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保管,并保证证明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使用1、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需要时妥善使用。
2、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信息查询。
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等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调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如实使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动证明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证明人员的资格与条件1. 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人员应具备正规医学院校的医学本科或护理本科学历,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人员应具备医学或护理背景,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程序1. 家属凭相关材料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进行申请。
2. 管理处审核申请人的联系明和相关材料真实性。
3. 管理处安排医务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医学体检和相关检查。
4. 医务人员根据体检和检查结果,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5. 管理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签发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1.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2.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享受相关婴幼儿保健政策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归档1. 出生医学证明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由管理处负责,确保证明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的职责1.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接收和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保合法合规。
3. 安排医务人员进行体检和检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4. 管理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确保安全和完整。
5. 依法办理证明盖章和核发工作,确保证明的真实有效。
七、违规处罚任何涉嫌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施行台帐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工程要字迹清楚,假设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假设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
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
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性,加强对出生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制定。
二、证明申请与办理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为婴儿的父母或法定代表人。
2.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出生婴儿的出生证明;申请人的联系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明的办理。
三、证明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婴儿的身体状况,包括身高、体重、出生时是否有畸形等;婴儿的家庭遗传情况,包括父母的遗传病史等;医生对婴儿出生情况的医学评价。
四、证明颁发与管理1. 审核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
2.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证明文件,不得私自篡改或丢失。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婴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过期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明的使用与效力1.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婴儿的户口登记、入学手续、就医报销等事项。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看不到出生医学证明而拒绝办理相关事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保管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保管制度
一、由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如有调整更换需逐级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保存、签发场所应设独立房间,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
三、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四、《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范围做好工作区域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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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高、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的重要文件。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操作、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岗位,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管理岗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四)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变更、补发和作废等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签发与领取第七条婴儿出生后,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分娩医疗机构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2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需提交的材料:(一)家长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三)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家长或监护人保管,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给家长或监护人,副本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签发。
本制度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领取、保管、作废、补发和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范和信息安全。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领取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签发的,由医疗机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应当依据实际分娩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应当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和副本一次性交付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一份交申请人。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装订、编号、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作废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专用账户,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出现破损、污损、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应当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与登记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确保证明的准确、完整和合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一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定义和目的1.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医学科学和技术手段,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和健康评估,提供有关新生儿健康状况的证明文件。
2. 出生医学证明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合法身份,为其享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提供基础数据,并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办理流程1. 家长或监护人须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时期内(例如72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2. 医疗机构应提供申请表格,并要求家长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如联系明、结婚证等)3.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健康评估,并出具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
4. 完成身体检查和评估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证明文件交予家长或监护人,并保存相关数据备案。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要求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和身体健康状况的详细描述。
2. 出生医学证明应采用规定的格式,包括标准化的表格和医疗专业术语的使用。
3.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疗机构的授权人员签发,标明签发日期和机构名称,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完整和可检索。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坏或篡改,同时应备份相关电子数据。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获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确保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服务中心等。
2.联系明:指能够证明个人身份合法性的文件或证件,例如联系、户口本等。
3.结婚证:指夫妻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由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审核,不得私开出生证明;不得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5、按照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不得任意改动。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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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管理和使用过程所制定的
规章制度。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该制度中的内容:
1. 颁发标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条件和标准,例如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由专业医
师出具,且必须包含特定的信息。
2. 申请流程:明确申请人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如填写申请表格、提
供身份证明等。
3. 审核程序:确定对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材料进行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部门,如医院、
卫生局等。
4. 证明颁发:规定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和责任单位,如卫生局、医院等,并明确
颁发时间和方式。
5. 证明管理: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档管理机构和方式,以及相关的数据保护措施,
如证明的保存时间、保密措施等。
6. 证明使用: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用途和使用方,如用于办理户口、学籍、就业等相
关手续,并明确证明的有效期限。
7. 违规处理:明确对于涉嫌伪造、篡改或滥用出生医学证明的处理措施,如撤销证明、追究责任等。
8. 监督管理:规定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机构和方式,以确保证
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我院出生的新生儿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落实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和印章。
1.产房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管理和签发工作,签发时需审核父母信息、分娩信息、首次签发及换发资料,核对无误后给予签发;承担统计上报申领计划、年度统计报表、季度统计报表;承担档案管理,每日将资料收回归档;承担申领、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2.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加盖印章时再次核对父母信息、分娩信息、首次签发及换发资料,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建立台账,做好登记。
三、不得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
四、由产房录入分娩信息。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人员要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及签发人报同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签署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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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后办理户籍、享受社会福利、接种疫苗等事项的重要法律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1)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立专门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
(2)签发程序:新生儿出生后,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a. 收集新生儿父母基本信息、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相关资料;b. 核实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长等基本信息;c. 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确认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异常情况;d. 确认无误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1)保管: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确保档案安全、保密。
(2)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查阅,查阅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3)补办: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可向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补办。
医疗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无误后予以补办。
(4)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有误,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医疗机构申请更改。
医疗机构应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更改事项无误后予以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与检查(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责任与处罚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doc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制度精选资料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月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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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
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
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
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
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四、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因我院当事医师或我院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妇产科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妇产科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废证登记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
3、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元月份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六、印章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卫计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3、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及卫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七、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1、妇产科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2、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