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垃圾清运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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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垃圾清运服务方案
一、关于垃圾清运管理规定
目前各站区垃圾处理大部分采用分散处理方式,每月集中清运2-3次。现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省垃圾统一管理,由环境卫生监察队组织实施有偿清运垃圾代清运业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所以,我公司针对各站区垃圾清运工作,在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前提下,采取日产日清措施。
二、垃圾清运服务内容
1、负责收集站区生活垃圾,并及时清运至垃圾处理厂;
2、对各站区垃圾箱、垃圾池及垃圾清运车进行清洗、消毒及管理维护;
3、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4、确保垃圾清运车辆整洁和清运道路上的保洁;
5、及时处理各站区领导交派的其他垃圾清理任务。
三、垃圾清运服务标准及管理制度
(一)服务标准
1、垃圾清运实行“定点定车定人,固定清运”的原则,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特殊情况除外),保证各站区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
2、垃圾清运做到按规定时间清运。
3、垃圾箱、垃圾池周围保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无污水。
4、清运车辆做到密闭化,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泄漏,保持外观干净整洁、无异味。
5、保证垃圾分类清运,生活垃圾,严禁和建筑垃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等混装清运。
6、每个垃圾点保证一天一清理(特殊天气及不可抗因素除外),避免遗漏、抛洒和清运不干净的现象发生,并且定期对垃圾存放点进行消毒杀虫等工作。
7、夏季蚊蝇滋生季节,所有垃圾设施周围要定期施药除臭。(二)管理制度
1、清运人员每天进行垃圾清运,清运时间暂定下午6时(冬季5时)进行,可根据各站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清运车辆要做到经常清洗,定期检修车辆,保持车体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且完好状态,清运完毕后,车辆需停放整齐,不乱停乱放。
3、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站区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4、清运人员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垃圾收集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5、保持垃圾收集设施使用良好,且无溢满现象、无隔夜垃圾。
6、严禁乱倾乱倒垃圾,垃圾必须清运至指定地点,不得违反规定往非规定地点清运垃圾。
7、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在工作时配有必要的劳保用品,清运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四、垃圾清运费用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