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层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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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层的形成

公元5世纪,庞大而又衰弱的西罗马帝国在日耳曼人的冲击下终于寿终正寝。自此之后的四五百年里,西欧大地一片空旷萧条:繁华的城镇转眼成了堆堆废墟,凋敝的农村到处是荒草丛生;闭塞割据,自给自守,听不到手工作坊的叮档锤声,也看不见熙熙攘攘的市井气象。这就是5至10世纪西欧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情调。从10世纪以后,大大小小的城市和城镇突然像蘑菇般地冒了出来,散布在西欧各个地方。城市的兴起给发展着的西欧社会注入了充满生机的活力,也孕育了更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力量,最终导致西欧发生深刻的变化,导致世界历史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一、欧洲中世纪城市兴起的背景介绍

贸易的扩展,生产者和贸易者懂得,生产和销售过程可以从封建经济中解脱,成为集中于城市的独立活动。另一方面,古罗马时代的城市遗址,主教管区的城市,主教贵族庄园所在地,也为城市的兴起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1。

二、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建立

(一)对领主的斗争

大体说来,11世纪和12世纪的各种城市典章制度,都是在反抗封建生活限制的斗争中形成的。原是领主农奴的手艺工匠和货物收购代理人,纷纷要求有权自己做买卖赚现钱。土地耕种者力求有权出售某些农产品来换现钱,用以购买在庄园里无从得到的商品和生活用品,亦即购买那些业已争得自由、摆脱封建体制束缚的买卖人和工匠正在出售的东西。在领主的领地以内开设的市场上出售货物,是要缴纳各种捐税的,对于这种捐税,不论是土地耕种者、手艺工匠、还是买卖人,都同样力图修订或者取消。为了自己的经济权利,他们开始和领主进行了一场持久的战争。

1《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P.52

典型的作法是,由数十以至数百个手艺工匠、领主官吏、下级教士、自耕农民、逃亡奴隶、以及其他人等结合而成的集体组成公社要求能在一座城市的地域以内得享各种权利,包括立法和执行权利。他们要求有权主持正规市场,免缴各种过境税,并举办定期集市,让远方的商人不受阻碍地前来参加。公社成员同时还同意,如果由公社负责估税和征税,而且税率不是太高,则可以向领主缴纳某种正规赋税2。

最终,由手艺工匠、领主官吏、下级教士等组成的公社团体取得了极大的胜利。在967年的法兰西城市特许状上面,仅仅给予居民免受奴役的自由。而在1007年一份法兰西特许状上面,那些“公社”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它们宣布在封建阶梯上取代了它们先前的领主,甚至根本不再负担任何封建义务。Bourgeois(布尔乔亚,城市居民)这个词也在这份法兰西特许状上面首次被使用。这是城市运动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3。

(二)城市的自治

在较小的城市里,市政组织体制取决于公社社员向领主或领主们争取到的各种让步。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关成立市政议会权力的让步,即市政议会可经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选举产生,可制定法律和开设法庭,法庭可以作出对公社所有成员均具约束力的裁定。在某些情况下,议会往往是部分由各行会推举议员、部分按地域划区选举产生。行会由各个行业或专业成员组成,往往将一种生产过程(如织布)分为数种不同行当,每一行当各由不同专业承担。在地域上则是由城市各个“居住区”选出代表,从而可能会与行会的选举重叠,因为同一专业的从业者倾向于居住在同一区内。领主有时仍保留指派官员主持地方法庭的权利。而在独立性较高的城市,则由市长或者与市长相当的官员(执政,教区长),或有时由一位参事,负责主持法庭。自治城市具有如下的特征:首先,市民都有人身自由,而这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其次,城市摆脱领主司法权和传统法律的束缚,成立了自己的法庭,制定了符合商业关系的法律程序。城市居民只能由自己的司法机关审判;最后,城市通过自己的选举,产生议会和公职人员,组织行政2《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P.54

3《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P.55

自治机构,建立独立的税收财政系统来实现自己对城市的事物管理。

三、城市的发展---以格拉斯为例

格拉斯是法兰西南部的一个城市,距地中海20英里,距意大利边境50英里,是一个次级制造业和贸易中心,对于它周围农业和牧畜地区以及较小城镇,起支配作用并有现金交易关系。格拉斯市由于气候温和,历史比较太平,因而远自14世纪的各种契约、证书、官方案卷之类十分广泛的史料,均得以保存下来。所以选择格拉斯作为研究对象。

在当时,格拉斯的贷款业务非常兴盛。小额贷款灌溉了当地经济。用以发放这些贷款的较大资本都是凑集起来的,那些贷款也如当时所有一切这类交割一样,都在认债文据中被说成是“为求增进关系和友谊”而不计利息;实际上无可置疑,利息是以某种方法暗藏在交易之中的4。

1310年时典型的农地佃耕制已不是封建式,而是将两种基本上是契约性的办法,即永佃制和分益佃耕制。按永佃制佃耕农地,要将领主的地产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这后一种权利,即土地使用权,永远授予农民,农民则要在接管农地时交付一笔永佃费,并承担一定数额的现金地租。由于受当时通货膨胀的影响,每年固定的地租使领主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于是,他们开始采用被称为分益佃耕制的办法。土地主人要同农民签订一份契约,为期三年、四年或者更长一些,农民同意确保土地的开发利用、农作物的收成由农民保留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第1年可以保留全部),供自己消费或出售。契约中还规定,农民可从地主手中得到一笔贷款以供开办农事,或者由地主同意提供某些器具设备或负责照管某些农事工作5。

从格拉斯城市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其金融业的发达,而发达的金融业也必定促进贸易和商业的发展。从当时的土地契约中,我们能很明显感受到当时的封建制度在开始慢慢解体,只是还比较微弱,封建势力依然很强大。

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P.98

5《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P.99

四、城市自治走向混乱

贸易增长不可免会使公社某些成员获得超过其他成员的利益。在很多城市,手艺劳工和师傅工匠之间,或者居民中的生产者和贸易者之间,屡屡呈现斗争局面。城市的各种法制机构也如同其他公务机关一样,逐渐为富人掌握。而且,在那些城市里,委任官员和依习惯法判案的权柄一旦落入一小群人手中,当初曾经保证共同目标和利益均受尊重的制度——用习惯法或由地方参事负责行政管理和裁决纠纷——就变成压迫多数人的工具。在按行业或专业组织起来的城市,富有作坊主逐渐控制了行会生活,而他们较穷的竞争对手则被迫歇业变成雇工。不久,按专业选举地方官员就不再是全体市民的选举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松散结合的市政组织通过人事上的互相勾结,落入少数几个家族掌握之中。城市的内部自治制度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而这也为王权的干预提供了借口6。

五、从自治到王室控制

1287年无畏者菲力普颁布了一项法令,使所有城市居民一律成为“国王市民”,都有义务定居于自行选择的城市。总之,城市居民的合法地位,乃是由最高权威予以规定,而不是取决于市民自身的联合行动。不管情况怎样,受益者总归是中央权威,它作为外在的、表面上中立的力量,为恢复秩序和取得控制而作出干预。盗窃、诈骗和城市寡头统治,往往成为王家干预的目标,也是最高法院司法裁决的常见项目。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法兰西君主通过他们的律师探索可行办法,以确保劳动居民受到良好对待,不至于起义反对雇主,造成国内混乱和使王国遭受外来危害。

国王和城市阶层的结合,井然有序结束了混乱,促进了贸易,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至此,城市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平和的阶段。而在城市中,一部分随着个人财富的积累,开始转变为新兴资产阶级,城市中的社会阶层开始分化。

6《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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