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库存商品车管理,保证商品车处于销售状态和商品车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存放经销商处展示样车。

2.职责

2.1销售部负责管理存放于经销商处展示样车库存数量、状态等档案的建立,并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和核查实物数量是否与库存档案一致;负责督促经销商处货款到期车辆的货款回收。

2.2分公司人员负责督促经销商对库存车的定期维护,核对账物是否相符;负责到期库存车货款的回收;负责到期库存车辆的调回或向其它地区调剂。

3.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3.1经销商向分公司提出展示样车申请,并详细填写《展示样车申请单》(附件1,一式两份,分公司留存一份,经销商留存一份),包括展车数量、品种、配置等,并由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3.2分公司经理审核经销商资质和信誉,审核合格后在《展示样车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至销售部,并保留原件备档。

3.3销售部接到分公司《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后核查该经销商资质和核查前期货款支付情况,如有欠款不予批准展示车辆;如经核查合格,将《展示样车申请单》报销售副总监批准。

3.4销售副总监批准《展示样车申请单》后,销售部通知分公司与经销商签订《展示样车协议》(一式三份,本公司留存二份,经销商一份),包括品种、数量、配置、保证金数额、回款期限等。

3.5《展示样车协议》签订,且经销商将保证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后,销售部按批准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准备展示样车和有关随车文件(不含合格证)、工具、备件等,并组织发送。

3.6分公司接到销售部的发车通知后,通知经销商准备接车,车辆到达后,分公司经理安排分公司人员与经销商共同验收车辆,并填写《商品车实物交接单》(附件2,一式三份,分公司一份,销售部一份,经销商一份),双方验收人签字,加盖经销商公章。如在验收时发现故障或缺损件,分公司人员负责与当地服务站联系,排除故障后将车辆交付经销商验收并签字。分公司人员将《商品车实物交接单》以快件形式寄回销售部。

3.7展示样车存放于经销商处,经销商应定期检查、维护,每隔天发动车辆一次,如有缺损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记录《经销商库存车周检查表》(附件3)。

3.8展示样车存放于经销商处,未经分公司人员同意不得调往他处。分公司人员定期(至少每周一次)检查车辆状况,保证车辆处于销售状态,保证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应立

即与经销商核对,确认经销商已销售应督促其立即回款;如经销商私自调往他处,应立即调回,如确实需要调往他处,但应为同城地点,且要求经销商签字认可,并通知销售部留档备查。

3.9分公司如发现车辆丢失,应立即通知销售部,由公司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3.10展示样车货款到期前一周,分公司人员通知经销商准备货款,保证到期回款。

3.11展示样车货款到期,经销商在两周内仍不能回款,在征得销售部同意、销售副总监批准后,分公司人员应将车辆调回或调剂到其它地区。

4.考核

4.1销售部定期检查存放于经销商处的展示样车,如发现存放地点不当(如存放于污染严重地带)导致零部件锈蚀或保管、维护不当导致缺损件、不能即时销售等情况的车辆,按下述额度对分公司考核:

4.2

50元对分公司考核。

4.3展示样车丢失,由销售部根据情况提出对分公司考核方案;如属恶意行为导致车辆丢失,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

说明:存放于改装企业的车辆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恒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展示样车申请单

附件2:

商品车实物交接单

NO.

说明:①承运单位、收货单位验货后分别在承运单位栏和收货单位栏加盖公章即视为货物交接完毕。

②收货人、承运代表签字后即视为收货单位和承运单位确认到货时间的真实、有效。

③本单一式五份,销售部、主机库、承运方、财务部和经销商各执一份。

附件3

经销商库存车周检查表

汽车S店配件库存管理制度

汽车4S店配件库存管理制度 一、总则: 库存是解决车辆维修保养时因配件时空矛盾所必须的。它维持服务与销售的稳定,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用户的需求。配件库存管理的好坏体现出4S店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资金的运作水平,也关系着顾客满意度的高低。 二、计划管控: 1、配件计划员应对厂家每季度下发的“常用配件清单“进行仔细研究,保证常用配件计划符合率。 2、计划符合率=计划内订购品种数量/(计划外订购品种数量+计划品种数量)*100%。 3、收集前6个月配件出库数据、导出最近的库存数据、客户预约配件明细(含二级站需求明细),上一周期库存量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配件计划。 4、配件订购量=期间出库量+基准库存量-在途库存量-库存可用量。 5、配件计划员已确定需订购配件种类和数量,统计此次对应车型采购品种、采购金额、合计采购金额等相关数据,分析此次采购金额是否合理,并将制作好的采购计划提交配件经理审核(无配件经理交予站长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配件计划表上签字确认,上传系统。 6、在规定时间内向供货商提报下月配件需求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订购。 三、入库管理: 1、备件到货验收

A.核对备件的到货种类和数量与到货清单上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认真登记,及时与供货商沟通,查明原因解决问题。 B.核对计划单、订单与到货清单、发票等计量单位、数量、金额是否准确无误,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与供货商沟通,查明原因并解决。 C.检验是否有损坏的零件,如果有损坏的零件,及时与供货商进行沟通,待沟通同意后,对该批零件进行索赔处理。 2.记录工作 A.在备件外包装上标注入库日期(方法不限),以便在出库时做到“先进先出”。 B.对于安全件,认真填写“安全数据表”和“安全件清单”。 3.办理入库手续 A.入库操作时一定要认真核对供货商名称、配件编码、配件名称、计量单位、入库数量和金额,确保与到货清单、采购发票等完全一致。 B.办理备件入库时,必须认真核对备件对应的货位码,对于没有货位码的备件应及时处理,按照备件摆放要求编制货位码。 C.将零件按货位码正确摆放在货架上,在对应的“进销存卡”上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售后系统,对新编货位码配件,必须及时将新编货位码录入系统,及时完成系统到货确认。 D.打印“备件采购入库单”后,再次核对实物、发票(或到货清单)、存放货位等是否一致。 E.对每批到货备件完成入库操作后,必须妥善保存所有单据,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予财务签收。

库存商品盘点管理制度

库存商品盘点管理制度(试行) 目的:保证公司库存商品的安全、完整,同时也使盘点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物流中心和门店库存商品盘点管理。 职责: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库存商品盘点的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库存商品抽查、负责盘点工作安排、负责库存修订、负责库存盘点工作总结。 物流中心负责人及门店店长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库存商品盘点管理;不定期进行库存商品抽查。 监盘人员主要是指由财务部安排的公司总部各部门人员、负责监督物流中心和门店的盘点组织工作、负责效期商品的核对、清理、销毁。 1 盘点原则 真实原则:盘点所有资料必须是真实的,不允许作弊或弄虚作假,掩盖漏洞和失误。 准确原则:盘点的过程要求准确无误,无论是资料的输入、盘点的数量等都必须准确。 完整原则:所有盘点过程的流程,都必须完整,不要遗漏区域、遗漏商品。 清楚原则:盘点过程属于流水作业,不同的人员负责不同的工作,所以所有资料必须清楚,人员的书写必须清楚,货物的整理必须清楚,才能使盘点顺利进行。 团队原则:盘点是公司全体人员都参加的核查商品的过程,为缩短盘点时间,公司各个部门都必须有良好的协调配合意识,保证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盘点时间和方式 2.1 盘点时间 每月25日为公司盘点日,物流中心和门店组织所有人员进行库存商品全盘,财务部组织总部人员监盘。 2.2 盘点方式 动态盘点(即营业)与静态盘点(即不营业)相结合;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相结合;自盘与复盘、抽盘相结合。

3盘点流程和要求

4库存盘点奖罚 4.1库存损耗指标的核定 物流中心损耗率应控制在实销金额的0.025%以内(包括物流损失);门店损耗率应控制在零售实收金额的0. 3%以内[中药饮片单品盘亏售价金额在5元以下(含5元)可以剔除,不做损耗处理,有实行中药贵细试点方案的门店依据签批方案执行]。 4.2库存损耗的计算方法 当月门店应承担亏损总金额=“盘点盈亏报表”中单品盘亏售价总金额 - 5元以下(含5元)中药饮片盘亏售价总金额 - 当月本门店的零售实收总金额*0. 3% - 合理原因可调整的亏损。 当月配送中心应承担亏损总金额=“盘点盈亏报表”中单品盘亏售价总金额 - 当月实销总金额*0. 025% - 合理原因可调整的亏损。 每次盘点后由财务部库存会计在次月第二个工作日前根据《盘点盈亏分析表》核算库存损耗,确定部门和门店的奖罚,由部门和门店按责任大小分配到相关责任人。 4.3库存损耗及盘点奖罚 4.3.1库存损耗节约奖励 按“超标全扣,节约奖励(库存损耗未超过限额的,节约部分的20%可进行奖励返还。返还部分计入门店当月净利润。)”的办法执行。 4.3.2 库存盘点罚则 (1)在盘点过程中,盘点人员全员应参予,对玩忽职守、隐瞒事实、不遵从盘点程序、表现恶劣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2)盘点采取见货盘货形式,门店店长、物流中心负责人及所有员工对责任范围内的未转单商品、配送差异商品应当在盘点日前处理完毕,修订库存之后,因未转单、配送差异原因等造成的商品信息不符,财务不予以调账(盘点日到货差异除外)。 (3)盘点人员本着真实性原则对责任范围内的商品予以全部盘点,并且真实填列盘点表内容,初盘完毕,盘点表必须有初盘人员签字确认,《盘点表》如有涂改,盘点人须在涂改处签名。修订库存之后,因为漏盘、多盘、错盘、虚盘等原因造成的库存差异,考核责任人员10元/单品。 (4)盘点录入人员根据《盘点表》中相关数据,进行盘点录入工作。录入完毕必须在盘点表上标记已录入,并签名确认。修订库之后,因为错输、漏输、多输、少输等原因造成的库存差异,考核责任人(盘点录入人员)10元/单品。 (5)盘点后,总部各部门在巡店中发现商品丢失未盘亏、盈余商品未按实盘盈

商品车库存管理办法

金羊集团公司商品车库存管理办法 (讨论稿第二稿)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车库存管理,规范车辆出入库程序,保持合理库存,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车,是指完成采购验收程序、进入销售阶段的待售车辆。 第三条为不断提高商品车库存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将适时建立、使用商品车软件管理系统。商品车软件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能对库区内所有商品车进行管理和查询。 2、能对库区内所有商品车存放费分段计算,并自动生成应缴总额。 3、能够检索、查询库存商品车规模及品牌分布。 4、对商品车管理需要的其它功能。 第四条商品车仓库。根据销售经营和商品车存放需要,集团公司设立商品车仓库业务板块(以下简称仓库),隶属于。 1、仓库主要经营职责:负责对达商品车的验收和入库;负责对入库商品车的实物和账务管理;负责对库存商品车存放费的收缴和经营效果的核算;负责工作期间对库存商品车的看护和必要的维护;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2、仓库岗位设臵: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会计俩人、保管员人,共计(暂定)人。 3、仓库保安员:人,隶属于保卫科和仓库双重领导。

第五条为保持合理的商品车库存规模和结构,轿车公司及各4S店(以下简称轿车公司),应根据往年销售业绩和在对市场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车辆购销计划,并分解到季度和月份。 第六条商品车入库程序 1、所采购车辆必须由轿车公司采购负责人或专职人员,根据购销合同对数量、品牌型号、价格进行审核,与采购计划一致后,进入验收手续。 2、车辆验收 ⑴根据采购计划和《到达车辆清单》,轿车公司接车负责人、仓管员,共同从数量、整车外观(尤其是油漆、灯具等易损部位)、备品附件及整套资料等方面,进行逐一验收。验收完毕后,开具《车辆入库单》,并随时转交财务(一式三联,4S店、财务、仓库各持一联)。同时,分别登记《购销存货台帐》。 ⑵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仓管员有权拒收,并通知轿车公司采购部门或外协厂家,及时办理退货、换货等事宜。 2、如发现实收车数与采购清单车数不符、外观外饰破损或其它质量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同时通知轿车公司采购部门和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鉴定处理,必要时拍照记录。单车不符或外观外饰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原则上不得接收,如轿车公司采购部门要求验收入库,应征得轿车公司同意(以轿车公司总经理签字为准),并在交接记录上详细说明情况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仓库部门不予办理入库手续。 3、直接发给客户的车辆。厂家直接对客户发车的业务,凭本公司《直

商品车库存管理制度

商品车库存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入库商品车的质量,确保商品车在物流过程中符合规范要求,在便捷业务部门商品车出入库的同时,有效监管商品车的出入动向,确保车辆安全,降低库存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涉及入库商品车的停放、出入库管理,停车场所的清洁及随车资料、钥匙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整车入库至出库全过程的控制。 一、新车入库 (一)新车到店时,按照主机厂相应规定做新车检查,如实填写运输单,保存相关资料。新车涉及索赔项目时,留下相应发票联,交由索赔人员进行索赔。 (二)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颜色是否与《合格证》等资料相符。 (三)对新车进行编号,做到车辆、合格证、钥匙编码一致。 (四)库存管理员填写入库单,建立库存实物台帐。 (五)新车按照不同车型或颜色集中停放,库管员确认入库新车摆放地点及位置。 (六)库管员填写商品车标牌上板,按主机厂要求填写库存管理看板。信息管理员需及时与库管员核对新车入库、在途信息,在入库单进行会签,并编写入库汇总表。 (七)信息员将当日入库汇总表、合格证交至财务部专管人员。 (八)发生客户退车时,库管员填写退车入库单并及时更新库存实物台账,收银员凭库管员、销售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的入库单作废发票(本月开具的发票作废)及冲红发票(跨月开具的发票)。 (九)发生客户换车时,库管员填写退车的入库单,重新开具相同型号车辆的出库单,经销售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到收银室开具新车的整车发票。 二、财务人员每月末与库管员、信息员核对主机厂DMS(扣款、发车、入库、在途等)信息、入库汇总表、合格证、商品车实物,并于月中不定期抽查一到两次。

(一)员应定期检查停车场排水是否良好,只允许相关人员进入场地,防止车辆的人为损坏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二)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适当距离,前后最小距离60CM,左右最小距离80CM,合上倒车镜,在仪表板、座椅和行李箱上不允许放置具有腐蚀性、易燃性等其他对车辆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将遮阳板向上折起;清除车内的污物及潮气;摆正地毯护罩;调整好座椅、座套。 (三)将雨刮片搬离挡风玻璃;检查轮胎气压,必要时充气;断开电瓶接线的负极(针对库存超过1个月以上的库存车);确认所有车窗及天窗关闭,拔下点火钥匙并锁车 (四)库管员每日根据DMS系统库存车辆汇总表清点库存车辆、钥匙。 (五)每日记录车辆钥匙出入登记明细,格式见附表。 (六)对储存期超过一个半月的车辆,重新移交售后服务作PDI检查。 (七)盘点方法: 1、月底财务结合DMS系统整理库存表,分入库,在途车辆等情况,以实 物核对盘点表(格式附后),与盘点表不相符的查找原因,形成盘点报告,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每台整车确保有对应的钥匙,合格证(现金车合格证在公司,融资未还款 车辆合格证在广爱公司合格证监管员处。 3、对展车借用的精品也应同时盘点,格式附后 (八)每月最后一天或是次月第一天盘点。盘点当天,财务部指定专人协同销售部进行整车盘点,对存放在非公司所属仓库的车辆,销售部应提供相关单据备查,必要时到现场进行盘点: (1)车辆移库单 (2)车辆交接单

库存管理表格功能

库存管理表格功能 库存管理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物料流、资金流的条码跟踪管理。从收到订单合同之日起,进入物资采购、入库、收货、入库、发货、回收、原材料支付等环节。每一步库存管理表都为您提供详细准确的数据。库存管理表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解决企业管理、配送管理、库存管理、营销计划执行与监控、统计信息收集等业务问题。库存管理表库存管理表在公司的营销管理中,涉及生产管理、产品库存管理、销售管理、数据文件、客户资源信用管理、现金收付等方面。库存管理表格功能介绍: 2.库存管理表格功能介绍 库存管理表格的功能有采购、采购退货、采购付款、销售、销售退货、销售付款、退货情况、盘库、仓库调拨,供方客户资料管理,供方供货汇总、明细报表,采购付款汇总、明细报表多仓库,多币种,报表等功能,库存管理表格可以使您摆脱繁杂的数字统计等琐事,只需轻松的点击鼠标即可,库存管理表格可以分为B/S架构和C/S架构.B/S是浏览器/服务器模式,只要在服务器装好后,其他人只需要用浏览器(比如谷歌)就可以正常浏览。 随着4G移动网络的部署,库存管理表格已经进入了移动时代。移动库存管理表格就是一个集4G移动技术、智能移动终端、条码扫描、商业智能等技术于一体的库存管理表格产品。它将原有库存管理

表格上的进货、销售、库存等物流业务管理和简单财务核算等功能迁移到手机,工作人员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库存管理表格操作和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库存管理表格的效率,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省钱、省力的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四大主要功能 1、销售管理 1. 库存管理表格包括销售订单、销售出货、客户退货以及统计查询等功能. 2. 基本流程以客户先下订单,后出货的日常业务需求,库存管理表格自动跟踪每张单据的完成情况。 3. 库存管理表格支持一张销售订单,多次出货,库存管理表格会准确的为您调整库存数量及金额,并记录每次销售的详细情况。 4. 库存管理表格支持根据一张销售订单直接生成一张相应的。 5. 库存管理表格支持独立的,不用根据订单出货,如果客户直接上门提货则通过销售出货单来直接出货。 6. 鉴予客户行业的多样性及客户需求的灵活性,库存管理表格同样支持通过退货单实现直接退货。 7. 支持每种单据及时查询详情。 2、采购管理

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库存商品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库存商品车管理,保证商品车处于销售状态和商品车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存放经销商处展示样车。 2.职责 2.1销售部负责管理存放于经销商处展示样车库存数量、状态等档案的建立,并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和核查实物数量是否与库存档案一致;负责督促经销商处货款到期车辆的货款回收。 2.2分公司人员负责督促经销商对库存车的定期维护,核对账物是否相符;负责到期库存车货款的回收;负责到期库存车辆的调回或向其它地区调剂。 3.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3.1经销商向分公司提出展示样车申请,并详细填写《展示样车申请单》(附件1,一式两份,分公司留存一份,经销商留存一份),包括展车数量、品种、配置等,并由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3.2分公司经理审核经销商资质和信誉,审核合格后在《展示样车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至销售部,并保留原件备档。 3.3销售部接到分公司《展示样车申请单》传真后核查该经销商资质和核查前期货款支付情况,如有欠款不予批准展示车辆;如经核查合格,将《展示样车申请单》报销售副总监批准。 3.4销售副总监批准《展示样车申请单》后,销售部通知分公司与经销商签订《展示样车协议》(一式三份,本公司留存二份,经销商一份),包括品种、数量、配置、保证金数额、回款期限等。 3.5《展示样车协议》签订,且经销商将保证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后,销售部按批准后的《展示样车申请单》准备展示样车和有关随车文件(不含合格证)、工具、备件等,并组织发送。 3.6分公司接到销售部的发车通知后,通知经销商准备接车,车辆到达后,分公司经理安排分公司人员与经销商共同验收车辆,并填写《商品车实物交接单》(附件2,一式三份,分公司一份,销售部一份,经销商一份),双方验收人签字,加盖经销商公章。如在验收时发现故障或缺损件,分公司人员负责与当地服务站联系,排除故障后将车辆交付经销商验收并签字。分公司人员将《商品车实物交接单》以快件形式寄回销售部。 3.7展示样车存放于经销商处,经销商应定期检查、维护,每隔天发动车辆一次,如有缺损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记录《经销商库存车周检查表》(附件3)。 3.8展示样车存放于经销商处,未经分公司人员同意不得调往他处。分公司人员定期(至少每周一次)检查车辆状况,保证车辆处于销售状态,保证账物相符。如发现账物不符,应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合律师事务所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 合律师事务所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七)修改章程;(八)变更董事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第14号)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六)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八)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九)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五、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4S店车辆库存管理

库存管理 库存管理就是将你所有的存货组织化,使你随时可取到需要的车辆,以便加速销售效率,降低库存积压,避免金钱利息增加。 1.1 库存目标 1)多样化的混合库存有力提高销售量 2)减少库存过久的发生 3)正常的库存比例 1.2 库存管理的好处 1)控制成本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2)适当的库存车辆是增加销售量的关键,通常库存比例是销售的1.5-2倍。 3)可以尽量地满足需求量高的产品和加速存货的周转。 4)能使销售顾问卖出未抵达的“在途存货”车。 5)它能降低你的场地利息成本。 6)使你的金钱和库存空间都获得较佳的效应(这对场地不足者是极为重要的)。 7)能制定合适的销售计划 1.3 库存管理原则 1)最新库存正确数字 2)在途车辆资讯 3)已卖出/洽淡未定辆 4)最佳的库存组合

5)理想库存/实际库存 6)根据销售指令,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完成车辆出库 立即通告所进出辆 立即通告所有可供车辆 选定抢手易销车辆 清除库存过久车辆 1.4库存检查 1)适当的维护库存场地和库存进出点道路,避免出现进出库危险事件发生,维护好库存车辆, 库存的车辆尽量避免露天摆放,实在是露天摆放的库存产品需清理裸露部件,如雨刮等,同时安排专人看管,销售顾问交车前检查确认产品状态。 2)拆“借”零件的情况需及时补上库存车零件,保证车辆完好状态。 3)定期检查库存产品,清点库存数量、颜色、车型等 4)库存车的维护 A.日常维护 –进库车辆都要清洗; –雨雪天后要及时清洗车辆,特别是轮胎; –每周清扫一次车辆灰尘; –出库车辆必须事先清洗。 B.定期检查 –每周检查一次车辆的胎压是否正常,并及时调整; –每周检查车辆的电瓶,没电的及时充电,对于需要长期存放的车辆建议拔去电瓶线;

库存商品管理规定

库存商品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库存商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经营商品的安全与完整,做到账实相符,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管理 (一)商品购进必须是以签定采购合同为前提,而采购合同必须是履行了合同评审程序而签定的。否则采购商品不能入库,更不能付款。 (二)采购的商品应由专人(保管员)负责管理,收到的商品,应办理验收入库,填制入库单,指定地方保管。根据入库单登记商品收发存台账,动态反映库存商品的变化情况。 (三)所有商品采购款项的支付必须以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 二、发货管理 (一)保管员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向客户发运商品,做到品种、规格、数量等准确无误,发送及时,不能延误合同,避免给公司造成违约损失。 (二)商品发出后应及时填制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商品收发存台账,准确记录所发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 三、商品保管 (一)保管员应分类归集、整齐摆放各类商品,标识清晰,便于清查识别。

(二)销售退回的商品,保管员应及时填制入库单,并登记收发存台账。 (三)库存滞销商品按规定可以退还厂家的,按退货程序办理。 (四)保管员应定期检查库存商品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商品残损变质或出现差错。 四、商品盘点与对账 月末或年终,财务人员和保管员应及时盘点各类库存商品,并与财务账上核对。参与盘点的人员应在盘点表上签字。如果发现账实不符或残损变质商品,应立即清查原因,及时报告并予以处理。 五、保管员离职或岗位调动,公司组织财务、交接双方对库存商品进行实物盘点,并进行账物核对。如果发现差错并有损失,应由原保管员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予办理离职、调动手续。 六、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库存车管理及处置办法

xxxxx企业标准 Q/XXXXX 01C10-2009 版本号:A 库存车管理及处置办法 2009-06-20发布 2009-07-01实施 xxxxx发布

前言 本程序是xxxxx关于库存车处置管理的支持性文件, 目的在于规范对库存车的管理,防止库存车辆因为库龄超期等原因而造成损失,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 本程序由xxxxx提出。 本程序由xxxxx总经办归口。 本程序由xxxxx财务部、总经办负责组织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 审核: 会签: 批准:

xxxxx企业标准 库存车处置管理办法Q/XXXXX 01C10-2009 1范围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部、总经办负责编制,规定了库存车管理及其处置的范围和工作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专用车公司生产及销售的库存车处置及审批管理。 2目的 减少公司的超期底盘、成品车库存,降低公司在库存管理上的损失风险。 3库存车的定义、范围 3.1库存车是指xxxxx持有产权的成品车、汽车底盘(不包含属于固定资产的工作用车),包括: 1)底盘库待加工的完整车型和底盘(包括车间在制和委外管理的车辆),以下统一称为底盘。 2)产成品库的成品车。 3)技术工程部的试验车。 4职责 4.1销售部职责 4.1.1主要负责库存车处置的归口管理,进行协调和库存车处置的具体办理工作。 4.1.2负责管理由本部门归口的成品库,责成本部门的库房管理员严格按照库房管理规定及本管理办法对库存车进行管理。 4.1.3每周一上午10:00前提供《产成品库库存车统计表》及《产成品库超期库存明细表》,发布产成品库存预警。 4.2生产制造部职责 4.2.1生产制造部负责底盘库库存的归口管理。 4.2.2责成本部门库房管理员严格按照库房管理规定及本管理办法对库存车进行管理。 1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

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公司库存商品管理办法

库存商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库存商品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商品的安全完整,提高商品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商品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商品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坚持依法管理,分类指导、职责明晰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库存商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库存商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库存商品是指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周转材料、配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第五条库存商品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

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库存商品;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有形资产: 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库存商品,是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为了最终出售,但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库存商品,是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物品; 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产成品; 4.在途商品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库存商品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库存商品;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库存商品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库存商品处理; 5.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

金融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 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金融机构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六条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商品车出入库管理规定

商品车出入库管理规定 依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为规范商品车出入库工作流程的管理,确保商品车出入库安全,保障购车客户正常交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供应商将商品车发到公司后,计划开票员应仔细核对已到商品和发运单是否与公司向供应商做出的订货单相符,若相符须通知公司库存管理员办理验收入库;若不相符不予办理入库。 第三条办理商品车验收入库前应先确定商品车的车型、配置、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合格证、随车相关资料、钥匙、工具等是否一致,经库存管理员确定一致,需填写“商品车检测表”提交售后部门进行商品车的检测。 第四条售后部门接到“商品车检测表”应及时组织安排相关技术人员按公司商品车检测规定进行严格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商品车,库存管理员可凭“商品车检测表”再进行一次全面的验收检查。 第五条若遇到商品车与订单不符或与合格证、随车资料等不一致的,计划开票员应立即与供应商或承运人进行反馈和沟通,将问题及时得到处理;经检测若出现不合格的商品车,相关部门应及时与承运人或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或者通过索赔、退车等方式解决,必须使商品车再经检测达到合格为止。 公司遇到在当地中转库提车的,应由售后部相关技术人员协同提车。 第六条商品车经全面的验收检查后,应做好入库前的车辆卫生,必须干净整洁方可入库。商品车入库后,库存管理员应开具“验收入库单”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商品车“验收入库单”共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根用于库存管理员存档并登记台帐;第二联和合格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财务应办理其签收;第三联交计划开票员,计划开票员凭“验收入库单”在供应商的发运单上签字、盖章,并登记台帐,台帐应与库存实物一致。钥匙和工具及随车资料按规定保管。 第八条商品车实现销售需要出库时,计划开票员应开具“内部专用销售单”和“商品车出库单”,将“内部专用销售单”交财务收款,经财务收款后收款人应分别在两份单上签字、盖章,并随即开具“商品车出门证”。 第九条库存管理员凭财务签字、盖章的“商品车出库单”办理出库,商品车出库后由计划开票员会同销售人员一起与客户办理新车交付,交付时应按销售工作流程办理。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公司物流仓储管理办法

公司物流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仓储管理是物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堵塞管理漏洞,发挥仓储作为企业物流供应链的重要调节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物流的所有库房(包括驻外配送中心库房)管理。 第二章、物资库房管理 第三条、责任范围:(1)、负责供应各分厂所需的杂品、劳保、纸制品、建材、机械、橡胶、尼塑、五金、自制备件、自制工装、外购备件、外购工具、动力备件、电机、油品、电料、磨料、化工、炉料等辅助材料;(2)、负责供应各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轴承钢材、维修钢材、耐热材料、有色金属等原材料的供应。 第二条、采购计划管理: 1、各分厂要根据制造工程部生产作业计划制定本单位的需求计划,并在每月22日前上报到采购部计划员处。 2、采购部计划员要根据分厂上报的需求计划和各类物资库存状况,制定公司的需求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同时要将采购计划报物流部库房相对应的保管员。 3、采购部计划员要定期到库房核实库存物资状况,发现并及时处理积压物资。 第三条、辅助材料验收入库管理:

1、采购物资到货后,计划员要网上建立采购订单,同时将开具的《外协、外购产品质量验收单》与物资同步到库,保管员要将到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与计划员开具的《外协、外购产品质量验收单》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接收。 2、构成产品实体及需理化检验的物资由保管员通知质保部和理化室检验,其它物资由保管员依据辅材验收标准验收入库。采购部计划员要对需求计划的执行情况(数量、质量、交货期等)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对零担发货的物资,保管员对到货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点清后,通知采购部计划员,由计划员开具《外协、外购产品质量验收单》,并送到保管员处。 3、对验收合格的物资,采购部在开具《生产材料验收单》时,要附一份《外协、外购产品质量验收单》交给保管员,同时在SAP系统中创建采购定单,再由保管员负责在SAP系统中做入账处理。 4、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由保管员通知相关计划员,由采购部负责办理相关退货手续。 第四条、辅助材料储存管理: 1、库存物资要按类建帐,实行分类定置管理,帐目清楚,不得自行涂改,如确需涂改的应加盖保管员印章。 2、定置区内物资要实行“四号定位”。 3、定置区内物资的管理要做到“三清”、“两齐”、“三一致”。 4、室内库的物资存放要符合物资本身的要求和规定,做到“十不”和“三防”。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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