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1).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500米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f.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cm/s。
(3).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5).填埋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并),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排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厘米,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作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1)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2)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然而,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
为了控制生活垃圾填埋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制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以规范填埋过程中的操作,保护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本文将对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选择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深的地方建设,以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
填埋场应设置防渗隔离层,防止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
同时,填埋场周围应设置排水沟和排水管网,及时排除雨水和渗滤液,以减少对周围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
其次,填埋过程中应加强对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
渗滤液是指垃圾中所含的水分经过压实和分解后所排出的液体,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离子,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填埋场应设置专门的渗滤液收集系统,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如生物处理池和化学处理设备,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此外,填埋场应加强对垃圾气体的控制和处理。
垃圾在填埋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如甲烷、硫化氢等,对周围空气造成污染,同时也具有爆炸和窒息的危险。
因此,填埋场应设置垃圾气体收集系统,并进行有效处理,如利用焚烧或生物气化等方式将垃圾气体转化为无害物质,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最后,填埋场的封闭和复绿工作也是控制污染的重要环节。
填埋场在填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封闭处理,包括覆盖土和植被的种植,以减少垃圾渗滤液的排放和垃圾气体的外扩。
同时,填埋场的复绿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植被的种植和生物修复,使填埋场恢复成为一个生态良好的区域,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总之,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保护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遵守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填埋场经营者能够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市垃圾处理的重要环节,然而,填埋场所产生的污染物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控制填埋场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首先,针对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控制标准规定了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要求。
填埋场渗滤液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重金属,如果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会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控制标准要求填埋场必须设置渗滤液收集系统,并对渗滤液进行处理,确保排放达标。
其次,控制标准还对填埋气体的排放进行了规定。
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气体主要包括甲烷和二氧化碳,这些气体不仅对大气造成污染,还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
因此,控制标准要求填埋场必须进行填埋气体的收集和处理,可以通过焚烧或者利用发电等方式进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控制标准还对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进行了规定。
填埋场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往往会受到填埋场渗滤液的影响,可能会出现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的情况。
因此,控制标准要求对填埋场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最后,控制标准还规定了填埋场的运行管理要求。
包括填埋场的日常管理、垃圾覆盖、填埋场周边绿化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旨在减少填埋场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的出台,对填埋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只有严格按照控制标准进行管理,才能有效减少填埋场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共同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及施工与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555.1 固体废物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 固体废物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7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10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5179 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1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87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49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 固体废物 总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固体废物 镍和铜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2 固体废物 铍 镍 铜和钼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66 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7 固体废物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 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2HJ 786 固体废物 铅、锌和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 固体废物 铅和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CJJ 1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T 214 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渗漏破损探测技术规程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2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I C S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89-2008代替GB 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Wast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选址要求 (3)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4)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7 运行要求 (8)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9)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1)11 实施要求 (14)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_GB16889-2008_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代替《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1997)。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入场要求,并提出了经过一定处理、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促进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也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该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提出了新要求,标准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
对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实施后3年内无法满足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滤应经过预处理,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等要求才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该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规定甲烷气体应综合利用和处置,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的实施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附1新旧标准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水质标准比较G B16889-1997污染物 G B16889-2008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B O D5(m g/l)3030150600C O D(m g/l)1001003001000氨氮(m g/l)251525—— 悬浮物(m g/l)3070200400总氮(m g/l)40总磷(m g/l)3色度(稀释倍数) 40附2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步扩散 。 77 生活垃圾 填埋 场 运行 期 内 , 定期 并根 据 场 . 应
地和气象情况 随时进行 防蚊蝇 、 鼠和除臭工作 。 灭
78 生活垃圾填埋 场运行 期 以及封 场后期 维护 与 . 管理 期 间, 建立 运行情 况记 录制度 , 实记载 有关运 应 如
表 2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 号 1 2 3 控 制污染 物 色度 ( 稀释倍 数) 化学需 氧量 ( O m /) C D )( gL 生化需 氧量 ( O 5 m /) B O )( gL 排放浓度 限值 4 0 10 0 3 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口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口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口
理厂进行处理 :
() 4 不影响城市二 级污水处理场 的污水处理效果 ; 2 1 年 7 1日起 , 01 月 现有全部生 活垃圾填 埋场应 自 行处理 生活垃圾 渗滤 液并执行 表 2规定 的水污染 排放
浓度限值 。
() 1生活垃圾渗滤液 在填埋场经 过处理后 , 总汞 、 总 镉、 总铬 、 六价铬 、 总砷 、 总铅等 污染 物浓 度达 到表 2规 定浓度 限值 ; () 市二级污水处理 厂每 日处理 生活垃圾 渗滤液 2城 总量不超过污水 处理量 的 0 5 并不 超过城 市二 级污 .%,
度连续两年低于表 2 表 3中的限值 。 、
9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要 求
7 5 生活垃圾 填 埋场 运行 期 内 , 定期 检 测渗 滤 . 应 液导排 系统 的有效性 , 证正常运 行 。当衬层 上 的渗滤 保
液深度大于 3 c 0 m时 , 应及 时采 取有效 疏 导措 施排 除积 存在 填埋场 内的渗滤液。 7 6 生活垃圾 填 埋场 运行 期 内 , 定期 检 测地 下 . 应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de)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de)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de)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de)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de)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de)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de)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de)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此次修订(de)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de)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de)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de)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de)固志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de)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de)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de)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de)效力.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de)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de)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de)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de)维护与管理过程中(de)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de)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de)生活垃圾转运站(de)建设、运行.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de)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污源(de)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de)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de)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de)条款.凡是不注日期(de)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7466-1987水质总铬(de)测定GB7467-1987水质六价铬(de)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8-1987水质总汞(de)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9-1987水质总汞(de)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1987水质铅(de)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1987水质镉(de)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85-1987水质总砷(de)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de)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11893-1989水质总磷(de)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de)测定重量法GB11903-1989水质色度(de)测定G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de)测定重铬酸盐法GB13486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de)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de)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HJ/T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de)测定气相色谱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de)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de)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41-2007水质汞(de)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347-2007水质粪大肠菌群(de)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CJ/T234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运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de)时期.后期维护与管理期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de)时期.防渗衬层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de)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de)防止渗漏(de)垫层.天然基础层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de)土壤等构成(de)基础层.天然粘土防渗衬层由经过处理(de)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de)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de)其他材料)衬层组成(de)防渗衬层.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de)其他材料)衬层组成(de)防渗衬层.环境敏感点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de)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场界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de)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de)场地或建筑物边界.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de)生活垃圾填埋场.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de)新建、改建和扩建(de)生活垃圾填埋场.4选址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de)选扯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de)城市规划.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de)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de)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de)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de)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de)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de)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de)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de)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de)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de)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de)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de)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de)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de)区域.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de)位置及与周围人群(de)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de)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de)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de)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de)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de)位置关系以及合理(de)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de)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de)依据.5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de)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de)结论,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de)防渗衬层.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GB/T50123中节“变水头渗透试验”(de)规定进行测定.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压实后(de)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油透系数应小于×10-7cm/s;(2)粘土防渗衬层(de)厚度应不小于2m.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且其被压实后(de)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7cm/s(de)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de)其他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CJ/T234中规定技术要求(de)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de)人工合成材料.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不小于×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2m,应采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且其被压实后(de)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0-7cm/s(de)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de)其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人工合成材料(de)性能要求同第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de)污染控制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de)运行期内防渗衬层上(de)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de)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de)排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而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de)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de)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de)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障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以上(de)距离.当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de)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m以下.设计填埋量大于250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de)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de)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de)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de)质量保证程序进行.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de)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试;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de)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de)部分应采取有效(de)工程措施防止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在生活垃圾填埋场(de)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己建成(de)防渗衬层系统(de)完整性、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de)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de)技术和管理文件资料.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de)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de)扩散.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6填埋废物(de)入场要求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de)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de)办公废物;(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de)固态残余物;(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de)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de)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de)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按照HJ/T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2)按照HJ/T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3)按照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de)残渣(de)入场标准按照第条执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1)含水率小于30%;(2)二恶英含量低于3μgTEQ/Kg;(3)按照工HJ/T300制备(de)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de)限值.表1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工HJ/T300制备(de)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de)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经处理后满足第条要求(de)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条要求(de)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de)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de)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处理后分别满足第、、和条要求(de)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de)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1)除符合第条规定(de)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de)危险废物;(2)未经处理(de)餐饮废物;(3)未经处理(de)粪便;(4)禽畜养殖废物(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6)除本填埋场产生(de)渗滤液之外(de)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de)除外7运行要求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进行,不运行作业面应及时覆盖.不得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作业或者不分区全场敞开式作业.中间覆盖应形成一定(de)坡度.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de)覆盖.填埋作业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渗滤液(de)产生量.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控制堆体(de)坡度,确保填埋堆体(de)稳定性.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de)完整性.当发现防渗衬层系统发生渗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渗滤液导排系统(de)有效性,保证正常运行.当衬层上(de)渗滤液深度大于30cm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排除积存在填埋场内(de)渗滤液.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de)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渗漏位置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以及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备工艺控制参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de)非生活垃圾(de)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情况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8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de)封场系统应包括气体导排层、防渗层、而水导排层、最终覆土层、植被层.气体导排层应与导气竖管相连.导气竖管高出最终覆土层上表面100cm以上.封场系统应控制坡度,以保证填埋堆体稳定,防止雨水侵蚀.封场系统(de)建设应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并防止植物根系对封场土工膜(de)损害.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de)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继续处理填埋场产生(de)渗滤液和填埋气,并定期进行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de)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性续两年低于表2、表3中(de)限值.9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de)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de)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de),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de)%,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de)污水处理能力;(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de)污水处理效果.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de)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根据环境保护工作(de)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己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de)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de)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de)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de)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3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甲烷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de)措施防止恶臭物质(de)扩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de)场界(de)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14554(de)规定.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de)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法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de)排水管网(de),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限值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de)排水管网(de),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2规定(de)浓度限值.10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基本要求地下水水质监测基本要求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1)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2)排水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3)污染扩散井,两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de)两侧各30-60m处;(4)污染监视井,两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60m处.大型填埋场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井(de)数量.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防渗衬层完整性(de)监测.甲烷监测基本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对封场后(de)生活垃圾填埋场(de)污染物浓度进行测定.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等指标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指标每年测定一次.恶臭污染物监测基本要求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采用表4所列(de)方法标准,地下水质量检测方法采用GB5750中(de)检测方法.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de)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表4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11实施要求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填埋场均应遵守本标准(de)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将监测(de)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de)依据.对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de)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3
令狐采学
出水水质
本工程处理尾水能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
限值(mg/L)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1
色度(稀释倍数)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0Βιβλιοθήκη 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铬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2
六价铬
0.0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3
总砷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4
总铅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
生化需氧量(BOD5)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悬浮物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5
总氮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6
氨氮
2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7
总磷
3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
总汞
0.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0
总镉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是目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之一,然而,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控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关于填埋场选址的标准。
填埋场应远离水源地和城镇居民区,地下水埋深应符合国家规定,填埋场周边应设置防渗隔离层,以防止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
其次,填埋场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填埋场的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垃圾气体处理系统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另外,关于填埋过程中的操作标准。
填埋场应严格执行垃圾覆盖、压实、分类填埋等操作要求,以减少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和垃圾气体。
同时,填埋场应定期对渗滤液和垃圾气体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关于填埋场的监测和管理标准。
填埋场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填埋过程中的渗滤液、垃圾气体、地下水等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同时,填埋场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填埋场的正常运行和污染控制。
最后,关于填埋场的封闭和治理标准。
填埋场在填埋结束后应进行封闭处理,包括覆土、绿化、排放气体处理等,以减少填埋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同时,填埋场的长期治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包括渗滤液和垃圾气体的处理、地下水的监测等,以确保填埋场的环境影响得到最小化。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有效控制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填埋场的管理和监督,共同为建设美丽的家园而努力。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污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GB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8-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9-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3486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HJ/T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41-200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347-200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CJ/T234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总砷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4
总铅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出水水质
本工程处理尾水能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
限值(mg/L)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1
色度(稀释倍数)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
生化需氧量(BOD5)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悬浮物
30常规污水Βιβλιοθήκη 理设施排放口5总氮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6
氨氮
2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7
总磷
3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
总汞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0
总镉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铬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2
六价铬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标准GB 16889-2008)一、焚烧飞灰污染物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2)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 TEQ/Kg;(3)按照HJ/T 300 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 规定的限值。
表1 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地下水质量检测方法采用GB 5750中的检测方法。
表4 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市垃圾处理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的清洁与治理。
为了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对环境的污染,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为您介绍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
一、填埋场选址的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选择在远离居住区和水源地的区域,以确保对周边人群和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小。
同时,在填埋场选择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气候、土壤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填埋场选址合理、稳定、安全。
二、填埋场建设的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控制标准,除了满足相关建设规划的要求之外,还需要设计出符合环保要求的填埋场。
填埋场建设要求:1.填埋场必须有可靠的生态屏障2.填埋场必须有防渗工程3.必须采用可燃气体的排放和收集系统4.需要配备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5.必须采用封闭式污水处理系统三、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的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需要遵循一定的控制标准,以保证运营的高效、环保。
运营要求:1.必须采用科学有效的填埋工艺,确保生活垃圾能够进行快速腐烂2.必须采用可靠的垃圾收集和运输系统,提高填埋场的垃圾利用率3.需要采用全封闭式运营模式,以保证生活垃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4.必须加强生态管理,保护周边植被和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5.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填埋场的运营安全四、生活垃圾填埋场监督管理的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监督管理是保障填埋场安全、环保的重要环节。
对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包括经济、法律、技术、组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监督管理要求:1.必须严格按照环保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排放标准符合相关法规2.必须建立健全的填埋场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3.必须定期对填埋场进行检查和评估,以发现并及时处理填埋场存在的问题4.必须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填埋场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五、填埋场的污染治理控制标准填埋场的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多种污染物的排放。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市废弃物处理的重要环节,然而,填埋场的运营往往会导致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首先,填埋场的选址和规划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填埋场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距离地下水表面应有一定的距离,以防止污染物渗漏到地下水中。
此外,填埋场的规划应考虑周边环境,确保填埋场运营不会对周边生态系统造成影响。
其次,填埋场的运营需要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
填埋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和沼气是两种主要的污染物,需要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垃圾渗滤液应经过处理后排放,以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而沼气则需要进行收集和利用,减少对大气的排放。
此外,填埋场的管理和监测也是非常重要的。
填埋场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垃圾填埋过程中各项操作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定期对填埋场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和大气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污染问题。
最后,对于填埋场的封闭和后期治理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
填埋场运营结束后,需要对填埋场进行封闭处理,并进行后期监测和维护,以防止污染物的继续释放和扩散。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才能有效地控制填埋场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管,确保填埋场的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志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污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GB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8-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9-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3486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HJ/T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41-200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347-200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CJ/T234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运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3.2后期维护与管理期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3.3防渗衬层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的垫层。
3.4天然基础层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5天然粘土防渗衬层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3.6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7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8环境敏感点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9场界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10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11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选址要求4.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扯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4.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5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5.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
5.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渗衬层。
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GB/T50123中13.3节“变水头渗透试验”的规定进行测定。
5.4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油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2)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2m。
5.5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CJ/T234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油透系数不小于1.0×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2m,应采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油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条。
5.7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5.9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10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排放。
5.1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而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