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与律师实务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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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法学问题鉴定法学法医法学

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法学问题鉴定法学法医法学
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人是社会关系 主体。犯罪分子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即只要是犯罪那一定是侵犯了刑法所保社 会关系。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必然受损。 例:杀人罪与伤害罪 侵犯的对象都是具体的个人,但杀人罪侵犯的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而伤害 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健康权。 杀人既遂时,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都受损,未遂时对象不一定受损 生命权健康权及性权利等犯罪客体相关的犯罪对象的部分内容属法医学研究 范围。 生命权:死亡相关的事项 健康权:损伤、伤残程度:罪与非罪、罪重罪轻、赔偿责任与程度 性权利:强奸、鸡奸以及奸淫幼女时年龄的确定
鉴定法学(法医法学)研究对象
法医学社会法律价值 法医学有关的法律制度 法医学鉴定制度:机构设置、人员管理、
运行程序、工作行为标准等
法医法学的学科性质
法医学与法学边缘学科 法医学领域的分支学科 与证据法学交叉
法医法学的学科体系
法律 法医学理论 法医学工作制度 证据制度 法学理论 诉讼制度
法的效力--空间效力
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四种空间效力范围:
1、全国范围:《重伤标准》、《轻伤标准》、《工伤标 准》 2、一定区域:《人损标准》江苏境内有效 省法院与司法厅文件规定,伤害罪及其他《刑法》中规定 以严重或特别严重残疾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涉及刑事量刑 的伤残评定要适用《工伤标准》而不能适用《人损标准》 就是由法律的空间效力决定的。 3、具有域外效力(略) 4、缔约国和参加国(略)
要经最高院核准,《重标》规定,类推适用标准。 “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予 以复核。《人损标准》规定。类推适用标准,”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医技术部门进行“。 其他部门都不是标准明确规定的类推适用主体。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问题一: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及影响•客观因素:例如犯罪现场环境复杂、样本质量差等。

•主观因素:例如专家主观判断、主观倾向等。

•技术因素:例如鉴定方法的准确度、可信度等。

•法律因素:例如法律法规的限制、司法程序的要求等。

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鉴定对象及难点•尸体鉴定:例如尸体死亡原因、尸检过程中的损伤等。

•伤害鉴定:例如鉴定伤害的性质、伤害的危害程度等。

•性侵害鉴定:例如鉴定性侵害的痕迹、性侵害的时机等。

•毒物鉴定:例如鉴定毒物种类、毒物的剂量等。

问题三: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技术手段及现状•尸检技术:包括常规尸检、显微尸检、医学病理学等。

•遗传学技术:例如DNA鉴定、基因检测等。

•化学分析技术:例如血液、尿液等生化指标的分析。

•影像学技术:例如X光、CT、核磁共振等。

问题四: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鉴定结果的隐私保护:例如鉴定结果的限制性使用、保密政策等。

•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例如鉴定过程的合法、公正等。

•遗体处理方面的伦理问题:例如尸体的处理、遗体捐献等。

•遗传信息的保护:例如DNA样本的保管、使用权限的限制等。

问题五:法医临床学鉴定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专业意见与法律裁决的冲突:例如专家鉴定与法官裁决的不一致等。

•鉴定结果的权威性问题:例如专家的专业水平、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

•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及影响:例如鉴定意见对案件审判的决定性影响等。

以上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包括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鉴定对象及难点、技术手段及现状、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以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

这些问题在法医学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对司法实践产生广泛影响。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与问题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与问题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与问题法医学鉴定作为法医工作的核心内容,在行政司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科学手段,对各类案件中的尸体、遗骸、尸块、生物体组织、生物痕迹等进行分析、鉴定,提供客观、准确的法医学证据,以支持司法决策。

然而,在实践中,法医学鉴定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与问题进行探讨。

1. 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1.1 法医学鉴定的定义与分类法医学鉴定是指通过法医学方法和手段,对法律事实进行科学鉴定的过程。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法医学鉴定可分为尸体鉴定、生物痕迹鉴定、损伤鉴定等多种类型。

1.2 法医学鉴定的程序与要求在行政司法中,进行法医学鉴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侦查人员应当在发现案件现场后第一时间收集、保护现场的法医学证据。

其次,需要委托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并按照要求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材料。

最后,法医学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和严密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2. 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存在的问题2.1 人才队伍不足在行政司法中,由于法医学鉴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然而,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领域的人才缺口较大,导致了专业人员的供需失衡,这给行政司法中的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2 技术装备不足法医学鉴定是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技术装备的先进程度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然而,一些地区、机构的法医学鉴定中心由于受限于经费和设备等方面的条件,无法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给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2.3 鉴定标准不一致由于法医学鉴定领域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鉴定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然而,在实践中,各地区、机构之间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受到一定的影响,给行政司法中的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了困扰。

3. 解决法医学鉴定问题的措施3.1 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为解决人才队伍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对法医学鉴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

当前法医鉴定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法医鉴定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法医鉴定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法医鉴定是我国重要的证据制度,其鉴定结果直接决定了案件中对犯罪人的量刑轻重以及民事赔偿数额,因此必须合法、客观、科学。

但是由于现行法医鉴定约束机制尚未完善建立,法医鉴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一些虚假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出现,严重影响了法医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使法医鉴定的信誉度受到严重挑战。

本文主要对当前法医鉴定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医鉴定;问题;建议;解决措施法医学鉴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手段和形式,利用法医学知识、生物学知识、人类学、物理化学等各方面的知识和技术,对诉讼案件中涉及人身伤害,包括活体、尸体以及生物源等物质进行检验并作出有关于死亡原因、伤害程度等事实的书面结论和判断。

法医鉴定的过程必须合法、客观且具科学性,它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做出客观的分析,不能根据案件相关的事实、人物情绪等进行评价。

从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体制而言,虽然经过了相应的改革和秩序完善逐步法制化、规范化,但法医鉴定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公正性,因而研究当前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于司法机构的法医而言,存在着部分申请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一方面,法医鉴定机构中部分具备“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人员,以及部分法医工作者在公、检、法机关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之后,公安部门的法医可以继续留守原工作岗位上,而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则不能,这样就导致一部分不愿意离开岗位的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工作者调派到其他岗位,仍从事着法医鉴定的工作,在岗位职能上存在的一定的不科学性。

同时,法医鉴定工作者中还存在一部分从事司法鉴定的临床医师,这些医生虽然有临床工作经验和职称,但并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的资质条件。

(二)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由于在没有实行法医鉴定管理改革之前,法医机构相对混乱,许多机构因为法医鉴定所设定的门槛较低轻而易举的进入法医鉴定行列,导致鉴定机构泛滥,甚至有些法医鉴定机构达不到法医鉴定的规定标准。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法医学鉴定作为一门专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

然而,法医学鉴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才培养、司法主导性、鉴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探讨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问题法医学鉴定需要高素质的医学人才,这就要求对法医学鉴定相关专业进行深入的人才培养。

然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体系尚不完善,很多高校的法医学鉴定专业缺乏合适的师资队伍和完备的教学设施。

其次,对法医学鉴定的教学内容和实践环节设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培养出更加专业的法医学鉴定人才。

二、司法主导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学鉴定通常由司法机关安排和委托,这就存在司法主导性的问题。

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法医学鉴定的需求往往是为了支持或者确认特定的案件观点,这可能会对法医学鉴定的客观性产生一定的干扰。

另一方面,鉴定人员受到委托方的影响,也可能在鉴定中失去客观判断的能力。

因此,如何保持法医学鉴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鉴定标准问题法医学鉴定的结果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法医学领域的发展迅速,鉴定标准的更新和修订不及时,导致实践中的鉴定结果可能与最新的科学研究不一致。

其次,鉴定标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也较差,不同地区、不同鉴定人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鉴定结果。

四、技术设备与方法问题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法医学鉴定带来了许多新的技术设备和方法,这无疑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新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技术设备和方法的昂贵性,许多地区和机构没有能力购买和应用最先进的技术设备。

另一方面,对新技术的操作和应用需要鉴定人员具备高超的技术水平,而目前的培养体系和机制还未能完全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法医学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目标是通过科学方法解决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然而,由于涉及到尸体解剖、病理分析等敏感领域,法医学也面临着一些法律伦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隐私权和知情同意在进行尸体解剖和病理分析时,法医学家需要获取被害人或死者的尸检样本。

然而,这往往涉及到个体的隐私权和知情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个人信息。

因此,法医学家在收集尸检样本之前,需要确保取得被害人或死者家属的同意,并明确告知使用样本的目的。

二、职业道德与不可偏袒作为调查刑事案件的专业人士,法医学家必须保持职业道德的高度,不受外界的干扰,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医学家可能面临各种压力,例如政治或经济利益的干扰。

因此,法医学家需要坚守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鉴定。

三、证据保全和处理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分析现场痕迹和获得的证据,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科学依据。

然而,在处理证据的过程中,法医学家需要注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免破坏或污染可能有关的物证。

同时,他们也需要遵守证据保密的原则,确保相关信息不会被泄露给不相关的人员。

四、专业技术与证人证言法医学家作为专业人士,在法庭上会被要求作证,就相关证据进行陈述。

在这个过程中,法医学家需要注意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准确、客观的证人证言,并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此外,法医学家还需要保持独立性,不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五、前沿技术与谨慎使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了越来越多的前沿技术,例如DNA分析、测谎仪等。

然而,这些技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争议。

因此,法医学家在使用这些技术时,需要谨慎判断其可行性和适用性,并在使用结果时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伦理问题。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从本质上看,法医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二者都是诉讼活动中的判断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法医司法鉴定更具有医学层面的专业性,在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司法鉴定学等领域都有着广泛应用。

法医司法鉴定在我国刑事、民事以及证据法学中,都有不同的含义。

但无论是哪个层面,对于法医司法鉴定的作用,其指向性都是一致的。

法医司法鉴定不仅具有司法鉴定的一般特征,还包含医学方面的特殊性。

而与其他形式证据不同的是,法医司法鉴定需要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人为判断。

也就是说,法医司法鉴定,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相融的特点[1-2]。

从结论性的鉴定结果而言,法医的主观判断一定会包含概率问题。

从必然性结论与或然性结论的角度出发,法医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分为确定性意见与非确定性意见两种。

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时,由验尸报告得出的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十分重要的证据。

从资源调度的角度来看,法医司法鉴定能够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相对地节省人力和财力等资源。

当前,关于法医司法鉴定的研究内容,还有待完善。

一、法医司法鉴定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关于法医司法鉴定的研究,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到了秦朝时期,已经逐渐出现了制度化的特征。

法医鉴定制度发展到唐朝时期,已经对担任法医工作的鉴定人员作出了详细的任职规定,并且一旦出现查验人员说谎的情况,将施以重罪处罚。

而到了两宋时期负责勘察尸体的人员,已经有了明确的官职,并将工作内容加以细化。

南宋时期的《洗冤集录》成为我国法医鉴定史上的标志性著作。

而到了清代时期法医鉴定的检验制度,变得更加详细,对致命伤与非致命伤都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近年来,由于我国对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细节要求不断增多,法医司法鉴定的重要地位也逐渐凸显。

包括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和刑事案件等,都需要借助法医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相应诉求与纠纷。

在2005年,出于实际需求,大量的社会鉴定机构应运而生。

从载体层面看,一部分法医鉴定机构依托于高校,另一部分依托于科研单位。

法医文证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法医文证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法医文证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法医文证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法医鉴定意见在故意伤害案件的认定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其意见是否合法、公正、客观,直接关系到法律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规范文证鉴定是防止错案、堵塞漏洞,杜绝冤案的重要一环。

一、法医学文证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收集检材不全,导致重伤轻定实践中收集病历材料不全面而造成鉴定失误,鉴定时不认真审查病历,不注意收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辅助检查报告等比较常见。

例如,2006年4月13日,受害人李某被人用刀砍伤头部,市公安局技术科依据单纯颅骨骨折对李某出具轻伤鉴定意见。

其父李某某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轻伤鉴定不服。

后经我院办案人员经过反复阅卷,发现该鉴定书送检材料收集的不客观、不全面,材料缺少关键证据。

我院技术人员立即到伤者就诊的医院档案室及CT室调取所需要的检材,最终认定李某头部损伤为开放性颅脑损伤。

在检材齐全的情况下,我院在文证审查意见书中按照程序,要求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对此案进行重新鉴定。

最终李某头部之损伤由原来的轻伤改变为重伤。

在庭审中,法院采信重伤鉴定意见,加害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照抄医院病历,轻信医院诊断,草率出具鉴定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为了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获得较多的经济补偿,甚至通过人际关系,掩盖事实,搞假证明,陷害对方,自己为自己造成身体伤害。

例如,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用拳头击伤头面部等处住院。

医院诊断意见为鼻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0天后市公安局为杨某出具了轻伤鉴定意见。

审查中我们经过调查,原来王某的亲属与放射科医师黄某是好朋友,在黄某收到王某6000元后,由黄某向王某面部重重的打了二拳,随后为其拍了X光片,诊断结果为鼻骨粉碎性骨折,而公安机关依据此X光片鉴定为轻伤。

故而,王某之轻伤纯属伪造,为了避免其严重后果,我们及时的给公安机关发出了王某构不成轻伤的文证审查意见书。

(三)案件移送拖延,鉴定意见出错率上升任何一种损伤的发生、发展都有一定的原因和条件,同一种损伤在不同的个体因素条件下可有不同的结局,同一种损伤在不同的病程中可有不同的体征。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法医临床鉴定不仅是我国刑事案件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相关的司法诉讼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依旧存在众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临床鉴定结果造成严重的影响,在有效、科学、快速地解决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就我国现代刑事案件而言,需要辅助于法医临床鉴定进行判断,由此,本文针对我国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常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提升法医临床鉴定的可信度服务。

标签:法医临床鉴定;问题;应对措施法医应当遵循的相关法律程序为法医临床鉴定,其对法医理论和技术的运用提出一定要求,即为能够有效探寻违法犯罪事件中的文证、物证和尸体等进行的鉴定,其后在充分鉴定后得出相关的判定结论,该鉴定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得到不断的完善,但犯罪事件仍旧不断出现,可见,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

尽管法医学鉴定结果属于一种诉讼证据,但法医学鉴定结果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由此,本文针对我国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阐述。

1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问题1.1 法医鉴定时间难以掌握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法规未对法医鉴定时间予以明文规定,因此多数临床鉴定结论是依靠原发性损伤进行判断。

而对我国多年来的临床鉴定经验进行总结,发现仅有少数案件可以凭原发性损伤直接鉴定,多数的刑事案件均需要以损伤后遗症和并发症最为综合判定依据,但综合判定需要较长时间,等到鉴定结果出来犯罪人可能已经潜逃,进而造成普通案件转变为无法结案。

由此可见,采用传统鉴定方法难以实现有效掌握鉴定时间的目的,导致出现提前或者延后的现象,进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1]。

1.2 活体检查规范性缺乏法医临床鉴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活体检查,这是因为,活体检查可以实现准确获取被鉴定人的身体情况等重要流程,进而为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有效保障。

法医鉴定工作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法医鉴定工作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法医鉴定工作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在当前社会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医疗纠纷都离不开法医的相关鉴定,在这一项技术鉴定中有着很强的技术性和相关专业性,是运用生物学,物理学,人类学,化学,医学等相关的检验鉴定工作,鉴定的结果关系着刑事案件的侦破,医疗纠纷的准确度,民事案件的审判,由于鉴定工作当中与人的身体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决定了法医的鉴定在诉讼跟非法诉讼当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必要价值,所以很有必要加强法医在鉴定结论当中的监督与管理,避免存在造假,违规,滥用鉴定,违背相关程序等状况。

本文主要讨论当前社会法医在鉴定当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对这些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应对策略。

【关键词】法医鉴定:存在的常见问题;解决的应对策略法医鉴定是确保公正合理与科学性的基本要求,而针对当今社会的司法改革来说,司法的鉴定中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在受案过程当中,通常会遇到送检相关材料的不完善,这样存在种种因素会导致司法机构鉴定的工作进展缓慢,和判断失误,种种弊端,法医鉴定是一项严格的科学准确性活动,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只从单位及个人经济效益出发,更应该注重其鉴定的真实性,需要委托人应有相关的材料文献准备齐全,以便于更好的实施法医鉴定权利和科学的真实性。

1目前我国法医鉴定当中发现的不足1.1目前法医的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研究证明,大部分鉴定案件的资料信息,都源于当事人的有限资料信息,然而全国有着绝大一部分的案件仍未有最后的鉴定结果,原因在于当事人认为所处的鉴定结果存在争议,不具备有效的真实性,公正性,所导致最后的鉴定结果不成立,或是认为在法医在鉴定当中受到了人为地干扰等多方面因素,这说明法医在鉴定方面没有一个完整规范的统一标准,促使鉴定的公证人员无法可依,致使鉴定人员对结果的主管随意性,最后鉴定结果的受到当事人的质疑,近年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并针对现有的缺失与不足,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丁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等的相关条例,都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约束了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法医临床学鉴定是指通过对法医学知识的应用与运用,结合临床医学的实践经验来进行案例分析和病因鉴定的一门学科。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将从若干问题出发,对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1.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尸体解剖问题尸体解剖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尸体解剖过程中,需要准确判断死亡时间、死因和伤害特点等。

对于尸体的解剖应该进行全面细致的观察和记录,包括身体外观、内脏器官、组织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以便进行后续的鉴定工作。

2.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伤害判断问题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经常需要对各种伤害进行判断和鉴定。

伤害的判断需要结合现场勘查、尸体解剖和各种检验结果等多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通过对伤害的形态、特点、部位等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出伤害的性质和可能的致伤原因。

3.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毒物检验问题毒物鉴定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进行毒物检验时,需要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和技术,包括常规化学检验、色谱-质谱联用等。

毒物检验的结果可以为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4.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病因分析问题对于一些疾病引起的死亡或伤害案例,需要进行病因分析。

通过对病史、尸体解剖、实验室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可以找到病因并进行鉴定。

病因分析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病情发展过程、致病机制、病因与临床表现的关系等。

5.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伤情评估问题在一些伤害案例中,需要对伤情进行评估。

伤情评估包括对伤害的程度、严重程度和预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对伤情的评估,可以为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6. 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死亡原因确定问题在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时,需要确定死亡的原因。

死亡原因的确定需要结合尸体解剖、死亡环境和现场调查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

通过对死亡原因的确定,可以为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代理人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

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代理人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

认定医疗基本事实的原则:
常识性、规范性的事实。 己依法认定的事实及双方认同的事实; 可以用其他事实印证的事实; 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的事实。
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不涉及对证据 形式要件的审查
三、司法鉴定的目的和方法。
民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过失行为、后果、后果与 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是用法学、法医学、医法学、 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 科的原理和知识,根据法庭提供的证据 材料,为法庭确定医疗事实,判断诊治 过程中是医方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 病人所诉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何 种程度的因果关联。仅此而己。
不能认定为过错的医疗行为: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 的紧急医学措施。 (二)在常规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四)疾病的特殊性及医疗水平的无奈。 (五)患者不遵医嘱。
案件性质竞合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二、举证与证据形式要件的审查
司法鉴定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
-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代理人需要考虑的 若干问题
叶元熙
一、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相关的 法律问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 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因 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009-3-2
民事因果关系可用或然性表示,常 用“不排除”、 “不能认定”语句。 刑事鉴定因果关系必需具有绝对的 排他性。
谢谢
患方举证
(一)医患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 (二)因就诊造成损害后果确实成在的 证据材料
医方举证:
医方否认患方侵权请求权成立的, 应当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 疗过失。 申请司法鉴定是举证的延续。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一)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一)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一)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1. 概述法医临床学是一门结合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知识的学科,主要应用于司法领域,对于一些涉及法律纠纷、刑事案件等领域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解释。

然而,在法医临床学鉴定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以下一些问题:2. 鉴定误差问题• a. 主观误差由于鉴定人员的个人主观认识和观点不同,可能会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结论,甚至导致鉴定错误。

• b. 信息不完全在鉴定过程中,如果缺乏充足的信息,鉴定人员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容易出现误差。

• c. 技术问题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对鉴定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缺乏经验或技术不足可能影响鉴定准确性。

3. 鉴定标准问题• a. 依据的权威性鉴定结果往往依赖于权威性的依据和标准,但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鉴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结论不一致。

• b. 鉴定标准的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鉴定标准也需要及时更新,但有些鉴定人员可能没有充分了解最新标准,导致鉴定结果滞后。

• c. 可信度问题鉴定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的可信度对判断结论具有重要影响,不同方法的可信度差异需要被充分考虑。

4. 通用性问题• a. 可重复性鉴定结果能否被其他鉴定人员或者同一鉴定人员重复得出,对于验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非常重要。

• b. 法律适用性鉴定结论需要能够适用于相应的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c. 客观性问题鉴定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鉴定过程中不受任何利益干扰,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5. 专业发展问题• a. 专业培训与认证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和认证来提升,确保其具备进行鉴定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 b. 学科交叉问题法医临床学作为跨学科的领域,需要充分结合法学和临床医学的知识,因此鉴定人员应具备跨学科交叉的能力。

• c. 学术研究与创新在法医临床学鉴定领域,需要不断开展学术研究和创新,推动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鉴定准确性。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法医司法鉴定是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专业领域,它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科学依据,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但是在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比如鉴定标准不一、证据不足、技术手段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些常见问题,本文将围绕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方法,探讨一系列解决策略,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标准,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一、现状1.专业人才不足法医司法鉴定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部分专业人才可能在综合素质方面存在欠缺,影响了其在鉴定过程中的表现和准确性;法医司法鉴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实际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熟悉各种情况下的鉴定方法和处理技巧,但是一些专业人才由于工作时间较短或者缺乏实践机会,导致其经验相对有限。

2.评估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法医司法鉴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和复杂的案件类型,尚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不同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可能对同一案件的鉴定结果有不同的判断,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性;部分评估标准可能过于主观,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导致鉴定结果受个体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从而影响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检验技术落后法医鉴定机构由于资金和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及时更新和购置最新的鉴定设备和技术,导致其检验技术无法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鉴定方法和技术不断涌现,但一些机构可能还停留在传统的鉴定方法上,未能及时采纳和应用新的鉴定技术。

4.缺乏信息化系统应用法医鉴定机构仍然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信息存储和检索效率低下,容易造成信息丢失和遗漏;由于缺乏信息化系统的支持,鉴定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存在困难,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协同和高效进行,且传统的手工录入方式使得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变得繁琐耗时,容易出现错误,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文件公开>>正文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与问题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与问题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与问题法医学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工作,在法医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科学的手段,在司法领域中提供证据、帮助判断案件的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法医学鉴定也面临着一些实践和问题。

一、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的实践行政司法是法医学鉴定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此领域中,法医学鉴定主要负责研究与判断行政案件中有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

例如,交通事故中的伤害评定、工伤鉴定以及治安案件中的伤害程度评估等。

首先,法医学鉴定通过现场勘查、检验检测等手段获取证据,确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法医学鉴定人员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收集现场痕迹和物证,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

在交通事故中,法医学鉴定人员通过勘查车辆和交通环境等,判断事故原因和车辆速度等关键信息。

其次,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进行伤害程度鉴定。

在治安案件中,法医学鉴定人员通过检验受害人的伤口、判断伤口的愈合程度和损伤情况等,评定伤害程度。

这些评定结果对于决策行政案件的刑事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等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法医学鉴定人员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并参与案件的调解和结果判定。

他们可以根据尸体的病理特征、伤害的方式和潜在的危险因素等,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这对于行政司法中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非常重要,既可以保证案件公正性,又可以提供科学依据。

二、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法医学鉴定在行政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法医学鉴定涉及的知识面广泛,需要鉴定人员掌握医学、化学、物理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并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然而,在一些地区,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不够高,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其次,法医学鉴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不同地区和机构在进行法医学鉴定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存在差异。

为了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起一套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医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通过对尸体、遗物和现场等物证的检验与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刑事司法公正与准确。

然而,在实践中,法医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从法医学的证据价值、方法改进和人力资源培养三个方面探讨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证据价值问题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医学所提供的物证鉴定结果往往被视为重要的证据,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法医学证据的主观性或技术性问题,其证据价值可能受到质疑。

例如,法医学常用的尸表、尸检以及遗物鉴定等方法,依赖于法医学家的经验和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另外,现场勘查等环节的操作和记录不规范,也可能导致法医学证据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因此,提高法医学证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是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方法改进问题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医学的方法和技术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然而,现有的法医学方法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在尸表鉴定中,虽然法医学家可以根据尸体的肤色、死斑等现象推断死亡的时间和方式,但由于不同人体的生理差异和外界环境的变化,这种方法并不总是精确可靠。

此外,在识别和鉴定遗物的过程中,诸如DNA检验等技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既可能出现假阴性的情况,也可能遭遇技术上的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法医学需要不断改进现有的方法,引入更为精确和灵活的技术手段,提高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人力资源培养问题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当前法医学人力资源存在着供需矛盾的问题。

这一方面归因于法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培养出具备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法医学人才需要较长时间。

另一方面,由于法医学领域的工作需要高度的科学精神和责任心,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培养一名合格的法医学家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

法医学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

法医学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

法医学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法医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结合了法律学和医学的知识,通过科学的方法对法律案件中的病理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在法律实务中,法医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为司法提供科学依据,又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法医学的基本原理法医学是通过尸体学、犯罪学、刑事病理学等科学方法研究法律案件中的病理问题。

它可以通过尸体解剖、病理学检验以及法医毒理学等手段来判断死因、确认伤情、检验毒物等。

法医学的依据是科学和客观的,它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法律判决。

二、法医学在刑事犯罪中的应用法医学在刑事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尸体,法医学可以通过尸体的外观、内脏器官以及病理学检验等方法来推定死因,提供相关的病理学检验报告,为司法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法医学还可以通过检验血迹、指纹、DNA等物证来确认嫌疑人的身份,进一步加强刑事证据链的完整性。

三、法医学在民事纠纷中的应用除了刑事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外,法医学还在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民事案件中,法医学可以通过对伤势的评估、鉴别伤情等方法来确认伤情的程度和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的伤残鉴定标准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为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提供医学依据。

四、法医学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应用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医学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医学可以通过检验伤情的程度、判断伤口的形成原因等方法来确认受伤人员的说法的真实性,提供相关的法医学鉴定报告,为法院判决提供科学证据。

此外,在涉及婚姻生育等争议案件中,法医学也可以通过检验DNA等方法来确认亲子关系,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

五、法医学在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应用在面对公共安全事件时,法医学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交通意外事故中,法医学可以通过现场勘验、伤情评估等方法来确认责任方,并提供相关的科学鉴定报告,为事故的赔偿和刑事责任承担提供依据。

此外,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法医学可以通过尸体解剖、伤情判断等方法来确认死亡人数、死因等重要信息,为灾后的救援和善后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法学问题共33页文档

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法学问题共33页文档

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法学问题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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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类鉴定
文痕微 书迹量 鉴鉴鉴 定定定
声像资料鉴定
录录磁光图 音像盘盘片 带带
其他
知司建环 识法筑境 产会工监 权计程测
声像资料:载体上记录声音,图像真实性,完整性,语言, 物体,人体同一认定。 其他: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 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1. 法医学鉴定意义:法医学鉴定是对涉及人身伤亡、病残、 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经指派或聘请有专门 知识的人进行检查、识别与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
初次病史—延续病史 2. 检验客观性 (1)鉴定人直观 (2)辅助检查 化验报告
影像学 3. 分析说明逻辑性 不能引用文献或报道 4.标准条款适用是否明确
(1)诱发因素:原发病、潜在病,心脏病人,争吵中死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其他因素 辅助因素
治疗因素(医疗器械) 3.意见处理 表述为“作用力”或者“原因力”大小,分为“没有作用、 安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 三. 审查与运用鉴定书 (一)程序审查 1. 委托是否合法 2. 机构 3. 鉴定人、执业资质,明确执业范围,一个机构执业,鉴定 人负责制 (二)内容审查 1. 病史材料真实性
90%以上。 法医临床鉴定有明确的标准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3 年 8 月 30 日公告,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保险条例》《职工工伤标准》等。 医患纠纷 (一)争议问题 1. 损伤形成机制 (1)7 岁女孩胫腓骨下段骨折,是被棍棒打击造成,不是意 外; (2)掌骨骨折(基底部),是棍棒打击; (3)内踝或外踝骨折; (4)鼓膜穿孔→形态、部位 (5)血尿—肾挫伤 2. 判断致伤物 1 对 1 致伤,多人对 1 致伤,需推断致伤物 (1)头皮创是泥瓦刀背还是刀刃面? (2)胫骨平台骨折是否打击 (3)胸腰椎压缩性骨折 (4)交通事故一案,胫腓骨折是否汽车撞击 3. 造诈伤(自伤伪称他伤) (1)鼓膜穿孔→自己所为 (2)头皮创→让家人划长伤痕
法医学鉴定与律师实务若干问题 一.概念简介 (一)司法鉴定定义:2005.5.28 第十届十九次会议通过“关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 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 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范围
法医类鉴定
法法法法法 医医医医医 病临精物毒 理床神证物 鉴鉴病鉴鉴 定定鉴定定
4. 医务人员作弊 (1)填写化验单,脑脊液鼻漏 (2)脾血肿 5. 新伤、旧伤 (1)骨折,如肋骨骨折,颈、胸、腰、四肢长骨、短骨 (2)疤痕 6. 伤病关系 (1)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 作用的,应依照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2)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继二者作用相当,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重伤一、二 级降为轻伤一、二级,等级为轻伤一、二级可定为轻微伤。 (3)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轻微 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7.伤、病与治疗关系 在交通事故鉴定中常遇到的问题,如一种是无保险的,助动 车与行人、摩托车、汽车脱保。另一种刑事案件,加害人无 赔偿能力的。 (1)骨折,治疗中钢板断裂再次手术等 (2)医院手术不当 (3)过度治疗 (二)鉴定时机
1. 损伤程度鉴定 刑案为处理要求快,因此,必须要掌握: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伤后即可鉴定;以损伤 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依据的,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如骨 折即可定,创伤即可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视其情况通常在 90 日后进行鉴定;如面部损伤 60 日,眼睛 损伤 180 日后稳定鉴定,可出具初检报告,稳定后再作补充 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需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 进行鉴定。 2. 损伤致残分级鉴定 (1)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 体在现代临床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 不同程度的降低或丧失。 (2)鉴定时机: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 治疗终结或者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因果关系 1.直接因果关系 损伤(外力作用)→后果 2.间接因果关系 损伤(外力作用)(病参与)→后果
2. 鉴定程序 (1)委托:公、检、法、司或其他单位(个人) A. 刑事案件:公、检、法、司 B. 民事案件: 检、法
单位 工伤 意外伤
精神状态,如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亦可 亲属共同委托 C.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 D. 鉴证:亲权鉴定,个人委托等。 (2)受理: 由资质的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确定是否可受理。 (3)提供资料 材料具有真实可靠,必须符合满足鉴定要求。 (4)鉴定人检验 A. 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规范,如《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法医 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等,如面部疤痕,不能出现“约 长多少?”,要正确丈量 B. 详实核对提供的资料,如第一次病史记录内容,全部病史 资料。 二.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法医类鉴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占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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