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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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条、杆
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二、型材及异型材
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三、丝
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十分之一。
四、板、片、带、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税号75.02的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十分之一;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税号75.06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五、管
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
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子目注释:
一、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非合金镍
按重量计镍及钴的含量至少为99%的金属,但:
1、按重量计含钴量不超过1.5%;
2、按重量计其他各种元素的含量不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量:
其他元素表
(二)镍合金
按重量计含镍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物质,但:
1、按重量计含钴量超过1.5%;
2、按重量计至少有一种其他元素的含量超过上表中规定的限量;
3、除镍及钴以外,按重量计其他元素的总含量超过1%。
二、子目号7508.10所称“丝”,不受本章注释三的限制,仅适用于截面尺寸不超过6毫米的任何截面形状的产品,不论是否盘卷。
总注释
本章包括镍和镍合金及其某些制品。
镍是一种相当坚硬的银白色金属,其熔点为1453℃,具有磁性、延展性和韧性,强度高且耐腐蚀和抗氧化。
镍主要用于生产多种合金,特别是合金钢,通过电沉积法作为其他金属的镀层,以及在许多化学反应中作为一种催化剂。经锻轧的非合金镍则广泛用于制造化工设备。此外,镍及镍合金还常用于铸币业。
根据第十五类注释五的规定,归入本章的主要镍合金如下:
一、镍铁合金。该合金由于其磁导率高,磁滞性低,主要用于制造水底电缆、感应线圈芯、磁屏蔽等。
二、镍铬及镍铬铁合金。它是一类以高强度,在高温中抗氧化性能强,抗起皮及耐多种不同的腐蚀为特征的工业用材料。这类金属在电阻加热器中用作加热元件;在钢铁和其他金属热处理中作为马弗罩及蒸馏罐等部件的材料;或者在高温化工或石油化工加工业中用作管道材料。本类合金还应包括名为“超级合金”的特种合金,它们是为了在航空涡轮机内高温条件下仍能保持高强度而特制的,用于制造涡轮机的桨叶及轮叶、燃烧室内衬、换接部件等。这类合金通常含有少量的钼、钨、铌、铝、钛等金属元素,以便能有效提高镍基合金的强度。
三、镍铜合金。这类合金除耐腐蚀以外,还具有较高的强度,用于制造推进器的轴和紧固件,亦用于制造泵、阀、管等易受无机酸及有机酸、碱和盐腐蚀的设备。
本章包括:
(一)镍硫、氧化镍烧结物及镍冶炼的其他中间产品、未锻轧镍和镍废碎料(税号75.01至75.03)。
(二)镍粉及片状粉末(税号75.04)。
(三)税号75.02的未锻轧镍经轧、锻、拔、挤等加工制得的产品(税号75.05及75.06)。
(四)管子及管子附件(税号75.07),电镀阳极及税号75.08的其他制品,税号75.08包括所有的镍制品,但第十五类注释一所列的物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及在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更为具体列名的物品除外。
镍产品或镍制品可经过各种处理来改善其性能和外观等。这些处理一般不超出第七十二章总注释最后一部分所列的范围,而且不影响货品的归类(但亦有例外,参见税号75.08对电镀阳极的注释)。
关于复合制品的归类,请参见第十五类的总注释。
75.01 镍锍、氧化镍烧结物及镍冶炼的其他中间产品:
10 —镍锍
20 —氧化镍烧结物及镍冶炼的其他中间产品
一、镍锍
镍锍是通过加工(焙烧、熔炼等)镍矿砂获得的。根据不同的矿砂及加工工艺,镍锍可由镍铁硫化物、镍铁铜硫化物、镍硫化物或镍铜硫化物组成。
镍锍通常呈铸块或铸板状(为了便于包装或运输,常被打成碎块)、颗粒状或粉末状(特别是某些成分为硫化镍的镍锍)。
镍锍用于生产未锻轧镍。
二、镍冶炼的其他中间产品
它们包括:
(一)不纯氧化镍〔例如,氧化镍烧结物、粉状氧化镍(“绿色氧化镍”)〕,通过加工硫化或氧化镍铁矿石制得。它们主要用于制造合金钢。
氧化镍烧结物一般呈粉末状或直径不超过50毫米的团块状。
(二)不纯镍铁,由于它的含硫量(0.5%及以上)、含磷量及其他杂质含量都很高,因而未经精炼不能直接作为合金产品用于炼钢工业中。精炼镍铁几乎全都在炼钢工业中作为镍添加剂,用于生产特种钢材。根据第七十二章注释一(三)的规定,精炼镍铁应作为一种铁合金归入税号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