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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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下)

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下)

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下)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八、实质正义与社会本位因此,追求实质正义的经济法,其实质正义的观念,不仅要从社会实践本身中去寻找答案,也意味着它是反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

强调具体的环境,具体的情况的判断。

这是和经济法作为公私法二元结构的抽象正义的扬弃产品相关的。

这进一步意味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那些批评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甚至“社会正义”的观念[68],不过是局限在法律的形式正义观念中不能脱身的结果。

将法律的正义观念建立在社会本位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探讨“干预政府”还是“政府干预”的问题[69]。

否则,根据什么来判断干预和不干预政府的决策,是合理的呢?而事实上,确实了这个标准,就会出现许多“貌似合理”的论断。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案例:海南凯立状告中国证监会[70]1994年12月,经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海南长江旅业、中国新兴集团、海南省交通厅等多家股东发起成立了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凯立)。

1997年3月17日,海南省证管办向国家民委推荐海南凯立作为1996年度计划内预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8年2月,证监会通知海南省证管办转告海南凯立,同意其上报发行申报材料,并要求在该材料上注明列入海南省1997年计划内。

同年6月27日,海南省证管办向证监会推荐海南凯立申请1997年度公开发行股票。

1998年,中国证监会收到海南凯立的申报材料后,曾两次派人到该公司调查,并于1999年8月20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报告认为海南凯立97%的利润虚假,经研究决定,以海南凯立申报材料虚假为由,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

2000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退回海南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并抄送海南凯立。

该函认定海南凯立预选申报材料前3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

论经济法的正义观

论经济法的正义观

论经济法的正义观作者:郝伊一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人类社会始终都在不懈地追求正义,正义是美德的最高体现,同时正义也需要法律来体现和维护。

正是出于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法律才得以制定并实施,经济法同样是人们为了实现正义目标而制定的法律。

对法律而言,正义是其永远不变的价值追求,但正义存在着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两种形式。

由此衍生了法学领域中颇受学者关注且争论颇大的问题,即若法律的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存在矛盾,哪种形式应该优先考虑?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社会法,则其反映、追求的正义观是如何的?本课题针对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展开分析,再围绕着这两种形式间的关系及开展经济法研究工作的本质进行探析,文末从整体着眼分析了经济法的正义观并获得了最终的结果。

经济法上的正义观是具有实质性的,涵盖了实质正义及形式正义两种类别,前者能够很好地弥补后者的不足,独立存在于民法形式之中,能够很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还能保护弱势群体。

关键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经济法;正义观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14-04作者简介:郝伊一(1992-),女,汉族,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法的正义论(一)形式正义如今有着丰富含义的形式正义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最近几年,国内法理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们开始关注法的正义这一问题,部分学者尝试着对形式正义的概念作出阐述。

但对于形式主义,法学理论界的认知依旧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对于形式主义的理解也呈现出多样化特征。

着眼于某一层面,形式正义是法治的第一体现,法治必须给予形式正义足够的尊重。

随着我国法治的倡导和推行,形式正义的重要意义理应受到更广泛、更深人的关注。

形式正义的含义也有多种理解。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是相对的,罗尔斯是其中的代表;一些学者则认为形式正义是抽象的,是和具体正义是相对的,佩雷尔曼是其中的代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形式正义和诉讼正义、程序正义的内涵是一致的,戈尔丁是其中的代表。

以“开瓶费”为例浅析经济法的实质正义

以“开瓶费”为例浅析经济法的实质正义
再“ ” 捞 回来 。 围 绕着 经 营 者 应 不 应 该 收取 “ 瓶 费 ” 个 问题 , 同 的协 会 开 这 不 团 体 由 于代 表 了不 同的 利 益 群 体 , 现 出了 非 常 明显 的利 益 倾 向 : 表 中 国 消 费者 协 会 作 为 广 大 消 费 者 的代 表 坚 决 反 对 支 付 “ 开瓶 费 ” , 认 为 消 费者 有 权 选 择 在 哪 购 买酒 水 。经 营者 收 取 开 瓶 费 的行 为侵 害 了他 们 的 自主 选 择 权 和 公 平 交 易权 :而 中 国烹 饪 协 会 则 坚决 主 张 收取 “ 瓶 费 ”认 为经 营者 拥 有 自主 经 营 权 和 自主定 价 权 , 厅 开 。 餐 只要 明码 示 价 . 没 有侵 害到 消费 者 的 自主 选择 权 。 同 省 区 城 市 就 不
予返还。
‘ 瓶 服 务 费 ’ 做法 , 害 了 王 先 生 的公 平 交 易 权 和 选择 权 , 于 开 的 侵 属 不 当得 利 . 予返 还 ” 应 的判 决 , 只是 运 用 消 法 维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小 小实例。 1“ 、 开瓶 费” 收 取 有 法律 上 的 依 据 的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来 说 , 谓 “ 瓶 费 ”通 常是 指 消 费 者 在 酒 店 、 所 开 , 酒 楼 、 店 、 馆 等 餐 饮 经 营 者 自带 酒 水 消 费 时 , 营者 向其 收 取 饭 饭 经 的 一 定 数 额 的 费用 。 是 “ 止 自带 酒 水 ” 这 禁 的另 一 个 变 通 形 式 , 就 也 是变相的通过收“ 瓶费” 开 的方 式 将 原 来 可 以从 酒 水 中可 赚 的 案及类似案件中的力不从心
传 统 民法 从 当 事人 平 等 的 理 念 出发 , “ 瓶 费 ” 为 普 通 民 将 开 视 事 主体 缔 结 的 合 同 条 款 。其 观点 或 者 是 立 足 于 经 营 者 事 实上 的 强 势 地 位 , “ 瓶 费 ” 款 视 为 限 制 消 费 者 权 利 、 害群 众 利 益 、 将 开 条 侵 破 坏公 平 竞 争 市 场 秩 序 的 霸 王条 款 而 主 张 其 无 效 ,或 者依 据格 式 合 同f 格 式 条 款) 或 基本 理念 , 主张 只要 经 营 者 做 出 明示 , 条 款 就 取 该 得 了法 律 上 的 合 法 性 为 由 而 坚持 “ 瓶 费 ” 款 的 有 效 性 。不 同 的 开 条 民 事 观点 之 间 存 在 根 本 性 的 冲 突而 不 能 协 调 , 因此 民事 方 面 的 既 有认 识 不 能 为 “ 瓶 费 ” 开 问题 的解 决 提 供 统 一 、 有效 的理 论 支 撑 , 使 得 “ 瓶 费 ” 件 不 断 出现 。 费 者 和 经 营者 的矛 盾 不 断 激 化 。 开 案 消 在此 类案 件 中 , 民法 一 直 追 求 的 形 式 正 义 导致 对实 质 正 义 的漠 视 , 而这 种局 限性 由于 根 源 于 民法 自身 , 无 法用 民法 来 解 决 , 也是 民法 故 这 学界 对 “ 瓶 费 ” 直争 议 不 断 的根 本 原 因 。 开 一

经济法实质正义

经济法实质正义

经济法实质正义什么是实质正义相关概念:形式正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内涵、怎样产生的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利己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终极目标。

尽管部门法之间关于正义的解释存在不同的视角,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但始终围绕着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元素。

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由于主张法律形式主义的立法导向和司法结果,在法律适用中完全回避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凝固与滞后性问题,由此使法律实质上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也维护着某些实质上的非正义。

民商法试图通过确立特殊原则或规则以弥补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不十分有效,对于社会性利益的损害和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私法救济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

私法的局限为经济法提供了舞台,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提供统一法律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干预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实质正义及其基本内涵: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

经济法所追求实质公平的内涵,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额外规制和对消费者群体的额外保护;经济法主张的自由即是一种平等的自由,即强调自由的主观理性并受制于社会规则的约束。

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只有在彼此势均力敌的市场主体之间,才可能充分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摘要: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公平正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为其价值追求,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实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率,公正,可持续发展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Economic LawAbstract:Economic Law in real justice,fairness and justice,economic freedom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order and unity of its value,there is a certain rationality.Values the benefits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nefit the whole community values;fair is a social standard,based on fairness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of from the unity of the fair valu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Keywords:economic law value,efficiency,justi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和自由等方面。

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和公平。

其中,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作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以效益和公平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作者介绍了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是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摘; 要:作为社会经济和法学共同发展的产物,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

经济法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社会正义以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为根本出发点,这主要是通过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在经济法得以遵守来实现的。

平等原则是在经济法领域内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原则,而起矫正作用的差别原则是辅助性原则。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每一法律部门都同时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不是经济法所独有的正义观。

关键字:经济法,正义观,社会正义,实质正义一、正义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它值得我们用全部的思想和智慧去求索。

虽然我们很难用一句话去界定正义是什么,但是它却象空气一样时刻陪伴着我们。

小到对某个行为,某个个体,大到对某一法律制度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评价,都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我们用正义的观念。

正义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它是人类道德、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是检验其他道德、伦理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的重要尺度。

正因为如此,正义成了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所共同关注的命题。

从古希腊的先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哲学大师康德、卡尔?马克思等,先后基于不同的维度对正义进行了探讨,因此关于正义的界说也就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 从发展的观点来看,正义观是动态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们的认识能力的提高而变化的;正义又是历史的,每一个时代有每一个时代的主流正义观。

[2] 由此可见,我们很难得出正义的终极结论,只能基于我们的认识能力使我们的正义观更接近于我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的现实。

虽然对正义的界定和理解体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但自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在开篇给出了正义的经典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以来,不管是把正义定义为意志、习惯,还是把正义界定为德行,亦不论把正义视作社会基本结构的衡量尺度,“给予每一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忍辱负重地为经济的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时至今日,亟待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深入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期待它能在世纪之交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此我们深感探求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之重要。

一、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

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

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

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1)〔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时代的进步使人们意识到了了社会关系和制度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法律体系的形成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是当代文明的体现,它不仅包括人类对感情、伦理的判断,同时还规范着每一个人的行为。

而正义作为人们生来平等的权利,是人们对公平的祈愿,更是法律体系所必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内涵(一)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

众所周知,传统观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绝对公平”,主张义务与权利分配的绝对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于同一规则和制度,不考虑个人特有的其他禀赋和状况。

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公平则是在考虑个人的特殊处境和状况差异,区别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相对公平。

(二)从局部公平到整体公平。

局部公平顾名思义,是指一定范围区间内的公平。

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体或者一定的区域之内。

整体公平则是全部范围的公平,着眼于全社会,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作为公平正义的评判准则。

经济法着眼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从现实公平到长远公平。

和谐社会,讲求长远利益及现实利益的权衡取舍。

在公平问题上,同时适用这一规则。

单纯看重现实公平,极易导致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损害长远公平。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讲求长远公平,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约束旨在促进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保障现实公平的前提下,不损害长远利益长远公平。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意义从研究理论及实践中发现,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内涵较为丰富,且具备较高的社会价值。

另外,经济法实质正义有着其独特的意义,它可以保护现存社会机制中的相对弱势人群的权益,帮助他们来实现自身的价值。

当然,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作用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的作用效果略有不同,但其最终的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良性运转,进而推动社会文明发展。

(一)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本文由收集整理。

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1020

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1020

• 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十分广泛,从经济法的角度看,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经济 秩序稳定、经济安全保障、公共产品供给、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弱 势群体的保护等内容。 • 2.体现 • 经济法在对市场运行关系、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调整时,必须以社会公共利 益为基准,在经济法的制定与适用中社会公共利益永远是被优先考虑与安 排的,经济法的一切内容都体现这一基本原则,它形成对市场的管制,对 政府的赋权与约束。 • (三)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 • 1.涵义 • 效益或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 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是一个社会重要的美德,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
自由和解放必然带来全人类的自由和解放。因此,在现代社会,以社会公共利益
为坐标的社会本位理念应该优先于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理念。经济法理念不同 于经济法的原则,它是原则产生的导向和基础。
• • • •
二、经济法的理念 (一)实质正义 1.涵义 正义是法律的生命。不同时代或者国家,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 的学说。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的正义只能是形式正义。其基本涵义是:法律 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法律应该保证给予每一个人同等的机会。这种 平等被视为起点公平。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它源于人们对徒具表面
意义的形式正义的不满。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真正的公平不是起点公平,而
是结果公平。法律应该倾斜保护社会经济弱者,提供更多的机会给那些需要特 别帮助的人。经济法所弘扬的是实质正义理念。
• 2.体现
•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实质正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法上:对经济领强者与弱 者区别对待,重点维护消费者、小企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利益,倾斜保护 社会弱势群体,向经济最弱者提供基本经济福利。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刍议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刍议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刍议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经济法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活动正常进行。

经济法实质正义是指经济法所体现的公平、效率和可靠性,其中公平包括经济参与者的平等、公正,效率包括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可靠性包括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必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保证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

因此,经济法应当包括市场规则、公共责任和特有权利三个方面。

市场规则指经济行为人之间的自由竞争关系,公共责任指国家和市场共同担负的公共服务职责,特有权利指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协调。

第二,强化经济法的执行力。

仅有完善的经济法并不能保障其实质正义,还需要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经济法的执行不仅要依靠官方机构,也要有社会监督机制,从而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制约与惩戒力度。

第三,建立透明公开的法律体系。

透明、公开的法律体系对于经济法的实现机制至关重要。

透明公开的法律体系可以增强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从而更加愿意遵守法律,并积极参与到市场活动中。

第四,推动法治化经济。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导向的社会制度形态。

法治化经济是通过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机制,完善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为企业和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

现代经济活动已经具有全球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和制度建设已经成为保障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

加强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完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和合理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等方式,为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提供规范与保障。

综上所述,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包括完善经济法体系、强化经济法的执行力、建立透明公开的法律体系、推动法治化经济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

只有实现经济法实质正义,才能保障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活动正常进行。

论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困境

论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困境

论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困境作者:王瑛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23期一、正义之经济法实质正义罗列西方文明史开始以来关于正义的论著,1971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诞生于现代的历史背景之下,并对正义的主要问题、正义原则、正义原则的选择等有关正义的问题做出了较为完整地思考和回答,形成了罗尔斯正义观的基本理论。

《正义论》的问世给“什么是正义”提供基本的理论构架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关于正义的巨大争论。

如美国哲学家诺齐克就罗尔斯的正义观中强调的平等提出批判,否认公平正义中的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非平等,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国家干预是不合理的。

罗尔斯在晚年出版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对正义论中不明确或不准确的提法作了修正,并回答了学者们对于正义论的批判。

结合这两本巨作,有关正义问题的基本思想及理论构架就形成了影响巨大的罗尔斯正义观。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旨是在人们公平合作的社会体系中,选择一种正义原则以确定社会基本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以及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因此正义论探究的是“社会制度如何公平地分配权利义务、利益和负担,社会基本结构就是正义的主题”。

罗尔斯认为“具有独立司法系统的政治体制,为法律所承认的财产形式,经济结构以及某种形式的家庭,所有这些都属于基本结构”。

而法律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就是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分配权利和义务以及确认权利和义务的归属,因此法律属于罗尔斯正义观中的基本制度或基本结构,而法律正义探讨的就是立法与司法过程中正义原则的选择。

我国学者在对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做比较时,通常都以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和传统部门法的形式正义为对象进行分析。

大部分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形式主义所体现的形式正义虽然在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法律的稳定与预期以及适用法律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方面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已经不能应对社会出现的某些新问题,比如社会利益的损害、经济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失衡。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薛克鹏关键词: 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分配权利和义务内容提要: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分别属于近代和现代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价值观念。

形式正义是按照绝对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而实质正义则是根据主体身份特征进行倾斜式分配。

实质正义不但促进了民法的社会化,而且催生了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诞生。

实质正义首先通过立法环节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及法律责任,其次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得以实现。

引言法律是一个与正义关系至为密切并随着正义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扩张的制度体系,任何法律只有从正义方面获得合理解释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否则,即便形式上被认可为法律,终究也会因缺乏正义的支撑而被摒弃。

正如罗尔斯所言:“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19世纪末期以后,以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代表的经济法逐渐发展为一个庞大的法律门类,并对20世纪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经济法制度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但由于其与传统法学特别是私法所追求的正义观背离,而使自己陷入缺少传统正义支持的境地,并备受一些私法学者的非议和抵制。

因而,经济法制度的存在只能说明其现实性,还不能自证其合理性。

经济法要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首先必须接受正义的考问,即自己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正义需要?是否在实现着社会正义?事实上,这种考问从未停止过,经济法正是在回应这些考问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努力去消除人们对自身正义性的怀疑。

然而,正义本身又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历代思想家都从不同角度解释正义和分析正义,形成形形色色的正义观,使得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正义真如“普洛透斯之面”,千姿百态。

[2]至于正义的种类,更是五花八门。

除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外,还有传统的客观正义、主观正义、理性正义、神学正义和法规正义,以及现代的相对正义、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等等,[3]我国有学者甚至还提出了反思前、反思中和反思后的正义。

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实现

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实现

项 制 度本 身 对 于社 会 上 每一 个 人 都是 平 等 的 和一 视
同仁 的 , 能避 免人们 对该 项制 度 的形式 公正 性 的怀 才
疑 , 能使该 制度 具有 原初 的 、 才 表面 上 的正 义 , 使人 们 对 该项 制度 的服 从具 有最 基本 的合 理性 。 形式正 义 在
等的、 一视 同仁 的 , 求对 相 同的人 给予相 同 的对待 。 要
正是 这种制 度上 的正 义理 念 . 成 了当代法 治 的基 本 构 框架 。 成 了所 有 法律 规 范权 威 性 的来 源 。 构 使得 人 们
三 、 济 法对 实 质 正 义 的 实 现 经
( ) 会经 济基础 转 变 引发法 律制 度的 变迁 一 社 世 界 经济 经 历 了 自由资 本 主 义经 济 时期 和垄 断
符 合公 道和正 义 ,正义应 该 是人们 顶礼 膜拜 的对 象 。 著名法 学 家 罗尔斯 写 了《 义论 》 书 , 正 一 他认 为“ 正义 是 社会 制度 的首要 价值 , 正像 真理 是思 想体 系 的首要
价值 一 样 。” Ⅲ这就 表 现为从 古 至今 人 们对 于正义 的
相对 的 . 注重 从 结果 上 来 实 现正 义 , 对 正 义 的最 其 是 终追 求 。在 社会 制度 运行 的过 程 中 , 形式 正 义应该 具 有优 先 的地 位 , 因为 任何 社会 目标 的最终 实 现首先 应
身 的相 关 法律 规 范 的 角度 , 现 经 济 法 对 法 实质 正 义 的 追 求 和 实现 。 展
关键 词 : 济 法; 义; 式 正 义: 经 正 形 实质 正 义 中 图分 类 号 : 2 . D9 22 9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6 3 1 9 ( 0 0 1 - 0 6 0 17 — 9 9 2 1 )4 0 4 - 3

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理论前沿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3江 帆 内容提要:近现代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或契机。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契合了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精髓,其价值构成承载了经济法特有的理论意义和制度目标。

不仅如此,经济法渐进形成和完善的规范形式、责任机制及救济措施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

关键词:经济法 正义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江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引 言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如休谟所言,“假若人类能够得到自然界提供的一切丰富的东西,或者,假若人们对其他人都抱有对自己一样的同情和怜悯,那么,正义和非正义,对于人类来说,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相反,人类本性的自私和有限的宽容,以及自然资源的贫乏,才产生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则”。

〔1〕2500年前,古希腊哲人们已经对正义的诸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全面的讨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尽管苏格拉底以他缜密、思辨的口才最终证明了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人们做正义之事有利,做不正义之事无利,〔2〕但并不能以此终结人们内心对正义的疑惑。

事实上,对正义的探索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价值范畴永恒的元问题。

法律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法律正义虽然只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分支,却凝聚了人类最高的理性品质,它不仅渊源于人类的宗教情感、伦理判断,而且高于这些感性范畴,并始终回应着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要求。

然而,正义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解释?古往今来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视角和表述。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主要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认为正义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愿望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愿;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认为,自由是正义观念中的最高价值;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对法律正义进行探索后发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形状和相貌,但尽管如此,他仍然认为正义总是与理性、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价值紧密相连,而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主要考虑的问题。

论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

论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

On the Idea of Substantive Justice of Economic Law 作者: 张海鹏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赏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9-13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正义 经济法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
摘要:法律与正义密切相关,并紧随其变化而不断发展。

由于传统民法与“形式正义”的困境,经济法及其所负载的“实质正义理念”得以产生。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以“有限自
由”和“实质平等”为基本内涵,具体体现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具体制度之中。

其存在对经济法学和法学理论都有着重要意义,而其实现又需要相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制
作为保障。

实质正义名词解释

实质正义名词解释

实质正义名词解释
实质正义乃是指一种深层次的人权理论,它倡导一种以实践取得平等权利的道路,认为只有在实际中真正给予了所有人公正对待的权利,公平才能最终的得到实现。

实质正义的核心思想是,人人都有权拥有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实质正义的创立者曾经指出,正义应当专注于实际而非主观的做法。

正义不应当只是一句空话,而应当用实践来真正落实。

实质正义还强调公正的行为,当一个人有机会去衡量他人的能力或责任时,他应当做出有利的裁决,而不是偏袒自己的利益。

实质正义还着重于平等的权利,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

它还鼓励双方尊重彼此的权利,并鼓励彼此协商解决争端。

实质正义也认为,如果有些国家或政府以牺牲实质正义为代价推行政策或法律,那么这种法律和政策是不可接受的。

此外,实质正义也强调了权力的正当运用,即权力应当总是有助于建立公正、安全和稳定的社会氛围。

力量的正确利用可以建立起一个平等的社会,并促使人们公平地分享资源和权利。

正是这种正当的权力运用使得居民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和权利保护。

实质正义认为只有当所有人都在公平的条件下享受到公平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真正的公正。

它强调了排除不公平的条件,为给有权利享受公平条件做出了不懈努力。

实质正义与传统正义相比,更强调实践而非原则,它主张一种以实际行动实现公平的方式,以解决不公平的问题。

总而言之,实质正义是一种基于公正的人权理论,它强调了实际的公平和正当的权力使用,以便为所有人提供更好的权利保护和公平的机会。

实质正义着重于实践的力量,认为只有真正的实践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因此,实质正义应当成为当今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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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质正义
相关概念:形式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
内涵、怎样产生的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
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
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利己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终极目标。

尽管部门法之间关于正义的解释存在不同的视角,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但始终围绕着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元素。

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
由于主张法律形式主义的立法导向和司法结果,在法律适用中完全回避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凝固与滞后性问题,由此使法律实质上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也维护着某些实质上的非正义。

民商法试图通过确立特殊原则或规则以弥补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不十分有效,对于社会性利益的损害和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私法救济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

私法的局限为经济法提供了舞台,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提供统一法律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干预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
实质正义及其基本内涵: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
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

经济法所追求实质公平的内涵,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额外规制和对消费者群体的额外保护;
经济法主张的自由即是一种平等的自由,即强调自由的主观理性并受制于社会规则的约束。

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只有在彼此势均力敌的市场主体之间,才可能充分实现。

然而,这种没有约束的“自由法则”和“权利法则”本质上是一种“丛林法则”,为了维护人类理性的自由秩序,必须对个体自由的发展予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观。

竞争法对自由竞争的保护和对经济垄断的规制恰是对经济法所主张的平等自由价值最具说服力的例证之一。

秩序是经济法实质正义之重要价值构成,无论是宏观经济调控还是市场行为规制,都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功能。

秩序本身蕴涵着安全和效率的因素,但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则主要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安全和效率。

而经济法具有强烈的主观性,体现人类对某些自然秩序“失灵”的否定或矫正。

例如,《竞争法》不仅否定了没有约束、无限自由的竞争秩序,而且以矫正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为己任;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强制性规则否定了传统民商法所保护的自由交易秩序中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那些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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