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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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股权激励方案(参考)

为促进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塔醋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业绩增长并使公司员工能够共享公司进步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公司按照以下方案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现将方案主要内容列示于下:

本股权激励方案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他经董事会提名的公司员工。

一、股权激励的载体

拟新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待定)用于获得、持有、出售、运作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公司董事长武峥兴担任,全部激励对象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仅作为实现本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

1、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股份价格及数量上限由董事长提议并报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确定(见附件一)。

2、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他经董事会提名的公司员工。

3、激励对象应当每年确定一次,每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超过名,所有被记载为有限合伙人的激励对象在同时期一共不得超过名。

4、与公司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即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全职劳动关系时,丧失股权激励资格。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其他非与公司具有全职劳动关系的激励

对象如欲放弃未行权的激励股份时,其所持有的尚未行权的激励股份应当按照其购买股份的股款金额按照其持有时间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出售给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三、激励股份的来源及数量

1、激励股份自于公司有限合伙进行增资或向有限合伙进行定向增发。

2、激励股份数量:总计为股,为公司现有全部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 %)。

3、激励股份价格:人民币元/股。

4、激励股份的性质为:限制性股份,具体表现为:自获授之日起年内不得出售。

5、用于激励的股份与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义务。

四、有限合伙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合伙人认购激励股份的资金应当自行筹措,公司不得向其提供资金,亦不得对其融资提供担保。

2、鉴于在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前几年激励对象获授的股份数量小于有限合伙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量,而授予激励对象部分以外的股份由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代持,该部分资金暂时亦由普通合伙人代垫,待后续激励对象确定后,由普通合伙人释放(转让)其获授部分的股份。

五、激励股份的行权

1、激励股份限售期过后,持有股份的激励对象可以通知有限合伙企业行权,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记载于其名下的股份,激励对象每次申请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

2、行权申请提交时间为每年月日到月日,行权时间为每年6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行权价格为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3、有限合伙将激励对象要求行权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后所得的资金应当在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给激励对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中止、终止

1、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但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已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份。

2、公司遇到法定情形,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3、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二级市场上释放完毕时,本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亦可向有限合伙另行增发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部门

1、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

2、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释、实施权由公司董事会享有;

3、本计划于2015年月制定。

附件一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序号职务职务姓名性别最高获授股份

数(万股)

备注

董事

高管核心人员

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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