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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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政策,按照我县—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对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进行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拟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群众自愿、遵法守法的原则。

三、征收人:阜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

五、项目实施单位:鹿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及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屋拆除。

六、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认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和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其中:

.经阜南县发改委认定,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经阜南县国土局认定,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阜南县规划局认定,符合我县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收项目属公共利益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七、征收范围

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总体征收范围为:地城路以西,淮河路以南,洪河路、环南路以北(保留三小、卫生局家属院及以东)。

(详见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图)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改造范围内总户数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总占地约亩。改造范围内除部分商业用房、单位办公用房外,大部分为城镇居民住房,房屋存在建筑密度大、房屋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布局散乱,基础设施不完善,给排水困难,居住环境较差,是城区脏、乱、差问题较为突出的片区。

九、征收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年月日。

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征收。

十、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有关认定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

房屋调查、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为准。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合法性由片区指挥部组织,住建局(城乡执法局)牵头会同国土、规划、房产、鹿城镇等单位依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工作以县城年航拍图为依据; 如年航拍图不能清晰判定,则按各网格化责任部门的执法资料、结合国土部门城镇地籍调查测绘资料及以及县城年月航拍图的先后顺序依法进行认定。

、违法建设时间节点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阜南县查处城区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

暂行办法》(南政发[]号)文件颁布时间以及我县年卫星城区航测图片等,确定年月日为城区违法建设时间节点。

、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认定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结合房产证登记面积认定,据实补偿。()经认定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的,并且能够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配合完成征迁工作的,据实补偿。其中:四面砖墙(最多只能有一面借墙)、有木板、牛毡、烧制瓦等屋面、门窗完好,檐高米以上(含米)的建筑物,均作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有效面积。对年代久远的老旧房屋,为保护善良守法公民的利益,其墙体结构和檐高标准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印发的《关于明确阜南县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活动板房(包括内装墙)、石棉瓦房、安棚(有墙体)等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元的货币补偿,但不属于产权调换有效面积。

()违法建设时间节点后建设的房屋,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元的自拆补助;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元自拆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未主动拆除的,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

()房改房认定。参加房改并取得产权的据实补偿安置;取得产权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补齐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应参加而未参加房改的,按房改政策缴齐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未经单位批准强占公有房屋的除外。

(二)签订协议的主体认定标准

有房产证的住房,以房产证记载的合法产权人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房改房以房改发票为准,由房改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房产证和房改发票的,需出具单位分(购)房证明,由房屋受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以上手续,在单位划拨土地上(院落以外)或原村集体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及其他房屋,在依法认定的基础上还需单位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居住人写出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改的参照本方案房改房认定规定执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以法院判决为准;房屋买卖未过户的,现居住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

纳税凭证等证明房屋权属的资料、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有纠纷,由承诺人承担全部责任;涉及房屋土地抵押的,应当提供与抵押权人达成的相关协议。

(三)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安置人口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之日为截止日期,具体依据年月的公安户籍登记情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因新婚、生育、回国、毕业、军转、刑满释放等原因转入户籍,凭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登记表计入安置人口。

(四)被征收房屋分户标准

、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效房产证明或单独户口簿作为有效分户条件,分户所分割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最小不能低于平方米;

、独立单元式成套房屋原则上不允许分户;

、超过平方米的,在安置时原则上只按一户计算,结余面积的安置方式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一处被征收房屋,存在共同继承房产并事实上在该处房屋内分户居住、且户籍地址均为该处房屋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前夫妻已离异且能以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分割的,经社区调查认定核实,片区指挥部研究后,按实际情况分户安置。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前款规定被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再计算停产停业期限。

、对经依法登记为住宅或者按照前款规定被认定为住宅,征收时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中: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一层结构独立的住宅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年以上。

十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权属状况及质量标准: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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